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第四十件 應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紙信封一個附〈時報〉一紙〈民立報〉一紙》(1913年3月13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31頁。


    [167]《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憲慘史》,第80頁。


    [168]《第四十件 應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紙信封一個附〈時報〉一紙〈民立報〉一紙》(1913年3月13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32頁。


    [169]《藤木商會致應夔丞函》(1913年2月23日),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進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5;《應夔丞致吳乃文函》(1913年3月7日),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進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3;《藤木商會致應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進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3。


    [170]《藤木商會致應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進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3。


    [171]超然百姓姚之鶴:《宋案證據平議》(續),《時事新報》1913年5月5日,第1張第1頁。


    [172]《青島洪述祖來電》(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173]《照譯膠澳審判廳訊問洪述祖供詞》(青島,1913年5月31日特許鈔錄),羅家倫主編《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凱違法大借款史料》,第230頁。


    [174]《駐守地方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75]張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學月刊》2006年第9期,第44頁。


    [176]蘆笛:《誰謀殺了宋教仁》,2011年網文。


    [177]思公:《晚清盡頭是民國》,第156—157頁。


    [178]《辭源(修訂本)》,商務印書館,1988,第1062—1063頁。


    [179]《漢語大字典》,四川、湖北辭書出版社,1988,第2241頁。


    [180]《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憲慘史》,第83—84頁。


    [181]《洪述祖致應夔丞電》(1913年3月13日),見《宋案證據之披露》,《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頁。


    [182]《致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民政長電》(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183]《致上海譚巡閱使電》(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184]《致上海黃克強先生電》(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185]血兒:《駁趙秉鈞之通電·鐵證如山尚可掩飾耶》(四續),《民立報》1913年5月6日,第2頁。


    [186]蔡世襄:《趙秉鈞與應夔丞同謀之鐵證》,《民立報》1913年5月9日,第2頁。


    [187]超然百姓姚之鶴:《宋案證據平議》(續),《時事新報》1913年5月5日,第1張第1頁。按“超然百姓姚之鶴”此文中所引宋案證據第十件、第二十一件、第二十三件,係根據當時各報所登43件或44件證據之排列順序,與程德全、應德閎等所刊印的53件證據檢查報告排列順序不同。具體講,“超然百姓姚之鶴”所引第十件,即檢查報告第二十八件,也就是1913年2月2日應夔丞寄國務院“冬電”;“超然百姓姚之鶴”所引第二十一件,即檢查報告第四十件,也就是1913年3月13日應夔丞寄洪述祖函;“超然百姓姚之鶴”所引第二十三件,則為檢查報告第五件,也就是1912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應夔丞函。


    [188]按薑桂題、段芝貴、張勳、倪嗣沖、胡惟德等被授予勛位後,長沙革命黨人柳聘農等數十人曾致電稽勛局局長馮自由,表示“異常駭愕”,要求逐一宣布上述諸人“事前確在何種黨會,臨時光復何地城池,抑或建議畫策,連合內應,及新聞雜誌實行鼓吹,有無各項勞績”。馮自由復電雲:“大總統迭次所頒勳章勛位,本局概未與聞,無從宣布。”由此可見袁世凱在授勳一事上對稽勛局之無視。見《燕雲慘澹使人愁·都門之鱗爪(三)·老袁目無稽勛局》,《民權報》1913年3月1日,第7頁。


    [189]《第二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兩紙》(1912年10月24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7頁。


    [190]《第五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三紙附三紙》(1912年10月29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9頁。


    [191]《江蘇都督程德全給駐滬巡查長應夔丞訓令》(1913年3月17日),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進會全宗,j222-001-00002。


    [192]《應夔丞致言仲達書》,羅家倫主編《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凱違法大借款史料》,第196頁。


    [193]《第四十件 應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紙信封一個》(1913年3月13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32頁。


    [194]血兒:《駁趙秉鈞之通電·鐵證如山尚可掩飾耶》(四續),《民立報》1913年5月6日,第2頁。


    [195]《致上海譚巡閱使電》(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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