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文”寄出後僅過半日,應夔丞就於3月24日淩晨在英租界被抓獲。3月25日上午10時,國務院接到了應夔丞來函及所寄印刷品,[298]旋即於3月26日致電各省都督、民政長,轉發了來函及印刷品。沒想到捕房搜查應宅時,發現還有42件相同的印刷品,已經裝入信封封好,貼有郵票,正待寄往各處報館,封皮下署“京江第一法廷〔庭〕緘”七字。真相至此大白,原來應夔丞寄往國務院的印刷品,是他自造的。
一般人印象中,應夔丞不過是上海及江浙一帶的幫會頭目,但實際上,應夔丞曾肄業上海梅溪書院,後又補送龍門書院,[299]因此具有一定文采,這從該件印刷品也可以看得出來。由於該“宣告文”出現於宋教仁被刺身亡之後,時人對應夔丞寄出該“宣告文”的動機有比較一致的看法,即“故為惑人之計”。[300]《民立報》並具體分析道:“應犯既受袁、趙唆使暗殺宋教仁,又恐有人疑及中央所為,故發布此文,將各黨重要人物及袁、趙等名亦臚列於內,以淆亂觀聽,使中央有辭推卻。”[301]而國務院轉電各省,則被認為正如所謂“‘此地失銀三百兩,隔壁小二不曾偷’,作偽心勞,實足以表現其手段之惡劣而已”。[302]陶菊隱後來幹脆發揮想像力,將“宣告文”說成趙秉鈞為掩蓋殺宋罪行而做的文章,於《六君子傳》中寫道:
事已至此,袁、趙將怎樣做一篇遮蓋文章呢?畢竟趙不愧為“智多星”,想來想去,居然被他想著了一條“移屍嫁禍”之策,於二十六日以國務院名義通電,稱“據應夔丞二十三日函稱,上海發現一種監督政府裁判機關,其宣告文內列有宋教仁、梁啓超、袁世凱、趙秉鈞、汪榮寶等罪狀,特先判處宋以死刑,即時執行”等語。這篇文章做得太離奇,不愧為倒亂千秋之筆。[303]
也有人根據“宣告文”為袁、趙辯護,認為“據此左證,則刺宋事不惟與袁、趙無關係,並可證明與孫、黃諸人無關係。蓋天下固無其奴受賄,奉主人命以謀他人,而其奴並謀及其主人者也。然則殺宋者其必在袁、趙、孫、黃諸人之外,而別有所為主謀者。如應始終不認有他人,或隻牽及於洪述祖,則非即應為主謀,即應、洪通謀,此外固無冒疑無關係之第三者之理由也”。[304]還有人認為:“此項印刷品無非應犯淆惑人心之作用,且發主〔生〕於宋案後,無可資研究之價值也”。[305]然而,仔細分析該“宣告文”,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實際上暗藏多個玄機,是破獲宋案極關鍵的證據。
“宣告文”暗藏玄機之一,即所謂判決宋教仁死刑之特別法庭“代理主席、副法官葉義衡”,就是應夔丞。
應夔丞被捕後,不論是在租界會審公廨預審過程中,還是在租界當局將其移交中方以後的審訊過程中,始終不承認自己殺宋,不承認武士英為其所雇用。雖然從其家中所獲函電文件明確證明其配合洪述祖實施了殺宋,並且從其家中搜出了五響手槍一把,其中存有子彈兩枚,恰與武士英在滬寧火車站刺宋時放去三枚後尚存兩枚相吻合,但缺少應夔丞的親供,畢竟是一個缺憾。而他向國務院寄出的“宣告文”,恰恰隱含了他殺宋的事實。
暴露這一玄機的,是該“宣告文”中所謂判決宋教仁死刑的兩個人的名字,一個是“陪審員薛聖渡”,另一個是“代理主席、副法官葉義衡”。按常理,應夔丞製造該項油印品既然是為了淆亂觀聽,那麽這兩個關鍵人名就應當是虛構的,一般探究宋案者看到這兩個名字,也都會把它看成虛構的名字而毫不措意。然而,應夔丞在寫出這兩個名字時,卻不是憑空捏造。在北京市檔案館所藏共進會檔案中,有兩份十分重要的檔案,是應夔丞1912年底為求“論功行賞”而寫的自述底稿,其中一份開頭對其家世有如下介紹:
