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二一年,夜間審訊是主要的。當時就用汽車的前燈照臉(梁贊的契卡,斯捷利馬赫)。一九二六年在盧賓卡(貝爾塔·甘達爾證明),曾利用採暖設備一會兒向監室輸進冷空氣,一會兒輸進臭氣。還有閉塞式的監室,那裏本來就沒有空氣,還要繼續烘烤。好像詩人克留耶夫曾住過這種監室,貝爾塔·甘達爾也曾住過。一九一八年雅羅斯拉夫爾暴動的參加者瓦西裏·亞歷山大羅維奇·卡西亞諾夫敘述說,把這種監室一直烤到身體毛孔出血為止,從監視孔裏看見了這種情況後,便把囚犯放在擔架上搶去簽署筆錄。“黃金”時期曾用過”熱”法(以及“鹽”法)。一九二六年在喬治亞曾用菸捲燒灼受審訊人的手;在梅捷赫監獄曾把他們在黑暗中推到髒水池裏去。這裏有這樣的一種簡單聯繫:既然無論如何要問罪——威脅、暴力、刑訊就不可避免,而且罪名越離奇,審訊也就應當越殘酷,才能逼出供狀。既然假案從來沒有斷過,那末暴力和刑訊也從來沒有斷過。這不光是一九三七年才有,這是一個長時期的特徵,是一般性的現象。所以如今在前犯人的一些回憶錄中有時讀到“刑訊是從一九三八年春天起得到允許的”,之類的話,令人覺得奇怪。能夠製止機關實行刑訊的那種精神道德上的阻障從來也不存在。在革命後的最初年代,在《全俄肅反委員會周報》、《紅色寶劍》和《紅色恐怖》上,公開討論過用馬克思主義觀點來看是否能採用刑訊的問題。接後果來判斷,得到的答覆是肯定的,雖然不是全麵的。


    關於一九三八年確切些應該這樣說:如果說在這年以前,每個偵查案件採用刑訊時都需要辦理某種手續,都需要取得許可(即使很容易取得),——一那末在一九三七——三八年由於非常的形勢(要求在規定的短期內通過個別偵查機構把規定的幾百萬人犯送進群島,而以前的大規模水流,為“富農流”和“民族流”,都未曾通過這樣的機構。)允許偵查員根據他們的工作和規定期限的需要,無限製地、任意地採用暴力和刑訊。並且,對刑訊的種類也不作規定,容許各顯其能。


    在一九三九年,這種全麵廣泛的許可被撤銷了,重新要求對刑訊辦理書麵手續,並且可能並不那麽方便(然而普通的威脅、訛詐、欺騙、用不讓睡眠和關禁閉來消耗體力,從來也沒有禁止過)。但是從戰爭本期起和在戰後的年代已經明令規定了一定類別的囚犯,對他們預先允許採用種類廣泛的刑訊。列入這裏的,有民族主義分子,特別是烏克蘭人和立陶宛人,特別是在那種情況下,即有一個真的或者臆想的地下聯絡網,必須把它整個拽出來,必須從抓來的人嘴裏搞出全部姓名。例如,在羅穆阿爾達斯·普蘭諾·斯基留斯集團中約有五十名立陶宛人。他們在一九四五年被控張貼反蘇傳單。由於當時立陶宛監獄不足,就把他們送到阿爾漢格爾斯克省韋利斯克附近的勞改營。一些人在那裏受了刑訊,另一些人沒有經受住雙重的偵查工作製度,結果所有五十個人一個不剩地都招認了。過了一段時間,立陶宛來了通知,張貼傳單的真正肇事者找到了,而所有這些人都毫不相幹!一九五0年我在古比雪夫遞解站遇見過一個從德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來的烏克蘭人,在追查“關係”和個人的時候他受到了各種刑訊,包括罰站禁閉室,這種禁閉室有一根插進來供一晝夜四小時睡眠時支撐用的小樹棍。在戰後曾對科學院通訊院士列維娜進行了殘酷折磨。


    還有,把重口供、輕證據、輕事實這項“發明”歸屬於一九三七年,恐怕也不對。它早在二十年代就已經形成了。隻有維辛斯基的精彩學說是趕在一九三七年提出來的。然而它當時僅下達到偵查員和檢察長,是為了堅定他們的精神,至於我們這些局外人,又晚了二十年才知道——當它在報紙文章的從屬句子和次要段落裏當作一件早已周知的事情挨罵的時候,我們才知道。


