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禦座上的皇帝對條款內容已經相當熟諳,他的臉色隻在注意著議員、官員各色人等的臉色——這高於平地的禦座賦予了他超脫的眼力。
前麵三條宣讀時,眾人臉色平常。並無異樣。唯獨說道第四條皇位繼承時,善耆、載澤和一幹宗室議員臉色一變。皇位繼承。一直都是國家大事,直接關係到治亂興替,長子與賢子的明爭暗鬥,嫡子與庶子的刀光劍影,乃至於強叔與弱侄地血流測,這些層出不窮的前代教訓概括起來,堪稱是世界上最黑暗、最無恥的陰謀史。即便賢明如唐太宗李世民者,不同樣也有玄武門之變?
有清以降,通過秘密立儲以及立賢不立長的強悍作風,皇位更替較前代大體實現了穩定,但同樣也有雍正得位不正的傳言以及鹹豐與奕訢兩人的爭鬥。
作為穿越者,林廣宇對自己地血統並無嗜好,甚至於沒有偏向性的選擇,因為這到底是自己的血脈還是光緒的血脈他無從計較,即便有計較,他也無從訴說,因為他還沒有繼承人。與隆裕所生的公主尊則尊矣,繼位卻不可能——中國不是英國,可以坦然地接受女主。
楊度卻沒有受到會場中任何情緒的影響,繼續宣讀下去。
第五條、皇帝依帝國國會之輔佐,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皇帝依帝國政府之輔佐,行使行政權。
第七條、皇帝行使最高統帥權,直接統率帝國武裝力量。
第八條、皇帝依帝國監察院之輔佐,行使監察權。
第九條、皇帝依帝國最高法院、帝國最高檢察院之輔佐,行使司法權。
作為近代西方憲法的核心,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分立是其固有屬性,這種屬性不以憲法的成文、不成文的不同而存亡,不以實君還是虛君立憲之區分而更替。在三種國家大權的相互製約、相互製衡中,國家主權得到體現,有關權利地分配得到確認。
之所以將憲法視為政治鬥爭特別是革命時代鬥爭成果地結晶,就是因為憲法所明文刊載的權利分配與權力製衡。因為力量地強弱隻能得逞於一時,沒有體製上尤其是憲法這樣一種國家根本大法的承認,所有的鬥爭成果無非是過眼煙雲。故而,列強在憲法製定後無不浸透著各方麵實力爭鬥的熱血,及其被公布之時,又以國家根本大法的權威所確認之。
在中國傳統理念中,君主作為天子是握有全部權力的,而各級官員作為天子在地方的化身與執行手段,無不統攬司法、立法、行政大權,這就是官僚勢力惡性膨脹且沒有製約。在君權強勢的時候,臣下不足於製止君主的胡作非為,當君權弱勢的時候,朝廷不足以製止地方的獨樹一幟,因此,中國政治總是在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亂、一亂就抓的惡性循環中。
要想走出這個歷史圈套,沒有君權的自主犧牲是辦不到的,作為穿越者,他清楚地知道這個事實。同樣,作為一個手握大權的人而言,讓其放權是異常痛苦的,沒有人甘心將手中的權力無條件地讓渡他人,這也是為什麽中國屢有限製君權之局勢,但其限製總是因人因時而不成慣例,君王暗弱時,臣下攬權,希挾天子以令諸侯,君王強勢時,臣下屈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按照歷史的軌跡,清末的立憲政治原本會有一個比較體麵的結果,但以載灃為代表的滿清權貴不甘心放棄他們手中的巨大權力,拚命也要抓在手中,不讓其他政治勢力掌權,這就孤立了自己,顛覆了自己。林廣宇深知這種弊端,就決定在憲法頒布時就確定權利豐潤體係。
理由很簡單,豐潤地越早就越主動,越主動則君上大權能抓得更多,如果當形勢已經發展到不得不交權或讓位以順應時勢時那就完全被動了。
林廣宇基於對歷史的經驗總結和對未來的預知,果斷做出了讓渡的權力。在這部帝國憲法草案中,皇帝雖然依然總攬統治權,但這種總攬是受到限製、帶有先覺條件的總攬,在憲法架構下的皇帝再也不可能像過去一樣獨攬大權、幹綱獨斷。
皇帝以總攬統治權的名義,將西洋通行的三權分立演化為五權製衡,即在原有三權之外加上了統帥權與監察權,尤其是監察權一節,完全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監察院作為行使監察權的主體,有權對司法、立法、行政、統帥其餘四權予以監督,但在監督上述四權的過程中,監察權本身也在被監督之列。行政可以通過審計對監察院的財政開支進行監管,立法可以通過對監察院的辦案章程予以審核,監察院查辦的案子沒有司法權的介入和審判是無法完成最後處理的,而統帥權的監察則演化為軍權的內在體係——軍隊監察單獨設立機構,由大本營進行人事領導,由監察院進行業務領導,完全置之於雙重監管體係下。
這就是創造性的不同……
正文 第三卷 第六十章 五權製衡
將總統治權內化為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統帥權和監察權後,帝國憲法的框架便已經搭建起來,爭執的焦點從權力的分配轉到了權力行使與相互製衡的細節上來。
五權雖然並存,但總有一馬當先之權,依照西洋憲政慣例,有行政主導與議會主導之分野,譬如英國就是議會主導,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導。主導權掌握在誰手中,那一部分的權力相對就要大一些,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壞的,但就如下圍棋一般,官子階段仍然大有便宜。
前麵三條宣讀時,眾人臉色平常。並無異樣。唯獨說道第四條皇位繼承時,善耆、載澤和一幹宗室議員臉色一變。皇位繼承。一直都是國家大事,直接關係到治亂興替,長子與賢子的明爭暗鬥,嫡子與庶子的刀光劍影,乃至於強叔與弱侄地血流測,這些層出不窮的前代教訓概括起來,堪稱是世界上最黑暗、最無恥的陰謀史。即便賢明如唐太宗李世民者,不同樣也有玄武門之變?
