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自供同住在該公寓的小野惠美子和其他人提供的證言完全相符。小野惠美子的證言說, 枝村幸子屋裏的電燈晚上7點10分左右是關著的。其他人的證言說,在11點左右看過枝村的房間,屋裏的電燈開著,到第二天早上還沒關。


    —檢察官申述。


    然而,進入檢察官調查階段,被告突然翻供。被告聲稱在警察署受到刑訊,警察署則否認有此事。


    問被告怎麽受到刑訊,於是被告說,雖沒受到嚴刑拷打,但審訊的警察言詞粗暴,頗有要大打出手之勢,因此心中駭然恐懼。還說,審訊的警察們不斷勸他說,你就自首吧,在警察署堅持頑抗,隻會拖延審訊,給檢察官造成不好的心證,有罪無罪金由法院裁定,即使承認是你幹的,法院調查如無確鑿證據,仍會判你無罪,那樣你就能早日回家,重新工作,獲得自由。被告聽了這些話隨之動心,於是作出假供。


    被告說,有生以來頭一次被關進警察署拘留所,日以繼夜的審訊使身心疲憊不堪。 夜裏的審訊從傍晚5時起,一直進行到翌日淩晨兩點,因此意識恍惚,仿佛覺得自己身體要徹底垮了,甚至擔心自己會發瘋。


    被告說,他想早日回家,想工作,不光是熱愛工作,而且還掛念妻子,不工作就沒有分文收入,妻子就無法生活,為此,決定早日出去。


    被告想,反正自己沒犯罪,如果開庭審理,準會作出無罪判決。他相信辯護,相信法官公正廉明,於是在警察署便違心地自首了。他還說,自供同現場情況不符的地方,審訊的警察都適當作了誘導。當然,對於這些警察署是全盤否定的。自本官(檢察官)調查以來,被告一直堅持否認有罪。然而,綜合各種直接證據,客觀而科學地作出判斷,結果認定,被告在警察署隨意作出的自供是真實的坦白。


    這一命案是被告岡野正一所為已毫無疑義。分明知道是朋友的妻子,而且分明知道婚期在即,為了泄憤而殺害一個不服從自己意誌的善良女性,雖屬一時衝動,也沒有寬恕的餘地。


    —檢察官的論點大致如此。一審判決幾乎全盤接受了檢察官的指控。


    一審檢察官是小久保重一。


    小久保檢察官在受理這一審判的當初,曾經從檢察廳大樓的一樓(地方檢察廳)到高等檢察廳,與東京高等檢察廳檢察官丸岡房雄商談過。那不是作指示。地方檢察廳的檢察長同高等檢察長商量之後,決定在這件案子上“參考”高等檢察廳的意見,因而,指使小久保檢察官夫同丸岡檢察官商談。


    小久保檢察官認為案情複雜。被告在警察署一度作為自首,後來又忽然翻供。


    這樣的審判在一審不能確定,被告說不定要上訴,從以往的案例來看,可能性很大。


    如果被告上訴,二審檢察官不能與一審檢察官態度相悖。一審檢察官堅持有罪,二審檢察官便不宜提出異議。在證據。事實認定和價值判斷上,兩者不能矛盾。檢察官是作公益代表追究犯罪的,因而追究犯罪的態度不能分歧,其見解從下級審判到上級審判都必須統一。檢察成一體,檢察一體的原則關係到國家的權威。


    —岡野正一的一審審判開始後,地方檢察廳的小久保重一檢察官便與高等檢察廳的丸岡房雄檢察官頻繁聯繫。丸岡檢察官的辦公桌在秦山信爾檢察官的對麵。


    桑山比丸岡資格老,可是,隻要在受理的案件上沒有特別要商討的內容,兩人便互不幹涉。他們各自接受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的指示,同事之間互不幹預。


