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一旦議案進入了表決階段,那就完全隻能看投票結果了,資政院通過還要弼德院表決。這個時候再想修改也來不及了,隻能留待下一屆會議再次表決。
第三十二條、帝國國會於每年三月初一召開,以三個月為會期,若有必要,可以皇帝敕令延長之。
第三十三條、在國會會期外遇有突發需要,應以皇帝敕令召集臨時會議,會期由敕令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會開會、閉會、延長會期及休會均須兩院同時實行。
第三十五條、國會休會期間可由各代表團推舉部分議員留守組成留守會議處理日常性事務,兩院議長、副議長、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為留守會議當然成員。
第三十六條、當國會駁回有關議案或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為皇帝所不接受時。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國會。
第三十七條、國會被命解散時,應立即停會,然後依敕令重新選舉新議員,並須於解散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集。
第三十八條、當新國會仍然維持前議或再次對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時,皇帝不得解散國會。
第一屆國會雖然在十月初一召開,但實際上這次開會因為是皇帝承諾維新二年召開國會而提前舉行地非常會。事實上。國家財政年度在此時並未結束,對政府一年來的工作也無從表決,對下一年度地財政預算案的籌劃亦基礎不足,而在三月初一召開會議就要方便的多。
由於國會會期通常隻有3個月,除議決大量議案外,一年到頭的日常性工作是無法解決的,這就需要留守人員進行議院看守,以使得國會能在休會狀態下正常運作。林廣宇原本屬意由黨團代表留守,但鑑於議會黨團政治的不發達,這次憲法草案中沒有列入。而以各代表團作為留守人選的決定者。
作為五權製衡地最後決斷者。皇帝本人對五權之中彼此爭議有著最高及最終裁量權,當立法權與其他各權發生衝突且不可調和時。皇帝就可以發揮這種效用,體現最高價值。
第三十九條、國會可各自上奏皇帝。
第四十條、國會可各自接受臣民請願。
第四十一條、國會議員於院內討論時所發表之意見及其表決於院外不負責任。但議員本人通過演說、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論且觸犯法律時,應受追究。
第四十二條、國會議員除現行犯罪或犯有關於內亂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餘因觸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議院議決同意後方可執行,在國會休會期間逮捕議員的,須經留守會議議決同意。
這幾條卻是明文規定了國會議員的刑事豁免權,中國一貫號稱“皇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對議員而言,由於其代表者數量眾多的民眾,對其加以逮捕自然要慎之又慎。刑事豁免權的賦予,其實就是司法與立法權力之間的製衡,免得司法濫用權力,通過人身囚禁來實現對立法權的幹擾。
當然。現行犯和顛覆罪因為情節嚴重、後果惡劣可以超過這一限製,否則這種保護又反過來變成立法權對司法權地壓製。
憲法條文雖然無一處提到各權製衡地問題,但字裏行間,處處都是製衡的命題。
國家機構的第二塊則是帝國政府。
第四十三條、帝國政府分帝國中央政府和帝國地方各級政府,由專門行政法規定之。
第四十四條、帝國責任內閣為帝國中央政府最高機構,服從皇帝旨意,對帝國中央政府負完全責任。
第四十五條、責任內閣成員統稱國務大臣。包括內閣總理大臣、內閣協理大臣和各部大臣。
第四十六條、內閣總理、協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由皇帝提交帝國國會議決後任命。
雖然憲法草案沒有明確說明帝國將來的政治體製以何者為先導,但無論是中國政治實踐傳統還是從四十一條開始的字裏行間都可以看出行政主導的意味,特別是內閣直接在皇帝地領導下開展工作,這種氛圍就更濃了。行政主導地位的確立一方麵符合國人傳統地價值觀與政治觀,另一方麵也符合加快國家機器運作,提高決策效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皇族不得為內閣總理大臣並各行省行政長官。
第四十八條、和平時期,軍人不得為內閣總理大臣。
第四十九條、皇帝頒布法律、發布敕令及旨意時須有總理大臣副署。否則無效。
第五十條、若總理大臣不願履行副署責任,則內閣應該總辭職。
第五十一條、內閣總理大臣以帝國政府名義頒布章程、命令時須有涉及之部大臣副署,否則無效。
第五十二條、若國務大臣不願履行副署責任,則其應立即辭職,由總理大臣奏明皇帝後提請增補。
皇族不得擔任內閣總理大臣和各省最高長官的限製雖然在皇族內部激起了很大不滿,但作為穿越者,林廣宇深知皇族內閣的破壞性,與其後麵花大力氣討好賣乖。還不如直接在憲法中明確表態。
當然,也不排除皇族中也有能人,但皇族本來就受到了許多照顧,在個別環節、個別領域做出讓步並不丟人,反而顯示了皇帝的博大胸襟。
至於總理大臣和國務大臣的副署權力,則充分體現了責任二字——既然要求負完全責任。就得賦予足夠的權力以彰顯對等,否則責任兩字就是空談。當然,如果該大臣以拒絕副署表示了自己不願承擔責任地態度,則必須去職以顯示,這同樣也是對等地需求,否則就不公平。
