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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量。
2《總結》,弟9期,1946年6月,第27—28頁。
1《重定政治方向》,第1卷,第147頁。
(二)對新憲法草案的正式審議
鑑於麥克阿瑟將軍和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對起草新憲法所表現出來的積極的關心,鑑於吉田內閣已經批準新憲法,十分清楚,日本國會不必作許1
多較大的修改就會批準這部憲法的。甚至在草案正式提交給國會之前,公開的反對就已經有所收斂。原來主張推遲對草案採取立法行動的社會民主黨人收回了自己的反對意見,並決定把精力集中在某些具體的修正案上。共產黨是唯一仍主張推遲通過並主張大刀闊斧地修改(如確立廢除天皇製的條文)
的團體。
與此同時,遠東委員會繼續研究了憲法草案。由於日本的事態迅速發展,遠東委員會的許多成員認為盟軍最高統帥部是在特意鼓勵國會盡快通過這部憲法,使得349以後遠東委員會無計可施。因而,遠東委員會集中悄力防止1
在日本出現草率行事的情況。1946年5月13日,遠東委員會批準了一項關於指導通過憲法的辦法的準則的政策決議。遠東委員會擔心,如果倉卒地通2
過憲法,具有民族主義情緒的日本人今後會說這部憲法是無效的,因為是強迫通過的。遠東委員會決定給予足夠的時間和機會來充分討論和考慮新憲法,並把這一決定當作一個政策問題,因而對盟軍最高統帥部具有約束力。遠東委員會還建議,新憲法應與舊憲法有法律上的連貫性,新憲法應在能表達日本人民自由意誌的情況下通過。麥克阿瑟在1946年6月21日(即國會召開第九十次會議的第二天)發表的公開聲明中,引用了這些準則,隻字未提遠東委員會;麥克阿瑟說,這些準則已被認真執行。他注意到了天皇要求修改舊憲法是與新憲法應是舊憲法的繼續這一法律上的要求相一致的。他爭辯說,4月份的大選是在憲法草案公布後舉行的,所以當選的人就有責任按照憲法行事。最後他堅持說,考慮修改憲法是過去八個月來政治上的頭等大事。3然而遠東委員會的許多成員都認為他們的政策隻是部分地得到了貫徹。
正式考慮新憲法草案是在1946年6月25日吉田首相把它提交給眾議院時開始的。從6月30日到7月9日的十天中,他和國務大臣金森德次郎回答眾議院特別委員會提出的問題。這些問題集中在新的主權範圍和天皇的地位這兩點上。同時,1946年7月2日,遠東委員會同意了指導新憲法的基本原則。其中許多原則在草案中都已寫清楚了,例如改革天皇製度,在成年人普1
選的基礎上產生代議製政府,立法機關擁有全部立法權,皇室財產國有化,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等。2遠東委員會決議中850兩個具體問題尚未被採納。這兩個問題是:內閣的過半數閣員必須是國會議員,內閣的所有閣員必須是1見上文,原著第329—331頁。
1沒有跡象表明遠東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包括美國代表團在內)知道有1946年2月1日惠特尼的備忘錄。2見下文,附錄(十七),原著第540頁。
3全文見《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660頁。
1見下文,附錄(十九),原著第543頁。
2在憲法草案中有著那麽多遠東委員會所支持的原則,決不僅僅是一種偶然現象。正如其他許多為投降後的日本所製定的政策一樣,一個有關憲法改革的文件早已被華盛頓的國務院一陸軍部一海軍部協調委員會批準了。而且,因為國務院—陸軍部一海軍部協調委員會所批準的所有決議的文本都轉交給盟軍最高統帥部參閱,所以當盟軍最高統帥部著手修改憲法時,它對華盛頓的政策是熟悉的。這同一個文件後來被作為美國觀點的聲明提交給遠東委員會,成了遠東委員會1946年7月2日的決議的根據。
