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明汗努爾哈赤在遼東所以遇到這樣長期、複雜的問題,原因是很多的,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就是明廷對遼東的統治有二百多年的歷史,封建地主階級、官僚、士紳的社會根基很深,在各個方麵的社會聯繫都比較廣泛,他們的策反能力是相當大的。努爾哈赤在南四衛設置四名漢人鎮守官,結果,一名被遼民捉走了,其餘的三個人先後反正,復歸了明朝。明廷派入後金的策反人員幾乎深入各處,他們時時鼓動遼民反金。拿復州來說,漢人將明廷派來的“好細”隱藏起來,一個大家族竟能藏匿四、五十個人。大英明汗努爾哈赤叫苦說:這些入境的人員,漢人不抓,女真人怎麽能夠識別[5]?隻有依靠漢官告密。天啟三年(公元1623年,天命八年)三月,岫巖的守備官喬邦奎,在毛文龍的“好細”策動下,想要叛金歸明,後因事情泄漏,為他人告發,結果全族被誅滅[6]。後金進行殘酷鎮壓,明廷竭力進行策反,後金極力爭取明朝降官、敗將和歸順的中小地主、官紳,以穩定統治,明廷則利用舊日的社會基礎,破壞後金的統治,恢復往日的江山。這樣,就造成了明廷與後金在遼東激烈、反覆地爭奪。


    麵對複雜的鬥爭局勢,大英明汗努爾哈赤先後採取了一係列的措施。如為了防止漢人投毒,規定凡是女真、漢人所設的店肆,一律寫明店主家的姓名,立牌子開業。凡是女真人購買貨物,必須說清賣主是誰。各官轄區以內,不許擅自放入可疑的行人,若不加以嚴查,擅自放入可疑的人,一經被他人發現或告發,就籍沒戶口,按“賊”對待。被捕捉的人令作阿哈[7]。天啟四年(公元1624年,天命九年)正月,大英明汗下令,無論是女真人或漢人,若是發現有遊蕩可疑的人,應當立即捕送官衙。被捕的人若是有妻室、兒女,都降為阿哈,賜給捕捉的人。被捕的人若是光棍,就賞給捕捉的人白銀三兩[8]。


    任何家庭和個人,都不許窩藏逃人,見有身分不明,相貌可疑的人不許輕易放過,誰若是放過了,一旦被他人告發,就處以重刑。


    大英明汗努爾哈赤鑑於個別行動的女真人,常常在路上被人截殺,就下令:凡是外出有事,都要十個人結夥而行,少於十個人的不許外出。若是不遵守這個規定,少一個人罰銀一兩。若是有他人告發,就賞給告發的人銀子一兩[9]。


    由於漢人逃叛不絕,努爾哈赤又規定:凡是與漢人合住的女真各戶,都應察看漢人的善惡,行使監視的責任。夭啟三年九月,女真牛錄領催布蘭珠,對合住的李維龍不盡心監視,使李維龍全家逃走。努爾哈赤決定罷去布蘭珠的官職,命他坐在衙門,懲罰他三天[10]。


    為了防止漢人手持武器殺害女真人,努爾哈赤在天啟三年四月六日,下令收繳漢人的武器,凡是漢人家有弓箭、腰刀、槍、銃等武器的,限令在二十夭以內,送到所轄各官駐地。過期不送,並為他人告發的,處以重罪[11]。凡是漢族工匠所製造的箭、腰刀、槍等兵器,以十日為限,一律停止出售,若是十天以後,仍然擅自出售的,買賣雙方同時治罪[12]。命令下達以後剛剛一個星期,後金奴隸主集團覺得此令把自己的手腳也捆住了。所以四月十三日,又由都堂改正說:凡是漢人所製造的武器,隻許賣給女真人,不許賣給漢人[13]。對於這些限令,若是不肯遵守被他人告發了,假如告發的人是阿哈,立即轉為戶主。若告發的人是諸申,立即晉升為守備官[14]。


