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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英國和俄國:它們的合作和衝突1941-1946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五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但是由於小國的壓力,敦巴頓橡樹園建議中關於聯合國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權力的那幾節都作了重大的修改。關於大會權力的說明更確切了,凡是對敦巴頓橡樹園文本的解釋有可能限製大會活動的,經過措詞上的修改,都使其不可能實現。大會被授予向安全理事會或聯合國會員國提出有關任何事項的建議的權利,除非安理會“對於任何爭端或情勢,正在執行本憲章所授予該會之職務”。
同樣地,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列為這個新的國際組織的“主要機構”,提高了它的尊嚴。也許,更重要的是,聯合國會員國應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以提高生活水平,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並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遵守與尊重,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這類聲明,象為殖民地管理規定的原則那樣,投合了一些小國代表的理想。可是,它們與其說是嚴肅的行動綱領,不如說是向開明的世界輿論擺出的虔誠姿態,因為有效的實施將牽涉到對所謂主權國家的內政進行範圍廣泛的幹涉。
按照敦巴頓橡樹園建議,履行維持和平的主要責任的是安全理事會。不可避免地,舊金山會議上的主要鬥爭發生在如何明確規定安理會的權力問題上。主要問題有二:對否決權的規定,以及對以安理會為一方和以區域性組織(象泛美聯盟)或地方的安全安排(象俄國的雙邊同盟那種辦法)為另一方這雙方之間的關係的規定。這兩個問題是互有關係的。因為象敦巴頓橡樹園會議文本所規定的那樣,任何一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都可以否決一個區域性國際團體為維持和平而採取的一種行動。從美國的觀點來看,這意味著歐洲和亞洲國家可以幹涉美洲國家——對神聖的門羅主義的侵犯。從俄國人的觀點來看,這意味著他們同法國、英國、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簽訂的雙邊互助條約必須在安理會批準這些條約的反德作用以後,才能在法律上生效。美國和俄國都不滿意這樣的情況,因為兩國都不準備把自己未來的安全完全託付給這個新的國際組織。
敦巴頓橡樹園建議的原文是:“未經安全理事會授權,不得用區域辦法或者通過區域機關採取強製性行動。”這種使區域組織完全隸屬於安理會的安排,由新憲章中的兩項規定作了修改。第五十一條說:“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應付武力攻擊的集體自衛的權利就這樣得到了保證,美洲國家對於它們的共同防禦安排的實施將不會受到不應有的幹涉這一點感到滿意。然而,俄國人指出,對於來自德國的武力攻擊以外的侵略行為可能需要根據他們互助條約的規定共同進行抵抗。為了把這種萬一會發生的事情也包括進去,憲章的詞句經修改如下:“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採取任何執行行動,但……對付……任何敵國之步驟……不在此限。……敵國……係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而言。”
這兩項例外條款實際上不僅限製了安理會的權力,而且也縮小了大國否決權的範圍。美國人的自衛行動和俄國人預防德國的行動,即使在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對此項行動是否有必要這一點上意見不一時,仍可進行。
對安理會權力的第二種限製寫進憲章,是為了尊重加拿大和其他“中間國家”的意見,它們曾反對敦巴頓橡樹園草案中關於安理會有權要求在安理會沒有代表的國家為強製維持和平提供軍隊的規定。5月30日,各方同意,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被要求提供軍隊的會員國將被邀請參加安理會的討論,並在“關於使用其軍事部隊”的任何問題上有參加投票的權利。
這些對安理會權力的修改確實是重要的,但是關於如何理解和應用雅爾達會議擬定的投票方案的爭論,使得這些修改沒有受到足夠的注意。幾個小國,最突出的是澳大利亞,要求把大國在調查及和平解決爭端問題上的否決權從憲章中刪去。的確,除了這種減少大國特權的願望外,人們不久就明顯地看出,對雅爾達投票方案的解釋也引起了各種各樣的困難。當時的情況是,沒有人能肯定地說這種否決權會在什麽樣的情況下和什麽問題上使用。為了逼得大國說明究竟,弄清楚整個問題,所有小國的代表製定了一份二十三個問題的調查表,於5月22日向發起國提出質問,請求解答。這些問題涉及的範圍很廣:對爭端進行調查的決定是否可以行使否決權?關於一個問題是不是“程序”問題的決定,是否可以行使否決權?棄權的效果是否和投反對票的效果一樣?否決權能否適用於秘書長的選舉以及把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的決議等等。
