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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九年:從禁菸到戰爭 作者:沈渭濱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但是,若把這些品種和數量作為一個整體,將它放在閉關鎖國的前提下考察,那麽,它們之所以被嚴格禁止,就是因為清政府滿足於自給自足的局麵,不願意發展中外正當商品交流,不重視商品交換的結果。它的封建落後性就顯得十分明確了。
構成閉關政策最重要的兩項內容是公行製度和防範章程。
隨著廣州一口通商原則的確立,在如何處理外商在貿易口岸的業務問題上,清政府實行了一套特殊的中介製度即公行製度。這個製度,強化了閉關鎖國的程度,成了清代閉關政策的重要支柱。
公行製度正式產生於幹隆二十五年(1760年),它是在原有專營對外貿易的洋行基礎上發展變化而來的。
如前所述,中國的海外貿易,自唐至明代,均由政府直接經營管理,外國使臣的貢市,由政府專司海外貿易的長官——市舶使負責接待。明初,海外貿易比前代有了更大規模的發展,與明王朝進行貢市貿易的地區,有東洋的琉球,南洋的菲律賓群島,印度、波斯、阿拉伯以及非洲東海岸的大小國家約64國[3]這一統計,不盡正確,如其中本是一國而因譯名不同而記為兩國者;或早已滅國但在中文典籍中仍有名而稱作國家者,都重複計入。但是,明初與海外交往確實繁榮,這使明代的市舶司製度不能適應,遂指定商人設立牙行,經營出口貿易。這種商人稱為行商或官商、洋商。萬曆以後,廣東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有36家。明周玄《涇林讀書記》說:“廣屬香山為海舶出入禁喉,每一舶區,常持萬金,並海外珍異諸物,多有至數萬金者。先報達本縣,申達藩司,令舶舉(即市舶提舉)同縣官盤驗,各有長例……繼而三十六行領銀,提舉悉十而取一,蓋安坐而無簿書刑杖之勞。”可知明代後期,行商與貿易長官之間的關係雖已密切,但並未有代表政府而獨立與洋商交往的職能。
清承明製,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或洋商,稱為十三行。梁廷枬《粵海關誌》稱:“國朝設關之初,番舶入市者,僅二十餘柁。至則勞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習,命曰十三行。”[4]梁廷枬所說“沿明之習,命曰十三行”,對此,學術界理解各不相同,有人認為十三行之稱,明代已有,清初僅“沿明之習”而已,[5]有人認為十三行之稱,明代尚無,“沿明之習”,是沿對外商“勞以牛酒”的懷遠驛製度,並非沿十三行之名[6]本書並非專論十三行的沿革,孰是孰非,茲不贅及,但十三行之稱,最遲在康熙三十九年已見諸於記載。清人屈大均《廣州竹枝詞》稱:洋行爭出是官商,十字門開向二洋。
五絲八絲廣緞好,銀錢堆滿十三行。
《廣州竹枝詞》載於屈大均所著《廣東新語》一書。此書重刊本是康熙三十九年,故十三行一名,遲至康熙三十九年已有,似無問題。十三行含義是什麽?目前尚無確鑿史料,還弄不清楚,但十三行絕非指十三家行商。梁廷枬說“幹隆初年,洋行有二十家”,幹隆十六年亦有洋行20家[7]至二十二年增至26家。[8]十三行並非十三家,無可懷疑。
清初,洋行經營對外貿易,仍不具有代表政府行使權力的職能。洋船入粵,泊於澳門,粵海關監督需躬親丈量。洋行在得到批準後,也可麵見監督。那時洋行也沒有壟斷對外貿易的權力。隻有在他們組成公行後,才在對外貿易中具有壟斷地位。
幹隆二十二年廣州一口通商之後,清政府為避免直接與外國人接觸,便於幹隆二十五年(1760)在粵海關監督的授權之下,由一批洋商組成公行。當時參加公行的行商共九家。嘉慶五年,粵海關監督佶山奏摺中述及此事稱:“迨幹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請設立公行,專辦夷船,批司議準[9]
公行是清代特有的對外貿易的壟斷組織,具有亦官亦商的職能,這可以從下列三方麵考察。
第一,它壟斷了清代對西洋各國的貿易。
凡不參加公行的行商稱為“散商”,不能單獨與外商進行大宗貨買,隻能在公行規定的貿易商品範圍內作小宗經營,而且必須由公行統銷。一個長期居住廣州的美國旗昌洋行職員享德說:行商是中國政府唯一承認的機構。從行外的中國人買進的貨物,如果不通過某些行商就無法運出。因之通過行商可採辦的貨物,必須由行商抽一筆手續費,然後用行商的出名報關。[10]
行商又從外商對華貿易中分肥:“東印度公司購買貨物時,依照股份按比例分與行商[11]“他們享有統治廣州港對外貿易的獨占權,每年獲利達數百萬元[12]
第二,對新充行商參加公行,具有控製作用。
隻有公行一致同意下,由總[13]和各散商聯名具結,公行才可接納新成員。這就從組織製度上保證了公行的壟斷意義,並扼殺了貿易競爭者的生機。這一點,隻要剖析一下清政府對新充行商的規定,就可明了:自嘉慶十八年,前監督德慶奏請設立總商,經理行務,並嗣後選充新商,責令總散各商聯名保結,欽奉諭允,準行在案。是以十餘年來,止有閑歇之行,並無一行添設。推原其故,皆因從前開行,止憑一二商保結,即準承充。在總商等,以新招之商,身家殷實與否,不能洞悉底裏,未免意存推諉;倘有一行不保,即不能承充,以致新商雖有急公踴躍之心,而歷任監督以恪於成例,不便著充。[14]
