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宋案旁征(五)·趙總理私邸之一席話》,《神州日報》1913年4月18日,第4頁。
[110]《致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民政長電》(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111]《趙總理之談話》,《新紀元報》1913年4月30日,第3頁。
[112]《宋案之鱗爪·趙總理與應桂馨之信》,《大共和日報》1913年4月20日,第4頁。
[113]《宋案證據政府逐條辨明書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至公:《刺宋案證據之研究》,《亞細亞日報》1913年4月30日,第1頁。
[114]《宋案證據之研究》,《申報》1913年4月28日,第11頁。
[115]超然百姓姚之鶴:《宋案證據平議》,《時事新報》1913年5月2日,第2張第2頁。
[116]《宋案旁征(八)·洪應狼狽之真相》,《神州日報》1913年4月28日,第3頁。
[117]《趙總理之談話》,《新紀元報》1913年4月30日,第3頁。
[118]天仇:《鐵案·駁趙秉鈞電》,《民權報》1913年5月3日,第2頁。
[119]本館駐京記者聞雷:《北方對於宋案之研究》,《時事新報》1913年4月28日,第2張第1頁。
[120]血兒:《駁趙秉鈞之通電·鐵證如山尚可掩飾耶》,《民立報》1913年5月2日,第2頁。
[121]蔡世襄:《趙秉鈞與應夔丞同謀之鐵證》,《民立報》1913年5月9日,第2頁。
[122]《趙秉鈞為宋案致北京〈民立報〉記者函》,《新聞報》1913年5月7日,第1張第3頁;《宋案旁征(五)·趙總理私邸之一席話》,《神州日報》1913年4月18日,第4頁。
[123]《大總統與趙總理之密議》,《大公報》1913年1月15日,第3—4頁。
[124]《第十九件 應夔丞信兩紙又一紙》(1913年1月21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6頁。
[125]陶菊隱:《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史話》上冊,第165頁。
[126]《舉國同聲一哭之宋先生·宋先生案之一線光明·洪應之南下》(北京本報4月1日特記),《民立報》1913年4月5日,第7頁;《洪二年一月二十日請假呈》,見《任用應夔丞之始末》(續),《盛京時報》1913年4月11日,第3頁;《二年一月二十日請假呈》,見《北京發表任用應夔丞之始末》(續),《時報》1913年4月11日,第3頁。
[127]《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1月25日,第5頁。
[128]《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3月28日,第3頁。
[129]《趙總理之談話》,《新紀元報》1913年4月30日,第3頁。
[130]如《大公報》曾有報導雲:“及上海歡迎國會團發現,洪乃請假赴滬,到津後宣告奉趙命赴滬解散歡迎國會團。趙聞之甚為憤恚,謂洪某如此荒唐,到處招搖,如何得了。有人以此語告洪,洪乃稍微斂跡。”(《洪述祖在逃被獲之消息》,《大公報》1913年4月1日,第4頁)《時事新報》亦有類似報導,說洪“到津後,揚言奉趙總理命,至滬解散歡迎國會團,為趙總理所聞,大斥其謬妄”。(本館駐京記者禪那:《刺宋案牽連之洪述祖與不負責任之趙總理》,《時事新報》1913年4月5日,第2張第1頁)以上報導顯然失實,因洪述祖南下係受袁秘密派遣,趙並不知情,洪怎麽可能揚言奉趙之命,又怎會自己走漏消息。事實上,在《民立報》刊登“北京電報”後,洪曾在該報刊登聲明,否認南下係為解散歡迎國會團事,以掩人耳目。
[131]《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3月28日,第3頁。
[132]《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3]《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復電稿一紙(1913年1月26日上午7時發)》,《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4]《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復電稿一紙(1913年1月26日淩晨2時發)》,《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5]《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復電稿一紙(1913年1月26日上午7時發)》,《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6]信見本書第140頁。
[137]按應夔丞發出兩電一函後,曾寫下一段備忘文字:“二年正月二十五晚十二時北京來電(即洪深電——引者),當已密復國務院總理轉陳總統(即1月26日早7時所發電——引者),並用明電飭知椿樹胡同內部秘書洪查照,轉告趙智庵,以資接洽(即1月26日淩晨2時所發電——引者)。前事已於當日飛函致趙(實際為1月27日發出——引者),稿與電略同。”見《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復電稿一紙(1913年1月26日上午7時發)》,《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8]《第二十七件 應夔丞寄國務院東電稿一紙》(1913年2月1日午刻發四等電),《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23頁。
