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方麵的政治總顧問的角色。


    特別專員通過地區會議來行使職責。1946年4月召開了一次糧食會議,以後,由各領地一起先隻有英屬領地,但後來也包括非英屬領地——的代表每月開一次會,為提高生產和控製消費製訂措施。1946年5月召開了一次營養會議,研究改進次大陸人民的飲食問題,特別是鼓勵以代用品代替大米。為了加速恢復正常的經濟生活,特別專員還負責分配用煤,並採取措施保證


    節約使用各種運輸工具。


    這樣,在東南亞各國政治形勢日趨緊張的情況下,通過英國特別專員的媒介,採取國際合作,為緩和糧食短缺的嚴重形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1946年東南亞通過官方渠道出口的大米總量不到一百二十萬噸,而戰前,每年平均輸出是六百萬噸,這一事實表明了這項任務的艱巨,並迫切需要恢復


    某種程度的政治穩定,以便為全麵恢復生產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二節暹羅1


    1945年8月16日,曼穀廣播電台以國王的名義宣布:撤銷暹羅於1942年1月對英國和美國的宣戰;2並表示暹羅希望恢復它與聯合國家在1941年12月8日以前的友好關係;同時,暹羅保證交還日本移交給它的馬來亞的吉蘭丹、吉打、丁加奴、玻璃市,和緬甸的兩個撣邦即孟板和景棟。8月18日公布了國民大會一致通過的一項決議,批準了上述聲明,同時進一步聲明暹羅將恢復它一貫奉行的中立政策。三天之後,即8月22日,倫敦方麵宣布:在曼穀的瑞士領事館早在8月17日就曾電告英國外交部,通知他們暹羅當局正在安排立即釋放盟國平民,其中包括一百七十名曾被關在城內拘留營的英國僑民;但是暹羅當局建議這些人暫時住在拘留營裏,以避免他226們同那


    些仍然呆在原地的武裝的日本軍隊之間可能發生意外事件。


    9月初,一個暹羅代表團訪問了設在康提的東南亞司令部,司令部向他們提出了實行軍事占領和政治解決辦法的兩份建議。暹羅人願意接受前者,但是拒絕後者。東南亞司令部的美國軍官們支持並鼓勵暹羅人拒絕後一建議;他們發回華盛頓的報告還引起了國務院的幹涉。結果,關於政治解決的1


    條款留待以後討論,而軍事占領則立即實行。一旅英國和印度軍隊於9月7


    日至13日間從緬甸空運到了暹羅。


    在暹羅,占領軍的任務就象在東南亞的其他地區一樣,主要是負責看管日本的投降人員以及解救盟國方麵被拘禁的乎民和戰俘。在後一項任務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處理由於緬暹鐵路悲劇所造成的後果。在建築這條鐵路的過程中,有一萬二千餘名各種周籍的戰俘,連同從東南亞各國強行徵召來的數目不詳的民夫一起,喪失了生命。據估計,這些民夫的總數在二十五萬人以


    上,其中查明下落的大約隻有三萬人。


    然而,比起在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亞的類似的部隊來,這支占領軍的任務算是輕的,因為它是在一個國內政治形勢相對穩定的國家裏執行任務。由於這個緣故,駐暹盟軍絲毫沒有捲入當地的政治糾紛。在康提開始的、而在1945年11月東南亞司令部遷到新加坡後繼續進行的談判,隻涉及暹羅和英


    聯邦之間的媾和問題,而沒有涉及暹羅的國內政治問題。


    英國備界普遍認為,當初暹羅政府是在幾乎沒有選擇餘地的情況下宣戰的。當時盟國甚至連它們自己在東南亞的領地都無法扞衛,更談不上保衛暹羅了。而暹羅人又顯然沒有能力抵禦日本人的進攻。再者,不但親日首相披波?頌堪元帥已於1944年7月被趕下了台,而且在戰爭的最後階段,東南亞司令部已同暹羅政府的高級人物——如攝政乃比裏?帕依榮——建文了聯繫,從而227組成了一個暹羅抵抗運動。由於日本出乎意料的突然投降,自由泰人——人們這樣稱呼抵抗運動的成員——的武裝活動已無必要,但它的


    精神卻是存在的。


    不過,暹羅是宣過戰的,這是個事實,而且它對於當初犧牲緬甸、馬來亞和印度支那的利益而從日本人手裏接受新的領土一事,絲毫也沒有反對過。至千它的和談建議,那是在日本人已經顯然就要失敗的時候才向盟國提1見上文,原著第50頁關於“暹羅”這一名稱的用法的注釋。


    2見上文,原著第52頁。


    1《芝加哥論壇報》,1916年3月25日。


    出來的。


    這幾方麵的權衡結果,反映在1946年1月1日在新加坡政府大廈簽訂的媾和條款裏。因而這些條款並不過分苛刻,但又確實是某種懲罰,雖然暹羅被迫提供的賠款是以無償提供大米的形式支付的(受惠國中不包括英國自己)。這個條約規定:暹羅歸還從緬甸和馬來亞併吞來的領土,並賠償由於暹羅的古領所造成的損失;歸還英國的財產,包括柚木林和錫礦的股權以及開採權,並賠償所蒙受的損失或破壞:恢復英國的銀行和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支付尚未付清的年金和貸款利息,並追加拖欠期間的利息;談判新的商務和航運條約,以及同英國和印度之間的新的領事協定;恢復同鄰近的英屬領地之間的貿易。除了這些相當於恢復“戰前狀態”的條款之外,暹羅還保證在聯合國通過的可能與暹羅有關的一切國際安全措施中給予合作,特別是在那些可能同馬來亞、緬甸、印度、印度支那和印度洋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區有關的措施中給予合作(第六條)。暹羅還保證未經英國政府事先同意不得開鑿穿過克拉地峽的運河(第八條)。此外,暹羅還保證:禁止在1947年9月1日以前出口大米、錫、橡膠和柚木,除非是根據設在華盛頓的聯合糧食委員會的建議(第十三條);保證在曼穀為一個由英國政府指定的機構無償提供一批相當於條約簽訂之日,暹羅全部積餘的、總量可達一百五十萬噸的大米,或者數量相當的稻穀(第十四條);保證以商定的價格向同一大米機構提供除滿足暹羅國內需要之外的全部退羅大米,直到1947年9月1日為止(第十五條)。條約還規定英國和印度支持暹羅申請加入聯合國(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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