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蒂特馬斯主張,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就是創造出完全以利他捐贈為基礎的體製。他認為,血液捐贈體製不僅能拯救生命,還能為醫院創造利潤,此外,更可以營造共同體。他寫道:“作為社會一分子,為陌生人付出的人,自身(或其家庭)最終都能作為社會一分子獲益。”對蒂特馬斯而言,人體與人體部位應該僅能作為交換的禮物,你可以直接把它想成是血液社會主義。
盡管有主張血液商業化的遊說團體極力反對,但是顯然,大家採納了蒂特馬斯的意見。於是美國通過法律,讓自願捐贈成為常規。付錢購買任何種類的血液,會被視為脅迫行為,且要被處以高額罰款(不過,應注意一點,並非所有血液都是生來平等的,血漿就是當中的例外,血漿比較容易在人體裏再生,一直以來也是美國境內許多人經常用來賺外快的方法),而這種趨勢擴及其他的人體組織市場。
1984年,艾伯特·戈爾(al gore)呼籲禁止付錢購買任一種人體部位,並進一步推動相關法律的通過。在美國參議院的議員席上,他發表了著名的演說,其中引用了蒂特馬斯的這句話:“人體不應該隻是備用零件的集合體。”之後,參議院經過表決,通過了《國家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nt act),明令禁止販賣人類器官與組織。此後,世界各國紛起效仿。到現在,除了少數幾個特別的國家外,販賣血液、購買腎髒、為領養而購買兒童,或死前販賣自己的骨骼等行為,在各國一律屬於非法行為。另外,世界各國還針對自願捐贈一事,設立了複雜的製度。人們在血液銀行捐血,簽署器官捐贈卡,在死後將身體遺贈給科學機構,這些全是免費的。理論上,以金錢交換人體部位的人,最終可能會落得坐牢的下場。法律規定得一清二楚,購買人體是錯誤的行為。
隻可惜,在人體生意的利潤公平方麵,法律有其不足之處。這個由蒂特馬斯所勾勒且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納的體製,有兩個致命的缺陷。第一,個人無法直接買賣人體,但醫生、護士、救護車司機、律師、管理人員等,全都能為自己提供的服務開出市場價格。患者或許沒有付錢買心髒,卻肯定支付了心髒移植的費用。實際上,心髒的成本轉移到了取得心髒的服務成本上。醫院與醫療機構更加傾向於從器官移植手術中獲利,有的甚至將收益分給股東。供應鏈裏的每一個人都賺了錢,隻有實際的捐贈者一毛錢也沒拿到。在明文禁止購買人體部位後,醫院基本上可以免費取得人體部位。
站在顧客的角度來看,美國的器官移植生意與刮鬍刀製造商吉列公司有名的經營模式很相似。吉列公司實際的剃刀把手費用微乎其微,但購買刀片的費用卻很昂貴。腎髒移植的情況也是如此。患者自然不能購買腎髒,但一個經過認證的二手腎髒,其移植費用卻將近50萬美元。
在所有經濟體係中,免費供應原料隻會引誘人找到新的方法來加以利用。在美國,發生幾種絕對緊急情況時,就會需要可移植的人體部位,例如腎髒衰竭。這是一成不變的做法,一般也都不會有人對此產生質疑。有的候補期竟然長達五年,再次證明了器官嚴重供不應求的狀況。不過,事實可能並非如此。
四十年來,美國的聯邦器官共享網絡(united organ sharingwork)一直都在提升可用的屍體捐贈者的數量,但卻始終趕不上患者對新器官的需求,候補名單隻能變得愈來愈長。因為當有更多的器官可用之後,醫生會把那些新進且先前認為不符資格的患者加入移植名單裏。隨著移植技術和醫療成效獲得持續改善,外科醫生跟著也發現捐贈者捐出的人類材料可幫助更多的患者。
事實上,器官的需求量並非固定不變,隻是移植名單掩蓋了這個事實。名單的長度其實是受到可用器官整體供應量的影響,而需求量則是受到供應量的影響。好消息是,這種方式讓許多人得以延長生命。但是,擴張的潛力卻也是無限的,這表示我們不僅要關注器官可能所具備的有益用途,也務必要了解一點,即器官摘取體製有可能會變得規模很大,且更傾向於採取脅迫手段。
打個比方,這就像世界各國對石油產品的需求是無限的。石油能源的創新,使得經濟、科技、社會方麵都突飛猛進,車輛的運用使得距離大幅縮短,夜晚有燈光,冬天有暖氣。不過,鑽探至耗盡這類產品,對人類而言可就不一定是件好事了。
蒂特馬斯模式的第二個缺陷,在於他沒有對醫療隱私權的基本標準作出解釋。有關當局或許能夠在個別捐贈者的記錄中追查到捐贈者,但捐贈者的資料都是封緘起來,不受公眾監督的。捐血者的奉獻救了手術患者一命,但醫院以外的人根本不可能找出捐贈者的身份。血液被抹去了捐血者的身份,標註了條形碼,倒入密封的塑膠袋裏。我們買的是包裝好的血液,不是人體的一部分。主流的醫療邏輯認為,若讓捐贈者與受贈者之間有了聯繫,有可能會損及整個體製,甚至也許會讓人們不願再捐贈自身的組織。
