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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的考驗:美國內戰及重建 作者:[美]詹姆斯·M·麥克弗森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如同第一次否決一樣,這次否決也使民主黨人興高采烈而使共和黨人愁容滿麵。一位民主黨編輯感謝說,詹森不相信“我們這個種族能同黑鬼、吉普賽人及狒狒混合在一起。”另一家民主黨報紙說,如果國會能宣布黑人為公民,“那麽它說黑人應該參加選舉,應該坐在陪審席上,應該和你的親屬通婚就是指日可待的事了。這些就是總統擔心的問題。”對大多數共和黨人來說,這次否決是不能容忍的最後一擊。詹森使“其每一位朋友都失去了支持和保衛他的最起碼的理由”,一位溫和派議員說。一位共和黨領袖從俄亥俄州報告說:“那些以前捍衛[總統]的人現在已隨時準備對他加以譴責。”
如果詹森是想孤立激進派,以建立保守派和溫和派的廣泛聯盟來支持他的政策,那他就打錯了算盤。“他趕走的不是共和黨中為數不多的少數派,甚至也不足該黨的一半”,一家重要的溫和派報紙評論道,他“趕走的實際上是整個共和黨”。費城一位編輯機智地評論道:“總統想要共和黨合他的意,想要它無能為力並放棄其以往所有的業績和原則。通過這個簡單的過程,他設法將這個第一大黨的激進派與其全體等同起來了。”
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
雖然詹森真的把溫和派逼向激進派的立場,但是前者還不準備完全將南部各州貶到準州地位並給那裏的黑人以選舉權。相反,他們竭盡全力,想越過總統的否決而通過民權法案和自由民管理局修正案(他們分別在1866年4月9日和7月16日取得了成功),並擬定一項憲法修正案,作為南方參、眾兩院的議員再入國會的根據。從頭年冬天到1866年春天,重建聯合委員會都在為製定一條能為北方所有的輿論接受的修正案而努力。這條修正案必須做到:(1)為自由民的權利和安全提供憲法保障(而不僅僅是立法保障);(2)防止邦聯政治力量的復活;(3)在憲法中規定必須償還國債而拒不付邦聯欠下的債務。該聯合委員會中的激進分子還竭力爭取製定一條給自由民公民權,或取消前邦聯分子的公民權,或既給自由民公民權又取消前邦聯分子的公民權的修正案,溫和派則認為這些建議走得太遠,他們想把這些建議變得溫和些,即暫時剝奪邦聯分子的公民權,並從側麵勸導南部諸州,由它們授予黑人公民權。
4月30日,聯合委員會終於向國會提交了一份有五項條款的憲法修正案。經過冗長的辯論,第十四條修正案在6月13日獲得必要的三分之二多數票而在兩院通過。第一項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美國而取得國籍的人,包括黑人,均為公民(這樣就取消了德雷德·斯科特裁決);並且禁止各州剝奪公民的“公民權和豁免權”,還禁止不經必要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禁止剝奪任何人“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 註:雖然1866年的民權法案規定黑人為公民,但是將這一條款寫進憲法修正案中,就會防止今後出現任何德雷德·斯科特式的對黑人公民權的否認。但是,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中有個措詞上的漏洞。它規定,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加入合眾國國籍的人,均為“合眾國以及該人所在的州的公民。各州均不得製定和施行剝奪美國的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由於在這最後一句話未加上“或者其所居住州的”這一字樣,讓最高法院在對州公民身分與國家公民身分所享有的權利進行區別時鑽了這句話的空子;最高法院在1873年的“屠宰場案”的裁決中就是這樣做的。由於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對州的公民權和國家公民權作了狹義的解釋,因此“屠宰場案”削弱了聯邦政府對州剝奪州公民權的行為的潛在判決權。然而,最近幾十年來,各法院援引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中平等法律保護的條款來大力擴大聯邦政府行使民權的權力。 ] 第二項規定,對任何拒不授予該州某一部分成年男性公民選舉權的州,將按該州男性成年公民的比例,削減其在國會的議席。第三項規定,任何曾宣誓支持憲法而後又背棄誓言並參加叛亂的聯邦或州政府雇員沒有資格再擔任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的公職;但可以經國會三分之二的多數取消這種限製。(該款取代了一個委員會推薦的一項更為嚴厲的方案,該方案褫奪所有自願參加叛亂者的公民權至1870年。)第四項確認合眾國國債有效,邦聯的債務無效;第五項授權國會製定“適當立法”以施行該修正案。
