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多少完全偶然的人被牽扯進這個磨盤中去,消滅這些完全偶然的人——這構成任何一次開槍的革命實質的不可避免的一半。


    以下就是一個目擊者講述的梁贊革命法庭一九一九年審理托爾斯泰主義者葉-夫一案開庭的情況。


    參加紅軍的總動員令發布以後(“打倒戰爭!把刺刀插進地裏z各回各家!”等口號提出後的一年),光是在一個梁贊省裏,迄至一九一九年九月,“就有五萬四千六百九十七名逃兵被抓住並送往前線。”(還有多少就地槍決示眾的)葉-夫根本不是逃兵,而是國宗教信仰公開拒絕服兵役。他是被強迫動員去的,但在兵營裏他不拿武器,不去操練。部隊政委一怒之下把他交給了契卡,附帶寫了一張條子:“該人不承認蘇維埃政權。”審訊。桌後坐著三個人,每人麵前放著一支手槍。“你這類英雄我們見過,現在你就會下跪i馬上同意去打仗,否則當場斃了你!”但葉-夫是堅定的:他不能去打仗,他是自由基督教的信奉者。他的案子移交革命法庭處理。


    開庭審理,大廳裏有一百來人。


    有客客氣氣的老律師。有學問的公訴人(“檢察長”一詞在一九二二年以前是禁用的)尼科爾斯基,他也是一位老法學家。一個陪審員試圖弄清楚受審人的觀點(“您是勞動人民的一員,怎麽能和貴族托爾斯泰伯爵的觀點一致?”),革命法庭庭長中途打斷詢問,不讓弄清觀點。爭吵。


    陪審員:“你說你不願意殺人並且勸阻別人去殺入。但是白軍發動了戰爭,而你卻妨礙我們進行防衛。現在我們把你打發到高爾察克那裏,你在那裏去宣傳你的不抵抗主義吧!”


    葉-夫:“你們送到哪裏,我就上哪裏去。”


    公訴人:“革命法庭應當管轄的不是任何刑事行為,而隻是反革命行為。根據犯罪構成,我要求把本案移交人民法院處理。”


    庭長:“哈!行為!真有你的,好個法律專家!我們遵循的不是法律,而是我們的革命良心!”


    公訴人:“我堅決請你把我的要求寫入筆錄。”


    辯護人:“我同意公訴人的意見。此案應該在普通法院審理。”


    庭長:“真是個老傻瓜!從什麽地方把他找出來的?”


    辯護人:“我當了四十年的律師,第一次聽到這種侮辱的話。請寫入筆錄。”


    庭長(哈哈大笑):“寫入!寫入!”


    場內鬧笑。退庭評議。從合議庭裏傳出爭執聲。最後出庭宣判:槍決!


    場內一片憤慨的喧嚷聲。


    公訴人:“我對判決提出抗訴,我將向司法人民委員部上告!”


    辯護人:“我同意公訴人的意見!”


    庭長:“全體退場!!!”


    押解人員把葉一夫帶到了監獄,對他說:“兄弟,如果大家都像你這樣,那就好了!什麽戰爭都沒了,沒有白軍,也沒有紅軍!”押解人員回到了自己的兵營裏,召集了紅軍士兵會議。會議譴責了判決。往莫斯科寫了抗議書。


    葉-夫每天等待死神來臨,從窗中親眼看到槍殺,這樣蹲了三十七天。改判決定下來了:十五年嚴格隔離。


    這是頗有教益的一個例子。雖然革命法製也算局部地取得了勝利,但這需要法庭庭長作出多少努力呀!思想還多麽混亂,紀律性、覺悟性還多麽差勁!公訴與辯護一鼻孔出氣,押解人員多管閑事,把決議捅了出去。啊,無產階級專政和新的審判機關的形成真是來之不易呀!當然,不是所有的開庭都如此稀鬆,但這樣的開庭也不是一次!又花了多少年頭,才使一條合乎需要的路線得到明確、完善和固定,才做到使辯護與檢察長和法院步調一致,使受審人同他們三者步調一致,使所有群眾性決議同他們全體步調一致啊!


    徹底考察這個多年的歷程,是史學家的一項高尚任務。而我們在那一片玫瑰色的迷霧中怎樣才能摸出頭緒?詢問誰呀?被槍斃了的人不會講,失散了的人們也不會講。無論被告,無論律師,無論押解人員,無論旁聽者,即使他們還活著,也不會允許我們去尋找。


    因此,很明顯,能給我們幫助的隻有公訴。


    幾位好事者惠賜我們一本沒有銷毀掉的書,這是激烈的革命家、第一任工農軍事人民委員、紅軍總司令、司法人民委員部非常法院司的創始人(還曾給他準備了一個“保民官”的專有職位,但列寧取消了這個名詞)、歷次重大案件的光榮公訴人、而後來是被揭穿了的兇惡的人民公敵11·b·克雷連科的公訴詞集聲如果我們還是想對歷次公開審判做一次簡略的考察,如果我們還是想去吸一口革命後最初幾年的司法空氣—一我們應當讀讀這本開別的辦法沒有。凡是沒有提到的,凡是外地的情況,隻能靠思想去補足。


    當然,我們更願意看到那些審判的速記記錄,聽到那些最初的被告和最初的律師的悽厲悲愴的聲音,那時誰也還沒有預見到,所有這一切將依著怎樣的鐵麵無情的順序,連同這些革命法庭工作人員一起被吞咽下去。


    然而,克雷連科解釋說,“由於若幹技術卜的老虎”不便發表這些速記記錄(第四頁),方便的隻是出版他的公訴詞以及那些當時已經同公訴人要求完全符合的法庭判決書。


    莫斯科革命法庭和最高革命法庭的檔案(一九二三年以前),據說是“遠非那麽井井有序…··老幹案件的速記記錄寫得那麽不清楚,以至不得不或者整頁整頁地抹掉,或者憑記憶來恢復原文”。(!)而“若幹特大案件(其中包括左派社會革命黨人叛亂案、海軍上將夏斯特內案)審判時根本沒有作速記記錄”(第四——五頁)。


    奇怪。審判左派社會革命黨人並非區區小事——在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後,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三個起點——向治國的一黨製的過渡。而且槍斃了不少人。可是卻沒有作速記記錄。


    還有一九一九年的“軍事陰謀”,這個陰謀是“全俄肅反委員會依非司法製裁程序加以撲滅的”(第七頁),這就更加“證明了它的存在”(第四十四頁)。(此案總共逮捕了一千人以上——難道能對所有的人都搞一次審判嗎?)


    這樣,誰有本事把那些年的司法審判有條有理地講清楚?……


    但是,一些重要原則我們還是能搞清楚的。例如,最高公訴人告訴我們,全俄中執委有權幹預任何一個司法案件。“全俄中執委可以不受任何限製地自行決定赦免或處決(第十三頁,著重點是我加的——作者八例如,把六個月的判決改判為十年(讀者明白,辦這事並不要全俄中執會開會,而是例如由斯維爾德洛夫在辦公室裏在判決書上改幾個字)。克雷連科解釋說,所有這些,“使我們的製度優於虛偽的分權理論”,(第十四頁)優於司法權獨立的理論。(不錯,斯維爾德洛夫也說過:“我們這裏立法權和執法權不象西方那樣截然分開,這很好。一切問題都可以迅速解決。”特別是打電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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