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丞、胡大海(即陳慶齋)、王克全、黃平等人,利用叛徒站馬路、坐茶館 指認共產黨員,乃至重用叛徒,吸收叛徒參加其領導機構。王雲程被任為北
平市黨部調查室主任,鄒春主(曾任我河北省委秘書長,1931 年叛變)被任 為湖南省黨部調查室主任,吳振挺(曾任我滿州 c·y 省委書記)被任為湖北
省黨部調查室主任,以及盧福坦、餘飛先後任上海區區長,季源溥任南京區 區長等。總計 1931 年至:937 年這一時期內,調查科對自區我黨組織是作了
嚴重的破壞。據他們自稱,在此時期內的方針是:“防製與爭取並重,一方 麵執行自首政策,擴大轉變潮流,一方麵肅清白區中共組組”,其成果是“逮
捕了顧順章、向忠發、李竹笙、袁炳輝、餘飛、盧福坦、盛忠發、胡均鶴、 徐錫根、王雲程及破獲紅十四軍、平津等市委組織、陝、甘、寧、晉、豫等
省委機關)民國二十二年清除蘇、皖等地殘餘組織,民國二十六年剷除中共 特務隊,破獲上海電台,並限製一二九學生運動與全國的人民陣線。總計在
此時期,共捕獲中共高幹九十五人,中千二百九十人,下級與普通黨員五萬
六千人,一部送法院判罪,大部自首釋放及派赴共黨作內線”1。 第三項是設置“反省院”或“感化院”。1929 年 12 月,蔣介石指使國
民政府立法院第六十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反省院組織條例》,說“為感 化反革命人,得依本條例於高等法院所在地設反省院”。由黨務調查科遴選
各省市黨部委員中的親信人員,派任院長。這些院長按照所謂“有關‘反省 院’以及破壞我黨與其它革命組織活動的反革命法規”,如《“反省院”組
織條例》、《各“省反省院”訓育課程教材綱領》、《“反省院”訓育主任 工作大綱》及《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共產黨
人自首法》,來開展其反革命的罪惡活動。當時進“反省院”的條件,1929
1 中統局 1942 年 11 月在國民黨五屆十中全會上提出的對共黨方略的報告。
1 中統局 1942 年 11 月在國民黨五屆十中全會上提出的對共黨方略的報告。
年 12 月 2 日公布的《“反省院”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為:“凡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入反省院。一受反革命罪刑之執行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逾二
分之一而悛悔實據者。二受反革命罪刑之執行完畢,仍有反革命之虞者。三 反革命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四依共產黨人自首法第八條之規定移送
者。五經中央黨部議決送反省院者。”1935 年 7 月 25 日修正的《反省院條 例》第五條經修改為:,“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入反省院。一犯危害民國緊
急治罪法或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之罪受刑之執行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 分之一而有餃侮實據者。二犯前款之罪罪刑之執行完畢仍有再犯之虞者。三
犯第一款之罪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四依共產黨人自首法之規定移送 者。五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決送反省院者。”反省院的組織,名義上是省
一級高等法院的一個部門,實際上則是 手中的特設監獄,借司法機關為掩 護,以實行其對政治犯的非法審訊和拘押。在實際執行中那就更隨意了,有
些被國民黨根據“治罪法”條文,無刑可判而釋放了又不放心的“政治犯”, 如案情較輕而活動能力較強的青年學生等,就在其判決書上寫明“押送反省
院”,又有些刑期較長的“政治犯”,外麵如有反動地位較高的人說情,亦 不等刑期過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就可提前移送“反省院”。管製的方法,
主要是以教育訓練為名,實際則採用刑逼或利誘的方法,使政治犯出賣同誌, 背叛組織,向國民黨“立功自首”。當時浙江反省院的陰謀與活動是這樣的:
總的是採取所謂“監管”與“感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種陰謀活動,以 迫使入院的共產黨員及其他革命人士叛離革命。具體的,一是根據所謂“反
省人”的文化程度,強製性地學習《三民主義》、《建國大綱》、《蘇聯五 年經濟計劃》、《馬列主義批判幻二是特約叛徒講演、“名人”講演和“反
省人”講演,舉行辯論會,學習《浙江反省院月刊》;三是強製書寫所謂“自 白書”、“論文”或“心得”。通過這些活動來脅惑“反省人”叛變投敵。
第四項是在各種組織中的“黨團運用”。“黨團運用”是什麽意思呢? 在國民黨的總章規定有所謂“黨團運用”一項。即凡有國民黨員所在的機關
團體或學校,於基層組織之外,指定個別黨員,專負對黨外人士進行監視、 調查,並隨時向黨組織密告,必要時還要接受組織的指示,在所在單位進行
