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辦起老爺的事”,這可不是政府開設府縣會的意圖所在。如果任由這種勢頭發展下去,政事要由民意機構說了算,豈不是政權遲早要變色?


    還別說明治政府的官員覺得悖逆,就連福澤諭吉這樣的開明人士都有些看不過眼。在1882年6月的一篇文章裏,福澤諭吉就府縣會評論說,“府縣廳在舉辦一項地方事業而把預算的議案交付府縣會審議時,府縣會總是一味削減預算,我行我素作出決議;而回過頭來看看府縣的實際情況,府縣會也看到,地方有道路、堤防的修築事情,有警察的事情,有學校的事情,這些事情都一年比一年縮小規模。更有甚者,不久以前,某縣會竟作出過不得開支一切地方費的決議。這可謂過分的極端。縣會並非不知道這樣辦不妥,但明知不妥也要這樣做。我們可以將此視為隻是人民不服縣政的證據。有的要求撤換縣令,有的要求公選郡區長。……此風如波及全國,則各府縣的工作將日益難辦,一所學校的創建或關閉,一處堤防的修築,都將不能如願以行。官民相視有如楚越,可以說毫無交往的至誠”。


    其實,用不著福澤諭吉憂心如焚,明治政府就會自己動手解決這個麻煩。


    1882年12月,明治當局公布了改訂的府縣會章程,縮小了府縣會議的權限。該章程第33條規定,“內務卿得停止府縣會議,在其復會之前,可由府知事縣令決定地方稅之經費預算及徵收辦法,呈報內務卿批準後即可施行”。1884年,修訂法律,限定區町村會的權限,加強縣令的權限。


    這樣一來,幕府時期,農民是芝麻籽,到了明治時代,不管如何維新,農民還是芝麻籽。


    帝國的製度創新


    從明治初年到明治二十六年,在短短二十幾年的時間裏,日本國民每年負擔的租稅與公債額,由不到1元漲到了9元多。


    每年那麽多的錢都變成了稅,憲法在明治二十二年頒布了,國會在明治二十三年也開了,可繳稅的人卻被伊藤博文這些人千方百計弄成對自己繳的錢沒有什麽發言權。這是明治維新的一個要命的盲點。欽定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不由分說地把納稅的義務安在每個臣民的頭上,明確規定“日本臣民從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為什麽要把納稅和兵役一樣,規定為臣民的義務呢?伊藤博文的解釋是,“納稅者,供應國家經理庶事,捍衛人民存國之需要也。”


    可是,臣民要從自己腰包裏掏錢給朝廷的義務,怎麽確定呢?租稅法定。明治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如此規定,當時在東亞算是挺時髦的。之所以要這樣規定,伊藤博文說了,那是為了日本人民好:“新課租稅必須議會協贊,而不任政府擅行者,所以保護臣民之樂利也。”


    一旦有了法律,那法律就像緊箍咒一樣,可不是帝國百姓想脫就脫得掉的。明治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現行租稅除更以法律改易外皆依舊徵收”。


    這一招,可謂是用心良苦。


    表麵上看,日本也有國會,跟英國差不多。實際上,差著十萬八千裏。


    在為帝國憲法叫好者看來,英國式的做法,國會否決預算時,政府不能自收自支一文錢的經費,那會使“國家之生存歸於絕滅”。要是國會和政府的意見衝突,而預算上又剛好發生衝突,那麽“國家政事,必將盡行廢止”。這還得了?


    明治憲法竭力避免出現這樣的情形。因為預算的地位在法律之下,即使政府和議會意見不同,租稅法律依然存在,政府仍然能夠根據這些法律征取租稅,支出經費,就不至於有“一切不能收支歲入歲出之患”。這一條款,就等於是保證了政府什麽時候都不愁可以從臣民那裏弄到錢,這就在籌款權上削弱了帝國議會的分量。


    既然是租稅法定,那法律是從哪裏來的呢?依照明治憲法,對於一項稅法,即使眾議院決定了修改或廢止,還得貴族院議決,即使兩院作出了決議,還有一道堤防在那裏擋著。那就是法律要經過天皇的裁可。如果過不了天皇這道關,議會無論是議決什麽,都等於零。這樣一來,就保證了選舉產生的眾議院,在籌款問題上,給政府出不了什麽大的難題。既然解決了不愁手裏沒錢的問題,接下來的要做的,就是讓撥款花錢也不受國會控製。


    表麵上看,每年的預算也要過議會這道關。因為明治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國家之歲出歲入,每年預算,由帝國議會協贊。”協贊是什麽?協助、輔佐的意思。也就是說,在預算問題上,帝國議會不過是天皇的協助輔佐機關而已。如果預算的錢不夠,或者在預算之外開支,那怎麽辦呢?按照明治憲法,“超過預算額,及預算外別有開支者,日後須求帝國議會承諾”。這等於說政府可以先斬後奏突破議會通過的預算,這樣一來,即使議會通過的預算不夠政府花銷,也沒有多大的關係。


    通常人們認為議會是立法機構,當時英美國家議會通過的預算,就是法律。所以,要不讓議會抓住錢袋子,就自然而然地會貶低預算的權威性。在伊藤博文看來,議會通過的預算,不能稱之為法律。依他對明治憲法第六十四條的解釋,“預算不過定一年遵行之準耳,茲事體大,以付議會,非本然之法律也”。況且,“預算須以法律為憑籍,法律不以預算為變更”,一些國家視預算為法律,實在是“名實混淆沿訛從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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