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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1參者員奧斯汀的聲明,見美國國務院:《美國和非自治的領土》,附錄16,第81頁。
為戰略防區,而把另一些島嶼指定為非戰略防區,這樣會造成一種483區別,這種區別將使管理複雜化。這樣的安排,會把領土的一部分置於安全理事會的監管之下,而把領土的另一部分置於託管理事會的監管之下,這會造成很
大的混亂。
盡管協定草案一點也沒有把地區的主權授予管理當局的意思,但是它確實給了美國“對此領土具有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全部權力”(第三條)。這一規定與其他託管協定的類似規定是一致的。而且管理當局的權力受協定的其他條款的限製和支配。例如,第四條規定美國有義務“根據聯合國憲章”行事,特別要履行憲章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各項義務。憲章的這幾條說明了託管製度的目的,並把關心該地區居民的福利與促進其
自治和獨立的責任託付給管理當局。
憲章第八十四條規定,管理當局有“保證託管領土對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盡其本分”之義務。為了達到這些要求,並為了當地防衛與維持秩序的需要,管轄協定第五條授權美國(與以前委任統治時對日本的限製形成鮮明的對照)建立海、陸、空軍事基地,建築防禦工事,使用武裝力量,並利用
該領土內的誌願武裝部隊和設施。
託管協定草案的第六條和第七條,講到應注意居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麵的利益——如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醜)所要求的那樣。在第六條中,美國同意籌建能促進居民自治的政治機構,助長社會進步,並提供充裕的教育設施。那些地區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當地的中央政府相對說來發展得不充分;加之經濟資源貧乏——由於這些原因,美國認為太平洋島嶼最後無法達到獨立。因此,奧斯汀第一次提出的協定草案中沒有提到“最終獨立”的話。下麵將要指出,這一點與憲章的精神不一致,因此後來對協定作了修改。1協定確實保證了託管地區居民的良心和宗教的自由,言論、出版、集會以及遷移的自由。然而,為了保衛美國的基地和軍事設施的安全,所有這些權利,除良心自由以外,都要“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安全”。還有,憲章規定,對居民物質方麵的發展和經濟方麵的保護,通過給予聯合國所有成員國最惠國待遇來484實現。然而,考慮到所牽涉的安全問題,美國的草案建議允許美國對美國公民在託管領土內經營的貿易和商業給予國民待遇,並給予受託國在託管領土內所有航空交通的絕對控製權。管理當局還被授權代表該地磋商任
何必要的商業協定。
上述關於託管領土人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條款,充分補足了日本委任統治時的一些缺陷。當時委任統治條款的第二條第二段要求受委任統治國“盡最大可能促進居民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福利和社會進步”,但是同一條的第一段卻規定日本有權將這些島嶼作為其帝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管理,並在這些島嶼上實施日本的法律,這樣就差不多把第二段的內容抵銷了。而現在,雖然給予當地人民的某些權利須服從美國安全的需要,但在託管協定草案中比在委任統治下大大地強調了居民的權利。而且,根據憲章條款,保障當地人民有向安全理事會提出請願的權利(第十三條)。但是在這裏,美國政府對軍事安全的關心又有所反映:有一條款規定受託國有權將享受請
願權局限於居住在軍事基地禁區的人民。
協定草案的其餘條款大多數是給予美國以各項權利,使其對託管地實行1見下文,原著第487頁。
有效管理。例如,允許管理當局在涉及居民國籍的問題上製定法律,並將國際協定運用於託管地。管理當局還有權根據關稅和行政的需要在太平洋地區
的託管地和美國所管轄的其他領土之間組成聯盟或聯邦。
