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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讓歷史拐個彎之明劫 作者:可可阿裏01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到嘉靖時期(1522-1566),以月港為中心的漳泉地區走私商民的活動,更為頻繁,並為全國之甚。《明世宗嘉靖實錄》中有幾段記載頗能說明問題;
“(1525年9月4日)。初,浙江巡按禦史潘仿言:“漳、泉等府憨猾軍民私造雙桅大船下海,名為商販,時出剽劫,請一切捕治。”
“十二年九月辛亥(1533年9月29日)兵部言:浙福井海接境,先年漳民私造雙桅大船,擅用軍器、火藥,違禁商販,因而寇劫。”
“二十六年三月乙卯(1547年3月24日),朝鮮國王李恆遣人解送福建下海通番奸民三百四十一人…”估計皇帝覺得在屬國麵前丟了臉麵,不久後下了個詔書:
“…詔:沿海奸民犯禁,福建尤其,往往為外國所獲,有傷國體……”
麵對著福建商民依託月港進行頻繁的走私貿易活動,明政府也加強了對月港這個“俗同化外”之地的控製。1530年,很據福建巡撫胡琅的建議,福建巡海道駐漳州,又在月港東北的海滄建立安邊館,並委漳、泉等府通判一員輪流駐紮。安邊館又稱捕盜館,其職責是為了彈壓當地商民的走私貿易和海盜活動。1536年,明朝政府接受了禦史白資的建議,放鬆了對當地商民近海貿易的限製,“民有出海貨賣在百裏外者,皆詣捕盜官處自實年貌、貫址,以符給之,約期來銷,使去有所由,歸有所止。”但“仍禁製漢民不得下海通番。”(《明實錄》)由於實效不大,1551年,明朝政府正式在月港設立靖邊館,“以通判往來巡緝”。
1557年,各方海盜勢力大鬧月港。無奈之下,福建巡撫譚綸隻好招撫這些海盜,並在月港設海防同知,更靖海館為海防館。但這些措施仍不見效,明朝政府遂於1567年正式以月港為治而設立海澄縣,試圖以民政來管理這個走私貿易的中心。因此,1567年月港的開放,隻是明朝政府對於月港地區海上走私貿易的被迫承認而已,以因勢利導之舉來穩定福建南部的統治秩序。
其實明朝政府之所以在月港開海禁,其基本出發點,正如後來的福建巡撫許孚遠所承認的,在於“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就是說,通過有限地開放,更好地貫徹“海禁”政策。正是從這一基本立場出發,明朝政府才選擇在遠離內陸商品貨源地並且有重山與內地相隔的福建地區,開放商民的海外貿易,以便能對其它地區有效地實施海禁。
研究一下第2個問題可以更好的解釋我們為什麽這麽說。月港開放海禁後,是否一切打算出海的中國各地商人都可以由此出海進行海外貿易?或者說,明朝政府究竟準許哪些地區的商民可以通過月港出海到海外進行貿易呢?這是一個直接關係到如何評估月港開放效果的問題。大家對月港開放普遍看好,似乎各地商民隻要申請到出海船引,便都可以從月港出國貿易。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首先看“出海船引”製度是怎麽回事;月港開禁後,凡是可以在月港出海的商人,根據規定,首先要在自己所在裏鄰勘報保結,然後向所在道府提出申請,在批準後由海防機構發給船引。但實際上,往往由牙商(中介商人)、洋行(專門經營海外貿易的中介商人機構)出麵作保,代海商申請船。所謂“船引”,也稱商引,它是海商合法出海的憑據。
明朝政府規定:“商引填寫限定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回銷限期,俱開載明白,商眾務盡數填引,毋得遺漏。海防官及各州縣仍置循環號簿二扇,照引開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限期,技日登記。販番者,每歲給引,回還責道查覆,送院複查;販廣、浙、福州、福寧者,季終食道查覆.送院複查。”(〈明經世文編〉轉引於〈華人華僑歷史研究〉)
凡是申請獲準領得“艙引”的海商,都必須交納“引稅”。所謂“引稅”,實際上是海商向政府交納的出海貿易經營稅。最初規定每張船引納稅銀3兩,後來增加到6兩。另外明朝政府對船引總量進行控製,也就是說限製出海船隻數量-----起初每年發放的船引總量為50張,1575年增加到100張,但對領持船引的海商所出航的國家還設有固定限製。1589年,福建府開始把前往東西洋商船的總數各定為44隻,每隻需領引一份。後來由於申請出海者太多了,又將船引擴大到110份。根據船引所限定的地點.當時從月港出國的中國海商,可以前往東、西洋的一些港口與國家,但禁止前往日本。這時的“東、西洋”的地理範圍分界線是以汶萊為界,“汶萊,即婆羅國,東詳盡處,西洋所自起也。”1593年後泉州府方麵籌議對兩府出海商民的航行地點也做劃分,漳州府民往販西洋,而泉州府民往頒東洋,以禁止相互攙越。這一動議理所當然遭到漳州地方的強烈反對,終於未能得到通過。
