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廳上培訓班期間,他曾在江心月供職的市公安局大門口外麵蹲守和徘徊過多次,他的腰間別著從孫貴清手裏搶來的那把五四手槍。上學的時候江心月就坐在他和林天歌的前排,其實他對江心月全部的仇恨就是江心月把那件從前的案子又翻出來了,翻到了他的心虛處……又一天,他看著江心月從市局大院裏出來,那時他在兜裏就握著那把槍,他想他這一槍出去,就又製造了一起比林天歌的案子更無從查起的懸案……


    可是那天江心月的手裏還牽著一個小女孩,那個小女孩個子跟他的女兒差不多,他忽然就想到了他的女兒,搶完銀行之後,他發誓洗手再不作案了,他把林天歌的槍和其他幾個人的彈夾一起扔到唐河時就痛下了決心,他要結婚生兒育女過正常人的生活……


    他愛他的女兒是因為她的純潔讓他懷抱一絲安寧,而倘若有一天他的女兒知道了他是殺人犯,她將怎樣麵對未來的生活呢?


    如果那個小孩是江心月的女兒,那麽,她將永遠也忘不掉母親在此一時刻慘遭槍殺的血腥!許多年以後,那個女孩長大了,她更不會忘記尋找殺她母親的那個兇手!


    童年的陰影是會伴隨人的一生嗬!


    他轉身離去了……


    “孫貴清的那把槍我帶在身上是防身用的,從省城回來後,我決定把它銷毀了,選擇哪兒呢?我又想起了叢明有一次說他們執行任務不小心走到天灤那一片煤礦塌陷區,保衛處的人驚呼著把他們攔到遠處,據說這片塌陷區深不見底,曾有一個工人不慎滑脫下去,派了兩名專業人員穿著救生衣腰係安全帶背著氧氣下去打撈,臉被憋得青紫又上來了……”


    陳默交待那把槍的下落時已是後半夜了,葉千山怕陳默話裏有詐,沒敢讓陳默夜裏帶著他們去扔槍的現場指認。


    第二日,陳默被砸上重銬重鐐,在葉千山、夏小琦和幾個武警的看押下尋找那片塌陷區……


    “在哪兒呀?你可得說準了,這差上一二米出去都沒法找嗬!”


    陳默抬手一指,葉千山拿目光那麽一看,心說糟了,陳默這是一覺醒來,又緩過勁來了,他說:“陳默,你是偵查員,你是優秀偵查員,這塊地方是昨天你說的那塊地方吧?這兒明顯的兩股鐵道,這個特徵你都沒說,你是不是又在涮我們呢?”


    陳默說:“我也說不大清了,看看那邊,應該是那邊!”


    按照陳默指認的地點,師永正又從大連請來了兩個潛水員下到塌陷區裏打撈,一個小時以後兩個潛水員上來果然渾身青紫。潛水員說,裏邊太深,差點上不來了!誰下去恐怕也不行……


    3


    古城法院審判大廳座無虛席。


    審判廳的外麵圍滿了早早候在那兒的群眾,他們要親眼看看攪擾了他們安寧生活達八年之久的那個惡魔到底是個什麽樣子。


    古城看守所。


    鐵銬腳鐐嘩啦嘩啦的聲音再次在長長的廊道裏響起來,跟著法警來接陳默去法庭的還有師永正、葉千山、夏小琦……


    就在昨天夜裏,患癌症已到晚期的黃沙終於沒能看見最後的審判,開庭的這個早晨,黃沙就躺在醫院的太平間裏……


    陳默在臨上車之前轉頭對葉千山說:“千山,待會兒在法庭上我得推了,我不能承認!”


    “你為啥不承認了?”陳默在法庭上翻供是葉千山他們預料到的。昨天,法院開了一個預備會,定了兩套方案,如果陳默交待了怎麽審,如果陳默不交待又怎麽審,無論怎樣最終要靠證據說話。葉千山對此是知道的,但他還是故意這樣問道。


    “這個案子在古城影響太大了。在全國都掛了頭號了,肯定座無虛席呀,如果同著這麽些人我交待了,我麵子多不好看呢,那我不忒尿了。另外,我們家的人肯定要去,我要是同著我們家的人承認了,我們家人將來出不了門見不得人嗬!馬路上一走,人家指著我們家人的後脊梁骨,基於這兩點,我在法庭上要翻案!”


    庭審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陳默推翻了全部的供詞。他在法庭上說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不是我幹的廠翻來覆去的唇槍舌劍迴蕩在瓦灰的天空下。


    一審判處陳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陳默不服提出上訴。


    於是審判的聲音又一次在古城的法庭和天空中迴蕩起來:


    h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1996)h刑一終字第499號原公訴機關古城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默,男,1964年6月248生,漢族,h省古城人,住古城市花崗小區10號樓4rl403室,係古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偵查員。


    1995年12月29日被監視居住,1996年1月24日被收容審查,同年5月4日被逮捕,現押古城市看守所。


    古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陳默搶劫故意殺人一案,於1996年5月31日作出(199o古刑初字第6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默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陳默為搶劫錢財而預謀搶槍,於1987年11月ib19時許,在古城市橋北區紅山道派出所斜街僻靜處乘民警宋長忠路過不備之機,用鐵棍朝宋長忠頭部猛擊致重傷,因其未帶槍枝搶槍未逞;同年12月11日20時許,陳默在橋北區瓷廠南牆東南宿舍區外汙水溝處,用木棍、石塊照過路的中山路派出所民警孫貴清頭部猛擊數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搶走其五四式手槍一支,子彈十餘發;陳默認為中山路派出所民警林天歌懷疑其殺害孫貴清,即於同月24日21時許在橋南區西山道光明裏小區6號樓前,用搶劫孫貴清的五四式手槍擊中林天歌的腹部,林倒地後,陳默又掏出林天歌的五四手槍擊中林天歌的頭部,致林天歌顱骨骨折,腦組織嚴重挫傷,腹主動脈破裂大出血死亡,後將林夭歌的手槍一支,子彈十餘發搶走;1988年10月巧日18時許,陳默用搶劫林天歌的五四式手槍,朝橋北區彩虹道儲蓄所送款途中的業務員曹建華、白小琴射擊,擊中曹的胸部,致其肺及心血管嚴重破壞死亡,擊中白的臂部致輕傷,因驚嚇造成大出血腹中胎兒死亡,搶劫營業款四萬五千餘元,在逃離現場途中,又用手槍將過路群眾易華山、趙蘭香打死。上述事實,有現場勘查,法醫對死者屍體和傷者傷情鑑定結論,刑事科學技術鑑定及證人證言所證實。被告人陳默原亦多次供認在案。足以認定陳默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均判處死刑,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默上訴主要提出:沒有作案,原判決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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