這些問題以及類似的問題,提出來要比答覆容易。當美國、英國、中國和俄國的代表討論這些問題時,俄國對雅爾達會議規定的方案的解釋和其他發起國所同意的解釋之間出現了深刻的分歧。5月27日,安德烈·葛羅米柯(他於5月9日繼莫洛托夫之後成為俄國的首席代表)表示,否決權適用於一個問題是否是“程序”問題的任何決定。6月2日,他令人大吃一驚地告訴他的同事們說,一項爭端,必須先由所有常任理事國投票決定把它列入議程,然後安理會才能討論。
同樣地,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列為這個新的國際組織的“主要機構”,提高了它的尊嚴。也許,更重要的是,聯合國會員國應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以提高生活水平,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並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遵守與尊重,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這類聲明,象為殖民地管理規定的原則那樣,投合了一些小國代表的理想。可是,它們與其說是嚴肅的行動綱領,不如說是向開明的世界輿論擺出的虔誠姿態,因為有效的實施將牽涉到對所謂主權國家的內政進行範圍廣泛的幹涉。
按照敦巴頓橡樹園建議,履行維持和平的主要責任的是安全理事會。不可避免地,舊金山會議上的主要鬥爭發生在如何明確規定安理會的權力問題上。主要問題有二:對否決權的規定,以及對以安理會為一方和以區域性組織(象泛美聯盟)或地方的安全安排(象俄國的雙邊同盟那種辦法)為另一方這雙方之間的關係的規定。這兩個問題是互有關係的。因為象敦巴頓橡樹園會議文本所規定的那樣,任何一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都可以否決一個區域性國際團體為維持和平而採取的一種行動。從美國的觀點來看,這意味著歐洲和亞洲國家可以幹涉美洲國家——對神聖的門羅主義的侵犯。從俄國人的觀點來看,這意味著他們同法國、英國、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簽訂的雙邊互助條約必須在安理會批準這些條約的反德作用以後,才能在法律上生效。美國和俄國都不滿意這樣的情況,因為兩國都不準備把自己未來的安全完全託付給這個新的國際組織。
敦巴頓橡樹園建議的原文是:“未經安全理事會授權,不得用區域辦法或者通過區域機關採取強製性行動。”這種使區域組織完全隸屬於安理會的安排,由新憲章中的兩項規定作了修改。第五十一條說:“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應付武力攻擊的集體自衛的權利就這樣得到了保證,美洲國家對於它們的共同防禦安排的實施將不會受到不應有的幹涉這一點感到滿意。然而,俄國人指出,對於來自德國的武力攻擊以外的侵略行為可能需要根據他們互助條約的規定共同進行抵抗。為了把這種萬一會發生的事情也包括進去,憲章的詞句經修改如下:“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採取任何執行行動,但……對付……任何敵國之步驟……不在此限。……敵國……係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而言。”
這兩項例外條款實際上不僅限製了安理會的權力,而且也縮小了大國否決權的範圍。美國人的自衛行動和俄國人預防德國的行動,即使在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對此項行動是否有必要這一點上意見不一時,仍可進行。
對安理會權力的第二種限製寫進憲章,是為了尊重加拿大和其他“中間國家”的意見,它們曾反對敦巴頓橡樹園草案中關於安理會有權要求在安理會沒有代表的國家為強製維持和平提供軍隊的規定。5月30日,各方同意,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被要求提供軍隊的會員國將被邀請參加安理會的討論,並在“關於使用其軍事部隊”的任何問題上有參加投票的權利。
這些對安理會權力的修改確實是重要的,但是關於如何理解和應用雅爾達會議擬定的投票方案的爭論,使得這些修改沒有受到足夠的注意。幾個小國,最突出的是澳大利亞,要求把大國在調查及和平解決爭端問題上的否決權從憲章中刪去。的確,除了這種減少大國特權的願望外,人們不久就明顯地看出,對雅爾達投票方案的解釋也引起了各種各樣的困難。當時的情況是,沒有人能肯定地說這種否決權會在什麽樣的情況下和什麽問題上使用。為了逼得大國說明究竟,弄清楚整個問題,所有小國的代表製定了一份二十三個問題的調查表,於5月22日向發起國提出質問,請求解答。這些問題涉及的範圍很廣:對爭端進行調查的決定是否可以行使否決權?關於一個問題是不是“程序”問題的決定,是否可以行使否決權?棄權的效果是否和投反對票的效果一樣?否決權能否適用於秘書長的選舉以及把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的決議等等。
這些問題以及類似的問題,提出來要比答覆容易。當美國、英國、中國和俄國的代表討論這些問題時,俄國對雅爾達會議規定的方案的解釋和其他發起國所同意的解釋之間出現了深刻的分歧。5月27日,安德烈·葛羅米柯(他於5月9日繼莫洛托夫之後成為俄國的首席代表)表示,否決權適用於一個問題是否是“程序”問題的任何決定。6月2日,他令人大吃一驚地告訴他的同事們說,一項爭端,必須先由所有常任理事國投票決定把它列入議程,然後安理會才能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