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解決南韓土地改革問題的第一步,軍政府在1945年10月5日發布了一項法令,規定地租最高不得超過農作物全年產量的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另外,還考慮了這樣的建議,即允許農民經連續十五年每年交付收穫量的四分之一以後,就可把耕種的土地轉入本人名下所有。1945年12月12日,官方採取了第二個步驟,把日本人占有的土地劃歸美國軍政府掌握。土地的使用由“新朝鮮公司”監督,該公司的前身就是日本人創辦的“東方拓殖公司”。新朝鮮公司被授權把土地租給朝鮮的佃農。然而,在兩年多的時間中,沒有採取其他轉移日本人財產所有權的決定性行動。所以不願意清除這個重大的障礙(日本人的財產),部分地是由於朝鮮臨時立法議院的保守態度。該議院的許多議員是朝鮮的地主或地主集團的代表,他們生怕把原來日本人名下的財產轉歸朝鮮耕種者所有的政策,會危及朝鮮所有的私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該議院對土地改革法令沒有採取贊成的態度。最後,在1948年3月,根據軍政府的命令,成立了一個“全國土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允許將過去日本人在南韓占有的土地以合理的價格售給朝鮮農民。這


    一措施使南韓四分之一的農民獲得了六十八萬六千英畝土地。


    如上麵所指出,北部的蘇聯政權鼓勵並支持北韓農民沒收日本人財產和剝奪朝鮮地主權力的願望。早在1946年3月,在平壤召開了第二次農民聯盟大會。這次大會向道人民委員會提出了一項土地改革法,道人民委員會批準了這項法令。這項法令的目的在於取消地主(不論是日本人或朝鮮人)與1


    佃農的製度,而把土地轉歸實際耕種者所有。土地歸農民私人所有,以區別於集體公有的農場。土地是在沒收後無償地重新分配給耕種者。這樣重新分配的土地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包括日本國家或個人所有以及與日本人勾結的朝鮮人所有的全部土地。第二類,包括朝鮮地主和朝鮮寺院廟宇所占有而超過十二又四分之一英畝的土地。第三類,是長期出租或由別人佃耕的土地,這類土地也在沒收之列。另一方麵,在爭取朝鮮獨立的鬥爭中表現特別積極的人士或對共產黨友好的人士,其土地免予沒收。土地重新分配時劃成1法令全文的日文文本發表於《前衛》(zenei),1946年5月;英文文本發表於《美亞》(amerasia),1947年2月。見麥丘恩:《今日的朝鮮》,第202頁。


    的單位大小,是根據每一農戶的勞動力人數來計算的。按此計劃分得的土地,禁止買賣或出租。此外,新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權經常會受到被人民委員會沒


    收的威脅,這一點強有力地製止了政治上的非法活動。


    這個計劃被迅速地執行。根據人民委員會的報告,執行這個計劃後,北韓農田的一半,即將近二百五十萬英畝,已被分配給七十二萬五千戶農民。即使這些數字可能被誇大了,但是很明顯,確是進行了大規模的重新分配土地的工作,這對激發群眾對新政權的熱忱起著重要的作用。第一年中給北韓農民加上了沉重的負擔,政府除按照農作物收穫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徵收正常的賦稅之外,又以特別捐款或強迫儲蓄的方式徵收額外的款項。可是,在產量低的時期內,這樣的政策是必不可避免的。當農作物總產量接近1947年和1948年的指標時,賦稅似乎減輕了,一般的農民似乎感到生活比在日本


    人統治下好得多了。


    (2)日本人的工業資產


    日本政府和國民在占有並開發大量朝鮮農田的同時,更大量地占有著礦山、森林、電力、交通工具、工業和運輸業。所有的大型企業都排斥朝鮮人的投資,而是依靠日本資本發展起來的。其中有許多企業是政府所有的,例如鐵路和交通。其他企業歸東方拓殖公司所擁有和經營,該公司係政府所辦,其任務是開拓和擴大日本人在朝鮮的工業。當美國占領軍進入南韓時,那裏的企業都處於停頓狀態。隨著占領的繼續下去,許多企業情況變得更糟了,管理它們的日本技術人員也被遣返了。早在1945年9月21日,就已決定在南韓日本人的財產不予賠償。和農地的情況一樣,直到1945年12月才把日本人的財產正式轉歸軍政府管理。新設立的“財產管理人”逐步對這些財產進行控製。在對於最終如何處理這批財產還沒有作出任何決定時,地方上的財產保管人也對這些產業進行一些買賣。軍政府裏有少數人員在出售辦法方麵不合規定、徇私以及非法活動,都使情況變得更加混亂。在占領兩年以後,軍政府終於下令進行一次全麵檢查,這次全麵檢查使財產保管人對於他所掌握的財產的範圍和價值有一份準確的記錄。由於沒有一個朝鮮中央政府,美國軍政府繼續受託管理這批財產,準備以後移交給朝鮮政府,或出售給私人。到1948年2月,李承晚等朝鮮領導人指出,他們認為主要的工業歸


    國家所有較歸個人所有為好。


    在北韓,蘇聯司令官決定了在處理日本人和與日459本人勾結的朝鮮人的農業財產和非農業財產時所應遵循的政策。工業資產、銀行和交通運輸係統都被沒收了,置於人民委員會的支配之下。重要的工業都收歸國有,並依靠蘇聯技術人員的援助盡快地進行修復。同時,和土地改革中的做法一樣,政策明確承認“私人財產和私人企業”的所有權。例如,在1946年10月4日,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發出命令,要人民法院決定私有財產指的是什麽。它下令說,凡屬朝鮮人所擁有的工廠、工業、礦山和商業企業,都不列入國有化計劃之內。銀行奉到指令,要給私人工業和商號以短期貸款。最後一點:地方人民委員會及其他機構不得幹預銀行的業務活動,也不得幹預個人的財產狀況的保密。雖然沒有得到關於北韓尊重私有財產權利究竟到什麽程度的事實報導,但看來很清楚,其主要目標是盡快地恢復基礎工業,而承認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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