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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女秘書的遺著:他是我的首長 作者:[德]安東·約阿希姆斯塔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希特勒的女秘書認為自己無罪
她被列為主犯
一位能幹的速寫打字員的經歷。
以庭長萬納為首的路德維希斯堡第77俘虜營法庭根據公訴人的審訴於1947年12月8日將希特勒副官團的女秘書、39歲的克裏斯塔·施洛德列入主犯一類,此外判處她三年勞動改自1945年5月28日被監禁時算起。其財產除了剩餘的帝國馬克以外全部充公,本條款有效期10年。
經歷了這一聳人聽聞的審理過程的人無不感到失望。施洛德1930年為找工作來到慕尼黑,在她看到招人的代號gg之後便去應考,以優異的成績在衝鋒隊最高領導機關爭得了一個工作崗位,當了速寫打字員。同年她不可避免地入黨,直到1945年為止她一直是該黨黨員。1933年以前,她一直在慕尼黑納粹領導機關工作。據說後來由於在慕尼與一名猶太人合不來才調到柏林。在柏林,她先後在幾個單位工作過,最終在希特勒的私人副官團布呂克納處落腳,為希特勒口授演講和文章效勞。
對於所有服務於專製統治的方法和意圖以及準備措施等等據說她一無所知,因為這些情況是希特勒直接與各個軍事部門和各部的副官談及的。根據元首一號命令,即使是在最接近希特勒的人中,也絕對不能與女職員或當著她們的麵談論政治和軍事問題。當時屬於希特勒圈子裏的許多人為了為她開脫罪責在書麵材料中都證實這一點。表麵看來,這種材料似乎無關緊要,但由於它是出自於旁觀者、非當事人之手,所以這些人道主義的材料還是起了作用的。被告曾是金質獎章的獲得者,自然被當作一類犯人控告。孰不知這種獎章原本是希特勒為表彰他手下做出了優異成績的司機、飛行員和女秘書等設立的。
盡管她本人並沒有什麽罪責,但是公訴人提議把她列入一類犯人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令在場的所有人乃至庭長本人感到驚奇的是,法庭竟完全同意了這項提議的內容。
以上是《斯圖加特日報》就對我的審判寫出的報導。在附近另外一個俘虜營裏關著一名原元首護衛隊衝鋒隊的領袖,他對開脫我的罪責十分重要,然而卻未讓他出庭作證當我在法庭上發現他不在而提出指責時,我被告知“已請過他”。後來我才知道,當時我那位證人在等待傳票。他的證詞對我太事要了。公訴人稱,即使當時我不參加形勢討論會,在會議之後,我也肯定會與參謀部的人碰到一起,“因為開會的時候,當著希特勒的麵是不許違抗吸菸禁令的,所以與會者會後都來到前廳,你就等在那個地方!”如此等等!這時,我多麽迫切需要發誓證明這不是事實的人啊!奇怪的是,我當時非常鎮靜,事後我竟然還去安慰為我出庭作證的女朋友。我繼續被監禁在俘虜營裏。1948年4月20日,傳來巴登符騰堡政治釋放部一項指令,稱1947年12月8日的主判決予以取消,理由是,“由於誤解了法律,將當事人作為主犯。因此法庭將重新審理這一案件。”
1948年5月7日法庭第二次開庭審理我的案子,經過對我所從事的工作和有關此案證明材料的審查確認,“當事人不屬於一類犯人……她作為速記打字員自始至終從事的完全是機械性的工作,而不曾有過任何形式的獨立權限,對事變過程的影響隻是微不足道的。她的薪金之所以高,是因為她作為速記員工作出色,能力超群……對她採取懲罰時務必考慮到她已徹底地一無所有、長期被監禁這一事實,根據第二項修正法已對她進行了足夠的懲罰……”