但如此一來,接受血液者就不會覺得自己欠了某位捐贈者的人情,而是會籠統地感激血液捐贈體製,尤其是感謝動手術的醫生。接受活體腎髒移植的患者,無論是活體捐贈或屍體捐贈,很少會知道是誰放棄了自己的一個腎髒。匿名雖是為了保護捐贈者的利益,卻也會讓供應鏈變得不透明。受贈者購買身體組織時,不用擔心身體組織最初究竟是如何取得的。這樣的醫療隱私權是鍊金術的最後一道手續,讓人體部位得以變成商品。
盡管有主張血液商業化的遊說團體極力反對,但是顯然,大家採納了蒂特馬斯的意見。於是美國通過法律,讓自願捐贈成為常規。付錢購買任何種類的血液,會被視為脅迫行為,且要被處以高額罰款(不過,應注意一點,並非所有血液都是生來平等的,血漿就是當中的例外,血漿比較容易在人體裏再生,一直以來也是美國境內許多人經常用來賺外快的方法),而這種趨勢擴及其他的人體組織市場。
1984年,艾伯特·戈爾(al gore)呼籲禁止付錢購買任一種人體部位,並進一步推動相關法律的通過。在美國參議院的議員席上,他發表了著名的演說,其中引用了蒂特馬斯的這句話:“人體不應該隻是備用零件的集合體。”之後,參議院經過表決,通過了《國家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nt act),明令禁止販賣人類器官與組織。此後,世界各國紛起效仿。到現在,除了少數幾個特別的國家外,販賣血液、購買腎髒、為領養而購買兒童,或死前販賣自己的骨骼等行為,在各國一律屬於非法行為。另外,世界各國還針對自願捐贈一事,設立了複雜的製度。人們在血液銀行捐血,簽署器官捐贈卡,在死後將身體遺贈給科學機構,這些全是免費的。理論上,以金錢交換人體部位的人,最終可能會落得坐牢的下場。法律規定得一清二楚,購買人體是錯誤的行為。
隻可惜,在人體生意的利潤公平方麵,法律有其不足之處。這個由蒂特馬斯所勾勒且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納的體製,有兩個致命的缺陷。第一,個人無法直接買賣人體,但醫生、護士、救護車司機、律師、管理人員等,全都能為自己提供的服務開出市場價格。患者或許沒有付錢買心髒,卻肯定支付了心髒移植的費用。實際上,心髒的成本轉移到了取得心髒的服務成本上。醫院與醫療機構更加傾向於從器官移植手術中獲利,有的甚至將收益分給股東。供應鏈裏的每一個人都賺了錢,隻有實際的捐贈者一毛錢也沒拿到。在明文禁止購買人體部位後,醫院基本上可以免費取得人體部位。
站在顧客的角度來看,美國的器官移植生意與刮鬍刀製造商吉列公司有名的經營模式很相似。吉列公司實際的剃刀把手費用微乎其微,但購買刀片的費用卻很昂貴。腎髒移植的情況也是如此。患者自然不能購買腎髒,但一個經過認證的二手腎髒,其移植費用卻將近50萬美元。
在所有經濟體係中,免費供應原料隻會引誘人找到新的方法來加以利用。在美國,發生幾種絕對緊急情況時,就會需要可移植的人體部位,例如腎髒衰竭。這是一成不變的做法,一般也都不會有人對此產生質疑。有的候補期竟然長達五年,再次證明了器官嚴重供不應求的狀況。不過,事實可能並非如此。
四十年來,美國的聯邦器官共享網絡(united organ sharingwork)一直都在提升可用的屍體捐贈者的數量,但卻始終趕不上患者對新器官的需求,候補名單隻能變得愈來愈長。因為當有更多的器官可用之後,醫生會把那些新進且先前認為不符資格的患者加入移植名單裏。隨著移植技術和醫療成效獲得持續改善,外科醫生跟著也發現捐贈者捐出的人類材料可幫助更多的患者。
事實上,器官的需求量並非固定不變,隻是移植名單掩蓋了這個事實。名單的長度其實是受到可用器官整體供應量的影響,而需求量則是受到供應量的影響。好消息是,這種方式讓許多人得以延長生命。但是,擴張的潛力卻也是無限的,這表示我們不僅要關注器官可能所具備的有益用途,也務必要了解一點,即器官摘取體製有可能會變得規模很大,且更傾向於採取脅迫手段。
打個比方,這就像世界各國對石油產品的需求是無限的。石油能源的創新,使得經濟、科技、社會方麵都突飛猛進,車輛的運用使得距離大幅縮短,夜晚有燈光,冬天有暖氣。不過,鑽探至耗盡這類產品,對人類而言可就不一定是件好事了。
蒂特馬斯模式的第二個缺陷,在於他沒有對醫療隱私權的基本標準作出解釋。有關當局或許能夠在個別捐贈者的記錄中追查到捐贈者,但捐贈者的資料都是封緘起來,不受公眾監督的。捐血者的奉獻救了手術患者一命,但醫院以外的人根本不可能找出捐贈者的身份。血液被抹去了捐血者的身份,標註了條形碼,倒入密封的塑膠袋裏。我們買的是包裝好的血液,不是人體的一部分。主流的醫療邏輯認為,若讓捐贈者與受贈者之間有了聯繫,有可能會損及整個體製,甚至也許會讓人們不願再捐贈自身的組織。
但如此一來,接受血液者就不會覺得自己欠了某位捐贈者的人情,而是會籠統地感激血液捐贈體製,尤其是感謝動手術的醫生。接受活體腎髒移植的患者,無論是活體捐贈或屍體捐贈,很少會知道是誰放棄了自己的一個腎髒。匿名雖是為了保護捐贈者的利益,卻也會讓供應鏈變得不透明。受贈者購買身體組織時,不用擔心身體組織最初究竟是如何取得的。這樣的醫療隱私權是鍊金術的最後一道手續,讓人體部位得以變成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