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問題在於,他當時對保全和局仍存僥倖之心,故並未認真備戰。十八日,致電總理衙門尚稱:“日兵在漢,無甚動靜,二十開仗之說似是謠傳。”注6二十日,還告誡葉誌超:“日雖竭力預備戰守,我不先與開仗,彼諒不動手。此萬國公例,誰先開戰,誰即理詘。切記勿忘!汝勿性急。”注7由於李鴻章相信所謂“萬國公例”,並擔心“我去兵愈多,彼必不肯減退”,故隻派少量增援部隊以擺樣子,這不能不是他的一大失誤。正如英人赫德指出:“日本是根本沒有什麽正義可言的,除非藉口代別人打抱不平而自己撿便宜也可以算作正義。正義完全在中國方麵。我不信單靠正義可以成事,正象我相信單拿一根筷子不能吃飯那樣,我們必須要有第二隻筷子——實力。但是,中國人卻以為自己有充分的正義,並且希望能夠以它來製服日本的鐵拳,這想法未免太天真了。”注8對於李鴻章來說,這個批評真是—針見血!


    其實,不僅李鴻章,在中樞內部多數人也還在對列強調停抱有幻想。七月十八日中樞諸親王大臣合奏稱:“現在倭兵在韓頗肆猖獗,而英使在京仍進和商之說。我既預備戰事,如倭人果有悔禍之意,情願就商,但使無礙大局,仍可予以轉圜,此亦不戰而屈人之術也。”注9但預備戰事是假,依賴調停是真。七月十四日小村壽太郎送交“第二次絕交書”後,英國公使歐格訥跑到總理衙門為其掩飾,說日本“並無不願和商之意”。注10十七日,歐格訥又進一步為日本政府辯解說:“前日本所致貴衙門照會,據譯出英文,但雲貴國不允辦法,並無‘滋事’、‘好事’之義。此事我政府總要調處妥協,今晚或明早必有電來。”注11直到二十五日,即日本海軍在豐島附近襲擊中國軍艦的當天,還到總理衙門聲稱:“現在貴國與日本雖未失和,卻不可不先防備。本國前勸日本退兵和商一節,日本非但不聽.且說話更緊。我政府甚為不悅,已電日本。”現在英,俄之外,又約德,法,意三國同辦此事,合力逼著日本講理,諒亦不敢不從。”注12言之鑿鑿,不容不信。連翁同龢也認為:“失此機會可惜,其言確鑿可憑。”注13正由於清廷醉心於折衝尊俎,戰備工作來能及早認真籌辦,因此援朝各軍皆遲遲始行登程。


    直至朝鮮局勢日趨緊張,李鴻章始匆匆運兵增援牙山。但恐海路危險,事鴻章決定租用外國商船,由清政府承擔保險。即如果“至朝鮮海口遇險失事,中國允許賠償船價”,而損失的武器裝備則“由中國自行認賠”。在這樣苛刻的條件下,租賃了愛仁、飛鯨、高升三號外國商船。此次增援牙山的兵力僅兩千餘人,還是多方設法抽撥的。從下麵盛宣懷給葉誌超的信中,可以看出當時籌撥增援軍的為難情形:


    “貴部孤懸牙口,力薄勢單。前議於山海關抽撥一營,以恐該處空虛,僅撥二百人,合之吳樂山所統共二千二百人,仍不見厚,帥意向綏、鞏商調兩營,孝侯觀察(戴宗騫)亦未見允。隻得先令渡海,計二千令人,愛仁、高升兩輪足可分裝。飛鯨一船即擬另走別口,與昨議稍有不符矣。現在雖經英、俄兩國調停,而倭意絕少遷就,和局恐屬難成。貴部如須厚集兵力,仍望麾下切實電稟中堂,弟再代為說項。至目下則防軍已


    屬空虛,無可添撥。賈致堂招八營,吳瑞生招五營,均備填紮。卞吉雲添五百人,新兵一時不能到,且未經訓練,亦不能戰也。注14


    臨急時,移東補西,左支右絀,平時武備不修的情況可見一斑。三船裝兵後,考慮到牙山隻有民船三十隻,每船一次隻能渡兵三十人,進口七十裏才能上岸,往返需兩天時間,如果三船載兵同到,起駁亦須多日,因此決定三船分批由塘沽起碇。這樣,每船相隔一天,愛仁二十一日下午開,飛鯨二十二日傍晚開,高升二十三日早晨開,皆向牙山進發。三船載兵情況如下表:(表略)


    當三船載兵赴朝之際,日本軍方早已得到了情報。高升號起碇的當天,日本大本營即下達了襲擊中國護航艦的密令。


    注釋:


    注1 《軍機處電寄李鴻章諭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1146),第14卷,第27頁。


    注2 《軍機處密寄北洋大臣李鴻章上諭》,《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1147),第14卷,第27--28頁。


    注3 《軍機處密寄北洋大臣李鴻章上諭》,《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1164),第14卷,第35--38頁。


    注4 《北洋大臣來電》,《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1154),第14卷,第31頁。


    注5 《寄朝鮮成歡交葉提督》《李文忠公全集》,電稿,第16卷,第23--24頁。


    注6 《復譯署》,《李文忠公全集》,電稿,第16卷,第24頁。


    注7 《複葉提督》,《李文忠公全集》,電稿,第16卷.第25頁。


    注8 《赫德給金登幹的信》,《中國海關與中日戰爭》,第78頁。


    注9 《戶部尚書翁同龢等復陳會議朝鮮之事折》,《清光緒中日交涉史料》(1168)附件一,第14卷,第36頁。


    注10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與英使歐格訥問答》,《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1168)附件一,第14卷,第36頁。


    注11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與英使歐格訥問答》,《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1173)附件一,第14卷,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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