協定草案中在修訂問題上的規定有特殊的重要性。如上麵所述,美國海軍不願同意對太平洋島嶼實行託管,其理由是,將來協定的更動可能會危及美國的安全利益。憲章規定,戰略防區託管協定的更改,應由安全理事會來決定。隻要美國在安全理事會有否決權,那末,沒有美國的同意,託管協定是不可能更改的。福雷斯特爾爭辯說,不能保證安全理事會章程中關於某些成員國有否決權的規定不會在將未有一天被更改;如果發生這樣的事,安全485理事會就有可能無視美國的意願。因此,為了防止美國所控製的這些島嶼受到外來幹涉而使美國在太平洋地區的安全遭到損害,協定草案中作了補充保證,協定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未經管理當局同意”,該協定的條款不得“更改、修正或宣告終止”。這樣就確保美國對於在太平洋島嶼的統治權方麵將來可能產生的任何變動都享有永久否決權了。這一條款以及關於協定草案的說明的總精神,向安全理事會成員國清楚地表明,美國立場堅定,而
且不可能輕易被說服而讓步。
安全理事會關於美國的協定草案的討論,於1947年3月7日開始,繼續到4月2日才結束。結果表明,其他大國所提出的批評和修正並不多。首先,所有的其他大國都很清楚,如果美國政府想要對太平洋島嶼享有主權,它本來可以堅持要求主權而不搞託管。美國人已完全控製了這一地區,而且他們從日本人手裏奪回這一地區時並沒有得到任何其他大國的幫助。聯合國的其他成員國沒有一個對控製這一地區表示過興趣,也沒有一個成員國反對美國對這一地區的控製。因此,如果安全理事會不接受關於託管的這些基本建議,美國將繼續占有這些島嶼,並對它們行使完全的權力。其次,貝爾納斯和莫洛托夫曾對這一問題進行過討論;根據那次討論的情況來看,蘇聯不會對美國的託管協定使用否決權。1946年12月,聯合國大會對幾個非戰略防區的託管協定草案進行了討論。這些協定也同時由外長會議進行了審議。有關這一方麵,貝爾納斯曾向莫洛托夫提出現由美國占領的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處理問題,以及現由俄國占領的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的處理問題。他提醒莫洛托夫,羅斯福曾在雅爾達反覆表示: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隻能通過締結和約來割讓;而把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置於託管之下,卻不會遇到與之相同的法律上的障礙,不需要再通過什麽手續,可在任何時候進行。貝爾納斯曾暗示,如果蘇聯支持美國提出的對這些島嶼進行託管的要求,那末美國在和平會議上也支持蘇聯對那些地區的要求。因此,當安全理事會的蘇聯代表表示同意美國的託管協定時,貝爾納斯並不感到驚奇。486安全理事會審議託管1
為戰略防區,而把另一些島嶼指定為非戰略防區,這樣會造成一種483區別,這種區別將使管理複雜化。這樣的安排,會把領土的一部分置於安全理事會的監管之下,而把領土的另一部分置於託管理事會的監管之下,這會造成很
大的混亂。
盡管協定草案一點也沒有把地區的主權授予管理當局的意思,但是它確實給了美國“對此領土具有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全部權力”(第三條)。這一規定與其他託管協定的類似規定是一致的。而且管理當局的權力受協定的其他條款的限製和支配。例如,第四條規定美國有義務“根據聯合國憲章”行事,特別要履行憲章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各項義務。憲章的這幾條說明了託管製度的目的,並把關心該地區居民的福利與促進其
自治和獨立的責任託付給管理當局。
憲章第八十四條規定,管理當局有“保證託管領土對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盡其本分”之義務。為了達到這些要求,並為了當地防衛與維持秩序的需要,管轄協定第五條授權美國(與以前委任統治時對日本的限製形成鮮明的對照)建立海、陸、空軍事基地,建築防禦工事,使用武裝力量,並利用
該領土內的誌願武裝部隊和設施。
託管協定草案的第六條和第七條,講到應注意居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麵的利益——如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醜)所要求的那樣。在第六條中,美國同意籌建能促進居民自治的政治機構,助長社會進步,並提供充裕的教育設施。那些地區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當地的中央政府相對說來發展得不充分;加之經濟資源貧乏——由於這些原因,美國認為太平洋島嶼最後無法達到獨立。因此,奧斯汀第一次提出的協定草案中沒有提到“最終獨立”的話。下麵將要指出,這一點與憲章的精神不一致,因此後來對協定作了修改。1協定確實保證了託管地區居民的良心和宗教的自由,言論、出版、集會以及遷移的自由。然而,為了保衛美國的基地和軍事設施的安全,所有這些權利,除良心自由以外,都要“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安全”。還有,憲章規定,對居民物質方麵的發展和經濟方麵的保護,通過給予聯合國所有成員國最惠國待遇來484實現。然而,考慮到所牽涉的安全問題,美國的草案建議允許美國對美國公民在託管領土內經營的貿易和商業給予國民待遇,並給予受託國在託管領土內所有航空交通的絕對控製權。管理當局還被授權代表該地磋商任
