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角度來看,明治憲法並不隻是普魯士憲法的亞洲版,而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為了讓議會無論如何都抓不到錢袋子,明治帝國的立憲者出的損招還不止於此。如果把明治憲法第七十條和第八條結合起來看,那就更見帝國議會不過是一個昂貴的政治裝飾物而已。
按照《明治憲法》第八條的規定,在議會閉會期間,“為保公共之安全,與避公共之災害,事關緊要”,天皇“代發法律之敕令”。敕令跟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等到下次會期的時候,該敕令提交帝國議會,如果議會不承諾,由政府公布其作廢。一般情況下,立法必須經過議會“協贊”這一關,而第八條的規定則是允許以敕令代替法律,給予了天皇發布緊急命令的特權。雖然議會有事後檢查承諾的權力,但是並不能“追銷敕令已行之事”。即使是議會不承諾,無論是什麽樣的敕令,都不存在事後追究責任的問題。
而《明治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為保持大局,遇有急需,而迫於內外之情形,政府不及召集帝國議會,得依敕令為財政上必要之處置”。雖然到下次會期的時候,必須提交帝國議會,求其承諾,可是議會對這項臨時財政的處分大權的製約,實則形同虛設。因為議會即使通不過,那也是覆水難收,用伊藤博文的話來說,就是“議會止力阻繼起之行用,非追廢已過之處分”。明治憲法第七十條這樣規定,也是日本帝國的一項製度創新,穗積八束就說,“為各國憲法上所不可多見之例。”
在租稅和預算問題上,帝國議會對帝國政府有監督作用,但不存在分權製衡關係。穗積八束告訴中國人,依照日本憲法的精神,預算是為了估計出政府歲入歲出的一個大概來,之所以必須經過國會議決,是為了監督政府,擔心它因為無關緊要之事情浪費金錢,而沒有要求國會承諾租稅這樣的意思。國會議定歲出是“以檢查浪費為其精神”。雖然租稅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並且法律也須經過議會的“協贊”,但是日本的稅法,不是以一年為限,而是“永久承用之法律”。隻要租稅法律未經廢止,政府依舊可以根據這些法律徵收租稅。
日本憲法確立的預算議定權的精神,是重視監督,迴避分權製衡,政府不是隻能根據國會的預算開支。於是為了避免政府“自由浪費”,就又有了一項製度創新,即在輕預算的同時重決算。之所以輕預算,就是不想專製政權變為共和政體,不想增強民選議會的權力。根據明治憲法,日本帝國設立會計檢查院。這個相當於審計署的機構直屬天皇,獨立於國務大臣。會計檢查院的職責之一,就是“檢查國庫之總決算,及各省之決算報告”。可是,即使會計檢查院審計出了各部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可帝國議會並沒有權力通過不信任案讓大臣下台。議員拿著會計檢查院送來的報告,嚷嚷幾句,也就或輕或重有點監督作用。
也可見,伊藤博文們為了阻止日本走上類似英美的道路,可謂是機關算盡。
中江兆民的苦笑
1881年10月12日,明治天皇發布《關於開設國會之敕諭》,宣布“將以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為期,召集議員,開啟國會”。
1882年3月,伊藤博文帶團去歐洲考察憲法。
伊藤博文此行的任務很明確。出發之前,給伊藤的敕諭就附帶著調研事項的綱目。對未來的日本憲法應該是什麽樣,岩倉具視這些當權派,大體上是傾向於效法普魯士的憲法。所以,伊藤博文這次出國考察,也就自然把重點放在了德國。
伊藤在歐洲逗留了13個月,其中有8個月是呆在德國和奧地利。
考察收穫頗豐。1882年8月,伊藤博文信心十足地寫信告訴岩倉具視,從著名學者格奈斯特(1816—1895)和施泰因(1815—1890)那裏,他已經弄明白了國家組織的基本知識,“深信鞏固皇室的基礎和大權不墜至為重要”。他說,日本現在的現狀是,“國人隻讀英美法過激論者的著作,誤信它們為金科玉律”,如今“已有了挽回這種局麵的理論和手段”。
在伊藤博文看來,如果在憲政問題上效法英、美、法,就是禍害日本。1882年9月11日,在給大藏卿鬆方正義的信裏,他激烈地抨擊了“改選先生”大隈重信,說大隈重信等人的舉動“實在可憐”,聲稱“即使到1890年,製定了憲法並召開了議會,也決不會以他們所希望的國會的多寡,來決定內閣宰相的進退更迭。所謂議會政府,並不適合我日本的國情,這是不言而喻的事。”
伊藤博文這麽說,也這麽做。
1885年12月,他出任內閣總理大臣,負責起草憲法。整個製憲過程,偷偷摸摸像做賊一樣。伊藤博文曾對秘密起草明治憲法草案的班子說:“這個草案製訂好,到讓陛下看見以前,跟誰也不能說。”
井上毅、伊東巳代治和金子堅太郎協助伊藤博文起草憲法。據金子堅太郎的回憶,最初是在神奈川縣金澤的一家菜館裏進行起草憲法的工作。有一天,菜館失竊,伊東巳代治床上的皮箱不見了,箱子裏裝滿了重要書籍。這下可把他們給急壞了。那時候,因為是伊藤博文受命草擬憲法,民間認為必定會弄出個德國式的憲法來,曾千方百計想把草案搞到手。不過最後發現,皮箱被扔在附近的大豆田裏,箱子裏的一百塊錢被拿走了,書卻沒有丟失。有了這次有驚無險的遭遇後,他們就躲到夏島的別墅裏起草憲法去了。