籍貫浙江鄞縣人……祖父聖渡,妣崔氏;父忠才,母葉氏;兄弟無。[306]
據此可知,“薛聖渡”之“聖渡”,其實是應夔丞祖父名字。至於“薛”,則是應夔丞嶽父薛培榕之姓,其女薛瑞真為應夔丞之妻,在應宅所獲函電文件中,就有薛瑞真給應夔丞的信。[307]因此,“薛聖渡”實際上是由應夔丞嶽父(或妻子)之姓與應夔丞祖父之名組合而成。至於“葉義衡”之“葉”,如應夔丞自述,是其母親之姓,而“義衡”則是應夔丞早年所用名字,《申報》曾數次提到。如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1892年12月10日)《申報》提到十月十一日(11月29日)“指發安徽縣丞應義衡到”。[308]光緒十九年五月二十日(1893年7月3日)《申報》提到五月十一日(6月24日)“縣丞應義衡辭赴上海公幹”。[309]光緒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95年1月17日)《申報》又提到應文森、山雨香租地糾葛一案,應文森之子應義衡“投控山雨香欠宕押款”。[310]在應夔丞1912年底所寫另一份自述底稿中,也有“夔丞原名義衡,字桂馨”之語。[311]因此,“葉義衡”實際上是由應夔丞母親之姓與應夔丞早年所用名組合而成。
應夔丞的祖父“應聖渡”名不見經傳,應夔丞用“義衡”之名則遠在宋案前近二十年,其母親葉氏和其妻薛氏也鮮為人知,應家的這些內幕除了應夔丞及其家人外,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知道,這就有力地證明了該“宣告文”的確出自應夔丞之手。而根據該“宣告文”,正是“薛聖渡”和“葉義衡”對宋教仁判處並執行了死刑,因此,該“宣告文”毫無疑問成為應夔丞殺宋的鐵證,隻可惜租界會審公廨、上海地方審判廳及當時研究宋案證據者,皆未能看出其中玄機,後來研究者更對該“宣告文”視而不見。
一般人印象中,應夔丞不過是上海及江浙一帶的幫會頭目,但實際上,應夔丞曾肄業上海梅溪書院,後又補送龍門書院,[299]因此具有一定文采,這從該件印刷品也可以看得出來。由於該“宣告文”出現於宋教仁被刺身亡之後,時人對應夔丞寄出該“宣告文”的動機有比較一致的看法,即“故為惑人之計”。[300]《民立報》並具體分析道:“應犯既受袁、趙唆使暗殺宋教仁,又恐有人疑及中央所為,故發布此文,將各黨重要人物及袁、趙等名亦臚列於內,以淆亂觀聽,使中央有辭推卻。”[301]而國務院轉電各省,則被認為正如所謂“‘此地失銀三百兩,隔壁小二不曾偷’,作偽心勞,實足以表現其手段之惡劣而已”。[302]陶菊隱後來幹脆發揮想像力,將“宣告文”說成趙秉鈞為掩蓋殺宋罪行而做的文章,於《六君子傳》中寫道:
事已至此,袁、趙將怎樣做一篇遮蓋文章呢?畢竟趙不愧為“智多星”,想來想去,居然被他想著了一條“移屍嫁禍”之策,於二十六日以國務院名義通電,稱“據應夔丞二十三日函稱,上海發現一種監督政府裁判機關,其宣告文內列有宋教仁、梁啓超、袁世凱、趙秉鈞、汪榮寶等罪狀,特先判處宋以死刑,即時執行”等語。這篇文章做得太離奇,不愧為倒亂千秋之筆。[303]
