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訴訟的案件之一、即所謂的弗利克案件時,美方首席起訴人、美國檢察當局參加首要戰犯審判的工作人員之一特爾福德·泰勒準將說:“第三帝國的專製政體是建立在民族社會主義、軍國主義和經濟帝國主義這種災難性的三位一體的基礎之上。”1954 年去世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美方首席起訴人羅伯特·h·傑克遜曾非常明確地指出紐倫堡審判的兩大任務:一、核實認定納粹當局所犯的重大歷史罪行的證據;二、解釋並規定新形成的國際法基本準則。他說:“我們必須憑確實可信的證據來確定那引起令人難以相信的犯罪事實。”他認識到:“對全世界來說,紐倫堡法庭判決的重要性並不在於它怎樣忠實地解釋過去,它的價值在於怎樣認真地儆戒未來,”在審判過程中,他麵對通過大量材料所證明的帝國主義犯罪活動的真實情況得出了如下結論:“對於所有善良的和理智健全的人來說,納粹德國所犯的累累罪行中的最大的一樁罪行就是發動了一場違法的戰爭。”值得注意的是,在活生生的現實生活的教育下,在捍衛和平這一核心問題上世界人民都站在了同樣正確的立場上。
第一章大審判
●人們可以發現,二次大戰就是國際性大企業正常“商務往來”的結果
●德軍的罪行還在於他們實施的“焦土政策”
●他不得不以這種離奇的要求想方設法為自己開脫罪責
●辯護律師們企圖通過各種各樣的司法理論進行“辯護”
第一節人類歷史上第一批走上絞架的侵略分子
1945 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明確強調,首要戰犯訴訟案的被告不能以他們對此項法規的無知作為他們免受刑罰的理由,因為不是沒有給他們提出法律教訓和發出警告。他們中間的那些最危險分子,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批這樣有組織的侵略分子,也是第一批走上絞架的侵略分子。處決這批最危險的分子對各國人民來說是一個鼓舞;同時,保持著高度警惕性的各國人民也希望,這些侵略分子是登上他們不得不建立起來的絞架的最後一批人。
對策劃破壞和平的戰爭和密謀活動的指控和判決與破壞和平罪這一起訴理由是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因為事實上策劃戰爭和破壞和平的密謀這兩件事是實際發動侵略戰爭和進行侵略戰爭的必要前提。所以,在“破壞和平罪”總的犯罪構成中,上述兩點實際上發生在進行侵略的罪行之前,因而也就被列為第一點起訴理由;戰爭罪則被列為第二點起訴理由。無論是從邏輯上說,還是按時間次序,這樣排列都是正確的。但是,在對首要戰犯進行判決的時候,不得不把這兩點統統考慮進去,因為所有這些戰犯既是密謀的最初策劃者,又是實際進行戰爭的領導人。當然,要把參與侵略犯罪活動的負責人與那些準備這一侵略罪行的負責人區別開,不單純是一個法律的技術問題,這一區別對於判決的懲戒作用和預防作用有著重大的意義。
另外,這也是判決不能不考慮的納粹專製機構會帶來的新問題。不言而喻,當法西斯獨裁國家垮台以後,這一獨裁政府的後台老板和指使者都想盡快甩掉他們從前的幫手,隻想將那些對發動新的侵略戰爭肯定有用的人保護下來,而其中首先是軍事頭目。不難看出,這一滔天罪行的辯護律師們都希望能按雅爾賴斯所說的那樣把納粹國家描述成是由希特勒個人擔負全部責任的一個獨裁政體,這樣,在希特勒(以及希姆萊和戈培爾)自殺以後,夠得上判刑的也隻剩下戈林一個人了。
過去,有人曾以法律形式對罪惡的希特勒政權提供了幫助,將來也有人會以法律形式幫助未來的效法者,使他們解除擔心會受到的類似清算的後顧之憂。這些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反對條例對共同犯罪範圍所作說明的論戰。事實上,歷史現象已經表明,為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和為其他某些地方的戰犯審判所收集的證據也已證實,即使在決策權力最高度集中的情況下,企圖依靠武力建立世界統治而在進行準備和付諸行動的時候,必須要有一批共同密謀參與這一行動的同夥。與提出的軍事任務相適應,在這批參與者中間不可缺少的是執行武裝任務的軍事頭目。此外,同樣不可缺少的是組織嚴密、無條件服從命令的部隊,這些部隊均由上述這一夥人所統治,因而他們又擁有千千萬萬瘋狂的幫凶。此外,屬於這一獨裁範疇的還有經濟方麵的既得利益者,這些人為了從侵略中獲得好處而樂意通過物質上的支持以資助侵略集團。但是,他們隻讓少數靠得住的人作為他們在政界的代理人,特別是僱傭那些在危急關頭懂得及時撤身的人(沙赫特式的人物)來辦事。被吸收到主要人物圈子中的欺騙群眾的最高級專家(戈培爾、弗裏切)按其性質也同樣從屬於上述體製的範疇。就這意義而言,將主要負責者與那些雖然是自願和堅決的、但是卻不負有總的責任的俯首聽命者和不負責任地濫用權力的追隨者相區別,可以理解這是戰後國際刑事司法麵臨的新課題。為此,國際軍事法庭條例根據現行的國際刑法中密謀這一概念(第六條第一款),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了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的形式,即所謂的組織犯罪或集團犯罪(第九條)。