有清以降,通過秘密立儲以及立賢不立長的強悍作風,皇位更替較前代大體實現了穩定,但同樣也有雍正得位不正的傳言以及鹹豐與奕訢兩人的爭鬥。
作為穿越者,林廣宇對自己地血統並無嗜好,甚至於沒有偏向性的選擇,因為這到底是自己的血脈還是光緒的血脈他無從計較,即便有計較,他也無從訴說,因為他還沒有繼承人。與隆裕所生的公主尊則尊矣,繼位卻不可能——中國不是英國,可以坦然地接受女主。
楊度卻沒有受到會場中任何情緒的影響,繼續宣讀下去。
第五條、皇帝依帝國國會之輔佐,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皇帝依帝國政府之輔佐,行使行政權。
第七條、皇帝行使最高統帥權,直接統率帝國武裝力量。
第八條、皇帝依帝國監察院之輔佐,行使監察權。
第九條、皇帝依帝國最高法院、帝國最高檢察院之輔佐,行使司法權。
作為近代西方憲法的核心,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分立是其固有屬性,這種屬性不以憲法的成文、不成文的不同而存亡,不以實君還是虛君立憲之區分而更替。在三種國家大權的相互製約、相互製衡中,國家主權得到體現,有關權利地分配得到確認。
之所以將憲法視為政治鬥爭特別是革命時代鬥爭成果地結晶,就是因為憲法所明文刊載的權利分配與權力製衡。因為力量地強弱隻能得逞於一時,沒有體製上尤其是憲法這樣一種國家根本大法的承認,所有的鬥爭成果無非是過眼煙雲。故而,列強在憲法製定後無不浸透著各方麵實力爭鬥的熱血,及其被公布之時,又以國家根本大法的權威所確認之。
在中國傳統理念中,君主作為天子是握有全部權力的,而各級官員作為天子在地方的化身與執行手段,無不統攬司法、立法、行政大權,這就是官僚勢力惡性膨脹且沒有製約。在君權強勢的時候,臣下不足於製止君主的胡作非為,當君權弱勢的時候,朝廷不足以製止地方的獨樹一幟,因此,中國政治總是在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亂、一亂就抓的惡性循環中。
要想走出這個歷史圈套,沒有君權的自主犧牲是辦不到的,作為穿越者,他清楚地知道這個事實。同樣,作為一個手握大權的人而言,讓其放權是異常痛苦的,沒有人甘心將手中的權力無條件地讓渡他人,這也是為什麽中國屢有限製君權之局勢,但其限製總是因人因時而不成慣例,君王暗弱時,臣下攬權,希挾天子以令諸侯,君王強勢時,臣下屈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按照歷史的軌跡,清末的立憲政治原本會有一個比較體麵的結果,但以載灃為代表的滿清權貴不甘心放棄他們手中的巨大權力,拚命也要抓在手中,不讓其他政治勢力掌權,這就孤立了自己,顛覆了自己。林廣宇深知這種弊端,就決定在憲法頒布時就確定權利豐潤體係。
理由很簡單,豐潤地越早就越主動,越主動則君上大權能抓得更多,如果當形勢已經發展到不得不交權或讓位以順應時勢時那就完全被動了。
林廣宇基於對歷史的經驗總結和對未來的預知,果斷做出了讓渡的權力。在這部帝國憲法草案中,皇帝雖然依然總攬統治權,但這種總攬是受到限製、帶有先覺條件的總攬,在憲法架構下的皇帝再也不可能像過去一樣獨攬大權、幹綱獨斷。
皇帝以總攬統治權的名義,將西洋通行的三權分立演化為五權製衡,即在原有三權之外加上了統帥權與監察權,尤其是監察權一節,完全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監察院作為行使監察權的主體,有權對司法、立法、行政、統帥其餘四權予以監督,但在監督上述四權的過程中,監察權本身也在被監督之列。行政可以通過審計對監察院的財政開支進行監管,立法可以通過對監察院的辦案章程予以審核,監察院查辦的案子沒有司法權的介入和審判是無法完成最後處理的,而統帥權的監察則演化為軍權的內在體係——軍隊監察單獨設立機構,由大本營進行人事領導,由監察院進行業務領導,完全置之於雙重監管體係下。
這就是創造性的不同……
正文 第三卷 第六十章 五權製衡
將總統治權內化為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統帥權和監察權後,帝國憲法的框架便已經搭建起來,爭執的焦點從權力的分配轉到了權力行使與相互製衡的細節上來。
五權雖然並存,但總有一馬當先之權,依照西洋憲政慣例,有行政主導與議會主導之分野,譬如英國就是議會主導,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導。主導權掌握在誰手中,那一部分的權力相對就要大一些,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壞的,但就如下圍棋一般,官子階段仍然大有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