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些戰犯在思想領域裏的保護人卻要求擴大不得不服從命令這一辯護理由的適用範圍。企圖用這一藉口為納粹政權的政府部門和經濟部門的全體公務人員進行辯護(希特勒除外,他用自殺逃脫了懲罰)。克尼裏姆以納粹國家的權力集中為依據說:“可以斷言,除了軍事部門以外,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的所有領域都普遍存在著必須服從上級命令的情況。”所以,他要求絕對“服從保護”,也就是說,凡屬執行所有一切犯罪性質的命令,包括納粹國家的法律在內——從實質上說這些法律也是按照領袖的命令製定的——應該受到保護免受刑罰,除非所執行的命令是屬於“非人性的範圍”。按照克尼裏姆的觀點,1941 年12 月4 日頒布的所謂《波蘭人刑法法令》並沒有超出人性的範圍。這項法令規定,在東部合併區,一個波蘭人或一個猶太人犯有某種暴力罪行,如果這種行為在納粹法官眼裏是“由於特別惡劣的動機”,或者“由於其他某種原因而顯得特別嚴重”,那麽就可以不受其他任何刑法規定的限製而判處死刑。克尼裏姆“若無其事”地指出:按照納粹官方的統計數字,根據這一法令所作的五萬三千例判決中,“判處死刑不超過九百例”。隻有對1943 年7 月1 日所頒布的另一項法令,即規定上述慘無人道的《波蘭人刑法法令》不再適用於猶太人,而把懲治猶太人的不再標明任何罪名的“犯罪事實”直接交給警察處理,也就是說交給黨衛隊處理,克尼裏姆也宣稱這超出了人性的範圍。紐倫堡法庭的總辯護方麵也曾提出過這種理論,顯然,這種理論得出的原則結論是:當國家權力集中在某一個處於領導地位的罪犯身上的情況下,這個國家所犯下的和所唆使犯下的罪行一般地說就不再屬於懲辦之列。萊比錫國際法學家阿爾青格爾教授正確地指出:“這就是說,法西斯國家的成員所犯下的戰爭罪行不是戰爭罪行。”納粹政權越作惡多端,作為國家行為準則的犯罪活動就越應受到保護而不受懲罰,這種理論是否也出於那種“人性的範圍”呢?波拉克明確指出:“這是一個極為簡單而又不是那麽一目了然的事實,法庭隻有站在民族社會主義的‘法律’一邊、站在希特勒的法律立場上才會出現為戰犯辯護和撤銷紐倫堡法庭的判決。愚蠢的偽造者的陰謀詭計在於,刮去了這一‘法律’上的納粹的色彩,企圖把它說成是‘非政治性的’、‘純法律意義上的’法。”


    而當這種總的“服從命令”的論點幫不了忙的時候,辯護方麵又提出了一個新論點——個人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他們說,禁令是有的,但是緊急情況是顧不上禁令的。實際情況是,根據一般公認的刑法準則,如果某個人由於人身生命的安全受到直接的威脅,而這種威脅既不是他自己所造成的,又不是他所願意承受的,為了將自己從這種威脅中解救出來而非自願犯下了某種罪行,這種人可以免受懲罰。具體地說,如果納粹德國的元帥、部長、黨的領袖、警察頭目和經濟界的領導人拒絕執行希特勒的罪惡計劃,或者或明或暗地破壞希特勒的罪惡計劃,那麽難道他們也不會受到處決和被關進集中營的威脅嗎?難道他們就不能以個人正當防衛的理由來為自己辯護嗎?不斷強化的恐怖政治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在某些情況下就會出現一些身不由己的局麵。所以,為了防止事情向這方麵發展,防微杜漸的原則自然是有效的。在審理首要戰犯的過程中法庭譴責了戰犯,宣告正是這些被告本人織成了法網,他們中間的這一個人或那一個麵對著連他們自己也可能感到恐怖的某些後果事實上已經不再可能在不危及生命的情況下逃脫法網的製裁。法庭的這一譴責拒絕了任何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


    勞特帕赫特認為,個人正當防衛基本上可以作為減刑的理由,但一般地說,對於那些最高級軍階的軍官則不在考慮之內。他說:“對於這一些人,根本談不上什麽無法抗拒地、被迫地去服從某項違法的命令的問題,他們完全能夠通過拒絕服從而阻礙和防止某一違法命令的執行。”勞特帕赫特還進一步正確地指出:“在高度文明的共同體中,任何司法的原則和法律的原則都不能允許某一個人為了避免個人的痛苦和挽救自己的生命而以——正像我們從許多戰犯的案件中所了解到的那樣——許許多多他人的生命和他人的巨大痛苦為代價。”甚至連克尼裏姆在談到特別行動隊的行動和毒氣室謀殺的時候也懷著不安的心情說:“我們感到,在紐倫堡的這次審判中,有許多受到判決的行為不再能以我們傳統法規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辦法來解決了。當一個人在他的生命處於既不是他本人所造成的、也不是他自願承受的實際的危險情況下,他消滅的不是一條人命,而是消滅了成千上萬條人命。在這種情況下,難道還能援引正當防衛作為辯護的理由嗎?”甚至連克尼裏姆竟然也會由於人性的衝動而突然產生這種心平氣和的感情。但是,當他經過一番考慮之後又建議對這些”不幸地牽連進罪責之中的人”——也就是說,對那些殘酷殺害了千百萬人的兇手——給予赦免的時候,這種心平氣和的感情馬上又化為烏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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