何必要的商業協定。
上述關於託管領土人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條款,充分補足了日本委任統治時的一些缺陷。當時委任統治條款的第二條第二段要求受委任統治國“盡最大可能促進居民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福利和社會進步”,但是同一條的第一段卻規定日本有權將這些島嶼作為其帝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管理,並在這些島嶼上實施日本的法律,這樣就差不多把第二段的內容抵銷了。而現在,雖然給予當地人民的某些權利須服從美國安全的需要,但在託管協定草案中比在委任統治下大大地強調了居民的權利。而且,根據憲章條款,保障當地人民有向安全理事會提出請願的權利(第十三條)。但是在這裏,美國政府對軍事安全的關心又有所反映:有一條款規定受託國有權將享受請
願權局限於居住在軍事基地禁區的人民。
協定草案的其餘條款大多數是給予美國以各項權利,使其對託管地實行1見下文,原著第487頁。
有效管理。例如,允許管理當局在涉及居民國籍的問題上製定法律,並將國際協定運用於託管地。管理當局還有權根據關稅和行政的需要在太平洋地區
的託管地和美國所管轄的其他領土之間組成聯盟或聯邦。
協定草案中在修訂問題上的規定有特殊的重要性。如上麵所述,美國海軍不願同意對太平洋島嶼實行託管,其理由是,將來協定的更動可能會危及美國的安全利益。憲章規定,戰略防區託管協定的更改,應由安全理事會來決定。隻要美國在安全理事會有否決權,那末,沒有美國的同意,託管協定是不可能更改的。福雷斯特爾爭辯說,不能保證安全理事會章程中關於某些成員國有否決權的規定不會在將未有一天被更改;如果發生這樣的事,安全485理事會就有可能無視美國的意願。因此,為了防止美國所控製的這些島嶼受到外來幹涉而使美國在太平洋地區的安全遭到損害,協定草案中作了補充保證,協定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未經管理當局同意”,該協定的條款不得“更改、修正或宣告終止”。這樣就確保美國對於在太平洋島嶼的統治權方麵將來可能產生的任何變動都享有永久否決權了。這一條款以及關於協定草案的說明的總精神,向安全理事會成員國清楚地表明,美國立場堅定,而
且不可能輕易被說服而讓步。
安全理事會關於美國的協定草案的討論,於1947年3月7日開始,繼續到4月2日才結束。結果表明,其他大國所提出的批評和修正並不多。首先,所有的其他大國都很清楚,如果美國政府想要對太平洋島嶼享有主權,它本來可以堅持要求主權而不搞託管。美國人已完全控製了這一地區,而且他們從日本人手裏奪回這一地區時並沒有得到任何其他大國的幫助。聯合國的其他成員國沒有一個對控製這一地區表示過興趣,也沒有一個成員國反對美國對這一地區的控製。因此,如果安全理事會不接受關於託管的這些基本建議,美國將繼續占有這些島嶼,並對它們行使完全的權力。其次,貝爾納斯和莫洛托夫曾對這一問題進行過討論;根據那次討論的情況來看,蘇聯不會對美國的託管協定使用否決權。1946年12月,聯合國大會對幾個非戰略防區的託管協定草案進行了討論。這些協定也同時由外長會議進行了審議。有關這一方麵,貝爾納斯曾向莫洛托夫提出現由美國占領的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處理問題,以及現由俄國占領的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的處理問題。他提醒莫洛托夫,羅斯福曾在雅爾達反覆表示: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隻能通過締結和約來割讓;而把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置於託管之下,卻不會遇到與之相同的法律上的障礙,不需要再通過什麽手續,可在任何時候進行。貝爾納斯曾暗示,如果蘇聯支持美國提出的對這些島嶼進行託管的要求,那末美國在和平會議上也支持蘇聯對那些地區的要求。因此,當安全理事會的蘇聯代表表示同意美國的託管協定時,貝爾納斯並不感到驚奇。486安全理事會審議託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