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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本人權之重視”。1
1見下文,附錄(五),原著第492頁。
(二)戰犯
同德國的戰犯一樣,日本的戰犯也分為兩大類,審判408也分為兩種。大部分戰犯是違犯了公認的戰爭法規的那些人。這一類日本陸海軍人員由軍事法庭審判,軍事法庭由受害國的代表組成。審判則在戰犯犯罪的國家分別進行。到1947年中期,戰犯嫌疑犯名單上的人數共達二千二百多名,其中有些人已經定罪,因為他們對戰俘和平民犯有暴行及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的罪
行。
第二類戰犯包括那些計劃過或參加過違反國際法或協議的經正式宣戰或不宣而戰的侵略戰爭的人,不論其職位高低。因為對他們的宣判是個國際責任,所以盟軍最高統帥部在1946年1月19日成立了一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這個國際軍事法庭在它的憲章1中明確規定,該法庭有權審判那些在1928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期間犯下了“破壞和平罪……戰爭犯罪〔及〕違反人道罪”的日本領導人物。這個法庭是由在投降書上簽字的那些國家加上印度和菲律賓共和國的成員組成的。雖然這個法庭可以訂出它自己的關於證據的規定,但是它還是採用了最常用的程序以保證審判的公正,例
如必須要經過起訴,被告有權聘請律師,以及允許被告答辯。
法庭收到了對二十八名主要戰犯的控告,他們被控為犯了五十八條罪狀中的一條或幾條。被告中包括這樣一些顯要人物:天皇的戰時總顧問木戶幸一,前任首相東條、小磯和廣田,還有象鬆岡、荒木、板垣、鬆井、土肥原、
橋本這一類極端民族主義者和軍國主義者。起訴的內容包括日本取得大1
東亞霸權的主要步驟的十二個方麵。
到1947年1月24日,起訴結束時,被告中有兩個已死亡,另有一個神經失常。被告一方曾提出一個動議說這次審判是錯誤的,這個動議被法庭駁回了。於是被告一409方在第二年內主要是設法證明日本是為了自衛而被迫行動的。東條作為戰時的首相,在證詞中寫道:“我們這些人當時負著決定我們民族命運的重任,對於我們來說,唯一可走的路是為民族的自存而進行一場戰爭,……這是一場自衛戰爭,絲毫談不上違犯現在公認的國際法。”最後的判決宣布說:所有的被告都有罪,其罪行是參加了一項借發動侵略戰爭來謀取日本統治亞洲的共同計劃。審判的結果是:七名判處死刑,十六名判處無期徒刑,一名判處二十年徒刑,還有一名判處七年徒刑。從法律的角2
1見下文,附錄(十六),原著第536頁。在東京舉行的審判於1946年5月3日開始;在東京的審判進行得比在紐倫堡的審判慢,直到1948年11月12日才宣布了審判和判決的結果。審判的記錄稿有四萬七千四百一十二頁之多。內容包括起訴和答辯兩方麵的記錄和證物兩部分。據作者所知,除了政府的檔案之外,最完整的一套資料存在美國麻薩諸塞州坎布裏奇的哈佛大學法律圖書誼。這套資料也包括那些沒有被用來作為證據的宣誓書和證物。會議記錄沒有以書籍的形式出版過,但有少量的油印本,是在審判時印的。除了具有法律記錄的價值外,這些資料記述了那一段時期的歷史事件,在這一方麵也是有價值的。1被告的全部名單,見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第2卷,第1146頁以下。前首相近衛如當時還活著的話,無疑要受到控告(見上文,原著第327—328頁)。
2判處死刑的有:日本陸軍在滿洲的特務機構首腦土肥原賢二;前首相、帝國總顧問廣田弘毅;關東軍司令、陸軍大臣板垣征四郎;關東軍(原文如此。應為關東軍參謀長。——譯者。)和緬甸部隊司令官木材兵太郎;南京大屠殺時日本在華部隊的司令官鬆井石根;陸軍司令官武藤彰;戰時首相和將軍東條英機。前外務大臣重光葵被判處七年徒刑。?608·
度來看,所有的被告都犯了他們被控告的那些罪行,這是沒有疑問的;但是日本人民是否懂得這一審判的意義,或從中學到新的法律上的方法,這是一個問題。直到被告開始答辯時,人們才普遍地對這一審判發生興趣。許多人
認
為,法庭定這些被告有罪是必然的,可是他們不能理解,
為什麽法庭要花費那麽多時間才得出這一結論。還有一些人說,他們自己幸而沒有處於負責地位,戰敗了的日本領導人,不可能盼望有比一死更好
的命運。
(三)教育
要讓日本人長遠地接受民主的原則,就必須把教育製度進行徹底的改革。日本的教育哲學長期以來一直是以這樣一個概念為基礎的:個人應被訓練起來和組織起來,成為國家有效的工具。整個教育製度的目標在於抑製個
人的主動精神和獨立思考,而培養聽話和絕對服從。
教育的每一個部門都在文部省的嚴格控製之下,文部省通常是由知名的民族主義者掌管的。要排除那些妨礙日本人恢復和加強民主傾向的障礙(這一點波茨坦公告已作了規定),就必須發展一種與投降前的教育製度和教育哲學截然不同的教育製度和哲學。正如前盟軍最高統帥部宣傳和教育局的一位官員所指出的:“對幾乎整個民族重新進行教育,是解決日本文化生存這個基本問題的出路。”1410在投降時,一般的教育都處於停止狀態。在投
