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社會自我管理還是“被”管理,都涉及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之間的關係問題。這種關係在學術界被稱為regime,或者政權形態。西方社會所討論的“regime 插nge”,中文翻譯成為“政權更替”。這個譯法的意思並不是很確切。在一些非民主國家,西方政府利用那裏越來越壯大的非政府組織搞政權更替,這使得“公民社會”這個概念在中國變得非常具有政治上的敏感性。一些人簡單地認為,公民社會的發展不僅不利於社會穩定,反而會對政權構成威脅。但事實上,“regime 插nge”比“政權變更”具有更豐富的含義。如果“regime 插nge”僅僅是“改朝換代”,那當然比較敏感。但實際上,這個概念更多指的是政權形態的變化,也就是要改變國家與社會、政府與人民的關係。這種變化不是革命,而是改革,就是對現存的國家與社會、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進行變革,使其走上一種良性的互動關係,因此對政權和社會都有好處。


    很多人把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對立起來。在對立的意義上,就會產生兩個極端:要麽隻有政府,沒有社會;要麽隻有社會,沒有政府。兩者似乎都是零和遊戲。在毛澤東時代,中國就是一個隻有政府沒有社會的典型案例。當時人們在理論上視國家和社會關係為一種零和遊戲,在實踐上,基本上就不存在任何社會,所有社會個人都被“原子化”,通過各種人身限製,依附於國家和政府。


    另一個極端是隻有社會,沒有政府。這個極端的典型,最糟糕的情況就是無政府狀態,而最好的情況是社會的完全自治或自發的組織。不過,從歷史上看,完全自治的社會無論中外都沒有出現過。凡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政府,不管政府以什麽樣的形式出現。


    在學術界,幾十年來,人們對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之間的關係一直有很多爭論。兩者之間的關係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四種情況:強政府、弱社會;強社會、弱政府;弱政府、弱社會;強政府、強社會。


    很顯然,最差的情況是弱政府和弱社會,而第四種情形即強政府、強社會是最理想的。


    中國屬於哪一種?很多人肯定會說是“強政府、弱社會”。但實際上,要回答這個問題並不容易。


    一方麵,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上,中國體現出典型的強政府現象。中國政府很強大,具有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來達成其政策議程,似乎能“從容”應對來自社會的各方麵挑戰。但從另一方麵看,中國不僅社會很弱,政府也很弱。政府的很多政策推行不下去,往往停留在字麵上。為什麽會這樣?


    弱社會不利政府


    這和社會弱有關係。社會對政府很難施加影響力,中央政府隻有依賴官僚機構來推行政策。但沒有社會對官僚機構的壓力,官僚機構就沒有動力來實施政策,而弱社會本身更沒有力量來實施政府政策。中國政府強大的動員能力來自政治方麵的動員。不過,政治方麵的動員一旦使用過度,就會產生很多負麵效應,其中最大的負麵效應就是使得本來已經很弱的製度更加脆弱。例如法製,法製是任何一個國家製度能力的保障,而中國各種形式的政治動員經常是超越甚至破壞法製的。在很多地方,一些領導人盡管也強調法製,但更熱衷於通過政治動員來作政策執行,這使得中國社會法治化目標的實現還遙遙無期。


    很明顯,在社會管理方麵,人們應當爭取的是第四種情況,就是強政府和強社會。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不是一場零和遊戲,可以是雙贏遊戲。中國需要的是一個具有自我組織化能力的社會。沒有社會,政權就沒有基礎;如果社會是脆弱的,政府必然是脆弱的。


    那麽,如何實現“強政府、強社會”的目標?經驗地看,這樣一個社會必須是以下三種秩序的共存:


    第一個也是最重要層麵的社會秩序是社會的自我管理。社會如果沒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勢必什麽都要依賴政府。政府什麽都管的話,必然超出政府的能力,管理也必然無效。要社會形成自我管理,必須賦予社會足夠的空間,這就要求政府放權給社會。政府必須把那些社會可以自我管理的領域開放給社會本身。此外,政府也應當把那些自己管理不好的領域讓渡給社會。不過,應當強調的是,社會的自我管理並不是社會的放任自由,政府要對涉及公共利益的社會領域進行規製。


    第二個層麵是政府和社會的夥伴關係。在一些政府必須參與管理的領域,也不見得政府要親自管理,而是可以委託給社會組織來進行管理,就是說,政府和社會可以是夥伴關係。委託給社會管理可以減少管理的成本,使得管理更加可以持續。


    第三個層麵才是政府管理的社會秩序。盡管近現代國家最大的特徵是壟斷暴力,使用暴力機器來維持社會秩序,但從大多數先進國家的經驗看,政府在社會管理方麵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製度建設上,包括法製、社會製度(社會保障、醫療、教育、住房)等。使用暴力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種、也是不得已的方式,政府應當把重點放在製度建設上。製度就是社會個體和群體活動的舞台。


    在中國,政府顯然把重點放在第三個層麵上。就第一個層麵而言,盡管社會自治也具有意識形態的合法性(例如表現在村民自治的概念中),但在政策層麵,自治的範圍非常狹小。因為不能充分放權社會,社會發展缺少空間。而在一些地方,官員又把自治理解成為放任自由,缺失規製,導致黑社會盛行和無政府狀態出現。在第二個層麵,政府和社會建立夥伴關係不是中國的傳統。在中國的傳統中,社會歷來是政府的附屬品、被管理的對象。政府和社會平等的觀念的建立尚需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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