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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大詞典 作者:李巨廉/金重遠等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蘇北一九四三年春季反掃蕩 *蘇北抗日根據地軍民反擊日偽軍“掃 盪”的戰役。1943 年 2 月 14 日起,日偽軍集中 1.4 萬餘人“掃蕩”江蘇省 鹽城、阜寧地區。新四軍以第三師一部堅持內線戰鬥,主力轉到外線作戰, 同時以第一師在蘇中、第二師在淮南、第四師在淮北出擊策應。2 月 27 日起, 日軍改為分區“掃蕩”,修築據點、公路,推行偽化政策,亦遭失敗。3 月 1 日起開始撤退,鹽阜抗日軍民乘機展開全麵反擊,至 4 月 10 日,斃傷日偽軍 1800 餘人,攻克據點 30 餘處,粉碎了日軍的“掃蕩”。
蘇美英關於德國暴行的宣言 1943 年 10 月 30 日,*蘇美英莫斯科外長 會議所發表的關於戰後將追究和懲治納粹德國暴行的宣言。由史達林、羅斯 福和邱吉爾署名。主要內容為:指出己查獲納粹德國軍隊在許多國家中所犯 的暴行、屠殺以及執行集體死刑的罪證。為此,蘇、美、英代表 32 個聯合國 家的利益嚴正宣告:凡曾經負責或同意參加上述暴行的德國官兵和納粹黨 徒,將被解回到他們犯下罪行的國家進行審判懲處;必定要追趕他們到海角 天涯,將他們交給控訴他們的人,伸使正義得以伸張;對於首惡元兇,他們 所犯罪行並不限於特殊地域,他們將依盟國政府的共同決定加以懲處。此宣 言成為戰後司法追究和懲治戰犯的基礎。
蘇美英法關於懲處戰犯協定 1945 年 8 月 8 日簽署於倫敦的蘇美、英、 法政府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共 7 條。主要內容:(1) 建立國際軍事法庭,“以審判那些罪行沒有特殊地理仁置的戰犯”;(2)國 際軍事法庭的組織、管轄和任務,根據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 (3)各簽字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利對於各簽字國所拘留的並將由國際軍事 法庭審判的主要戰犯的罪行進行偵查和審判,應盡最大努力以便利對於不在 任何一個簽字國領土內的主要戰犯的罪狀進行偵查,並由國際軍事法庭予以 審判;(4)本協定不影響 1943 年 10 月 30 日《蘇美英三國關於德國暴行的 宣言》關於將戰犯解回他們犯罪國的規定,也不影響為審判戰犯在任何盟國 領土內或在德國建立的或將建立的任何國家的或占領軍的法庭的管轄或權 力;(5)聯合國家的任何政府都可通過外交途徑加入本協定。截至 1945 年 12 月 22 日止,有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等 19 個國家加入。不久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成立。
蘇聯向邊境軍區調兵的命令 1941 年 5 月日日蘇軍總參謀部頒布的關 於從內地軍區抽調 4 個集團軍又 1 個步兵軍加強邊境軍區的命令。獲令調動 的部隊是:原後貝加爾軍區的第十六集團軍、原北高加索軍區的第十九集團 軍、原伏爾加河沿岸軍區的第二十一集團軍、原烏拉爾軍區的第二十二集團 軍和原哈爾科夫軍區的第二十五步兵軍。它們分別被編人基輔特別軍區和西 部特別軍區。這些部隊(及計劃繼續抽調的其他部隊)預定在第聶伯河和西 德維納河一帶組成戰略第二梯隊,但由於部隊按平時列車時刻表運送,到戰 爭爆發時大部分尚在途中或原駐地,未能抵達預定集中地域。
