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頁
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2機構的協助下處理區域性和地方性的事務。……
印度尼西亞將完全成為王國的一個成員——這個王國是由各參加地區所組成的一個聯邦。將召開一次圓桌會議,來建議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但任何決定將由王國立憲當局作出。荷蘭的這項聲明遠不能滿足印度尼西亞共1
和派人士的願望。這項聲明雖然承認民族主義分子的自治願望,但是它企圖使東印度群島仍作為荷蘭王國的一個組成部分,並且重申荷蘭對東印度群島擁有主權。顯然,荷蘭人認為,在他們確認印度尼西亞人有能力治理他們自己的國家之前,荷蘭有責任繼續實行統治。結果,在克旱斯蒂森將軍主持下的商談終於流產。11月17日舉行的會議,沒有取得任何進展。會議推遲到22日。但是那一天,共和政府拒絕恢復談判,其理由是:由於荷蘭人的挑釁態度,巴達維亞已處於很混亂的狀態,以致無法進行這項談判。12且初,共和政府遷到英國勢力範圍之外的爪哇中部的日惹。盡管遭到這一挫折,而且英國軍隊也繼續不斷地受到襲擊,但是英國司令部還是盡可能同共和國保持著良好關係,甚至為共和國官員在日惹和巴達維亞之間的來往提供飛機。
鑑於政治會談己告失敗,範穆克於1945年12月前往荷蘭;到1946年1月28日他返回時,形勢已有所好轉。最嚴重的恐怖分子暴力活動已告停止,而在歐洲,在荷蘭開始執政的工黨政府正受到壓力作出讓步。12月19日,華盛頓的美國國務院對東印度群島的局勢表示關切,並極力要求和平解決。在澳大利亞,有許多人抱有親共和派的情緒。同月底,英國政府麵臨著在印度掀起的一個運動,反對印度軍隊的士兵被雇用去參加印度人認為是對亞洲國家的民族主義運動的鎮壓,因而同荷蘭政府的代表在英國進行磋商。會談結果,英國當局承擔進一步努力營救俘虜和被拘留者,並為荷蘭人和印度尼西亞人之間進行談判創造條件,而荷蘭人則同意奉行一項促進他們和印度尼西亞民族主義者相互諒解的政策。荷蘭政府已決定要更換一些在東印度群島服役的軍官。1946249年1月28日,英方宣布由蒙塔古?斯托普福德將軍接替克裏斯蒂森將軍。倫敦還決定由克拉克-克爾爵士(後稱英弗查佩爾勳爵)
赴印尼促進談判。
1《泰晤士報》,1945年11月7月。
同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也就印尼問題展開了辯論。共和國領導人除了向印度和錫蘭呼籲支持外,還請求史達林進行調解。1l946年2月7日,烏克蘭代表團團長提議派遣聯合國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對當地局勢進行調查,並重建和平秩序。在辯論中,英國受到的抨擊不亞於荷蘭。據稱,英國軍隊被用於鎮壓民族運動,並且還被指控在這一鎮壓活動中正在使用日本軍隊。貝文在答覆中堅稱,英國軍隊僅僅對無故受到的攻擊採取自衛行動。荷蘭代表範克萊芬斯為荷蘭在印尼的行為作了辯護,並認為英國軍隊的行動過分克製了。2月9日,辯論繼續進行,當時烏克蘭代表再一次譴責使用日本軍從,而貝文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內政問題,因而是在聯合國的職責範圍之外的。2月10日,維辛斯基代表蘇聯參加討論,支持烏克蘭代表。但經過2月11日、12日和13日的進一步辯論,烏克蘭的動議沒有得到足夠的票數,因此未獲通過。埃及代表提出了另一項動議,聲明英國軍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用於
對付印尼的民族運動,但這一動議同樣未獲通過。
