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在寧演說,係發表責任內閣及平民政治主義,試問此等主義,與應何涉?與洪又何涉?其直接有私人利害關係者,非趙而誰?非袁而誰?且趙既不與洪、應同謀,何以能指定其殺機之所由起,豈非自露馬腳耶?[293]
這樣的觀點可以說大錯特錯,暴露出部分國民黨人對當時中國政治現實在認知上存在嚴重缺陷。須知像洪述祖這樣的前清官吏,實際上是袁世凱統治的重要政治基礎,與袁世凱之間是互為依存的關係。袁世凱失勢,即意味著他們也將失去所獲得的一切。對於和袁世凱有著特殊關係的洪述祖來說,這種切身的利害應當感受更深。因此,他不可能沒有自己的政治立場,不可能不對國民黨的“政黨內閣”主張做出反應。事實上,從宋案證據中所反映的洪、應二人收買《民強報》,鼓吹總統製憲法,收買議員,操弄憲法起草,[294]以及拋出“匿名氏”駁詞與“救國團”通電攻擊宋教仁及國民黨等,無不反映出他們與宋教仁政治主張不同,以及對現實政治的深度關切。他們的目的隻有一個,就是要維護袁世凱統治的現狀,從而維護和擴大自己的利益。因此,他們對宋教仁所宣傳的“政黨內閣”主張感到擔憂,擔心其排除袁世凱的勢力而“壟斷政界”,擔心其改變現狀而“擾亂大局”。結合洪述祖在辛亥鼎革之際率先草擬清帝“退位詔稿”,為袁世凱獲得統治權出謀劃策,並以“革命元勛”和“共和功臣”自居這一情形,就更加可以明白宋教仁的“政黨內閣”主張何以會觸動洪述祖的神經。而這,便是洪述祖要以陰謀手段構陷“孫黃宋”,構陷不成又轉而“燬宋”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見,洪述祖之所以要殺宋,原因甚為複雜,既有迎合袁世凱對付國民黨人的心理,並藉機謀取個人利益的一麵,又與其擔心宋教仁的“政黨內閣”主張打破袁世凱統治現狀,從而使自己失去這個強大靠山,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或者可以說,洪述祖殺宋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和維護以袁世凱為首既得利益者的權利,但他又披了一件維護共和、維護民國的外衣。這樣就出現了民初歷史上極為弔詭的一幕:一個自稱“革命元勛”“手創共和”的人,殺害了另一位真正的革命元勛、共和功臣。
洪述祖既欲殺宋,當然也會考慮到一旦宋死而事情敗露,自己將麵臨何種處境。他之所以假借中央名義以“酬勛位”誘應“燬宋”,“蓋事成可以市恩於政府,而己居其功,事敗亦可以嫁禍於政府,而己逃其罪”。[295]換言之,“燬宋酬勛位”恰可成為洪述祖的護身符,因為一旦事情敗露,輿論和國民黨必將矛頭指向袁世凱,袁若殺洪,則恰好坐實主使之名;若不殺洪,則洪手中握有袁主使洪、應收買報館、議員操弄憲法起草及購買所謂“黑材料”構陷“孫黃宋”的證據,這對正欲競選正式大總統的袁世凱來說極為不利,故袁唯一的選擇,隻能是設法將洪保護起來,不使其落入國民黨人或法庭之手,洪由此而得安然無恙。至於徐血兒所謂“毀宋之後,洪將何以報應”,對洪而言恐怕並非難題,因他自認為殺宋符合袁世凱的意思,因此,殺宋之後,隻要事情不暴露,如國民黨人所言,袁世凱以某種理由授予應夔丞勛位並非不可能之事。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由於應在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一事上欺騙了洪,致使洪在袁前大失信用,洪很可能並無“報應”想法。而一旦事情敗露,洪有袁、趙保護,應則無處可逃,正好可泄洪心頭之恨。宋案後來正是朝著這一方向發展,若合符節。
十三 “神聖裁判機關”宣告文暗藏玄機
宋教仁於1913年3月20日晚遇刺後,按常理,嫌犯應夔丞應當偃旗息鼓,靜觀事態變化,不料他卻有一令人不可思議的舉動,就是在3月23日向國務總理趙秉鈞發出一函,說他發現一種“監督政黨政府之裁判機關”所發印刷品,因事關大局,特將它寄給國務院。應函寫道:
