“這場即將到來的戰局,不僅僅是一場武裝鬥爭;它還是兩種世界觀的搏鬥。在幅員遼闊的地域裏,隻擊敗敵人的國防軍還不足以結束戰爭。必須解散整個地區的國家體製,建立它們自己的、可與我們進行和談的政府。


    這些政府的組建需要極大的政治靈活性和製定審慎周到的原則。


    每一次大規模的革命,都會造成不可磨滅的既成事實,社會主義思想,已無法從今天的俄國除掉。它能夠成為建立新的國家和政府的內政基礎。作為迄今的人民的“壓迫者”的猶太布爾什維克的知識分子,必須予以剷除,流亡國外的那些尚存的資產階級貴族知識分子,也同樣予以剷除。他們將被俄國人民所拋棄,他們終究是仇視德國的,這一點在某種程度上也適用於當初的波羅的海沿岸國家。


    此外,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必須避免一個民族的俄國取代布爾什維克的俄國。因為,正如歷史所證明的那樣這樣的國家最終仍將成為仇視德國的國家。


    我們的任務是盡快、以最低限度的軍事力量,重建一個依附於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機構。


    該任務十分艱巨,僅靠陸軍無法完成。”


    繼續寫道:“根據元首確定的方針,約德爾指令必須作如下修改:


    1、陸軍需要一塊作戰地域。但其縱深,必須盡可能加以限製:在其後方不應設立軍事管製機構,而是向一些根據民族特點而劃分的較大地區派遣帝國全權代表,負責在那裏迅速建立新的國家政治機構。此外,應派遺“國防軍司令”作帝國全權代表的助手,僅處理與繼續作戰有關的純軍事問題,隸屬於陸軍總司令和國防軍統帥部。在這個班子裏,應設立能處理國防軍事務的各種組織機構,(如國防經濟、通訊諜報等)警察主力也將由帝國全權代表指揮。


    2、邊界封鎖隻能在作戰地區實施。除秘密野戰警察外,有無必要在這些地區設立黨衛隊領袖的機構,須由黨衛隊領袖酌定。有必要將一切布爾什維克頭目和政治委員除掉。對此類問題,軍事法庭不須審理,軍事法庭隻負責審理部隊內部事宜。


    3、草案的第3 部分(對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蘭)的方針應採納這一指示,即陸軍總司令擁有在必要時對這些國家的問題,向統帥部提出建議的特殊權力,再由統帥部與外交部取得聯繫。陸軍可向駐這些國家的德國公使提出“直接請求”。


    此後,“特別地區的方針”由國防處重新修改,1941 年3 月13 日經國防軍指揮參謀部參謀長簽字,其全文如下。關於第21 號指令(巴巴羅薩行動)中特別地區的方針1、作戰地區和執行權1)在東普魯士和總督轄區內,國防軍內部的、對作戰區域指揮權和補給規定,應最遲於作戰行動開始前一周年國防軍統帥部宣布生效。陸軍總司令部應在與空軍總司令取得一致意見後,及時提出建議。


    宣布東普魯士和總98 督轄區為陸軍作戰區域不是有意的。相反陸軍總司令有權根據1939 年10 月19 日和21 日未發布的元首敕令,對實施其軍事任務和保證部隊安全所有必要的措施作出規定陸軍總司令可授於其集團軍群司令和集團軍司令以同樣權利。陸軍總司令部的這種規定。優先於其他一切職責規定和地方當局的指示。2)一旦作戰進程允許,凡在作戰中占領的俄國地區,都要按照特別方針,將其國家機構解體,建立自己的政府。由此,特作如下規定:a)由於陸軍越過帝國和鄰國邊界向前推進而形成的陸軍作戰區域,要盡量限製其縱深。陸軍,總司令有權在這一地區行使權力,也可授權於集團軍群司令和集團軍司令。


    b)在陸軍作戰區域裏,黨衛隊領袖為準備實行政治管理,受元首委託,接受由於兩種對立的政治體製的最後鬥爭而產生的特殊任務。在這些任務範圍內,黨衛隊領袖可自主行事,自己對自己負責。但陸軍總司令和受其委託的勤務機構所行使的執行權,不能因此受到觸動。黨衛隊領袖應注意,在執行任務時,不得幹擾作戰。具體規定,陸軍總司令部可直接與黨衛隊領袖磋商作出。


    c)一旦作戰區域達到足夠縱深,其後方區域將受到局限。在新占領區的作戰區域後方,要建立自己的政治管理機構。它的劃分,要依據民族條件,以及在北方(波羅地海沿岸)、中央(白俄羅斯)和南方(烏克蘭)的集團軍群的分界線而定。在這些地區裏,由帝國全權代表實施政治管理,他們將從元首那裏接受實施方針。


    3)在作戰區域後麵的政治管理地區,將由國防軍的司令官們實施全部軍事任務,他們隸屬於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國防軍司令官是國防軍在有關地區的最高代表,行使軍事主權,他負有地方司令的


    任務,行使集團軍司令或軍長的權限。他的主要任務是:a)與帝國全權代表緊密配合,支持他履行其政治任務。b)利用和保護該國的經濟財富為德國的經濟服務。c)按照陸軍總司令部的要求,利用該國條件,為部隊提供補給。


    d)保障整個地區的軍事安全,尤其是要保障機場運輸公路和補給設施免遭暴亂、破壞分子和敵傘乓部隊的襲擊。e)整頓交通秩序。f)負責為在其管理區逗留的國防軍、警察、各種組織和戰俘安排住宿。對於地方機關,國防軍司令有權採取為完成軍事任務所必要的措施。在這一地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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