根據印尼問題的國際利害關係,1946年2月10日荷蘭政府發表了一項新的政策聲明。那天,範穆克和沙裏爾通過克拉克-克爾的調解,在巴達維亞會晤。荷蘭的聲明如下:荷蘭政府……打算通過與從多方麵選出的有權威性的印度尼西亞代表商談以後,在民主夥伴關係的基礎上為王國和印度尼西亞擬定一個機構。這一機構將在一定時期內有效。在這特定的時期內,相信將能創造條件,使自由作出決定成為可能。過了那段時期,雙方將各自決定是否需要繼續他仍當時建立在完全和自願的夥伴關係基礎250上的關係。討論
將根據下列要點進行:
(1)將成立一個“印度尼西亞聯邦”,作為王國的一個成員,由擁有不
同程度的自治權的地區所組成。
(2)一切出生在印度尼西亞的人,將給予印度尼西亞公民權。荷蘭和印
度尼西亞公民有權在王國的任何地區行使公民權。
(3)印度尼西亞聯邦的內政將由聯邦自己的機構獨立處理。從整個聯邦來說,打算成立一個由印度尼西亞成員占相當大的多數的民主代表機構,而且還打算成立一個在政治上與代表機構相協調的內閣,並由女王的一個代表擔任政府行政機構的首腦。為了能履行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王國所應承擔的義務,女王代表在對王國政府負責的情況下,將擁有某些特殊的權力,以保證基本權利,保證有效的行政和健全的財政管理。這些特殊權力隻有當那些權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時才能行使。對整個王國行使職能的中央機構,將由王國各組成部分的代表組成。還考慮成立一個由王國各組成部分的部長組成的聯邦內閣,並訂立須得到王國各組成部分的議會同意的聯邦法律。該憲法生效後,荷蘭政府將促使印度尼西亞聯邦早日成為聯合國的一員。這些提1議隻字不提共和國,而且仍然保留女王代表的權力,印度尼西亞要獲得完全獨立的時間該有多長,又沒有肯定。所有這些引起了印尼人思想上的疑慮。共和派許多人士不相信荷蘭人的表白真有誠意促使印尼自治。特別是有勢力的馬斯友美(穆斯林)黨反對這些建議,並要求印尼立即獲得完全的獨立。然而,沙裏爾勸總統和印尼全國中央委員會說,至少應該採納這些建議作為進一步磋商的起點。當他訪問日惹後於1946年3月4日返回巴達維亞時,他1《紐約時報》,1946年11月12日。
印度尼西亞將完全成為王國的一個成員——這個王國是由各參加地區所組成的一個聯邦。將召開一次圓桌會議,來建議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但任何決定將由王國立憲當局作出。荷蘭的這項聲明遠不能滿足印度尼西亞共1
和派人士的願望。這項聲明雖然承認民族主義分子的自治願望,但是它企圖使東印度群島仍作為荷蘭王國的一個組成部分,並且重申荷蘭對東印度群島擁有主權。顯然,荷蘭人認為,在他們確認印度尼西亞人有能力治理他們自己的國家之前,荷蘭有責任繼續實行統治。結果,在克旱斯蒂森將軍主持下的商談終於流產。11月17日舉行的會議,沒有取得任何進展。會議推遲到22日。但是那一天,共和政府拒絕恢復談判,其理由是:由於荷蘭人的挑釁態度,巴達維亞已處於很混亂的狀態,以致無法進行這項談判。12且初,共和政府遷到英國勢力範圍之外的爪哇中部的日惹。盡管遭到這一挫折,而且英國軍隊也繼續不斷地受到襲擊,但是英國司令部還是盡可能同共和國保持著良好關係,甚至為共和國官員在日惹和巴達維亞之間的來往提供飛機。
鑑於政治會談己告失敗,範穆克於1945年12月前往荷蘭;到1946年1月28日他返回時,形勢已有所好轉。最嚴重的恐怖分子暴力活動已告停止,而在歐洲,在荷蘭開始執政的工黨政府正受到壓力作出讓步。12月19日,華盛頓的美國國務院對東印度群島的局勢表示關切,並極力要求和平解決。在澳大利亞,有許多人抱有親共和派的情緒。同月底,英國政府麵臨著在印度掀起的一個運動,反對印度軍隊的士兵被雇用去參加印度人認為是對亞洲國家的民族主義運動的鎮壓,因而同荷蘭政府的代表在英國進行磋商。會談結果,英國當局承擔進一步努力營救俘虜和被拘留者,並為荷蘭人和印度尼西亞人之間進行談判創造條件,而荷蘭人則同意奉行一項促進他們和印度尼西亞民族主義者相互諒解的政策。荷蘭政府已決定要更換一些在東印度群島服役的軍官。1946249年1月28日,英方宣布由蒙塔古?斯托普福德將軍接替克裏斯蒂森將軍。倫敦還決定由克拉克-克爾爵士(後稱英弗查佩爾勳爵)