    桑山同丸岡並不親密。兩年前從仙台高等檢察廳調來的丸岡頭髮稀疏,幾乎沒有眉毛,麵頰是高顴骨,一笑全是皺紋,兩隻眼睛大大的。他是個理論家。


    他們並沒商討過,但桑山從一開始就十分關心岡野正一殺人案,並且認真地閱讀能夠到手的審判記錄。


    第二十七節犯罪行為的設想


    夏去秋來。一天晚上,櫻田事務官來到了桑山信爾的宿舍。


    夜晚,不開窗屋裏就很悶熱。兩人麵前的桌子上放著幾本岡野正一殺人案公審筆錄的副本。其中有警察署的偵查筆錄。一審審判筆錄、檢察官調查筆錄、證人筆錄、論點概要、辯論要點、公審筆錄、判決理由書,以及被告的上訴書和提交二審宗旨書等。


    上訴宗旨書就是簡單明了的上訴書,文中對原判的事實認定扼要簡明他提出異議的理由,二審法院據此審理一審事實認定當否。因而,二審是審理事實。二審的材料原則上是原法庭查獲的證據所表現的事實,因此,上訴書必須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上訴法院(二審)可以調查上訴宗旨書中申述的事項,也有權調查沒申述的事項。調查結果,“如果認定不撤銷原判顯然不合正義”(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2款),可以判決撤銷原判。刑事訴訟法是這樣規定的。


    岡野正一及其辯護人提交的上訴宗旨書以事實認定有誤為由,全盤否定了一審判決。對岡野正一5月29日晚8時許進入技村幸子的房間。返回時從樓梯下樓,用公共電話往佐山道夫的美容室打電話,叫佐山接電話等事實供認不諱,但在犯罪方麵卻全盤否認。這種事在審理殺人事件中是常見的,但各人情況不同。


    桑山悠然地搖著團扇。櫻田則使勁地扇著手裏的扇子。桑山的妻子送上啤酒,便退居內室。


    “一審檢察官緊緊抓住被告岡野案發時行為上的矛盾不放。岡野妻子和他朋友都作證說岡野情緒反常,小久保檢察官充分利用了這一點。檢察官的論點是,被告並不是因為不能按期完成a航空公司的招貼畫而苦惱, 而是因為技村幸於同住山婚期臨近,嫉妒與苦惱之極,精神極度衰弱,於是喪失理性,一時衝動,跑到幸於處作案。被告供述案發後沒打公共電話報警,卻要向住山坦白自己的罪行,這種不自然的行為本身就反映了被告在作案後由於過度興奮而精神紊亂。”櫻山說。


    “是啊。


    秦山看到檢察官的論點是:


    “被告供述中的矛盾反映了被告的自私、恐慌、興奮和記憶力差,是被告犯罪的一種心理現象,這種矛盾恰恰說明了被告犯罪的真實性。因而,說被告供述犯罪經過中的矛盾、修正是細枝末節,並從這一點上論述自供的任意性和真實性,這隻能是外行評論家的辯解。”


    對此,辯護人反駁:


    “檢察官的論點是,被告供述的矛盾均出自於被告的恐慌。興奮和犯罪意識,因而認為供述中雖有矛盾,‘隻要在大綱上;大體一致使無妨礙’。專家們似乎對這一觀點欣然接受,而對’自供如何出籠卻好像不感興趣。然而,正是自供中的矛盾、修正等現象,通過暴露與直接犯罪無關部分的矛盾,表現出對自供真實性的否定。”


    岡野正一在警察署一度作過自首。上訴書上說:


    “我有生以來頭一次被關進警察署的拘留所,夜以繼日的審訊使我心力交瘁,簡直要發瘋。警察勸我說,你就坦白吧,在警察署堅持頑抗,隻能拖延審訊,審判也要往後推延。有罪無罪法官自有公斷,你要爭取早日開庭。我很想早日回家繼續工作,便暫時作出假供。每天被監禁,心中很想作畫,簡直是如饑似渴。我在設計界也小有名氣,非常希望能早日獲得自由,繼續鑽研自己的正業。家裏沒有我,分文收入也沒有,妻子無法生活,我想早日出去,幫助妻子,讓相信我無罪的妻子高興。出於這種心情,我輕信了警察的話,這是我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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