文職官員。遠東委員會的一些成員感到必須製訂更為明確的條款,以滿足他們的另一要求,就是參議院應從屬於眾議院。遠東委員會認為這些要求對於確保日本的內閣責任製很重要,所以,即使這樣做可能要求盟軍最高統帥部直接幹涉國會的審議活動,遠東委員會還是繼續堅持新憲法草案應包括所有這些基本原則。第一條建議,即內閣過半數閣員應是國會議員,於8月列入了憲法草案修正案。而且,參議院議員醞釀憲法草案時,又作了進一步的修
改,規定內閣全體閣員都應是文職官員,眾議院應高於參議院。
參議院的各項修正案都在1946年10月7日得到了批準,但遠東委員會還沒有採取最後行動。委員會中的美國代表團感到自己處境困難。美國必須避免對作為一個整體的遠東委員會所擬定的憲法直接表決,因為投反對票會使盟軍最高統帥部和日本政府都處於窘境。另一方麵,每當美國代表團表示不願意討論憲法草案的細目或者在開會時流露出沒有必要正式批準時,遠東委員會的許多成員就催著採取正式行動,並責備美國阻撓遠東委員會行使其正當職權。大選早已在1946年4月份舉行,這一事實也再三遭到批評。事實上,憲法由國會批準,是否確實做到了“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誌”(如波茨坦公告所要求的那樣),對於這一點,人們認為是有疑問的。1946年10月17日遠東委員會通過一項叫做“日本新憲法檢查條例”的政策決議,才打開了僵局。這個決議調和了下述兩種相反的觀點:盟軍最高統帥部認為已經給予充分時間來醞釀憲法,而反對的意見則認為行動太倉促了。具體說來,這一決議規定國會根據施行新憲法的實際經驗對它作進一步的修改。修改憲法定於憲法實施後第二年進行。最後,這個決議聲明,遠東委員會保留這項權利:它可以要求舉行公民投票或通過其他適當程351序來弄清日本人對於新憲法的意見。盟軍最高統帥部對這項政策毫無熱情;它特別害怕這項政策1
2《總結》,弟9期,1946年6月,第27—28頁。
1《重定政治方向》,第1卷,第147頁。
(二)對新憲法草案的正式審議
鑑於麥克阿瑟將軍和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對起草新憲法所表現出來的積極的關心,鑑於吉田內閣已經批準新憲法,十分清楚,日本國會不必作許1
多較大的修改就會批準這部憲法的。甚至在草案正式提交給國會之前,公開的反對就已經有所收斂。原來主張推遲對草案採取立法行動的社會民主黨人收回了自己的反對意見,並決定把精力集中在某些具體的修正案上。共產黨是唯一仍主張推遲通過並主張大刀闊斧地修改(如確立廢除天皇製的條文)
的團體。
與此同時,遠東委員會繼續研究了憲法草案。由於日本的事態迅速發展,遠東委員會的許多成員認為盟軍最高統帥部是在特意鼓勵國會盡快通過這部憲法,使得349以後遠東委員會無計可施。因而,遠東委員會集中悄力防止1
在日本出現草率行事的情況。1946年5月13日,遠東委員會批準了一項關於指導通過憲法的辦法的準則的政策決議。遠東委員會擔心,如果倉卒地通2
過憲法,具有民族主義情緒的日本人今後會說這部憲法是無效的,因為是強迫通過的。遠東委員會決定給予足夠的時間和機會來充分討論和考慮新憲法,並把這一決定當作一個政策問題,因而對盟軍最高統帥部具有約束力。遠東委員會還建議,新憲法應與舊憲法有法律上的連貫性,新憲法應在能表達日本人民自由意誌的情況下通過。麥克阿瑟在1946年6月21日(即國會召開第九十次會議的第二天)發表的公開聲明中,引用了這些準則,隻字未提遠東委員會;麥克阿瑟說,這些準則已被認真執行。他注意到了天皇要求修改舊憲法是與新憲法應是舊憲法的繼續這一法律上的要求相一致的。他爭辯說,4月份的大選是在憲法草案公布後舉行的,所以當選的人就有責任按照憲法行事。最後他堅持說,考慮修改憲法是過去八個月來政治上的頭等大事。3然而遠東委員會的許多成員都認為他們的政策隻是部分地得到了貫徹。
