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頭,勞工新取得的地位正受到威脅。


    (四)賠償


    日本投降後盟國麵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賠償問題。在日本投降時,賠償不但被看作是恢復受戰爭蹂躪的盟國經濟的重要辦法,而且也被看作是一種懲罰日本侵略行為並防止它將來重新武裝的重要方法。11945年7月在波茨坦決定,對日本戰後工業,應使之能“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及可以償付實物賠償”。美國戰後初期政策聲明,更深入地探討了賠償問題。它提出兩種移交辦法,也就401是移交日本在國外的財產和“移交那些對日本的和平經濟和對占領軍的供應並非必需的物資或現有的基本設備和設施”。1為了便於解決賠償問題,美國政府派了一個以埃德溫?w?波利為領導的賠償工作團前往日本。賠償工作團是依據下述兩個設想進行工作的,即賠償應有利於減少日本的作戰潛力;估定賠償的多寡應根據償付能力,而不是根據戰爭的損失。因此,波利建議拆遷所有軍事工業的設備,如陸海軍兵工廠、航空工業以及鋁、鎂和合成石油工廠。建議大幅度縮減鐵和鋼、工具機、造船以及戰略物資工業。


    2


    由於遠東委員會也關心賠償問題,所以波利的報告也送給遠東委員會審議。遠東委員會麵臨著幾個基本問題。首先,必須決定用什麽辦法來確定哪些物資可以用來賠償。對於這個問題的審議結果是遠東委員會的一項決策,認為1930—1934年期間的工業平均產量應被看作是確定日本和平需要的基礎。超過這一產量的工業設備,大致應該用作賠償。但是事實上,遠東委員3


    會發現,關於用1930—1934年的“工業水平”這一公式來確定可以拆遷的設備的總額,不可能取得一致的意見。最後,還有分享賠償物資的百分比問題,


    也即各國在賠償的總額中應得多少百分比的問題。


    同時,盟軍最高統帥部對於哪些具體的工廠應被指定用作賠償這一點,未作指示。因為廠主想到他們的工廠有可能在以後被當作賠償物資,所以不肯投資或修理,普遍的傾向是聽任工廠癱瘓。當時遠東委員會在應該用來賠償的總額方麵沒有能夠取得一致意見,於是美國政府想出了一個部分打開僵局的辦法。他們提出了一係列建議,以便確定以1930—1934年的工業水平為基礎哪些工業設備超過了日本的和平需要。根據這一“暫行拆遷賠償方案”,建議由盟軍最高統帥部指定某些設施“可作為賠償物資索取”。隻要這項政策並不要求盟軍最高統402帥部具體指定拆遷的設備,就有可能取得遠東委員會的同意,即使各盟國要求賠償的總數還未確定。因此,在1946年下半年,遠東委員會通過了八項有關暫行拆遷賠償的政策性文件。當時工業部門分為陸海軍兵工廠、航空工業、輕金屬、工具機、硫酸、造船、滾珠軸承和滾柱軸承、鐵和鋼、熱電、純鹼、私營軍火工廠、合成石油和合成橡膠、軋鋼以及


    1見遠東委員會:《活動》,第56—67頁(附錄5)。


    1見下文,附錄(十),第四部分,第四節(2),原著第505頁。


    2見埃德溫?w·波利:《關於日本賠償問題給美國總統的報告,1945年11月至1946年4月》,(edwlnw.pauley:


    reportonjapanesereparationtionstothe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november1945toapril1946),國務院出版物第3174號(華盛頓,1946年,濁印稿)。


    3見上文,原著第389—390頁。


    電爐煉鋼。遠東委員會遵照波利的建議行事,即所有主要的軍事設施,諸如1


    兵工廠、航空工業、所有輕金屬以及合成橡膠和合成石油工業設備,都應用於賠償。在重工業方麵,如造船工業和化學工業,遠東委員會建議拆遷其生


    產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暫行拆遷賠償:工業生產能力


    蘇聯堅持,在從日本奪回的領土(例如滿洲)上繳獲的日本財產,應看作“戰利品”,在核算個別國家應得的賠償物資時,不應計算在內。因此,關於解決各國分享賠償403物資的百分比問題上,進展就慢了。出席遠東委員會的其他國家的代表對這種解釋不能同意。他們爭辯說,中國首先有權要求得到日本在滿洲的財產,已被蘇聯政府拆遷的任何工業設備都必須從其賠償要求中扣除。關於應該如何分配賠償份額問題,評審了幾個月而沒有效果,於是美國政府決定給盟軍最高統帥部發出一項有關拆遷賠償的暫行指令,以便能有一些物資運到那些已經打算進行戰後恢復工作的地區。1這項指令於1947年4月發出,授權盟軍最高統帥部將遠東委員會早先在其暫行拆遷賠償決議中規定的剩餘工業設備的百分之三十進行拆遷,以供賠償。這些暫行拆遷的賠償物資應分配給遭受日本占領而受害最深的那些國家。中國應得百分之十五,菲律賓共和國應得百分之五,聯合王國應為緬甸、馬來亞、香港和


    北婆羅洲得百分之五,荷蘭應為荷屬東印度群島得百分之五。2


    1947年5月8日,遠東委員會又就幾項廣泛的原則達成了一致意見,這些原則是執行一項稱為“分配賠償份額”的政策時必須遵守的。遠東委員會決定,確定賠償份額的多寡,應依據一個廣泛的政治基礎,必須考慮到每個特定國家所遭受的破壞程度,同時也必須考慮到那個國家對戰勝日本這一事業所作的貢獻如何。由於這項政策規定,這些總原則“無損於各國政府對於日本在海外資產問題的意見”,1因而關於每個國家應得多少賠償的問題,遠東委員會還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並且,戰利品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最後,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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