應夔丞立正言事:近來各報往往於論調用意挑起政黨與政府之惡感,殊於大局攸礙。今發現一種監督政黨政府之裁判機關,所發之印刷品雖無深意,可使各界觀念因此別有所注。倘果非虛大,可以維持人道,督飭政治之進行,以弭政界之惡感。事關大局,敬以聞。此上政安。三月二十三日快車付郵。[296]
隨函附油印品一件,題名《監督議院政府神聖裁判機關簡明宣告文》,全文如下:
嗚呼,今日之民國,固千鈞一髮,至危極險,存亡呼吸之秋也。譬若嬰孩,正維護哺養之不暇,豈容稍觸外邪。本機關為神聖不可侵犯之監督議院政府之特別法庭,凡不正當之議員政黨,必據四萬萬同胞授與之公意,為求共和之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執行嚴厲正當之刑法,行使我天賦之神權,奠定我莊嚴之民國。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亂政,圖竊權位;梁啓超,利祿薰心,罔知廉恥;孫中山,純盜虛聲,欺世誤國;袁世凱,獨攬大權,有違約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張季直,破壞鹽綱,植黨營私;趙秉鈞,不知政本,放棄責任;黃克強,大言惑世,屢誤大局。其餘汪榮寶、李烈鈞、朱介人輩,均為民國之神奸巨蠧,內則動搖邦本,賊害同胞,外則激起外交,幾肇瓜分。若不加懲創,恐禍亂立至。茲特於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時四十分鍾,將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別法庭三月初九日第九次公開審判,由陪審員薛聖渡君等九員一致贊同,請求代理主席、副法官葉義衡君判決死刑,先行即時執行。所有罪狀,當另行羅列宣布,分登各報,俾中外鹹知,以為同一之宋教仁儆。以上開列各人,倘各自悛悔,化除私見,共謀國是,而奠民生,則法庭必赦其已往,不事株求。其各猛省凜遵,切切。此布。[297]
這樣的觀點可以說大錯特錯,暴露出部分國民黨人對當時中國政治現實在認知上存在嚴重缺陷。須知像洪述祖這樣的前清官吏,實際上是袁世凱統治的重要政治基礎,與袁世凱之間是互為依存的關係。袁世凱失勢,即意味著他們也將失去所獲得的一切。對於和袁世凱有著特殊關係的洪述祖來說,這種切身的利害應當感受更深。因此,他不可能沒有自己的政治立場,不可能不對國民黨的“政黨內閣”主張做出反應。事實上,從宋案證據中所反映的洪、應二人收買《民強報》,鼓吹總統製憲法,收買議員,操弄憲法起草,[294]以及拋出“匿名氏”駁詞與“救國團”通電攻擊宋教仁及國民黨等,無不反映出他們與宋教仁政治主張不同,以及對現實政治的深度關切。他們的目的隻有一個,就是要維護袁世凱統治的現狀,從而維護和擴大自己的利益。因此,他們對宋教仁所宣傳的“政黨內閣”主張感到擔憂,擔心其排除袁世凱的勢力而“壟斷政界”,擔心其改變現狀而“擾亂大局”。結合洪述祖在辛亥鼎革之際率先草擬清帝“退位詔稿”,為袁世凱獲得統治權出謀劃策,並以“革命元勛”和“共和功臣”自居這一情形,就更加可以明白宋教仁的“政黨內閣”主張何以會觸動洪述祖的神經。而這,便是洪述祖要以陰謀手段構陷“孫黃宋”,構陷不成又轉而“燬宋”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見,洪述祖之所以要殺宋,原因甚為複雜,既有迎合袁世凱對付國民黨人的心理,並藉機謀取個人利益的一麵,又與其擔心宋教仁的“政黨內閣”主張打破袁世凱統治現狀,從而使自己失去這個強大靠山,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或者可以說,洪述祖殺宋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和維護以袁世凱為首既得利益者的權利,但他又披了一件維護共和、維護民國的外衣。這樣就出現了民初歷史上極為弔詭的一幕:一個自稱“革命元勛”“手創共和”的人,殺害了另一位真正的革命元勛、共和功臣。
