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日三國同盟條約  大戰期間,德、意、日結成侵略性的軍事集團 的條約,戰前,德、日、意三個法西斯國家在對外侵略擴張過程中,雖然先 後簽訂了*《反共產國際協定》與*《德意同盟條約》,但因相互的戰略和利 益上的矛盾,來能結成三國軍事同盟。1940 年 5—6 月德國閃擊西歐的勝利, 鼓勵了日本“南進”擴大戰爭的野心。7 月,日本通過*《適應世界形勢演變 的時局處理綱要》,決定加強同德、意的勾結。8—9 月三國分別重開結盟談 判,迅速達成協議。9 月 27 日三國在柏林簽訂此約,有效期 10 年。主要內 容為:日本承認並尊重德、意在歐洲建立新秩序的領導權,德、意則承認並 尊重日本在大東亞建立新秩序的領導權;如締約一方遭到目前不在歐洲戰爭 或中日衝突中的一國攻擊時,其他締約國應以一切手段相援助。此後,匈牙 利(1940 年 11 月 20 日)、羅馬尼亞(1940 年 11 月 23 日)、斯洛伐克(1940 年 11 月 24 日)、保加利亞(1941 年 3 月 1 日)和克羅埃西亞(1941 年 6 月 15 日)先後加入該同盟條約。大戰後期,在反法西斯同盟國聯合打擊下,意 大利(1943 年 9 月)、克羅埃西亞(1944 年 5 月)、羅馬尼亞和斯洛伐克(1944 年 8 月)、保加利亞(1944 年 9 月)、匈牙利(1944 年 12 月),相繼退出, 並對德宣戰。1945 年 5 月德國投降後,日本宣布廢除此約。


    德意日聯合作戰協定  《德意日三國同盟條約》的補充協定。1941 年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12 月 11 日德、意向美國宣戰,同日三個法西斯國家在 柏林簽訂此協定,即日生效。規定:三國將利用它們所掌握的一切手段共同 對英、美作戰到底;不得與美國或英國單獨簽訂停戰協定或和約;三國獲得 勝利後,將遵循《德意日三國同盟條約》的路線繼續密切合作,在世界上建 立一個“新秩序”:協定將與《德意日三國同盟條約》同期有效。


    德意誌文化戰鬥聯盟(kampfbundfurdeutschekultur)德國納粹黨控 製的文化團體。1929 年由*羅森堡創立,常在慕尼黑大學集會活動。宗旨為 鼓吹希特勒關於德意誌文化至上的思想,攻擊唯物主義,強調種族原則是人 類生存的基礎和雅利安人是全部人類文化的創造者,煽動在德國文化領域排 除猶大人的影響。1937 年 7 月 18 日,希特勒在慕尼黑“德意誌藝術宮”開 宮儀式的演說中要求該聯盟倡導德國文化復興,在所謂“壓迫者”麵前維護 德意誌人的價值,創造不朽的文化成就。此後開始參與納粹德國文化“一體 化”的行動。


    德國東方工業有限公司(ostindtistrlegmbh,簡稱 osti)德國黨衛隊 所屬經濟組織。1943 年 3 月建立,總部設在波蘭的盧布林地區,屬黨衛隊經 濟管理總處管轄,由黨衛隊旅隊長格洛博克尼克(odilogloboonik,1904— 1945)任經理。利用集中營的猶太人囚徒從事奴隸勞動,下轄波蘭占領區內 原屬猶大人的全部企業。1943 年 11 月起因實施*最後解決,規模急劇縮小。


    德 國 民 族 政 治 教 育 學 院 ( nationalpolitischeerzie- bungsanstalten,縮寫 npea)舊譯“德國國家政治教育學院”。納粹德國培 養 幹 部 的 中 級 學 校 。 受 黨 衛 隊 監 督 。 1933 年 4 月 在 海 斯 邁 爾 (augustheibmeyer,1879—1979)主管下設立 3 所,1938 年發展到 23 所, 大戰爆發前達到 31 所,其中3 所為女子學院。學院以原普魯士高等院校的教 育模式為準繩,並加強納粹理論的特別訓練。學生由黨衛隊地區總隊長選拔, 強調“體格健壯、性格堅強、思想靈活”,大多來自鄉村和勞工家庭,納粹 黨員子女、*希特勒青年團員和軍官子女具有優先權;校長和大部分教員由黨 衛隊提供。學生畢業後大部分進入武裝部隊,少數優秀者升入*騎士團城堡。


    德國母親榮譽十字獎章(ehrenkrouzderdeutschemutter)納粹德國鼓 勵婦女多生育子女的勳章。由納粹黨民眾健康部長華格納( ger- hardtwagner,1888—1938)倡議設立,分 3 等:銅質獎章授予 4 個以上子女 者;銀質獎章授予 6 個以上子女者;金質獎章授予 8 個以上子女者。獎章原 件限於集會時佩戴,平時佩戴小型複製件。同時規定一切青年組織成員必須 向佩戴獎章者行禮。每年“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舉行授獎典禮。 1939 年即授出 300 萬枚。


    德國國家政治教育學院  *德齊亞諾、希特勒)國民族政治教育學院的 舊譯。


    德國經濟有機建設條例  即“德國經濟有機結構條例”。


    德 國 經 濟 有 機 結 構 條 例 ( gesetzuberdlevorberel 一 tungderorganischenaufbausderdeutschenwirts-插ft)一譯“德國經濟有 機建設條例”。納粹德國加強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和經濟軍事化的法律。由* 德國經濟總會起草,1934 年 2 月 27 日頒布。規定:原有的企業聯合會或地 方商會成為國家機構,所有企業主必須加入,在此基礎上,設立按部門和地 區兩個係統的經濟調節機構,用以控製全國的企業。部門調節機構的組織形 式是四級經濟集團,最上級為工業、商業、銀行、保險業、動力和手工業 6 個最高集團,下屬 44 個經濟集團,350 個部門集團,640 個專業集團;地區 調節機構為 18 個省經濟廳及其下屬市、區分支機構。兩類調節機構都具有政 府機構的權力,負責人由上級任命,統一歸中央經濟部下設的全德經濟院管 轄,同時在有關中央專業管理局的協同下,對國民經濟實行自上而下的雙重 交叉控製。調節機構基本由大資本家任頭目,有權控製各企業的原料、訂貨 和勞動力分配。通過本條例,納粹德國建立了自中央到地方的龐大經濟控製 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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