    大英明汗努爾哈赤以晉職封官或重賞等辦法,實行告叛製度。這雖然對於維護後金奴隸主集團的統治,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它更加劇了民族關係的緊張程度。天啟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一麵山人民將要逃叛,有兩個人前來告發。努爾哈赤令兩名告叛者各任守備之官[15]。同年六月,告發青苔峪、岫巖等地人將要逃走的魏秀才,也被晉升為守備官,並賞給他銀子五十兩及大蟒緞衣、大涼帽等物[16]。努爾哈赤採取種種措施,企圖鞏固在遼東的統治,然而,在毛文龍部隊的襲擊,內部人民的反抗下,逃叛等事件仍然相繼不絕。為了便於捉拿逃叛,渡過困難時期,他下令實行警報製度。因為白天行人滿街,擦肩接踵,有警時必然人人注目,無法逃脫。夜間人們安睡,逃叛的大可乘夜深人靜時活動。尤其是緊急情況發生的時候,各官難以立即知道。努爾哈赤下令設立雲板、銅鑼、大鼓三種警報器,凡是有敵人入侵,軍情緊急時,擊雲板。城內有叛變、逃亡的人,敲銅鑼。有報喜、大捷等事情時,擊大鼓。三種警報器都設在汗的大衙門和八和碩貝勒的衙門[17]。


    努爾哈赤雖然實行了各種政策和措施,卻沒能使遼民完全安定下來。尤其是他所採取的某些民族壓迫政策,更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後果。許多漢族農民不肯歸田生產,流蕩在社會上。在後金軍進入遼瀋的第三個年頭的時候,許多田中的穀物都沒有人去收割。努爾哈赤不得不命令方吉納等官員率領耀州、牛莊、海州的女真人到娘娘宮一帶去收穫“叛民”的穀物。命令石副將、主守備官等率領蓋州、耀州、海州三城的漢人到復州各個村莊去收穫麥子,摘棉花[18]。


    農民不耕田,不收穫,社會上的穀物越來越少,百姓沒有吃的。女真、漢人、蒙古合住食穀的戶也難於餬口了。努爾哈赤不得不採取限製政策,凡是漢人富有的家庭不許擅自出售糧食,把多餘的穀物一律送到官府衙門,給少許的錢作為報酬。如若不肯送來或私自出賣,一經發現,就把家中所有的穀物全部沒收,並將本人處以死刑[19]。


    嚴禁漢人富戶私自售糧,沒有解決也不可能解決後金社會上的糧食困難問題,因為要想生產糧食,必須先安定民心,要想安定民心,又必須積極鼓勵生產。因此,努爾哈赤要解決如何安定民心和得到糧食兩個不同而又相互關聯的問題。


    鑑於後金社會上的嚴重情況,努爾哈赤基本上採取強製政策。以復州的情況為例,天啟三年,有男子一萬一千多人,他們的穀物卻顆粒無存,人們把麥子做成炒麵,等待時機,準備逃叛[20]。行蹤不定的乞食流浪者,大批地流動在社會上,既無助於農業生產,又破壞了社會秩序。這些人的出現,原因故然很多,但在相當程度上是努爾哈赤的屠殺,壓迫漢人的政策所造成的,而且努爾哈赤除了繼續下令追捕以外,沒有其他解脫的辦法。為了一箭雙鵰,既使乞食的流浪者沒有容身之地,又使富戶拿出多餘的糧食來,努爾哈赤又採取窮求民財,逼民走上絕路的政策。


    天啟四年(公元1624年,天命九年),努爾哈赤實行清查政策,以漢族家中存放各物的多少,作為忠於新汗,還是心懷二意,準備逃跑的標準。就是說,凡是窮得家無存財,囤無存糧的人,都是不安心耕田,準備逃叛或作為“奸細”的證據。同年正月初五日,努爾哈赤派出手下的大臣,按照牛錄分戶量穀。在英格、赫徹木、穆奇(今遼寧省新賓縣境的木其公社)、馬爾頓(今新賓縣上夾公社馬爾墩村)、紮庫木(今撫順縣西部紮庫木河一帶)等撫順路東部五地,查漢人五牛錄的漢戶是否有穀物時規定,按照女真的升,每口人平均有六、七升穀物的,算作有穀的戶,仍然令他們居住原地。一口人平均有五升穀物,另有家畜折價計算,足六、七升穀的,算作有穀的戶,否則,列為無穀的戶。撫順以東各路的漢人是編入牛錄的,他們單獨居住,沒有與女真軍戶合住,有穀無穀的標準較高。撫順路及其以西的漢戶,與女真軍戶合住,有穀無穀的標準稍低一些。平均每口人有五升穀物的,便列入有穀的戶。平均每口有四升、三升穀物的,又另有牛、驢的,也列入有穀的戶。若是僅有三、四升穀物,而沒有牛、驢或穀物更少的,都算作無穀的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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