洪述祖既欲殺宋,當然也會考慮到一旦宋死而事情敗露,自己將麵臨何種處境。他之所以假借中央名義以“酬勛位”誘應“燬宋”,“蓋事成可以市恩於政府,而己居其功,事敗亦可以嫁禍於政府,而己逃其罪”。[295]換言之,“燬宋酬勛位”恰可成為洪述祖的護身符,因為一旦事情敗露,輿論和國民黨必將矛頭指向袁世凱,袁若殺洪,則恰好坐實主使之名;若不殺洪,則洪手中握有袁主使洪、應收買報館、議員操弄憲法起草及購買所謂“黑材料”構陷“孫黃宋”的證據,這對正欲競選正式大總統的袁世凱來說極為不利,故袁唯一的選擇,隻能是設法將洪保護起來,不使其落入國民黨人或法庭之手,洪由此而得安然無恙。至於徐血兒所謂“毀宋之後,洪將何以報應”,對洪而言恐怕並非難題,因他自認為殺宋符合袁世凱的意思,因此,殺宋之後,隻要事情不暴露,如國民黨人所言,袁世凱以某種理由授予應夔丞勛位並非不可能之事。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由於應在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一事上欺騙了洪,致使洪在袁前大失信用,洪很可能並無“報應”想法。而一旦事情敗露,洪有袁、趙保護,應則無處可逃,正好可泄洪心頭之恨。宋案後來正是朝著這一方向發展,若合符節。
十三 “神聖裁判機關”宣告文暗藏玄機
宋教仁於1913年3月20日晚遇刺後,按常理,嫌犯應夔丞應當偃旗息鼓,靜觀事態變化,不料他卻有一令人不可思議的舉動,就是在3月23日向國務總理趙秉鈞發出一函,說他發現一種“監督政黨政府之裁判機關”所發印刷品,因事關大局,特將它寄給國務院。應函寫道:
應夔丞立正言事:近來各報往往於論調用意挑起政黨與政府之惡感,殊於大局攸礙。今發現一種監督政黨政府之裁判機關,所發之印刷品雖無深意,可使各界觀念因此別有所注。倘果非虛大,可以維持人道,督飭政治之進行,以弭政界之惡感。事關大局,敬以聞。此上政安。三月二十三日快車付郵。[296]
隨函附油印品一件,題名《監督議院政府神聖裁判機關簡明宣告文》,全文如下:
嗚呼,今日之民國,固千鈞一髮,至危極險,存亡呼吸之秋也。譬若嬰孩,正維護哺養之不暇,豈容稍觸外邪。本機關為神聖不可侵犯之監督議院政府之特別法庭,凡不正當之議員政黨,必據四萬萬同胞授與之公意,為求共和之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執行嚴厲正當之刑法,行使我天賦之神權,奠定我莊嚴之民國。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亂政,圖竊權位;梁啓超,利祿薰心,罔知廉恥;孫中山,純盜虛聲,欺世誤國;袁世凱,獨攬大權,有違約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張季直,破壞鹽綱,植黨營私;趙秉鈞,不知政本,放棄責任;黃克強,大言惑世,屢誤大局。其餘汪榮寶、李烈鈞、朱介人輩,均為民國之神奸巨蠧,內則動搖邦本,賊害同胞,外則激起外交,幾肇瓜分。若不加懲創,恐禍亂立至。茲特於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時四十分鍾,將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別法庭三月初九日第九次公開審判,由陪審員薛聖渡君等九員一致贊同,請求代理主席、副法官葉義衡君判決死刑,先行即時執行。所有罪狀,當另行羅列宣布,分登各報,俾中外鹹知,以為同一之宋教仁儆。以上開列各人,倘各自悛悔,化除私見,共謀國是,而奠民生,則法庭必赦其已往,不事株求。其各猛省凜遵,切切。此布。[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