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明記得他剛當刑警的時候,市裏曾發生過一個專挖鎖心盜竊的案子。犯罪分子瘋狂作案,公安局成立了專案小組,專案專辦挖鎖心的盜竊案,那個犯罪分子後來的確是在又一次作案中被抓了現行。叢明在想,假如那個犯罪分子知道公安局的內部信息,他就可以暫避過專案的風頭或轉移到別的地方,也可以變換盜竊方式,他就可以避免被公安局抓了現行。然而一個局外人是很難得到公安局的內部信息的,他叢明有那麽多朋友在專案組,他們還向他嚴格保密呢。陳默是市局刑警,也是專案組的中心成員,他完全能得到內部最準確的信息來修正自己在作案過程中的欠缺和不足。


    陳默懂軍事地形學。


    陳默是1.70米左右的個頭,24歲的年齡。


    陳默是刑警,他有很好的職業掩護,所以他在作案時具備很穩定的心理素質。


    就像麵對一個糾纏不清的死結,他似乎已經看到了解開死結的那個扣兒,扣兒上的那個線頭……


    現在叢明重新回憶了一遍他是怎樣從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痕跡和犯罪行為人的職業特徵入手,開始進行推理的,又是怎樣依據已知的案情信息、現場偵查和模擬犯罪人心理進行的現場實驗推理出陳默這個人,然後又從“陳默”這個推理結論出發進行了回溯推理,經過了這樣正向和逆向兩方麵的反覆驗證,在他草擬的那張犯罪行為人必備的十幾項條件中,有八條是相吻合的:1.罪犯在現場實施犯罪時反偵查係統化,理論化,採用了踩點、蹲坑、守候、襲擊目標、撤離現場等公安偵查程序,該犯應該是專門受過刑事偵查學教育和訓練的公安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此項陳默符合。


    2.犯罪分子在作案過程中心理素質非常穩定,必有特殊的職業身份作掩護;陳默符合。


    3.犯罪分子是號著公安局的脈作案,他木斷修正現場實施犯罪時的失誤,修正信息來自公安內部;陳默具備條件。


    4.犯罪分子熟悉兩個派出所,三個民警的家庭住址、值班情況、行走路線,罪犯應該有接近這三地三人的職業條件;陳默具備條件。


    5.罪犯實施犯罪過程中熟練地使用擒拿格鬥和射擊技術,受過很係統的專門訓練;陳默具備條件。


    6.罪犯身高對。70米左右,年齡萬歲左右;陳默符合條件。


    7.罪犯懂軍事地形學;陳默具備條件。


    8.罪犯懂月虧月圓學;陳默具備條件。


    叢明就是據此八項推出罪犯是內部人作案——是內部人裏的警察作案——是警察裏的刑警作案——是市局刑警隊的刑警作案——是刑警陳默作案。


    陳默和推理得出的八項條件完全吻合。但是……叢明頭腦裏飄浮起無數個“但是”。


    “但是,陳默為什麽要搶槍,他的作案動機何在?目的又是什麽?”


    叢明輾轉反側著……


    他想陳默在1986年之前一定還未曾想過作案,1986年以前陳默要是作案的話,或許就不用冒這麽大的風險去搶別人的槍了,因為全國性的驗槍是在1986年開始的。


    “二王”之後,1983年嚴打以來,暴力案件上升,涉槍案件不斷增多,犯罪分子搶槍之後用槍來的槍殺人搶劫,開槍後彈殼遺留在現場卻無法辨認和判斷是哪隻槍打的。為了有效遏製和打擊涉槍案件的發生,1986年對全國所有公安武警保衛係統的槍枝全部進行了驗槍。


    驗槍實際就是在擊外頭上打號。這個撞針頭上大約有1.3-1.5mm麵積的硬度很好的鋼,印記就留在這個撞針頭上。


    因為撞針頭上有印記了,撞針要撞底火,撞針遇到底火就把印記留在撞針底火上了,比如古城的印記是x,那麽以後在古城地區如發現彈殼用顯微鏡一看非常清楚。


    他見過驗槍,一個大提桶,有6米高,裏麵注滿了水,比如你的槍是008號,裝上子彈,將擊針打上標記以後,把槍機放好,對著水桶就是一槍。子彈在水裏不變形,就把膛線的磨擦痕跡全保留下來了,在水裏沒有任何形狀的改變,然後在底下用一個抽板一抽,就把彈頭完整地取下來了。彈殼也取出來,一般是打兩槍,取兩枚彈頭,彈殼存起來,以備檢驗。一旦在現場撿到彈殼彈頭拿過採用放大鏡一看,彈殼底火印的是什麽形狀應該是哪個區域的,在這個區域再與備案的放大照片—一進行比對,即可查到是哪隻槍機裏射出的。假如陳默是在1987年萌生了犯罪念頭,他再用自己的槍去作案就不行了。


    作為一個刑警,陳默很清楚為什麽要驗槍,驗完槍以後幹什麽使。所以陳默一定要搶一支別人的槍。


    而叢明也深知,驗槍隻是陳默不得不搶槍的表麵的、看得見的一個原因和事實,可是隱在陳默內心最隱秘角落裏的無法揣摸到的思想和動機到底是什麽呢?


    叢明決定從明天開始他要正麵與陳默接觸,他要不動聲色地觀察陳默,研究陳默。


    第七章


    1


    就像是叢明不知陳默心裏的隱秘,陳默對叢明內心的隱秘也是不知曉的。叢明帶著他內心對陳默諸多的疑問於第二天傍晚來到了陳默家。


    陳默的家在花崗小區10號樓,這一片小區位於古城的城西,那是陳默的爸爸復員轉業後文聯給分的,在防暴隊時,叢明跟陳默來過好幾回,當年叢明跟陳默在一個屋裏住了4個多月,上學回來看看陳默也不會引起陳默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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