按照《明治憲法》第八條的規定,在議會閉會期間,“為保公共之安全,與避公共之災害,事關緊要”,天皇“代發法律之敕令”。敕令跟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等到下次會期的時候,該敕令提交帝國議會,如果議會不承諾,由政府公布其作廢。一般情況下,立法必須經過議會“協贊”這一關,而第八條的規定則是允許以敕令代替法律,給予了天皇發布緊急命令的特權。雖然議會有事後檢查承諾的權力,但是並不能“追銷敕令已行之事”。即使是議會不承諾,無論是什麽樣的敕令,都不存在事後追究責任的問題。
而《明治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為保持大局,遇有急需,而迫於內外之情形,政府不及召集帝國議會,得依敕令為財政上必要之處置”。雖然到下次會期的時候,必須提交帝國議會,求其承諾,可是議會對這項臨時財政的處分大權的製約,實則形同虛設。因為議會即使通不過,那也是覆水難收,用伊藤博文的話來說,就是“議會止力阻繼起之行用,非追廢已過之處分”。明治憲法第七十條這樣規定,也是日本帝國的一項製度創新,穗積八束就說,“為各國憲法上所不可多見之例。”
在租稅和預算問題上,帝國議會對帝國政府有監督作用,但不存在分權製衡關係。穗積八束告訴中國人,依照日本憲法的精神,預算是為了估計出政府歲入歲出的一個大概來,之所以必須經過國會議決,是為了監督政府,擔心它因為無關緊要之事情浪費金錢,而沒有要求國會承諾租稅這樣的意思。國會議定歲出是“以檢查浪費為其精神”。雖然租稅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並且法律也須經過議會的“協贊”,但是日本的稅法,不是以一年為限,而是“永久承用之法律”。隻要租稅法律未經廢止,政府依舊可以根據這些法律徵收租稅。
日本憲法確立的預算議定權的精神,是重視監督,迴避分權製衡,政府不是隻能根據國會的預算開支。於是為了避免政府“自由浪費”,就又有了一項製度創新,即在輕預算的同時重決算。之所以輕預算,就是不想專製政權變為共和政體,不想增強民選議會的權力。根據明治憲法,日本帝國設立會計檢查院。這個相當於審計署的機構直屬天皇,獨立於國務大臣。會計檢查院的職責之一,就是“檢查國庫之總決算,及各省之決算報告”。可是,即使會計檢查院審計出了各部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可帝國議會並沒有權力通過不信任案讓大臣下台。議員拿著會計檢查院送來的報告,嚷嚷幾句,也就或輕或重有點監督作用。
也可見,伊藤博文們為了阻止日本走上類似英美的道路,可謂是機關算盡。
中江兆民的苦笑
1881年10月12日,明治天皇發布《關於開設國會之敕諭》,宣布“將以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為期,召集議員,開啟國會”。
1882年3月,伊藤博文帶團去歐洲考察憲法。
伊藤博文此行的任務很明確。出發之前,給伊藤的敕諭就附帶著調研事項的綱目。對未來的日本憲法應該是什麽樣,岩倉具視這些當權派,大體上是傾向於效法普魯士的憲法。所以,伊藤博文這次出國考察,也就自然把重點放在了德國。
伊藤在歐洲逗留了13個月,其中有8個月是呆在德國和奧地利。
考察收穫頗豐。1882年8月,伊藤博文信心十足地寫信告訴岩倉具視,從著名學者格奈斯特(1816—1895)和施泰因(1815—1890)那裏,他已經弄明白了國家組織的基本知識,“深信鞏固皇室的基礎和大權不墜至為重要”。他說,日本現在的現狀是,“國人隻讀英美法過激論者的著作,誤信它們為金科玉律”,如今“已有了挽回這種局麵的理論和手段”。
在伊藤博文看來,如果在憲政問題上效法英、美、法,就是禍害日本。1882年9月11日,在給大藏卿鬆方正義的信裏,他激烈地抨擊了“改選先生”大隈重信,說大隈重信等人的舉動“實在可憐”,聲稱“即使到1890年,製定了憲法並召開了議會,也決不會以他們所希望的國會的多寡,來決定內閣宰相的進退更迭。所謂議會政府,並不適合我日本的國情,這是不言而喻的事。”
伊藤博文這麽說,也這麽做。
1885年12月,他出任內閣總理大臣,負責起草憲法。整個製憲過程,偷偷摸摸像做賊一樣。伊藤博文曾對秘密起草明治憲法草案的班子說:“這個草案製訂好,到讓陛下看見以前,跟誰也不能說。”
井上毅、伊東巳代治和金子堅太郎協助伊藤博文起草憲法。據金子堅太郎的回憶,最初是在神奈川縣金澤的一家菜館裏進行起草憲法的工作。有一天,菜館失竊,伊東巳代治床上的皮箱不見了,箱子裏裝滿了重要書籍。這下可把他們給急壞了。那時候,因為是伊藤博文受命草擬憲法,民間認為必定會弄出個德國式的憲法來,曾千方百計想把草案搞到手。不過最後發現,皮箱被扔在附近的大豆田裏,箱子裏的一百塊錢被拿走了,書卻沒有丟失。有了這次有驚無險的遭遇後,他們就躲到夏島的別墅裏起草憲法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