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當時也有一些學問家如彼得·斯圖奇卡留在那裏研究刑法理論,他們在一九一九年的《蘇俄刑法指導原則》裏對刑罰這個概念本身給予了新的定義。其中提出了一個令人耳目一新的論斷,刑罰既不縣報在(工農國家對犯罪分子不進行報復),也不是贖罪(不可能存在任何個人的罪,隻存在階級的因果關係),而是保護社會製度的防衛措施,即社會保衛措施。


    一旦被認定是“社會保衛措施”,那就不言而喻地要按照戰爭的方式行事了。或者槍決(“社會保衛最高措施”),或者關押在監獄裏。但在這樣做的時候,“改過自新”的思想似乎有點暗淡了,盡管黨的八大在同一個一九一九年提出了這樣的號召,而主要的是弄不明白:如果不存在罪,那要改正什麽?階級的因果關係是改正不了的呀?


    這時候國內戰爭結束了。一九二二年製定了第一批蘇維埃法典,一九二三年舉行了“懲治勞動工作者代表大會”,一九二四年擬製了新的《刑事立法基本原則》——它成為一九二六年新的《刑法典》的基礎(這個法典在我們脖子上套了整整三十五個年頭)——而那個新發現的概念,即不存在“罪”也不存在“罰”,隻有“社會危險”和“社會保衛”,卻保留了下來。


    當然這樣比較方便。這個理論允許把任何人做為人質,做為“可疑分子”(列寧打給葉夫蓋尼婭·博什的電報)加以逮捕,甚至把整個的民族以其有危險性為理由加以流放(這樣的例子是大家知道的)。但必須是一個第一流的雜技演員才能在幹這一手的同時還能創立和保持油光鋥亮的改造罪犯的理論。


    然而,雜技演員有了,理論也有了,並且勞動營本身也確確實實地改稱為……改造營了。我們甚至可以引證大量的言論:


    維辛斯基:“整個蘇維埃的刑事政策建立在鎮壓與強迫原則和說服與再教育原則的辯證的(!)結合上。”“一切資產階級的懲治機關都是竭力用造成肉體和精神痛苦的辦法‘煩擾’罪犯(要知道,他們是想“改造”他們呀)。”“與資產階級的刑罰不同,在我們這裏,使犯人受到痛苦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他們那裏似乎也不是目的,也是手段。——作者注)。我們的目的在於真正的改造,要使從勞改營裏出來的人都成為有覺悟的勞動者。”


    聽明白了嗎?盡管也強迫,但我們終歸是在改造他們(原來也是通過痛苦!)——隻是不知道需要改造什麽。


    但是馬上在緊挨著的一頁我們發現:


    “勞動改造營利用革命的暴力使舊社會的犯罪分子局限化和不能為害。”(一直說“舊社會的”!到一九五二年還會說“舊社會的”。壞事全推給狼吧,毛病全推給舊社會吧!)


    那麽關於改造再沒有說一句話嗎?我們僅僅是使他們局限化和不能為害嗎?


    有,在同一(一九三四年)年,他還提到:


    “鎮壓加教育一切可以教育的人這個兩位一體的任務。”


    可以教育的。這說明:改造不是對全體而言的。


    這個不知道從哪兒引來的現成的用語從此就在那些次一等的作者們筆下滿天飛了:“改造可以改造的分子”,“改造可以改造的分子”。


    可是那些不可以改造的呢?扔進萬人坑?扔上“月球”?(科雷馬)扔到施米特航道下麵“?(諾裏爾斯克)


    維辛斯基的法學家們站在一九三四年的高度,連一九二四年的《勞動改造法典》也責怪起來,說它具有“隻講改造的錯誤觀點”。因為這個法典一點也沒寫到消滅。


    誰也沒有許過願說將要改造“五十八條”。


    因而我把本書的這一部定名為“勞動消滅……”,正如我們親身體會到的那樣。


    如果法學家們的那些言論彼此對不上號,那就請把斯圖奇卡從墳墓裏叫出來,把維辛斯基拉來,讓他們自己去弄個明白。這不能怪我。


    我隻是現在坐下來寫書的時候,才決定去翻翻老前輩們的大作,而且也是靠了好心人的幫助,因為這些書是你從哪兒也搞不來的。在披著骯髒破爛的勞改營囚服的時候,我們做夢也沒有想到過還有這種書。至於我們的全部生活原來並不是由營長公民的意誌而是由某種傳奇般的犯人勞動法典規定的——這不僅對於我們這些人是一個模糊的傳聞,是所謂“茅房小道消息”,而且連獨勞點長,少校,也決不會相信。這些書是工作用的內部出版物,從未在私人手裏停留過。它們今天是在古拉格的保險箱裏保留著還是已經被當作危害性作品燒毀了——這種事誰也不知道。在“文教之角”的牆上沒有張貼過其中的摘錄,從木製的講壇上沒宣布過其中的數字。哪兒寫著一天該工作幾小時?一個月該有幾天公休?有勞動報酬嗎?對殘廢有什麽規定?算了吧,如果你提出這些問題,連自己的夥伴們也會鬧笑起來。


    知道和讀過這些人道的文字的人是我們的外交家。他們多半在國際會議上還拿著這本小書搖晃過呢。那還用說!你瞧,我剛剛搞到一點摘錄,就已經熱淚盈眶了:


    ——一九一九年的《指導原則》:既然刑罰並非報復,那就不應帶有任何虐待的性質;


    ——一九二0年:禁止使用“你”字稱呼犯人。(可是,請原諒我的用詞,可是……x你嘴巴”這話按規定能說嗎?);


    ——一九二四年勞改法典第四十九條:“監管製度必須排除任何虐待的現象,絕對禁止:手銬、禁閉室(!)、嚴格單身監禁、剝奪食物、隔著鐵柵會見親屬。”


    好,夠了。其它指示用不著寫了:這些對於外交家已經夠用,而對古拉格本來就沒有用。


    一九二六年的刑法典裏就曾有過一個第九條,我偶然地知道了並且把它背熟了:


    “各項社會保衛措施不應具有造成肉體痛苦或侮辱人格的目的,並且不負有報復和懲罰的任務。”


    說的多麽清楚!我平時喜歡在合法的範圍內在首長們身上擰一把,時常向他們劈裏啪啦地念一遍這個條文,而我們的這些保護者卻隻能又驚異又生氣地瞪大眼睛。有的是幹了二十來年的老傢夥,準備拿退休金了,也從來沒有聽說過什麽第九條,·其實他們連法典也沒有在手裏拿過。


    哦,“從頭到尾是一個明智的、有遠見的、有人情味的管理機構”!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萊波維茲訪問了古拉格以後在《生活》雜誌上是這樣寫的:“犯人在服刑期間保持著個人尊嚴的感覺。”——這就是他的理解和見聞。


    哦,有著這樣一位洞察一切的蠢驢充當法官的紐約州是多麽幸福啊!


    你們這些吃得飽飽的、信然自得的、目光短淺的、不負責任的帶著筆記本和原子筆的洋大人啊!從那些早先在克姆城當著勞改營長官的麵向犯人提問題的記者們開始,直到如今,你們想炫耀自己對於屁也不懂的事情的理解的虛榮心,給我們造成了多少損害!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古拉格群島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鉛筆小說網隻為原作者[俄]亞歷山大·索忍尼辛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俄]亞歷山大·索忍尼辛並收藏古拉格群島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