這條複雜的修正案引起的爭論比憲法所有其餘部分的總和引起的爭論還多。幾乎所有爭論都和第一項有關,其中大多都是因為“公民特權和豁免權”,“適當的法律程序”,“有權享受法律平等之保護”,等措詞的多種含意而引起的。這種模稜兩可是有意的,是為今後擴大這些措詞的含意留下最大限度的餘地。該款沒有料到的一個後果是,為了限製各州管理法人(法“人”)的權力而對各州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人們財產這句話的解釋。但是自19世紀30年代以來,第一項條款就主要被用來保護和擴大黑人公民的公民權了。“平等的保護”這個條款是否意味著在學校和公共場所取消種族隔離,這個問題一直是大量司法文獻討論的主題。修正案製定者的目的大概不是這樣的,但是在最近幾十年來,法院對這一條款進行的解釋是打擊種族隔離,並且批準政府機構採取正確的行動來糾正過去的不公正裁決。
如果詹森是想孤立激進派,以建立保守派和溫和派的廣泛聯盟來支持他的政策,那他就打錯了算盤。“他趕走的不是共和黨中為數不多的少數派,甚至也不足該黨的一半”,一家重要的溫和派報紙評論道,他“趕走的實際上是整個共和黨”。費城一位編輯機智地評論道:“總統想要共和黨合他的意,想要它無能為力並放棄其以往所有的業績和原則。通過這個簡單的過程,他設法將這個第一大黨的激進派與其全體等同起來了。”
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
雖然詹森真的把溫和派逼向激進派的立場,但是前者還不準備完全將南部各州貶到準州地位並給那裏的黑人以選舉權。相反,他們竭盡全力,想越過總統的否決而通過民權法案和自由民管理局修正案(他們分別在1866年4月9日和7月16日取得了成功),並擬定一項憲法修正案,作為南方參、眾兩院的議員再入國會的根據。從頭年冬天到1866年春天,重建聯合委員會都在為製定一條能為北方所有的輿論接受的修正案而努力。這條修正案必須做到:(1)為自由民的權利和安全提供憲法保障(而不僅僅是立法保障);(2)防止邦聯政治力量的復活;(3)在憲法中規定必須償還國債而拒不付邦聯欠下的債務。該聯合委員會中的激進分子還竭力爭取製定一條給自由民公民權,或取消前邦聯分子的公民權,或既給自由民公民權又取消前邦聯分子的公民權的修正案,溫和派則認為這些建議走得太遠,他們想把這些建議變得溫和些,即暫時剝奪邦聯分子的公民權,並從側麵勸導南部諸州,由它們授予黑人公民權。
4月30日,聯合委員會終於向國會提交了一份有五項條款的憲法修正案。經過冗長的辯論,第十四條修正案在6月13日獲得必要的三分之二多數票而在兩院通過。第一項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美國而取得國籍的人,包括黑人,均為公民(這樣就取消了德雷德·斯科特裁決);並且禁止各州剝奪公民的“公民權和豁免權”,還禁止不經必要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禁止剝奪任何人“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 註:雖然1866年的民權法案規定黑人為公民,但是將這一條款寫進憲法修正案中,就會防止今後出現任何德雷德·斯科特式的對黑人公民權的否認。但是,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中有個措詞上的漏洞。它規定,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加入合眾國國籍的人,均為“合眾國以及該人所在的州的公民。各州均不得製定和施行剝奪美國的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由於在這最後一句話未加上“或者其所居住州的”這一字樣,讓最高法院在對州公民身分與國家公民身分所享有的權利進行區別時鑽了這句話的空子;最高法院在1873年的“屠宰場案”的裁決中就是這樣做的。由於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對州的公民權和國家公民權作了狹義的解釋,因此“屠宰場案”削弱了聯邦政府對州剝奪州公民權的行為的潛在判決權。然而,最近幾十年來,各法院援引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中平等法律保護的條款來大力擴大聯邦政府行使民權的權力。 ] 第二項規定,對任何拒不授予該州某一部分成年男性公民選舉權的州,將按該州男性成年公民的比例,削減其在國會的議席。第三項規定,任何曾宣誓支持憲法而後又背棄誓言並參加叛亂的聯邦或州政府雇員沒有資格再擔任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的公職;但可以經國會三分之二的多數取消這種限製。(該款取代了一個委員會推薦的一項更為嚴厲的方案,該方案褫奪所有自願參加叛亂者的公民權至1870年。)第四項確認合眾國國債有效,邦聯的債務無效;第五項授權國會製定“適當立法”以施行該修正案。
這條複雜的修正案引起的爭論比憲法所有其餘部分的總和引起的爭論還多。幾乎所有爭論都和第一項有關,其中大多都是因為“公民特權和豁免權”,“適當的法律程序”,“有權享受法律平等之保護”,等措詞的多種含意而引起的。這種模稜兩可是有意的,是為今後擴大這些措詞的含意留下最大限度的餘地。該款沒有料到的一個後果是,為了限製各州管理法人(法“人”)的權力而對各州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人們財產這句話的解釋。但是自19世紀30年代以來,第一項條款就主要被用來保護和擴大黑人公民的公民權了。“平等的保護”這個條款是否意味著在學校和公共場所取消種族隔離,這個問題一直是大量司法文獻討論的主題。修正案製定者的目的大概不是這樣的,但是在最近幾十年來,法院對這一條款進行的解釋是打擊種族隔離,並且批準政府機構採取正確的行動來糾正過去的不公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