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岡野可能會把這件事告訴警察,如果警察問你,你就回答說是事實。但是,當時我們在語調上耍了個小把戲,因為根本沒想到會出這種事。同岡野開玩笑,你裝成年輕女人的聲音親昵他對我說話,這件事不能承認。不然,如果承認就會引起荒唐的誤解,人們會想,他們是什麽關係?你就說,昨天你是為了社裏的工作,就是為採訪到我這兒來的,怎麽樣?懂了嗎?”


    “哎。”福地藤子用完全變成女人的聲音應道,接著又擔憂地抬頭望著道夫,“可是,那樣對岡野就不利了吧廣


    “岡野麽…”道夫語氣沉重地說,“警察懷疑岡野是殺害幸子的兇手。”


    “啊,真的?”


    “他昨天晚上8點左右在幸子的房間裏, 正好是我去談高利貸的時候。岡野有殺死幸子的動機。我不想說朋友的壞話。岡野對幸子有點兒意思見。”


    “我也有些感覺,總覺得他愛著她。”


    “孝子也不好,好像作過一些引誘岡野的事。她就是那種人,喜歡在男人麵前賣弄風情,非常虛偽。”


    “幸子是有這種特點,不過,你是喜歡幸子的吧?”


    “哪裏,開始喜歡她,漸漸地了解了她的品性,便討厭她了。訂婚也是幸子提出來,是硬逼的,她是個說到就要做到的女人。”


    “真的,……幸子是那樣說過,她很自信。”


    福地藤於此時一定想起了技村幸子送稿給她的那件事。


    “她真令人討厭,我被迫同她訂了婚,自己的未來也沒希望了,絕望了。”道夫覺得再說幸子的壞話是危險的,於是將話題轉到岡野正一身上,“說到絕望,岡野眼看幸子和我的婚期臨近,變得神經衰弱了。聽幸子說,他曾好幾次叫幸子毀掉婚約。幸子不答應,岡野就說要自殺。他說話時眼神兇狠,幸子生怕他逼她情死,叫我告誡岡野。我不相信,沒給岡野說過,再說他還是我的朋友,那樣的事怎麽好說呢。我知道岡野情緒反常,但作夢也沒想到他會殺害幸子。”


    “岡野真的殺了幸子?”


    “勘察正在調查,好像是真的。”


    “哎呀!”福地藤子打了個冷戰。


    “噢,是岡野幹的那也沒辦法,我們隻能防衛自己的安全,不願無端遭到懷疑。


    即使落個嫌疑,我也名譽掃地了。事後就是查明兇手是別人,一度失去的信譽也不能馬上恢復。社會上對起初的誤解印象最深,因為這種事惹人注目。”


    福地藤子抱有同感似的點點頭。


    “我好容易混到今天,不想蒙受嫌疑,不想敗在敵人手下,我要繼續攀登!”


    “你是天才啊!”福地藤子鼓勵他。


    “所以,不論警察怎麽問,你都回答說昨天晚上一直同我在一起,從6點半到9點多一直在屋裏同我談話,後來到a飯1店去吃飯,飯後才分手。我也那樣對警察說,兩人口定要一樣。兇手肯定是岡野,我們不要受牽連。”


    —雖然活中有些矛盾,福地藤子仍相信道夫說的。這是她昨晚一番快樂之後萌發的愛情導致的結果。久未享受過男人愛情的女人,一朝得到了男人就會激動不已。


    就是這種激動迫使她認為,忠實地聽他的話是愛的美德。


    與技村幸子不同,福地藤子是個無危害、無危險的女人,雖然為他提供不在現場的證明,也不會向他提出任何要求。


    第二十九節檢察官的“自由心證”


    岡野正一上述的理由是違反《憲法》和事實認定有誤。


    辯護人的理由書提出證據能力無效。


    審判的證據能力主要集中於兩點,其中之一是自供的任意性。


    《憲法》(第38條)規定,強製、刑訊、脅迫下的非任意性自供和長期非法拘留、 拘禁後的自供也不能作為證據。(該條第2款)有非任意嫌疑的自供也不能作為證據。可以將自供作為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時,也不得將自供作為推一證據,必須具有其它補充證據。


    補充證據有物證和人證。物證是足以證明某人犯罪的物質,如兇器、指紋、腳印。衣服等。人證係指證人的當庭供述,其中,在嚴格限製下,聽人傳說的證言也可以作為證據。


    除直接證據之外,還有間接證據。間接證據通過證明其它事實,來證明犯罪事實。


    這些證據能否證明犯罪事實,即證據是否具有證明能力,由法官判定。判定要聽憑法官的自由心情,這叫做“自由心證主義”。為此,作為法官判斷材料的證據必須真實可信。所以,隻有在法庭上進行合法調查後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材料。


    —以上簡要敘述了證明犯罪的審理過程,現在從後者來說岡野。在實施犯罪的當時,他穿的運動衫袖口上附上了被害人枝村幸子的鼻血和嘴裏流出的嘔吐物,此外還從被害人屍體所在房間裏採集到岡野的新指紋。這些是物證。


    岡野對此也不否認。但他聲稱是在發現屍體,抱起被害人上半身時,襯衫袖口上沾上了血跡和汙物。


    證人有岡野的妻子和子、他的公寓管理人、佐山道夫、福地藤子、被害人公寓的住客、香菸店主婦等。


    然而,他們的證言都沒目擊岡野的犯罪,或沒直接證明他犯罪。岡野的妻子和子供述了丈夫在案發的5月四日晚7時35分離開公寓, 9時返回的前後情形和丈夫平素的性格及生活情況,這是間接證據;隻是,由於妻子作偽證也不能起訴(可以否決證言),因而沒有證據能力,隻能作為某種程度的參考。


    佐山道夫的證言是關於同岡野的關係、同幸子的關係,以及岡野同幸子的關係,還有29日晚8時25分打到他房間裏的電話。 從前者的材料可以推斷岡野是“因嫉妒而犯罪”,揭示了岡野殺害幸子的動機,但並沒證明犯罪,因此不是直接證據,隻能作為了解岡野性格的材料。


    福地藤子的證言是接到上述電話,同岡野的陳述內容大致相同,隻有細微差別。


    公寓管理人、香菸店主婦等人的證言也是間接證據;而且由於岡野對那些與犯罪不直接相關的行為並不否認,沒有什麽問題。


    剩下的就是岡野在警察署供述後又自己翻悔的自供,這一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要看自供的任意性。


    審訊岡野的司法警察(刑事警察)在一審曾經出庭作證。警察作證說,沒作過岡野在法庭上陳述的那種審訊。


    岡野在法庭上供述:“警察對我說,要想早日回家作畫,現在就自首吧,那樣會給檢察官造成好的心證,我們也提出請願書,要求緩期執行;而且,如果你真沒犯罪,法官調查後就會清楚的。警察訓斥我說,要想早日回家工作,就在自首書上蓋印!那時我正惦記著工作,覺得沒有事實法庭上也能調查清楚,就按照警察說的自首了。對作案中不清楚的地方,都是按警察教的說的。”


    對此,有關的警察矢口否認,並作證說,曾經告訴過嫌疑人,在自首之前,可以不說對自己不利的事;而且,從沒作過逼迫、誘導、或以利益引誘的審訊,因此,自首完全出於嫌疑人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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