赴印尼促進談判。
1《泰晤士報》,1945年11月7月。
同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也就印尼問題展開了辯論。共和國領導人除了向印度和錫蘭呼籲支持外,還請求史達林進行調解。1l946年2月7日,烏克蘭代表團團長提議派遣聯合國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對當地局勢進行調查,並重建和平秩序。在辯論中,英國受到的抨擊不亞於荷蘭。據稱,英國軍隊被用於鎮壓民族運動,並且還被指控在這一鎮壓活動中正在使用日本軍隊。貝文在答覆中堅稱,英國軍隊僅僅對無故受到的攻擊採取自衛行動。荷蘭代表範克萊芬斯為荷蘭在印尼的行為作了辯護,並認為英國軍隊的行動過分克製了。2月9日,辯論繼續進行,當時烏克蘭代表再一次譴責使用日本軍從,而貝文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內政問題,因而是在聯合國的職責範圍之外的。2月10日,維辛斯基代表蘇聯參加討論,支持烏克蘭代表。但經過2月11日、12日和13日的進一步辯論,烏克蘭的動議沒有得到足夠的票數,因此未獲通過。埃及代表提出了另一項動議,聲明英國軍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用於
對付印尼的民族運動,但這一動議同樣未獲通過。
根據印尼問題的國際利害關係,1946年2月10日荷蘭政府發表了一項新的政策聲明。那天,範穆克和沙裏爾通過克拉克-克爾的調解,在巴達維亞會晤。荷蘭的聲明如下:荷蘭政府……打算通過與從多方麵選出的有權威性的印度尼西亞代表商談以後,在民主夥伴關係的基礎上為王國和印度尼西亞擬定一個機構。這一機構將在一定時期內有效。在這特定的時期內,相信將能創造條件,使自由作出決定成為可能。過了那段時期,雙方將各自決定是否需要繼續他仍當時建立在完全和自願的夥伴關係基礎250上的關係。討論
將根據下列要點進行:
(1)將成立一個“印度尼西亞聯邦”,作為王國的一個成員,由擁有不
同程度的自治權的地區所組成。
(2)一切出生在印度尼西亞的人,將給予印度尼西亞公民權。荷蘭和印
度尼西亞公民有權在王國的任何地區行使公民權。
(3)印度尼西亞聯邦的內政將由聯邦自己的機構獨立處理。從整個聯邦來說,打算成立一個由印度尼西亞成員占相當大的多數的民主代表機構,而且還打算成立一個在政治上與代表機構相協調的內閣,並由女王的一個代表擔任政府行政機構的首腦。為了能履行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王國所應承擔的義務,女王代表在對王國政府負責的情況下,將擁有某些特殊的權力,以保證基本權利,保證有效的行政和健全的財政管理。這些特殊權力隻有當那些權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時才能行使。對整個王國行使職能的中央機構,將由王國各組成部分的代表組成。還考慮成立一個由王國各組成部分的部長組成的聯邦內閣,並訂立須得到王國各組成部分的議會同意的聯邦法律。該憲法生效後,荷蘭政府將促使印度尼西亞聯邦早日成為聯合國的一員。這些提1議隻字不提共和國,而且仍然保留女王代表的權力,印度尼西亞要獲得完全獨立的時間該有多長,又沒有肯定。所有這些引起了印尼人思想上的疑慮。共和派許多人士不相信荷蘭人的表白真有誠意促使印尼自治。特別是有勢力的馬斯友美(穆斯林)黨反對這些建議,並要求印尼立即獲得完全的獨立。然而,沙裏爾勸總統和印尼全國中央委員會說,至少應該採納這些建議作為進一步磋商的起點。當他訪問日惹後於1946年3月4日返回巴達維亞時,他1《紐約時報》,194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