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誤解,我想明確說明,我相信孔徳和密爾對哲學和科學方法論都做出了偉大的貢獻:我尤其想到孔德對規律和科學預測的強調,想到他對本質主義的因果理論的批評,想到他和密爾關於科學方法的統一的學說。但是,我認為他們關於歷史連續規律的學說比一堆錯誤引用的比喻好不了多少。


    28.回歸法,因果解釋,預測和預言


    我對歷史連續規律學說的批評在一個重要方麵仍然沒有結束。我已力圖表明,歷史決定論者在被稱為歷史的那些事件連續中所看到的“方向”或“傾向”,並不是“規律”,而隻是趨勢。我還指出“趨勢”與“規律”不同,一般不能作為科學預測的根據。


    密爾和孔德隻是在這一點上屬於歷史決定論者之列。我相信他們還會對上述批評提出答辯。密爾也許會承認他在一定程度上把規律和趨勢相混淆。但是,他也許會提醒我們,他本人已批評過一些人把“歷史連續的齊一”(uniformity of historicalsession)誤作真正的自然規律,他已經仔細強調指出這種齊一“隻能是經驗的規律”(這個名詞多少是誤用的);並且指出,在“證明先驗的演繹與歷史證據相符合”,從而將它回歸為真正的自然規律之前,它不能被視為確實可靠。他也許會提醒我們,他已提出了“社會科學不能引用歷史概括這個絕對原則,除非能夠提出充分的根據”,即從一些可以獨立地被確認的真正自然規律把它演繹出來。(他心目中的這些規律是“人性”規律,即“心性”規律。)把歷史的概括或別的概括回歸為某組普遍的規律的過程,密爾稱之為“逆演繹法”(inverse deductive method),他認為這是歷史學和社會學的唯一正確方法。


    我願意承認這個答辯是有一定說服力的。因為,如果我們竟然能夠成功地把某個趨勢回歸為一組規律,那麽,我們就有理由把這個趨勢象規律一樣用作預測的根據。這種回歸法或逆演繹會大大有利於填補規律和趨勢之間的鴻溝。事實上,密爾的“逆演繹”方法是一種程序的恰當的(盡管湊並的)描述,它不但用於社會科學而且用於一切科學,其用途之廣,是密爾本人遠遠沒有料到的。這進一步顯示了密爾答辯的說服力。


    盡管我作出這些承認,我仍然認為我的批評是正確的,歷史決定論者從根本上把規律和趨勢混為一談是站不住腳的。為了表明這一點,有必要對回歸法或逆演繹加以仔細的分析。


    我們可以說,科學在其發展中在任何時候都遇到問題。科學不能從觀察開始,或不能從“資料的收集”開始,這是一些研究方法的學者們所主張的。在我們能夠收集資料之前,我們對某類資料的興趣必定已經產生了。這就是說,問題總是最先出現的。問題的提出又可以由於實踐的需要或者由於科學的和前科學的信念(因某種原故)而有修改必要之故。


    科學的問題總是因為人們需要某種解釋而被提出來。按照密爾的看法,我們可以區別兩種重要情況:對個別的或單獨的特殊事件的解釋和對某種規律性或規律的解釋。對此,密爾的說法是:“對於個別的事物來說,如果指出它的原因,即說明它的出現是……某個規律或幾個規律的一個實例,我們就說該事物已被解釋,因此,對一次火災的解釋就是證明它之發生是由於有火花落在一堆易燃物中;同樣,對於一個規律來說,如果指出該規律本身不過是另一個規律或幾個規律的實例,而可以把它演繹出來,我們就說該規律已被解釋。”對規律給予解釋就是一種“逆演繹”,因而在我們的論述中是很重要的。


    密爾對解釋的解釋(exnation of an exnation),或者更合適他說,對因果解釋的解釋,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由於某些原故,它是不夠精確的;而缺乏精確性又與我們在這裏新討論的問題有重大關係。所以,我將重述這個問題,並且指出密爾的觀點和我的觀點之間的區別。


    我認為,對某特定事件給予因果解釋,就是從兩種前提演繹出描述該事件的命題。這兩種前提就是:某些普遍規律和我們可以稱之為特定的原始條件(the specific initial conditions)的某些單稱的或專指的命題,例如,如果我們發現這條繩子隻能承受一磅的重量,並發現繩子掛上了兩磅的重量,我們就可以說我們已給出了那條繩子斷裂的因果解釋。如果我們分析這種因果解釋,那麽,我們就發現這裏麵包含兩個不同的組分:(1)某些具有普遍的自然規律性質的假說;在這個例子裏也許可說是:“每一條結構s確定的繩子(取決於它的質地、粗細等),都有一個特定的載重量w,如果有一個超過w的重物懸掛在該繩子上,繩子會斷開:並且,“每一條具有結構s1的繩子的特定載重量等於一磅”。(2)某些關於特定事件的特定的(單稱)命題(原始條件),在這個情況下,我們可以有兩個命題:“這是一條具有結構s1的繩子”並且“放在這條繩子的重物為兩磅。”於是我們有了兩個不同的組分,兩類命題,它們合起來得出一個完備的因果解釋。這兩類命題是(1)具有自然規律性質的全稱命題,(2)關於該特定情況的特定命題,稱為“原始條件”(initia1 conditions)。於是我們可以根據普遍規律(1)並藉助原始條件(2)而演繹出如下特定命題(3):“這條繩子將斷開”。這個結構(3)也可以稱為特定推斷。原始條件(或更確切他說,它們所描述的狀況)通常被說成該事件的原因,而該推斷(或者更確切他說,該推斷所描述的事件)則被稱為結果;例如,我們說,在隻能載一磅重的繩子上懸掛了兩磅重的東西是原因,那麽繩子斷開就是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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