蘇聯總軍事委員會擴大會議 1940 年 4 月 14—17 日舉行。與會者有聯 共(布)黨中央政治局成員、國防人民委員部和備軍區的領導人員、各主要 集團軍的指揮員、各軍事院校的教學科研人員及中央軍事機關工作人員。斯 大林到會講話。會議根據 1941 年 3 月的聯共(布)黨中央全會精神,總結了 蘇軍在哈桑湖、哈勒欣河地區作戰和出兵西烏克蘭、西白俄羅斯的經驗,重 點分析了*蘇芬戰爭的經驗教訓,也注意到*德波戰爭所提供的新經驗。會議 通過加強國防能力、提高戰備程度的原則決定,並責成一個高級指揮員小組 就局部戰爭和世界戰爭經驗所提出的戰役法及戰術的關鍵性問題準備材料, 以供進一步研究和討論。會議對 1940 年蘇軍的訓練改革起了直接指導作用。
蘇英戰時同盟和戰後合作條約 全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與 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對希特勒德國及其歐洲與國作戰的同盟和戰後 合作互助條約》。1942 年 5 月 26 日,蘇聯外交人民委員莫洛托夫訪英期間 同英國外交大臣艾登簽訂於倫敦。條約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的有效期直至歐 洲重建和平時止,主要內容是:兩國在對德國及其在歐洲與德國合夥參加侵 略的各國的作戰中,互相給予軍事及其他一切的援助與支持,決不單獨談判 和締結停戰協定或和約。第二部分的有效期為 20 年,確定了戰後兩國的關係 原則:雙方承擔戰後共同行動與合作的義務,以組織歐洲的安全與經濟繁榮, 並互相進行經濟援助;雙方務使德國及其在歐洲與德國合夥參加侵略的國家 不能重行侵略,破壞和平;雙方不締結反對他方之任何同盟或參加反對他方 之任何軍事集團。條約改善了蘇英關係,並為兩國戰時合作的進一步發展奠 定了基礎。1955 年 5 月 7 日被蘇聯廢除。
蘇波友好互助和戰後合作條約 1945 年 4 月 21 日蘇聯人民委員會主 席史達林與波蘭總理奧蘇布-莫拉夫斯基(edwardos6bka-morawski)簽訂於 莫斯科。條約有效期 20 年,主要內容為:雙方堅決把反對法西斯德國的鬥爭 進行到徹底勝利,勝利後採取一切措施消除來自德國或其他任何國家的任何 新的侵略威脅:不參加任何彼此敵對的同盟或聯盟,如果一方被捲入對德戰 爭,另一方保證給予援助;在戰後根據互相尊重獨立、主權和互不幹涉內政 的原則,加強兩國間的友好合作,發展和鞏固經濟和文化聯繫。
蘇美英關於德國暴行的宣言 1943 年 10 月 30 日,*蘇美英莫斯科外長 會議所發表的關於戰後將追究和懲治納粹德國暴行的宣言。由史達林、羅斯 福和邱吉爾署名。主要內容為:指出己查獲納粹德國軍隊在許多國家中所犯 的暴行、屠殺以及執行集體死刑的罪證。為此,蘇、美、英代表 32 個聯合國 家的利益嚴正宣告:凡曾經負責或同意參加上述暴行的德國官兵和納粹黨 徒,將被解回到他們犯下罪行的國家進行審判懲處;必定要追趕他們到海角 天涯,將他們交給控訴他們的人,伸使正義得以伸張;對於首惡元兇,他們 所犯罪行並不限於特殊地域,他們將依盟國政府的共同決定加以懲處。此宣 言成為戰後司法追究和懲治戰犯的基礎。
蘇美英法關於懲處戰犯協定 1945 年 8 月 8 日簽署於倫敦的蘇美、英、 法政府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共 7 條。主要內容:(1) 建立國際軍事法庭,“以審判那些罪行沒有特殊地理仁置的戰犯”;(2)國 際軍事法庭的組織、管轄和任務,根據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 (3)各簽字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利對於各簽字國所拘留的並將由國際軍事 法庭審判的主要戰犯的罪行進行偵查和審判,應盡最大努力以便利對於不在 任何一個簽字國領土內的主要戰犯的罪狀進行偵查,並由國際軍事法庭予以 審判;(4)本協定不影響 1943 年 10 月 30 日《蘇美英三國關於德國暴行的 宣言》關於將戰犯解回他們犯罪國的規定,也不影響為審判戰犯在任何盟國 領土內或在德國建立的或將建立的任何國家的或占領軍的法庭的管轄或權 力;(5)聯合國家的任何政府都可通過外交途徑加入本協定。