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八家同作一井田,耕作時同住一個棚子,一夫一婦分田一百畝,按十分之一繳納租稅,就能夠使國家豐裕、人民富足,讚歌不絕於耳。這是唐、虞時代的政策,也被夏、商、周三代所遵循。秦朝實行不道德的政策,增加賦稅以滿足自己的窮奢極欲,竭盡了民力,毀壞了聖人的製度,廢除了井田。從那開始,富貴人家併吞貧苦人民財產的現象出現了,貪婪卑鄙的行為發生了,強者占田以千萬計數,而弱者竟連立錐之地都沒有。還設置買賣奴婢的市場,跟牛馬同欄,專橫地控製著平民和奴隸的命運。奸詐殘暴之徒,藉此牟取暴利,甚至強搶強賣好人家的妻子兒女,違抗了上天的心意,違反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準則。《書經》裏是說過:‘我就是要奴役你,侮辱你!’可那是對誰說的?隻有不遵守天命的人,才應該受到這樣的懲罰呀!漢朝減輕了土地稅,按三十分之一徵稅,但是經常有代替勞役的稅賦,病殘而喪失服勞役能力的人,也要按規定繳納這些額外的稅賦。而且還有惡霸豪強侵犯欺壓,利用租佃關係掠奪財物。說是按三十分之一徵稅,實際上已經徵到了十分之五!父子夫婦一年到頭臉朝黃土背朝天,所得的收入都不足以維持自己的生存!富人家裏的牲口,都有吃不完的糧食,而窮人呢,連酒渣糠皮都吃不飽!這麽一來,闊佬們因驕奢而作邪惡的事,窮人們因貧困而作邪惡的事,全都會觸犯刑律,罪人層出不窮。予從前擔任要職的時候,曾經命令把全國的公田按人口規劃為井田,那時就出現過嘉禾的祥瑞。後來因為遭到了反賊和叛亂頭目的幹擾,而被迫中止。現在於要重新施行這個利國利民的政策,把全國的田地改名叫王田,奴婢改名叫私屬,全都嚴禁買賣!凡是家庭人口中男丁不滿八人,而占有田畝超過一井即九百畝的,要把多餘的田畝分給親屬和鄉鄰。原來沒有田、現在應當分得田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敢有反對井田這種聖人首創的製度的,以及無視法律惑亂民眾的,一定要嚴懲不貸,仿照偉大發派祖考虞舜懲罰四凶的成例,把他們流放到四方極遠的窮荒僻壤去!”
平心而論,王莽對當時社會土地、奴隸製度的認識在相當程度上是符合實際的,提出的政策也挺能感動許多人,特別是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中的中小地主階層。但是王莽讓井田製曾經擁有過的輝煌歷史把眼給晃花了,忘了一條兒:井田製是奴隸製社會的土地國有製,興於商周,滅於戰國,早就讓位於地主階級的土地私有製了。西漢是封建社會,它所實行的土地私有製的一個根本特徵,就是土地買賣、土地兼併,土地所有權主要是通過買賣而不停地運動,這種運動,是任何人為的力量都無法阻止的。所謂“風俗自淳而趨於薄也,猶江河之走下而不可返也。”孟子老先生鼓吹的“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百畝之田,勿奪其時”的恢復井田製的理想,其實永遠隻能停留在紙麵上。
王莽的王田製,其核心是變地主階級的土地私有製為封建的土地國有製,基本要點為三:一、土地所有權歸國家,禁止自由買賣;二、男了不滿八口而田過九百畝的,退出超額部分;三、無田的農民按一夫一婦百畝授田。設想是不錯,但時代不同了,這個脫窠於商周井田製的王田製,在實踐中是那麽舉步維艱,最終還是趨於失敗。
它有三個不可克服的矛盾。
第一,王田製是與豪族地主等大土地所有者妥協的產物。因為它規定“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把多餘的土地獻出來,這本來就有空子可鑽。“口不盈八”,八個人也是它,一個人也是它。家中男丁不滿八個的地主可以通過分家析產的辦法,使每個男丁保住九百畝土地;而男丁超過八口的地主就更不用愁了。他過了八了,不受限製。
第二,一夫一婦授田百畝的規定是無法實現的。根據史書中的有關記載進行推算,西漢末年、新朝初年時的全國土地,按戶平均分配的話,則每戶隻能攤到六十八畝,這還不算地主們用種種辦法比如分家析產留下的“政策允許”部分,也沒考慮到地區差別。一夫一婦一百畝,想得倒是挺好,可地呢?地有那麽多嗎?還有,政策中沒說佃戶和奴婢參加不參加分田,如果奴婢也參加分田,擁有奴婢的地主官僚貴族無形中又增加了份額,如果不參加,地主就得以自己份內的土地去養活奴婢,肯定不樂意。還有佃戶,如果參加分田,他們僱主的地就會無人耕種,隻能拋荒,如果不參加,一夫一婦一百畝的規定不又成了一紙空文?更何況,重新授田實施起來的難度很大,地主土地私有製已經延續了將近五百年,土地占有的實際情況異常複雜,不同所有者的土地犬牙交錯,根本沒有辦法劃分成方方正正的井字塊兒。