明朝天啟二年(1622),“以有事紅夷,遂嚴海禁”(《明實錄》),嚴禁中國商船出洋興販;荷蘭殖民者先後占據澎湖、台灣,“明則奪我商賈,而陰或勾我奸人,……。”致使天啟、崇禎之際,東南沿海的走私貿易與海寇商人活動興盛一時。而走私貿易一旦規模化,又摧垮了月港合法貿易。至天啟年間,月港就已衰落了。
“(1525年9月4日)。初,浙江巡按禦史潘仿言:“漳、泉等府憨猾軍民私造雙桅大船下海,名為商販,時出剽劫,請一切捕治。”
“十二年九月辛亥(1533年9月29日)兵部言:浙福井海接境,先年漳民私造雙桅大船,擅用軍器、火藥,違禁商販,因而寇劫。”
“二十六年三月乙卯(1547年3月24日),朝鮮國王李恆遣人解送福建下海通番奸民三百四十一人…”估計皇帝覺得在屬國麵前丟了臉麵,不久後下了個詔書:
“…詔:沿海奸民犯禁,福建尤其,往往為外國所獲,有傷國體……”
麵對著福建商民依託月港進行頻繁的走私貿易活動,明政府也加強了對月港這個“俗同化外”之地的控製。1530年,很據福建巡撫胡琅的建議,福建巡海道駐漳州,又在月港東北的海滄建立安邊館,並委漳、泉等府通判一員輪流駐紮。安邊館又稱捕盜館,其職責是為了彈壓當地商民的走私貿易和海盜活動。1536年,明朝政府接受了禦史白資的建議,放鬆了對當地商民近海貿易的限製,“民有出海貨賣在百裏外者,皆詣捕盜官處自實年貌、貫址,以符給之,約期來銷,使去有所由,歸有所止。”但“仍禁製漢民不得下海通番。”(《明實錄》)由於實效不大,1551年,明朝政府正式在月港設立靖邊館,“以通判往來巡緝”。
1557年,各方海盜勢力大鬧月港。無奈之下,福建巡撫譚綸隻好招撫這些海盜,並在月港設海防同知,更靖海館為海防館。但這些措施仍不見效,明朝政府遂於1567年正式以月港為治而設立海澄縣,試圖以民政來管理這個走私貿易的中心。因此,1567年月港的開放,隻是明朝政府對於月港地區海上走私貿易的被迫承認而已,以因勢利導之舉來穩定福建南部的統治秩序。
其實明朝政府之所以在月港開海禁,其基本出發點,正如後來的福建巡撫許孚遠所承認的,在於“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就是說,通過有限地開放,更好地貫徹“海禁”政策。正是從這一基本立場出發,明朝政府才選擇在遠離內陸商品貨源地並且有重山與內地相隔的福建地區,開放商民的海外貿易,以便能對其它地區有效地實施海禁。
研究一下第2個問題可以更好的解釋我們為什麽這麽說。月港開放海禁後,是否一切打算出海的中國各地商人都可以由此出海進行海外貿易?或者說,明朝政府究竟準許哪些地區的商民可以通過月港出海到海外進行貿易呢?這是一個直接關係到如何評估月港開放效果的問題。大家對月港開放普遍看好,似乎各地商民隻要申請到出海船引,便都可以從月港出國貿易。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首先看“出海船引”製度是怎麽回事;月港開禁後,凡是可以在月港出海的商人,根據規定,首先要在自己所在裏鄰勘報保結,然後向所在道府提出申請,在批準後由海防機構發給船引。但實際上,往往由牙商(中介商人)、洋行(專門經營海外貿易的中介商人機構)出麵作保,代海商申請船。所謂“船引”,也稱商引,它是海商合法出海的憑據。
明朝政府規定:“商引填寫限定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回銷限期,俱開載明白,商眾務盡數填引,毋得遺漏。海防官及各州縣仍置循環號簿二扇,照引開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限期,技日登記。販番者,每歲給引,回還責道查覆,送院複查;販廣、浙、福州、福寧者,季終食道查覆.送院複查。”(〈明經世文編〉轉引於〈華人華僑歷史研究〉)
凡是申請獲準領得“艙引”的海商,都必須交納“引稅”。所謂“引稅”,實際上是海商向政府交納的出海貿易經營稅。最初規定每張船引納稅銀3兩,後來增加到6兩。另外明朝政府對船引總量進行控製,也就是說限製出海船隻數量-----起初每年發放的船引總量為50張,1575年增加到100張,但對領持船引的海商所出航的國家還設有固定限製。1589年,福建府開始把前往東西洋商船的總數各定為44隻,每隻需領引一份。後來由於申請出海者太多了,又將船引擴大到110份。根據船引所限定的地點.當時從月港出國的中國海商,可以前往東、西洋的一些港口與國家,但禁止前往日本。這時的“東、西洋”的地理範圍分界線是以汶萊為界,“汶萊,即婆羅國,東詳盡處,西洋所自起也。”1593年後泉州府方麵籌議對兩府出海商民的航行地點也做劃分,漳州府民往販西洋,而泉州府民往頒東洋,以禁止相互攙越。這一動議理所當然遭到漳州地方的強烈反對,終於未能得到通過。
明朝天啟二年(1622),“以有事紅夷,遂嚴海禁”(《明實錄》),嚴禁中國商船出洋興販;荷蘭殖民者先後占據澎湖、台灣,“明則奪我商賈,而陰或勾我奸人,……。”致使天啟、崇禎之際,東南沿海的走私貿易與海寇商人活動興盛一時。而走私貿易一旦規模化,又摧垮了月港合法貿易。至天啟年間,月港就已衰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