截至 1945 年 12 月 22 日止,有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等 19 個國家加入。不久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成立。
蘇聯向邊境軍區調兵的命令 1941 年 5 月日日蘇軍總參謀部頒布的關 於從內地軍區抽調 4 個集團軍又 1 個步兵軍加強邊境軍區的命令。獲令調動 的部隊是:原後貝加爾軍區的第十六集團軍、原北高加索軍區的第十九集團 軍、原伏爾加河沿岸軍區的第二十一集團軍、原烏拉爾軍區的第二十二集團 軍和原哈爾科夫軍區的第二十五步兵軍。它們分別被編人基輔特別軍區和西 部特別軍區。這些部隊(及計劃繼續抽調的其他部隊)預定在第聶伯河和西 德維納河一帶組成戰略第二梯隊,但由於部隊按平時列車時刻表運送,到戰 爭爆發時大部分尚在途中或原駐地,未能抵達預定集中地域。
蘇聯總軍事委員會擴大會議 1940 年 4 月 14—17 日舉行。與會者有聯 共(布)黨中央政治局成員、國防人民委員部和備軍區的領導人員、各主要 集團軍的指揮員、各軍事院校的教學科研人員及中央軍事機關工作人員。斯 大林到會講話。會議根據 1941 年 3 月的聯共(布)黨中央全會精神,總結了 蘇軍在哈桑湖、哈勒欣河地區作戰和出兵西烏克蘭、西白俄羅斯的經驗,重 點分析了*蘇芬戰爭的經驗教訓,也注意到*德波戰爭所提供的新經驗。會議 通過加強國防能力、提高戰備程度的原則決定,並責成一個高級指揮員小組 就局部戰爭和世界戰爭經驗所提出的戰役法及戰術的關鍵性問題準備材料, 以供進一步研究和討論。會議對 1940 年蘇軍的訓練改革起了直接指導作用。
蘇英戰時同盟和戰後合作條約 全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與 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對希特勒德國及其歐洲與國作戰的同盟和戰後 合作互助條約》。1942 年 5 月 26 日,蘇聯外交人民委員莫洛托夫訪英期間 同英國外交大臣艾登簽訂於倫敦。條約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的有效期直至歐 洲重建和平時止,主要內容是:兩國在對德國及其在歐洲與德國合夥參加侵 略的各國的作戰中,互相給予軍事及其他一切的援助與支持,決不單獨談判 和締結停戰協定或和約。第二部分的有效期為 20 年,確定了戰後兩國的關係 原則:雙方承擔戰後共同行動與合作的義務,以組織歐洲的安全與經濟繁榮, 並互相進行經濟援助;雙方務使德國及其在歐洲與德國合夥參加侵略的國家 不能重行侵略,破壞和平;雙方不締結反對他方之任何同盟或參加反對他方 之任何軍事集團。條約改善了蘇英關係,並為兩國戰時合作的進一步發展奠 定了基礎。1955 年 5 月 7 日被蘇聯廢除。
蘇波友好互助和戰後合作條約 1945 年 4 月 21 日蘇聯人民委員會主 席史達林與波蘭總理奧蘇布-莫拉夫斯基(edwardos6bka-morawski)簽訂於 莫斯科。條約有效期 20 年,主要內容為:雙方堅決把反對法西斯德國的鬥爭 進行到徹底勝利,勝利後採取一切措施消除來自德國或其他任何國家的任何 新的侵略威脅:不參加任何彼此敵對的同盟或聯盟,如果一方被捲入對德戰 爭,另一方保證給予援助;在戰後根據互相尊重獨立、主權和互不幹涉內政 的原則,加強兩國間的友好合作,發展和鞏固經濟和文化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