1見下文,附錄(五),原著第492頁。
(二)戰犯
同德國的戰犯一樣,日本的戰犯也分為兩大類,審判408也分為兩種。大部分戰犯是違犯了公認的戰爭法規的那些人。這一類日本陸海軍人員由軍事法庭審判,軍事法庭由受害國的代表組成。審判則在戰犯犯罪的國家分別進行。到1947年中期,戰犯嫌疑犯名單上的人數共達二千二百多名,其中有些人已經定罪,因為他們對戰俘和平民犯有暴行及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的罪
行。
第二類戰犯包括那些計劃過或參加過違反國際法或協議的經正式宣戰或不宣而戰的侵略戰爭的人,不論其職位高低。因為對他們的宣判是個國際責任,所以盟軍最高統帥部在1946年1月19日成立了一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這個國際軍事法庭在它的憲章1中明確規定,該法庭有權審判那些在1928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期間犯下了“破壞和平罪……戰爭犯罪〔及〕違反人道罪”的日本領導人物。這個法庭是由在投降書上簽字的那些國家加上印度和菲律賓共和國的成員組成的。雖然這個法庭可以訂出它自己的關於證據的規定,但是它還是採用了最常用的程序以保證審判的公正,例
如必須要經過起訴,被告有權聘請律師,以及允許被告答辯。
法庭收到了對二十八名主要戰犯的控告,他們被控為犯了五十八條罪狀中的一條或幾條。被告中包括這樣一些顯要人物:天皇的戰時總顧問木戶幸一,前任首相東條、小磯和廣田,還有象鬆岡、荒木、板垣、鬆井、土肥原、
橋本這一類極端民族主義者和軍國主義者。起訴的內容包括日本取得大1
東亞霸權的主要步驟的十二個方麵。
到1947年1月24日,起訴結束時,被告中有兩個已死亡,另有一個神經失常。被告一方曾提出一個動議說這次審判是錯誤的,這個動議被法庭駁回了。於是被告一409方在第二年內主要是設法證明日本是為了自衛而被迫行動的。東條作為戰時的首相,在證詞中寫道:“我們這些人當時負著決定我們民族命運的重任,對於我們來說,唯一可走的路是為民族的自存而進行一場戰爭,……這是一場自衛戰爭,絲毫談不上違犯現在公認的國際法。”最後的判決宣布說:所有的被告都有罪,其罪行是參加了一項借發動侵略戰爭來謀取日本統治亞洲的共同計劃。審判的結果是:七名判處死刑,十六名判處無期徒刑,一名判處二十年徒刑,還有一名判處七年徒刑。從法律的角2
1見下文,附錄(十六),原著第536頁。在東京舉行的審判於1946年5月3日開始;在東京的審判進行得比在紐倫堡的審判慢,直到1948年11月12日才宣布了審判和判決的結果。審判的記錄稿有四萬七千四百一十二頁之多。內容包括起訴和答辯兩方麵的記錄和證物兩部分。據作者所知,除了政府的檔案之外,最完整的一套資料存在美國麻薩諸塞州坎布裏奇的哈佛大學法律圖書誼。這套資料也包括那些沒有被用來作為證據的宣誓書和證物。會議記錄沒有以書籍的形式出版過,但有少量的油印本,是在審判時印的。除了具有法律記錄的價值外,這些資料記述了那一段時期的歷史事件,在這一方麵也是有價值的。1被告的全部名單,見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第2卷,第1146頁以下。前首相近衛如當時還活著的話,無疑要受到控告(見上文,原著第327—328頁)。
2判處死刑的有:日本陸軍在滿洲的特務機構首腦土肥原賢二;前首相、帝國總顧問廣田弘毅;關東軍司令、陸軍大臣板垣征四郎;關東軍(原文如此。應為關東軍參謀長。——譯者。)和緬甸部隊司令官木材兵太郎;南京大屠殺時日本在華部隊的司令官鬆井石根;陸軍司令官武藤彰;戰時首相和將軍東條英機。前外務大臣重光葵被判處七年徒刑。?608·
度來看,所有的被告都犯了他們被控告的那些罪行,這是沒有疑問的;但是日本人民是否懂得這一審判的意義,或從中學到新的法律上的方法,這是一個問題。直到被告開始答辯時,人們才普遍地對這一審判發生興趣。許多人
認
為,法庭定這些被告有罪是必然的,可是他們不能理解,
為什麽法庭要花費那麽多時間才得出這一結論。還有一些人說,他們自己幸而沒有處於負責地位,戰敗了的日本領導人,不可能盼望有比一死更好
的命運。
(三)教育
要讓日本人長遠地接受民主的原則,就必須把教育製度進行徹底的改革。日本的教育哲學長期以來一直是以這樣一個概念為基礎的:個人應被訓練起來和組織起來,成為國家有效的工具。整個教育製度的目標在於抑製個
人的主動精神和獨立思考,而培養聽話和絕對服從。
教育的每一個部門都在文部省的嚴格控製之下,文部省通常是由知名的民族主義者掌管的。要排除那些妨礙日本人恢復和加強民主傾向的障礙(這一點波茨坦公告已作了規定),就必須發展一種與投降前的教育製度和教育哲學截然不同的教育製度和哲學。正如前盟軍最高統帥部宣傳和教育局的一位官員所指出的:“對幾乎整個民族重新進行教育,是解決日本文化生存這個基本問題的出路。”1410在投降時,一般的教育都處於停止狀態。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