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置征東行省,但行省丞相由高麗國王兼任,得自辟官屬,高麗國原有的政權機構和製度均不改變,財賦亦不入都省,與大元國內諸行省性質不同。除上述統治各大地區的行省外,大元還設過幾種專主
大征伐的行省。一為征宋時所設,隻稱“行中書省”,不係地名;一為用兵外國時所設,係所征國名,如日本行省、交趾行省(安南行省)、緬中行省(征緬行省)、占城行省等。還有一種是授權某省
負責征伐某國軍事,將省名與所征國名合稱,如荊湖占城行省。這些都是臨時性的建置,事畢即罷。元末農民起義爆發後,元朝政府為鎮壓和抗拒農民軍,先後於中書省轄境內的濟寧(今山東巨野)、
彰德(今河南安陽)、冀寧(今山西太原)、保定、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同等地置中書分省。又先後設立淮南江北行省(至正十二年設於揚州)、福建行省(至正十六年設於福州,後分省泉州、建
寧)、山東行省(至正十七年)、廣西行省(至正二十三年)和福建江西行省(至正二十六年)。農民起義軍也仿元製立行省為地方行政機構,如天完政權之江南行省、汴梁行省、隴蜀行省、江西行省
,宋政權之江南行省、益都行省,以及明太祖朱元璋所置江西行省、湖廣行省、江淮行省、江浙行省等。元代行省製度的確立,是中國行政製度的一大變革。大明朝建立後,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
,但習慣上仍稱行省,一般簡稱省。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到現代。
民族政策
在封建製度裏,貴族處於最高統治地位,當蒙古族侵占其他國家建立政權後,就出現了包括蒙古族貴族在內的多個民族貴族並立的情況,這產生了全國該由誰統治的問題。元朝為維護蒙古貴族在全
國的專製統治權,採用“民分四等”政策,把全國人分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這一政策維護蒙古貴族的特權,是對被征服民族的壓迫和歧視。一方麵,投降蒙古貴族
的上層漢人仍能得到較高待遇;另一方麵,處於社會底層的蒙古族平民依然是被奴役的對象。但同時,元朝在民族文化上則採用相對寬鬆的多元化政策,即尊重國內各個民族的文化和宗教,並鼓勵國內
各個民族進行文化交流和融合。大元還包容和接納外國文化,甚至能準許外國人在中國做官,通婚等。歐洲著名歷險家馬可.波羅曾是大元的重要官員。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主要指蒙古
族。色目人繼蒙古人之後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欽察、唐兀、畏兀兒、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邊的一些較早歸附的部族,也屬於色目人,如汪古部等。漢
人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雲南(大理)人,東北的高麗人也是漢人。南人為第四等,指最後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淮河以南
不含四川地區的人民)。早在大元成立前的大蒙古國時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後有位大臣提出將當地漢人驅趕後把中原變成蒙古人的大牧場。但成吉思汗的謀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漢人徵收大
量稅收為由強烈反對這個計劃,因而該提案沒有實施。蒙古人建立的大元在消滅宋朝前,統治者忽必烈為了方便管治中土,就已在中土開始行漢法,將中國的大都作為首都,建立了一套以傳統中國
中央集權作藍本的政治體製,例如設立了三省六部和司農司等一係列專司機構,使用中國的統治機構來統治人民,並在朝中任用了大批儒臣,包括劉秉忠、姚樞、許衡等。大元的首都大都就是在劉秉忠
等人的規劃下建成的。此外,大元還建立了儒戶這個戶籍來保護和優待讀書人。後來,又恢復了科舉製度(不過名額很有限),尊崇孔子,並將儒家學說中的程朱理學定為大元的官方思想。然而,
其“漢法”施行得並不徹底。而且,大元存在等級歧視製度。一種常見的說法是大元將國民分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大元有把國民明確劃分為四等的專門法令
,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係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規定中。比如元政府曾規定漢人不許結社、集會、集體拜神,禁止漢人私藏兵器(例如數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蒙古人被漢人打死需要償命,而蒙古人因
爭或乘醉打死漢人隻需“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隻能做副貳(雖然實際上存在很多例外情況)。這些法律規範對於漢族人均不平等。由於元朝的覆蓋麵積
較廣,除中原地區外還包括許多其它地方,不少中亞汗國君主以及蒙古王室成員都不滿忽必烈行漢法的舉動,忽必烈晚年也漸與儒臣疏遠,因此漢法並未成為一套完整的體係。蒙古大汗可以隨時把
漢人視如生命的農田,連同農田上的漢人,賞賜給皇親國戚——親王公主或功臣之類。宋朝滅亡後所舉行的一次賞賜中,少者賞賜數十戶數百戶,多者竟賞賜十萬戶。每戶以五口計,一次就得到五十萬