第一章大審判
●人們可以發現,二次大戰就是國際性大企業正常“商務往來”的結果
●德軍的罪行還在於他們實施的“焦土政策”
●他不得不以這種離奇的要求想方設法為自己開脫罪責
●辯護律師們企圖通過各種各樣的司法理論進行“辯護”
第一節人類歷史上第一批走上絞架的侵略分子
1945 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明確強調,首要戰犯訴訟案的被告不能以他們對此項法規的無知作為他們免受刑罰的理由,因為不是沒有給他們提出法律教訓和發出警告。他們中間的那些最危險分子,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批這樣有組織的侵略分子,也是第一批走上絞架的侵略分子。處決這批最危險的分子對各國人民來說是一個鼓舞;同時,保持著高度警惕性的各國人民也希望,這些侵略分子是登上他們不得不建立起來的絞架的最後一批人。
對策劃破壞和平的戰爭和密謀活動的指控和判決與破壞和平罪這一起訴理由是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因為事實上策劃戰爭和破壞和平的密謀這兩件事是實際發動侵略戰爭和進行侵略戰爭的必要前提。所以,在“破壞和平罪”總的犯罪構成中,上述兩點實際上發生在進行侵略的罪行之前,因而也就被列為第一點起訴理由;戰爭罪則被列為第二點起訴理由。無論是從邏輯上說,還是按時間次序,這樣排列都是正確的。但是,在對首要戰犯進行判決的時候,不得不把這兩點統統考慮進去,因為所有這些戰犯既是密謀的最初策劃者,又是實際進行戰爭的領導人。當然,要把參與侵略犯罪活動的負責人與那些準備這一侵略罪行的負責人區別開,不單純是一個法律的技術問題,這一區別對於判決的懲戒作用和預防作用有著重大的意義。
另外,這也是判決不能不考慮的納粹專製機構會帶來的新問題。不言而喻,當法西斯獨裁國家垮台以後,這一獨裁政府的後台老板和指使者都想盡快甩掉他們從前的幫手,隻想將那些對發動新的侵略戰爭肯定有用的人保護下來,而其中首先是軍事頭目。不難看出,這一滔天罪行的辯護律師們都希望能按雅爾賴斯所說的那樣把納粹國家描述成是由希特勒個人擔負全部責任的一個獨裁政體,這樣,在希特勒(以及希姆萊和戈培爾)自殺以後,夠得上判刑的也隻剩下戈林一個人了。
過去,有人曾以法律形式對罪惡的希特勒政權提供了幫助,將來也有人會以法律形式幫助未來的效法者,使他們解除擔心會受到的類似清算的後顧之憂。這些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反對條例對共同犯罪範圍所作說明的論戰。事實上,歷史現象已經表明,為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和為其他某些地方的戰犯審判所收集的證據也已證實,即使在決策權力最高度集中的情況下,企圖依靠武力建立世界統治而在進行準備和付諸行動的時候,必須要有一批共同密謀參與這一行動的同夥。與提出的軍事任務相適應,在這批參與者中間不可缺少的是執行武裝任務的軍事頭目。此外,同樣不可缺少的是組織嚴密、無條件服從命令的部隊,這些部隊均由上述這一夥人所統治,因而他們又擁有千千萬萬瘋狂的幫凶。此外,屬於這一獨裁範疇的還有經濟方麵的既得利益者,這些人為了從侵略中獲得好處而樂意通過物質上的支持以資助侵略集團。但是,他們隻讓少數靠得住的人作為他們在政界的代理人,特別是僱傭那些在危急關頭懂得及時撤身的人(沙赫特式的人物)來辦事。被吸收到主要人物圈子中的欺騙群眾的最高級專家(戈培爾、弗裏切)按其性質也同樣從屬於上述體製的範疇。就這意義而言,將主要負責者與那些雖然是自願和堅決的、但是卻不負有總的責任的俯首聽命者和不負責任地濫用權力的追隨者相區別,可以理解這是戰後國際刑事司法麵臨的新課題。為此,國際軍事法庭條例根據現行的國際刑法中密謀這一概念(第六條第一款),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了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的形式,即所謂的組織犯罪或集團犯罪(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