種種陰謀活動。在“清黨”之後,國民黨中央組織部曾三令五申在各單位的 黨員多方設法打入非黨的群眾中監視其進步活動,特別以調查共產黨員的活
平市黨部調查室主任,鄒春主(曾任我河北省委秘書長,1931 年叛變)被任 為湖南省黨部調查室主任,吳振挺(曾任我滿州 c·y 省委書記)被任為湖北
省黨部調查室主任,以及盧福坦、餘飛先後任上海區區長,季源溥任南京區 區長等。總計 1931 年至:937 年這一時期內,調查科對自區我黨組織是作了
嚴重的破壞。據他們自稱,在此時期內的方針是:“防製與爭取並重,一方 麵執行自首政策,擴大轉變潮流,一方麵肅清白區中共組組”,其成果是“逮
捕了顧順章、向忠發、李竹笙、袁炳輝、餘飛、盧福坦、盛忠發、胡均鶴、 徐錫根、王雲程及破獲紅十四軍、平津等市委組織、陝、甘、寧、晉、豫等
省委機關)民國二十二年清除蘇、皖等地殘餘組織,民國二十六年剷除中共 特務隊,破獲上海電台,並限製一二九學生運動與全國的人民陣線。總計在
此時期,共捕獲中共高幹九十五人,中千二百九十人,下級與普通黨員五萬
六千人,一部送法院判罪,大部自首釋放及派赴共黨作內線”1。 第三項是設置“反省院”或“感化院”。1929 年 12 月,蔣介石指使國
民政府立法院第六十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反省院組織條例》,說“為感 化反革命人,得依本條例於高等法院所在地設反省院”。由黨務調查科遴選
各省市黨部委員中的親信人員,派任院長。這些院長按照所謂“有關‘反省 院’以及破壞我黨與其它革命組織活動的反革命法規”,如《“反省院”組
織條例》、《各“省反省院”訓育課程教材綱領》、《“反省院”訓育主任 工作大綱》及《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共產黨
人自首法》,來開展其反革命的罪惡活動。當時進“反省院”的條件,1929
1 中統局 1942 年 11 月在國民黨五屆十中全會上提出的對共黨方略的報告。
1 中統局 1942 年 11 月在國民黨五屆十中全會上提出的對共黨方略的報告。
年 12 月 2 日公布的《“反省院”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為:“凡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入反省院。一受反革命罪刑之執行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逾二
分之一而悛悔實據者。二受反革命罪刑之執行完畢,仍有反革命之虞者。三 反革命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四依共產黨人自首法第八條之規定移送
者。五經中央黨部議決送反省院者。”1935 年 7 月 25 日修正的《反省院條 例》第五條經修改為:,“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入反省院。一犯危害民國緊
急治罪法或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之罪受刑之執行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 分之一而有餃侮實據者。二犯前款之罪罪刑之執行完畢仍有再犯之虞者。三
犯第一款之罪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四依共產黨人自首法之規定移送 者。五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決送反省院者。”反省院的組織,名義上是省
一級高等法院的一個部門,實際上則是 手中的特設監獄,借司法機關為掩 護,以實行其對政治犯的非法審訊和拘押。在實際執行中那就更隨意了,有
些被國民黨根據“治罪法”條文,無刑可判而釋放了又不放心的“政治犯”, 如案情較輕而活動能力較強的青年學生等,就在其判決書上寫明“押送反省
院”,又有些刑期較長的“政治犯”,外麵如有反動地位較高的人說情,亦 不等刑期過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就可提前移送“反省院”。管製的方法,
主要是以教育訓練為名,實際則採用刑逼或利誘的方法,使政治犯出賣同誌, 背叛組織,向國民黨“立功自首”。當時浙江反省院的陰謀與活動是這樣的:
總的是採取所謂“監管”與“感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種陰謀活動,以 迫使入院的共產黨員及其他革命人士叛離革命。具體的,一是根據所謂“反
省人”的文化程度,強製性地學習《三民主義》、《建國大綱》、《蘇聯五 年經濟計劃》、《馬列主義批判幻二是特約叛徒講演、“名人”講演和“反
省人”講演,舉行辯論會,學習《浙江反省院月刊》;三是強製書寫所謂“自 白書”、“論文”或“心得”。通過這些活動來脅惑“反省人”叛變投敵。
第四項是在各種組織中的“黨團運用”。“黨團運用”是什麽意思呢? 在國民黨的總章規定有所謂“黨團運用”一項。即凡有國民黨員所在的機關
團體或學校,於基層組織之外,指定個別黨員,專負對黨外人士進行監視、 調查,並隨時向黨組織密告,必要時還要接受組織的指示,在所在單位進行
種種陰謀活動。在“清黨”之後,國民黨中央組織部曾三令五申在各單位的 黨員多方設法打入非黨的群眾中監視其進步活動,特別以調查共產黨員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