個農奴。漢人忽然間失去他祖宗傳留下來的農田,而自己也忽然間從自由農民淪為農奴,沒有地方可以申訴。蒙古人,都可以隨意侵占農田,他們經常突然間把漢人從肥沃的農田上逐走,任憑農田荒蕪
大征伐的行省。一為征宋時所設,隻稱“行中書省”,不係地名;一為用兵外國時所設,係所征國名,如日本行省、交趾行省(安南行省)、緬中行省(征緬行省)、占城行省等。還有一種是授權某省
負責征伐某國軍事,將省名與所征國名合稱,如荊湖占城行省。這些都是臨時性的建置,事畢即罷。元末農民起義爆發後,元朝政府為鎮壓和抗拒農民軍,先後於中書省轄境內的濟寧(今山東巨野)、
彰德(今河南安陽)、冀寧(今山西太原)、保定、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同等地置中書分省。又先後設立淮南江北行省(至正十二年設於揚州)、福建行省(至正十六年設於福州,後分省泉州、建
寧)、山東行省(至正十七年)、廣西行省(至正二十三年)和福建江西行省(至正二十六年)。農民起義軍也仿元製立行省為地方行政機構,如天完政權之江南行省、汴梁行省、隴蜀行省、江西行省
,宋政權之江南行省、益都行省,以及明太祖朱元璋所置江西行省、湖廣行省、江淮行省、江浙行省等。元代行省製度的確立,是中國行政製度的一大變革。大明朝建立後,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
,但習慣上仍稱行省,一般簡稱省。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到現代。
民族政策
在封建製度裏,貴族處於最高統治地位,當蒙古族侵占其他國家建立政權後,就出現了包括蒙古族貴族在內的多個民族貴族並立的情況,這產生了全國該由誰統治的問題。元朝為維護蒙古貴族在全
國的專製統治權,採用“民分四等”政策,把全國人分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這一政策維護蒙古貴族的特權,是對被征服民族的壓迫和歧視。一方麵,投降蒙古貴族
的上層漢人仍能得到較高待遇;另一方麵,處於社會底層的蒙古族平民依然是被奴役的對象。但同時,元朝在民族文化上則採用相對寬鬆的多元化政策,即尊重國內各個民族的文化和宗教,並鼓勵國內
各個民族進行文化交流和融合。大元還包容和接納外國文化,甚至能準許外國人在中國做官,通婚等。歐洲著名歷險家馬可.波羅曾是大元的重要官員。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主要指蒙古
族。色目人繼蒙古人之後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欽察、唐兀、畏兀兒、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邊的一些較早歸附的部族,也屬於色目人,如汪古部等。漢
人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雲南(大理)人,東北的高麗人也是漢人。南人為第四等,指最後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淮河以南
不含四川地區的人民)。早在大元成立前的大蒙古國時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後有位大臣提出將當地漢人驅趕後把中原變成蒙古人的大牧場。但成吉思汗的謀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漢人徵收大
量稅收為由強烈反對這個計劃,因而該提案沒有實施。蒙古人建立的大元在消滅宋朝前,統治者忽必烈為了方便管治中土,就已在中土開始行漢法,將中國的大都作為首都,建立了一套以傳統中國
中央集權作藍本的政治體製,例如設立了三省六部和司農司等一係列專司機構,使用中國的統治機構來統治人民,並在朝中任用了大批儒臣,包括劉秉忠、姚樞、許衡等。大元的首都大都就是在劉秉忠
等人的規劃下建成的。此外,大元還建立了儒戶這個戶籍來保護和優待讀書人。後來,又恢復了科舉製度(不過名額很有限),尊崇孔子,並將儒家學說中的程朱理學定為大元的官方思想。然而,
其“漢法”施行得並不徹底。而且,大元存在等級歧視製度。一種常見的說法是大元將國民分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大元有把國民明確劃分為四等的專門法令
,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係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規定中。比如元政府曾規定漢人不許結社、集會、集體拜神,禁止漢人私藏兵器(例如數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蒙古人被漢人打死需要償命,而蒙古人因
爭或乘醉打死漢人隻需“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隻能做副貳(雖然實際上存在很多例外情況)。這些法律規範對於漢族人均不平等。由於元朝的覆蓋麵積
較廣,除中原地區外還包括許多其它地方,不少中亞汗國君主以及蒙古王室成員都不滿忽必烈行漢法的舉動,忽必烈晚年也漸與儒臣疏遠,因此漢法並未成為一套完整的體係。蒙古大汗可以隨時把
漢人視如生命的農田,連同農田上的漢人,賞賜給皇親國戚——親王公主或功臣之類。宋朝滅亡後所舉行的一次賞賜中,少者賞賜數十戶數百戶,多者竟賞賜十萬戶。每戶以五口計,一次就得到五十萬
個農奴。漢人忽然間失去他祖宗傳留下來的農田,而自己也忽然間從自由農民淪為農奴,沒有地方可以申訴。蒙古人,都可以隨意侵占農田,他們經常突然間把漢人從肥沃的農田上逐走,任憑農田荒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