正式考慮新憲法草案是在1946年6月25日吉田首相把它提交給眾議院時開始的。從6月30日到7月9日的十天中,他和國務大臣金森德次郎回答眾議院特別委員會提出的問題。這些問題集中在新的主權範圍和天皇的地位這兩點上。同時,1946年7月2日,遠東委員會同意了指導新憲法的基本原則。其中許多原則在草案中都已寫清楚了,例如改革天皇製度,在成年人普1
選的基礎上產生代議製政府,立法機關擁有全部立法權,皇室財產國有化,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等。2遠東委員會決議中850兩個具體問題尚未被採納。這兩個問題是:內閣的過半數閣員必須是國會議員,內閣的所有閣員必須是1見上文,原著第329—331頁。
1沒有跡象表明遠東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包括美國代表團在內)知道有1946年2月1日惠特尼的備忘錄。2見下文,附錄(十七),原著第540頁。
3全文見《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660頁。
1見下文,附錄(十九),原著第543頁。
2在憲法草案中有著那麽多遠東委員會所支持的原則,決不僅僅是一種偶然現象。正如其他許多為投降後的日本所製定的政策一樣,一個有關憲法改革的文件早已被華盛頓的國務院一陸軍部一海軍部協調委員會批準了。而且,因為國務院—陸軍部一海軍部協調委員會所批準的所有決議的文本都轉交給盟軍最高統帥部參閱,所以當盟軍最高統帥部著手修改憲法時,它對華盛頓的政策是熟悉的。這同一個文件後來被作為美國觀點的聲明提交給遠東委員會,成了遠東委員會1946年7月2日的決議的根據。
文職官員。遠東委員會的一些成員感到必須製訂更為明確的條款,以滿足他們的另一要求,就是參議院應從屬於眾議院。遠東委員會認為這些要求對於確保日本的內閣責任製很重要,所以,即使這樣做可能要求盟軍最高統帥部直接幹涉國會的審議活動,遠東委員會還是繼續堅持新憲法草案應包括所有這些基本原則。第一條建議,即內閣過半數閣員應是國會議員,於8月列入了憲法草案修正案。而且,參議院議員醞釀憲法草案時,又作了進一步的修
改,規定內閣全體閣員都應是文職官員,眾議院應高於參議院。
參議院的各項修正案都在1946年10月7日得到了批準,但遠東委員會還沒有採取最後行動。委員會中的美國代表團感到自己處境困難。美國必須避免對作為一個整體的遠東委員會所擬定的憲法直接表決,因為投反對票會使盟軍最高統帥部和日本政府都處於窘境。另一方麵,每當美國代表團表示不願意討論憲法草案的細目或者在開會時流露出沒有必要正式批準時,遠東委員會的許多成員就催著採取正式行動,並責備美國阻撓遠東委員會行使其正當職權。大選早已在1946年4月份舉行,這一事實也再三遭到批評。事實上,憲法由國會批準,是否確實做到了“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誌”(如波茨坦公告所要求的那樣),對於這一點,人們認為是有疑問的。1946年10月17日遠東委員會通過一項叫做“日本新憲法檢查條例”的政策決議,才打開了僵局。這個決議調和了下述兩種相反的觀點:盟軍最高統帥部認為已經給予充分時間來醞釀憲法,而反對的意見則認為行動太倉促了。具體說來,這一決議規定國會根據施行新憲法的實際經驗對它作進一步的修改。修改憲法定於憲法實施後第二年進行。最後,這個決議聲明,遠東委員會保留這項權利:它可以要求舉行公民投票或通過其他適當程351序來弄清日本人對於新憲法的意見。盟軍最高統帥部對這項政策毫無熱情;它特別害怕這項政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