構成閉關政策最重要的兩項內容是公行製度和防範章程。
隨著廣州一口通商原則的確立,在如何處理外商在貿易口岸的業務問題上,清政府實行了一套特殊的中介製度即公行製度。這個製度,強化了閉關鎖國的程度,成了清代閉關政策的重要支柱。
公行製度正式產生於幹隆二十五年(1760年),它是在原有專營對外貿易的洋行基礎上發展變化而來的。
如前所述,中國的海外貿易,自唐至明代,均由政府直接經營管理,外國使臣的貢市,由政府專司海外貿易的長官——市舶使負責接待。明初,海外貿易比前代有了更大規模的發展,與明王朝進行貢市貿易的地區,有東洋的琉球,南洋的菲律賓群島,印度、波斯、阿拉伯以及非洲東海岸的大小國家約64國[3]這一統計,不盡正確,如其中本是一國而因譯名不同而記為兩國者;或早已滅國但在中文典籍中仍有名而稱作國家者,都重複計入。但是,明初與海外交往確實繁榮,這使明代的市舶司製度不能適應,遂指定商人設立牙行,經營出口貿易。這種商人稱為行商或官商、洋商。萬曆以後,廣東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有36家。明周玄《涇林讀書記》說:“廣屬香山為海舶出入禁喉,每一舶區,常持萬金,並海外珍異諸物,多有至數萬金者。先報達本縣,申達藩司,令舶舉(即市舶提舉)同縣官盤驗,各有長例……繼而三十六行領銀,提舉悉十而取一,蓋安坐而無簿書刑杖之勞。”可知明代後期,行商與貿易長官之間的關係雖已密切,但並未有代表政府而獨立與洋商交往的職能。
清承明製,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或洋商,稱為十三行。梁廷枬《粵海關誌》稱:“國朝設關之初,番舶入市者,僅二十餘柁。至則勞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習,命曰十三行。”[4]梁廷枬所說“沿明之習,命曰十三行”,對此,學術界理解各不相同,有人認為十三行之稱,明代已有,清初僅“沿明之習”而已,[5]有人認為十三行之稱,明代尚無,“沿明之習”,是沿對外商“勞以牛酒”的懷遠驛製度,並非沿十三行之名[6]本書並非專論十三行的沿革,孰是孰非,茲不贅及,但十三行之稱,最遲在康熙三十九年已見諸於記載。清人屈大均《廣州竹枝詞》稱:洋行爭出是官商,十字門開向二洋。
五絲八絲廣緞好,銀錢堆滿十三行。
《廣州竹枝詞》載於屈大均所著《廣東新語》一書。此書重刊本是康熙三十九年,故十三行一名,遲至康熙三十九年已有,似無問題。十三行含義是什麽?目前尚無確鑿史料,還弄不清楚,但十三行絕非指十三家行商。梁廷枬說“幹隆初年,洋行有二十家”,幹隆十六年亦有洋行20家[7]至二十二年增至26家。[8]十三行並非十三家,無可懷疑。
清初,洋行經營對外貿易,仍不具有代表政府行使權力的職能。洋船入粵,泊於澳門,粵海關監督需躬親丈量。洋行在得到批準後,也可麵見監督。那時洋行也沒有壟斷對外貿易的權力。隻有在他們組成公行後,才在對外貿易中具有壟斷地位。
幹隆二十二年廣州一口通商之後,清政府為避免直接與外國人接觸,便於幹隆二十五年(1760)在粵海關監督的授權之下,由一批洋商組成公行。當時參加公行的行商共九家。嘉慶五年,粵海關監督佶山奏摺中述及此事稱:“迨幹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請設立公行,專辦夷船,批司議準[9]
公行是清代特有的對外貿易的壟斷組織,具有亦官亦商的職能,這可以從下列三方麵考察。
第一,它壟斷了清代對西洋各國的貿易。
凡不參加公行的行商稱為“散商”,不能單獨與外商進行大宗貨買,隻能在公行規定的貿易商品範圍內作小宗經營,而且必須由公行統銷。一個長期居住廣州的美國旗昌洋行職員享德說:行商是中國政府唯一承認的機構。從行外的中國人買進的貨物,如果不通過某些行商就無法運出。因之通過行商可採辦的貨物,必須由行商抽一筆手續費,然後用行商的出名報關。[10]
行商又從外商對華貿易中分肥:“東印度公司購買貨物時,依照股份按比例分與行商[11]“他們享有統治廣州港對外貿易的獨占權,每年獲利達數百萬元[12]
第二,對新充行商參加公行,具有控製作用。
隻有公行一致同意下,由總[13]和各散商聯名具結,公行才可接納新成員。這就從組織製度上保證了公行的壟斷意義,並扼殺了貿易競爭者的生機。這一點,隻要剖析一下清政府對新充行商的規定,就可明了:自嘉慶十八年,前監督德慶奏請設立總商,經理行務,並嗣後選充新商,責令總散各商聯名保結,欽奉諭允,準行在案。是以十餘年來,止有閑歇之行,並無一行添設。推原其故,皆因從前開行,止憑一二商保結,即準承充。在總商等,以新招之商,身家殷實與否,不能洞悉底裏,未免意存推諉;倘有一行不保,即不能承充,以致新商雖有急公踴躍之心,而歷任監督以恪於成例,不便著充。[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