第三十二條、帝國國會於每年三月初一召開,以三個月為會期,若有必要,可以皇帝敕令延長之。
第三十三條、在國會會期外遇有突發需要,應以皇帝敕令召集臨時會議,會期由敕令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會開會、閉會、延長會期及休會均須兩院同時實行。
第三十五條、國會休會期間可由各代表團推舉部分議員留守組成留守會議處理日常性事務,兩院議長、副議長、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為留守會議當然成員。
第三十六條、當國會駁回有關議案或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為皇帝所不接受時。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國會。
第三十七條、國會被命解散時,應立即停會,然後依敕令重新選舉新議員,並須於解散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集。
第三十八條、當新國會仍然維持前議或再次對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時,皇帝不得解散國會。
第一屆國會雖然在十月初一召開,但實際上這次開會因為是皇帝承諾維新二年召開國會而提前舉行地非常會。事實上。國家財政年度在此時並未結束,對政府一年來的工作也無從表決,對下一年度地財政預算案的籌劃亦基礎不足,而在三月初一召開會議就要方便的多。
由於國會會期通常隻有3個月,除議決大量議案外,一年到頭的日常性工作是無法解決的,這就需要留守人員進行議院看守,以使得國會能在休會狀態下正常運作。林廣宇原本屬意由黨團代表留守,但鑑於議會黨團政治的不發達,這次憲法草案中沒有列入。而以各代表團作為留守人選的決定者。
作為五權製衡地最後決斷者。皇帝本人對五權之中彼此爭議有著最高及最終裁量權,當立法權與其他各權發生衝突且不可調和時。皇帝就可以發揮這種效用,體現最高價值。
第三十九條、國會可各自上奏皇帝。
第四十條、國會可各自接受臣民請願。
第四十一條、國會議員於院內討論時所發表之意見及其表決於院外不負責任。但議員本人通過演說、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論且觸犯法律時,應受追究。
第四十二條、國會議員除現行犯罪或犯有關於內亂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餘因觸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議院議決同意後方可執行,在國會休會期間逮捕議員的,須經留守會議議決同意。
這幾條卻是明文規定了國會議員的刑事豁免權,中國一貫號稱“皇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對議員而言,由於其代表者數量眾多的民眾,對其加以逮捕自然要慎之又慎。刑事豁免權的賦予,其實就是司法與立法權力之間的製衡,免得司法濫用權力,通過人身囚禁來實現對立法權的幹擾。
當然。現行犯和顛覆罪因為情節嚴重、後果惡劣可以超過這一限製,否則這種保護又反過來變成立法權對司法權地壓製。
憲法條文雖然無一處提到各權製衡地問題,但字裏行間,處處都是製衡的命題。
國家機構的第二塊則是帝國政府。
第四十三條、帝國政府分帝國中央政府和帝國地方各級政府,由專門行政法規定之。
第四十四條、帝國責任內閣為帝國中央政府最高機構,服從皇帝旨意,對帝國中央政府負完全責任。
第四十五條、責任內閣成員統稱國務大臣。包括內閣總理大臣、內閣協理大臣和各部大臣。
第四十六條、內閣總理、協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由皇帝提交帝國國會議決後任命。
雖然憲法草案沒有明確說明帝國將來的政治體製以何者為先導,但無論是中國政治實踐傳統還是從四十一條開始的字裏行間都可以看出行政主導的意味,特別是內閣直接在皇帝地領導下開展工作,這種氛圍就更濃了。行政主導地位的確立一方麵符合國人傳統地價值觀與政治觀,另一方麵也符合加快國家機器運作,提高決策效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皇族不得為內閣總理大臣並各行省行政長官。
第四十八條、和平時期,軍人不得為內閣總理大臣。
第四十九條、皇帝頒布法律、發布敕令及旨意時須有總理大臣副署。否則無效。
第五十條、若總理大臣不願履行副署責任,則內閣應該總辭職。
第五十一條、內閣總理大臣以帝國政府名義頒布章程、命令時須有涉及之部大臣副署,否則無效。
第五十二條、若國務大臣不願履行副署責任,則其應立即辭職,由總理大臣奏明皇帝後提請增補。
皇族不得擔任內閣總理大臣和各省最高長官的限製雖然在皇族內部激起了很大不滿,但作為穿越者,林廣宇深知皇族內閣的破壞性,與其後麵花大力氣討好賣乖。還不如直接在憲法中明確表態。
當然,也不排除皇族中也有能人,但皇族本來就受到了許多照顧,在個別環節、個別領域做出讓步並不丟人,反而顯示了皇帝的博大胸襟。
至於總理大臣和國務大臣的副署權力,則充分體現了責任二字——既然要求負完全責任。就得賦予足夠的權力以彰顯對等,否則責任兩字就是空談。當然,如果該大臣以拒絕副署表示了自己不願承擔責任地態度,則必須去職以顯示,這同樣也是對等地需求,否則就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