第三,土地不準買賣的規定是根本行不通的。土地買賣是地主土地私有製與生俱來的土地兼併主要手段,單憑一紙行政命令很難改變和違背經濟規律。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麵分析一下,一方麵是貴族官僚、豪族地主和富商大賈,他們占有土地的欲壑幾乎是永遠也填不平的,他們必然要利用政治特權大量購進有時甚至是強行購進肥田美地,在王因政策公布後,他們又會盡可能迅速和大量地把手中本應交出去的田地賣出,使其轉化為金錢。不讓買賣怎麽行?另一方麵是廣大的小自耕農,荒年惡歲時他們要出賣土地以交納租賦和抵償債務,經濟情況上升時他們又要買進土地作為擴大再生產的基本條件。不讓買賣又怎麽行?實際上,不準買賣上地的法令幾乎遇到了當時社會所有階級的不滿和反抗,因之而被“流放到四方極遠的窮荒僻壤”的,差不多每天都有。
平心而論,王莽對當時社會土地、奴隸製度的認識在相當程度上是符合實際的,提出的政策也挺能感動許多人,特別是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中的中小地主階層。但是王莽讓井田製曾經擁有過的輝煌歷史把眼給晃花了,忘了一條兒:井田製是奴隸製社會的土地國有製,興於商周,滅於戰國,早就讓位於地主階級的土地私有製了。西漢是封建社會,它所實行的土地私有製的一個根本特徵,就是土地買賣、土地兼併,土地所有權主要是通過買賣而不停地運動,這種運動,是任何人為的力量都無法阻止的。所謂“風俗自淳而趨於薄也,猶江河之走下而不可返也。”孟子老先生鼓吹的“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百畝之田,勿奪其時”的恢復井田製的理想,其實永遠隻能停留在紙麵上。
王莽的王田製,其核心是變地主階級的土地私有製為封建的土地國有製,基本要點為三:一、土地所有權歸國家,禁止自由買賣;二、男了不滿八口而田過九百畝的,退出超額部分;三、無田的農民按一夫一婦百畝授田。設想是不錯,但時代不同了,這個脫窠於商周井田製的王田製,在實踐中是那麽舉步維艱,最終還是趨於失敗。
它有三個不可克服的矛盾。
第一,王田製是與豪族地主等大土地所有者妥協的產物。因為它規定“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把多餘的土地獻出來,這本來就有空子可鑽。“口不盈八”,八個人也是它,一個人也是它。家中男丁不滿八個的地主可以通過分家析產的辦法,使每個男丁保住九百畝土地;而男丁超過八口的地主就更不用愁了。他過了八了,不受限製。
第二,一夫一婦授田百畝的規定是無法實現的。根據史書中的有關記載進行推算,西漢末年、新朝初年時的全國土地,按戶平均分配的話,則每戶隻能攤到六十八畝,這還不算地主們用種種辦法比如分家析產留下的“政策允許”部分,也沒考慮到地區差別。一夫一婦一百畝,想得倒是挺好,可地呢?地有那麽多嗎?還有,政策中沒說佃戶和奴婢參加不參加分田,如果奴婢也參加分田,擁有奴婢的地主官僚貴族無形中又增加了份額,如果不參加,地主就得以自己份內的土地去養活奴婢,肯定不樂意。還有佃戶,如果參加分田,他們僱主的地就會無人耕種,隻能拋荒,如果不參加,一夫一婦一百畝的規定不又成了一紙空文?更何況,重新授田實施起來的難度很大,地主土地私有製已經延續了將近五百年,土地占有的實際情況異常複雜,不同所有者的土地犬牙交錯,根本沒有辦法劃分成方方正正的井字塊兒。
第三,土地不準買賣的規定是根本行不通的。土地買賣是地主土地私有製與生俱來的土地兼併主要手段,單憑一紙行政命令很難改變和違背經濟規律。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麵分析一下,一方麵是貴族官僚、豪族地主和富商大賈,他們占有土地的欲壑幾乎是永遠也填不平的,他們必然要利用政治特權大量購進有時甚至是強行購進肥田美地,在王因政策公布後,他們又會盡可能迅速和大量地把手中本應交出去的田地賣出,使其轉化為金錢。不讓買賣怎麽行?另一方麵是廣大的小自耕農,荒年惡歲時他們要出賣土地以交納租賦和抵償債務,經濟情況上升時他們又要買進土地作為擴大再生產的基本條件。不讓買賣又怎麽行?實際上,不準買賣上地的法令幾乎遇到了當時社會所有階級的不滿和反抗,因之而被“流放到四方極遠的窮荒僻壤”的,差不多每天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