1948年5月12日,在經過了三年的監禁之後,路德維希斯堡俘虜營將我釋放了。我的罪是否有我所受的懲罰那麽嚴重,至今我還沒搞清楚……
她被列為主犯
一位能幹的速寫打字員的經歷。
以庭長萬納為首的路德維希斯堡第77俘虜營法庭根據公訴人的審訴於1947年12月8日將希特勒副官團的女秘書、39歲的克裏斯塔·施洛德列入主犯一類,此外判處她三年勞動改自1945年5月28日被監禁時算起。其財產除了剩餘的帝國馬克以外全部充公,本條款有效期10年。
經歷了這一聳人聽聞的審理過程的人無不感到失望。施洛德1930年為找工作來到慕尼黑,在她看到招人的代號gg之後便去應考,以優異的成績在衝鋒隊最高領導機關爭得了一個工作崗位,當了速寫打字員。同年她不可避免地入黨,直到1945年為止她一直是該黨黨員。1933年以前,她一直在慕尼黑納粹領導機關工作。據說後來由於在慕尼與一名猶太人合不來才調到柏林。在柏林,她先後在幾個單位工作過,最終在希特勒的私人副官團布呂克納處落腳,為希特勒口授演講和文章效勞。
對於所有服務於專製統治的方法和意圖以及準備措施等等據說她一無所知,因為這些情況是希特勒直接與各個軍事部門和各部的副官談及的。根據元首一號命令,即使是在最接近希特勒的人中,也絕對不能與女職員或當著她們的麵談論政治和軍事問題。當時屬於希特勒圈子裏的許多人為了為她開脫罪責在書麵材料中都證實這一點。表麵看來,這種材料似乎無關緊要,但由於它是出自於旁觀者、非當事人之手,所以這些人道主義的材料還是起了作用的。被告曾是金質獎章的獲得者,自然被當作一類犯人控告。孰不知這種獎章原本是希特勒為表彰他手下做出了優異成績的司機、飛行員和女秘書等設立的。
盡管她本人並沒有什麽罪責,但是公訴人提議把她列入一類犯人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令在場的所有人乃至庭長本人感到驚奇的是,法庭竟完全同意了這項提議的內容。
以上是《斯圖加特日報》就對我的審判寫出的報導。在附近另外一個俘虜營裏關著一名原元首護衛隊衝鋒隊的領袖,他對開脫我的罪責十分重要,然而卻未讓他出庭作證當我在法庭上發現他不在而提出指責時,我被告知“已請過他”。後來我才知道,當時我那位證人在等待傳票。他的證詞對我太事要了。公訴人稱,即使當時我不參加形勢討論會,在會議之後,我也肯定會與參謀部的人碰到一起,“因為開會的時候,當著希特勒的麵是不許違抗吸菸禁令的,所以與會者會後都來到前廳,你就等在那個地方!”如此等等!這時,我多麽迫切需要發誓證明這不是事實的人啊!奇怪的是,我當時非常鎮靜,事後我竟然還去安慰為我出庭作證的女朋友。我繼續被監禁在俘虜營裏。1948年4月20日,傳來巴登符騰堡政治釋放部一項指令,稱1947年12月8日的主判決予以取消,理由是,“由於誤解了法律,將當事人作為主犯。因此法庭將重新審理這一案件。”
1948年5月7日法庭第二次開庭審理我的案子,經過對我所從事的工作和有關此案證明材料的審查確認,“當事人不屬於一類犯人……她作為速記打字員自始至終從事的完全是機械性的工作,而不曾有過任何形式的獨立權限,對事變過程的影響隻是微不足道的。她的薪金之所以高,是因為她作為速記員工作出色,能力超群……對她採取懲罰時務必考慮到她已徹底地一無所有、長期被監禁這一事實,根據第二項修正法已對她進行了足夠的懲罰……”
1948年5月12日,在經過了三年的監禁之後,路德維希斯堡俘虜營將我釋放了。我的罪是否有我所受的懲罰那麽嚴重,至今我還沒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