    原來,在那人們記憶中陰森恐怖的一年,安得烈·亞努阿裏耶維奇(很想訛念為亞古阿裏耶維奇)·維辛斯基在他的一篇馳名於專業界的報告中,根據極端靈活的辯證法精神(無論國家的公民,以及現在的電子機器,我們都不許可按這種辯證法行事,因為對他們說來早就縣縣不是就是不是),指出人類永遠也不可能判明絕對真理,而隻能判明相對真理。由此他邁出了兩千年來法學家們所不敢走的一步:那麽可見偵查和審判所能查明的真相,也不可能是絕對的,而隻能是相對的。因此,在簽署死刑判決時,我們反正永遠也不可能絕對地確信,我們所處決的一定是有罪的人,而隻可能是某種程度上接近有罪的人,在某種假設上、在一定意義上有罪的人。也許維辛斯基本人當時對這種辯證法安慰的需要並不下於自己的聽眾。從檢察長席上叫嚷“把所有的人都當作瘋狗槍斃”的時候,他這個既兇惡又聰明的人心裏明白,被告是無罪的。很可能,他和布哈林那樣的馬克思主義辯證法大師都曾抱著極大的熱情致力於為法庭上的謊言進行辯證法的修飾:布哈林覺得,如果連個罪名都沒有就死掉,未免太愚蠢、太窩囊——他甚至需要找到自己的罪過!而對於維辛斯基來說,感到自己是一個邏輯家總比感到自己是一個露骨的下流坯更愉快些。


    由此產生一個最實用的結論:尋找絕對的罪證(罪證都是相對的)、無疑的證人(他們可能說得不一致)是白費時間。至於相對的、近似的有罪證據,偵查員不用罪證也無須證人,不必走出辦公室,“不僅依靠自己的才智,而且依靠自己的黨性感覺、自己的道德力量”(既依靠睡足了、吃飽了和不挨打的人的優越性)“和自己的性格”(下毒手的毅力),也能夠找到。


    當然,這一套理論比拉齊斯的指示要雅致得多。但本質是一樣的。


    隻是在一件事上維辛斯基不夠徹底,離開了辯證邏輯:不知為什麽他同意子彈依然是絕對的……


    這樣,先進法學的結論,沿著螺旋形的發展軌道,又回到了古希臘羅馬前的或中世紀的觀點。像中世紀的劊子手那樣,我們的偵查員、檢察長和審判員一致同意把受偵查的人的招認看做是有罪的主要證據。


    然而,樸拙的中世紀為了退出合意的供認,採用了戲劇性如壯觀手段:拷問架、輪子、火盆、鋸齒杆、插木橛子。在二十世紀,有了發達的醫學和不少的監獄經驗,認為利用這種強烈手段“加溫”是多餘的。在大規模應用時——是累贅的。並且除此以外……


    除此以外,顯而易見的還有一個情況:史達林從來也不把話說死,總是要下屬們自己去領會,他則給自己留下後退的狼窟,好去寫《勝利沖昏頭腦》。對成百萬人進行有計劃的摧殘,畢竟是人類歷史上的創舉,不管自己的權力多大,史達林對於成功還是沒有絕對的把握。在巨大的材料上作試驗比在小材料上情形可能不同。但一九三七年和一九三八年的中央通令中有過關於“施加肉體影響”的指示。在任何情況下,史達林始終應當披著天使般純潔的法衣。因此,應當設想並沒有開列過刑訊和淩辱方法的情沖印發給各個偵查員,而隻不過要求每個偵查處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供指定數目的全部招認了的家兔。隻不過講過(口頭上,但經常地),一切旨在實現崇高目標的辦法和手段都是好的,誰也不會因受偵查的人的死亡而追究偵查員的責任;獄醫應當盡可能少幹預偵查的進行。想必曾經舉行過同誌式的經驗交流,“學先進”;當然還宣布過“物質利益”原則——加夜班的高報酬,縮短偵查期的獎金;當然也曾警告過,沒有完成任務的偵查員將要……現在如果內務人民委員部的某個省局出了問題,那麽它的局長在史達林麵前是幹淨的:他沒有發過用刑的直接指示。然而卻保證了刑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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