[110]《致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民政長電》(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111]《趙總理之談話》,《新紀元報》1913年4月30日,第3頁。
[112]《宋案之鱗爪·趙總理與應桂馨之信》,《大共和日報》1913年4月20日,第4頁。
[113]《宋案證據政府逐條辨明書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至公:《刺宋案證據之研究》,《亞細亞日報》1913年4月30日,第1頁。
[114]《宋案證據之研究》,《申報》1913年4月28日,第11頁。
[115]超然百姓姚之鶴:《宋案證據平議》,《時事新報》1913年5月2日,第2張第2頁。
[116]《宋案旁征(八)·洪應狼狽之真相》,《神州日報》1913年4月28日,第3頁。
[117]《趙總理之談話》,《新紀元報》1913年4月30日,第3頁。
[118]天仇:《鐵案·駁趙秉鈞電》,《民權報》1913年5月3日,第2頁。
[119]本館駐京記者聞雷:《北方對於宋案之研究》,《時事新報》1913年4月28日,第2張第1頁。
[120]血兒:《駁趙秉鈞之通電·鐵證如山尚可掩飾耶》,《民立報》1913年5月2日,第2頁。
[121]蔡世襄:《趙秉鈞與應夔丞同謀之鐵證》,《民立報》1913年5月9日,第2頁。
[122]《趙秉鈞為宋案致北京〈民立報〉記者函》,《新聞報》1913年5月7日,第1張第3頁;《宋案旁征(五)·趙總理私邸之一席話》,《神州日報》1913年4月18日,第4頁。
[123]《大總統與趙總理之密議》,《大公報》1913年1月15日,第3—4頁。
[124]《第十九件 應夔丞信兩紙又一紙》(1913年1月21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6頁。
[125]陶菊隱:《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史話》上冊,第165頁。
[126]《舉國同聲一哭之宋先生·宋先生案之一線光明·洪應之南下》(北京本報4月1日特記),《民立報》1913年4月5日,第7頁;《洪二年一月二十日請假呈》,見《任用應夔丞之始末》(續),《盛京時報》1913年4月11日,第3頁;《二年一月二十日請假呈》,見《北京發表任用應夔丞之始末》(續),《時報》1913年4月11日,第3頁。
[127]《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1月25日,第5頁。
[128]《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3月28日,第3頁。
[129]《趙總理之談話》,《新紀元報》1913年4月30日,第3頁。
[130]如《大公報》曾有報導雲:“及上海歡迎國會團發現,洪乃請假赴滬,到津後宣告奉趙命赴滬解散歡迎國會團。趙聞之甚為憤恚,謂洪某如此荒唐,到處招搖,如何得了。有人以此語告洪,洪乃稍微斂跡。”(《洪述祖在逃被獲之消息》,《大公報》1913年4月1日,第4頁)《時事新報》亦有類似報導,說洪“到津後,揚言奉趙總理命,至滬解散歡迎國會團,為趙總理所聞,大斥其謬妄”。(本館駐京記者禪那:《刺宋案牽連之洪述祖與不負責任之趙總理》,《時事新報》1913年4月5日,第2張第1頁)以上報導顯然失實,因洪述祖南下係受袁秘密派遣,趙並不知情,洪怎麽可能揚言奉趙之命,又怎會自己走漏消息。事實上,在《民立報》刊登“北京電報”後,洪曾在該報刊登聲明,否認南下係為解散歡迎國會團事,以掩人耳目。
[131]《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3月28日,第3頁。
[132]《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3]《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復電稿一紙(1913年1月26日上午7時發)》,《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4]《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復電稿一紙(1913年1月26日淩晨2時發)》,《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5]《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復電稿一紙(1913年1月26日上午7時發)》,《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6]信見本書第140頁。
[137]按應夔丞發出兩電一函後,曾寫下一段備忘文字:“二年正月二十五晚十二時北京來電(即洪深電——引者),當已密復國務院總理轉陳總統(即1月26日早7時所發電——引者),並用明電飭知椿樹胡同內部秘書洪查照,轉告趙智庵,以資接洽(即1月26日淩晨2時所發電——引者)。前事已於當日飛函致趙(實際為1月27日發出——引者),稿與電略同。”見《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蔭芝電一紙(1913年1月25日晚12時北京來電)復電稿一紙(1913年1月26日上午7時發)》,《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17頁。
[138]《第二十七件 應夔丞寄國務院東電稿一紙》(1913年2月1日午刻發四等電),《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