也有人根據“宣告文”為袁、趙辯護,認為“據此左證,則刺宋事不惟與袁、趙無關係,並可證明與孫、黃諸人無關係。蓋天下固無其奴受賄,奉主人命以謀他人,而其奴並謀及其主人者也。然則殺宋者其必在袁、趙、孫、黃諸人之外,而別有所為主謀者。如應始終不認有他人,或隻牽及於洪述祖,則非即應為主謀,即應、洪通謀,此外固無冒疑無關係之第三者之理由也”。[304]還有人認為:“此項印刷品無非應犯淆惑人心之作用,且發主〔生〕於宋案後,無可資研究之價值也”。[305]然而,仔細分析該“宣告文”,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實際上暗藏多個玄機,是破獲宋案極關鍵的證據。
“宣告文”暗藏玄機之一,即所謂判決宋教仁死刑之特別法庭“代理主席、副法官葉義衡”,就是應夔丞。
應夔丞被捕後,不論是在租界會審公廨預審過程中,還是在租界當局將其移交中方以後的審訊過程中,始終不承認自己殺宋,不承認武士英為其所雇用。雖然從其家中所獲函電文件明確證明其配合洪述祖實施了殺宋,並且從其家中搜出了五響手槍一把,其中存有子彈兩枚,恰與武士英在滬寧火車站刺宋時放去三枚後尚存兩枚相吻合,但缺少應夔丞的親供,畢竟是一個缺憾。而他向國務院寄出的“宣告文”,恰恰隱含了他殺宋的事實。
暴露這一玄機的,是該“宣告文”中所謂判決宋教仁死刑的兩個人的名字,一個是“陪審員薛聖渡”,另一個是“代理主席、副法官葉義衡”。按常理,應夔丞製造該項油印品既然是為了淆亂觀聽,那麽這兩個關鍵人名就應當是虛構的,一般探究宋案者看到這兩個名字,也都會把它看成虛構的名字而毫不措意。然而,應夔丞在寫出這兩個名字時,卻不是憑空捏造。在北京市檔案館所藏共進會檔案中,有兩份十分重要的檔案,是應夔丞1912年底為求“論功行賞”而寫的自述底稿,其中一份開頭對其家世有如下介紹:
籍貫浙江鄞縣人……祖父聖渡,妣崔氏;父忠才,母葉氏;兄弟無。[306]
據此可知,“薛聖渡”之“聖渡”,其實是應夔丞祖父名字。至於“薛”,則是應夔丞嶽父薛培榕之姓,其女薛瑞真為應夔丞之妻,在應宅所獲函電文件中,就有薛瑞真給應夔丞的信。[307]因此,“薛聖渡”實際上是由應夔丞嶽父(或妻子)之姓與應夔丞祖父之名組合而成。至於“葉義衡”之“葉”,如應夔丞自述,是其母親之姓,而“義衡”則是應夔丞早年所用名字,《申報》曾數次提到。如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1892年12月10日)《申報》提到十月十一日(11月29日)“指發安徽縣丞應義衡到”。[308]光緒十九年五月二十日(1893年7月3日)《申報》提到五月十一日(6月24日)“縣丞應義衡辭赴上海公幹”。[309]光緒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95年1月17日)《申報》又提到應文森、山雨香租地糾葛一案,應文森之子應義衡“投控山雨香欠宕押款”。[310]在應夔丞1912年底所寫另一份自述底稿中,也有“夔丞原名義衡,字桂馨”之語。[311]因此,“葉義衡”實際上是由應夔丞母親之姓與應夔丞早年所用名組合而成。
應夔丞的祖父“應聖渡”名不見經傳,應夔丞用“義衡”之名則遠在宋案前近二十年,其母親葉氏和其妻薛氏也鮮為人知,應家的這些內幕除了應夔丞及其家人外,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知道,這就有力地證明了該“宣告文”的確出自應夔丞之手。而根據該“宣告文”,正是“薛聖渡”和“葉義衡”對宋教仁判處並執行了死刑,因此,該“宣告文”毫無疑問成為應夔丞殺宋的鐵證,隻可惜租界會審公廨、上海地方審判廳及當時研究宋案證據者,皆未能看出其中玄機,後來研究者更對該“宣告文”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