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至清則無魚,這個道理岑春煊還是能夠弄明白的,也就不必在堅持一貫的作風。


    憑藉著強硬的姿態,朝廷對直隸鹽政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基本上使之處於中央直轄地狀態。當然。直隸地方也獲得了額外的好處,隨著大宗鹽商和鹽官地落馬。其非法所得的查抄便成為一個富礦,光是從張鎮芳、高老闆等幾個主犯處查抄出來的財物合計數字就突破了500萬,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直隸地方獲得了250多萬,將袁世凱、楊士驤在直督任上的窟窿填補了好大一個缺口。而且這種飛來橫財遠還沒到告罄之時。


    阻撓鹽政改革的障礙已經一掃而光,改革起來就異常容易了。六月末,財政部正式行文。宣布增設鹽政司,負責掌管各省鹽政,其主要職責包括稽查引票、課厘、租稅、規費、雜稅、加價、折價、場課、灶課、井課、畦稅等各項考成,由財政大臣兼任鹽政督辦大臣,負責統轄全國鹽務官吏,總理全國鹽務事宜。


    鹽政司成立十天後,財政部公布了督辦鹽政章程五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


    ——凡各省鹽務行政用人事宜。均歸鹽政司負責,運司、鹽道、各員總辦等均由鹽政督辦大臣保薦、推舉後請旨簡任,運司、鹽道和各局屬員的任用則由各省督撫舉薦,由鹽政督辦大臣呈報職官部任命;


    ——以長蘆鹽政為試點,實行廢除引岸、就場徵稅、自由貿易地鹽政改革,自由貿易區域先期仍以原有岸區為準。要求以半年為限完成改革;


    ——直隸鹽政完成試點後,自維新三年起,直隸、奉天兩個產鹽區予以合併,無論哪個產區的食鹽都可以自由行銷原本岸區,相關改革一年內完成;


    ——維新四年時,東北三省、直隸、外蒙古、熱河、察哈爾、綏遠、京畿、河南、山西、甘肅、陝西、新疆等地應實現食鹽自由貿易,稱食鹽北方自由貿易區;


    ——維新四年時,兩淮、山東、兩廣應仿照直隸鹽政改革推行引岸製度的廢除,實現有限製的自由貿易;


    ——維新五年時,山東、湖北、安徽、江西、浙江、上海、江蘇等地應合併為食鹽東南自由貿易區。同時。福建、雲南、貴州、廣西、廣東、四川等地應合併為食鹽南方自由貿易區;


    ——最遲不遲於維新七年,三大自由貿易區撤銷。實現食鹽全國自由貿易,撤銷以前,仍隻準在本貿易區內實行自由貿易;


    ——鹽稅由鹽政司統一派員徵收,擬全國劃一,原各地在鹽稅上所附加的雜稅予以合併,由朝廷統計後進行專項撥付,且按照鹽稅遞增比例逐年相應遞增,此款稅收稱之為鹽稅地方分成;


    ——緝私繼續由各省督撫負責辦理,緝私所得由各省自行支配,因緝私不力而造成鹽稅減少的,朝廷相應扣減鹽稅地方分成部分,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55條辦法公布後,各地掀起了整頓地方鹽政的高潮,即便在引岸製度最為頑固地兩淮產區,雖然有這樣那樣的託詞,但麵對朝廷毫不動搖的決心和長蘆鹽政改革的教訓,改革是不以個別人意誌為轉移的必然趨勢,也隻能順勢而為。前不久剛剛接任江蘇巡撫的程德全、出任上海道地施肇基等都為鹽稅改革傾注了大量的心血。


    鹽政司正式運作後,先期進行改革的省份建立了鹽政公所,隸屬財政廳,作為一種官督機構,統一管理全省鹽務。鹽政公所設正副監督,先期會同原有的運司、鹽道共同負責,以後將陸續取代後兩者的職責,成為一省鹽政管理的常設機構。


    55條製度的出台,從法律上規定了引票的廢止,雖然這種廢止過程是逐步推行的,但基於壟斷而帶來的體製僵化而逐步鬆動。各地握有大量引票地鹽商雖然遭到了不小地損失,但在其他方麵也獲得了回報。這種回報體現在節流與開源兩個方麵。


    所謂節流,在引票壟斷體製被廢除之後,任何人隻要能夠繳納食鹽場稅便可以自由經營食鹽,使其不必要再看官員的臉色,歷年以來所需地大宗報效費用可以得到減免。


    所謂開源,是指55條中一條新規定——“準許食鹽出口,除原有場稅外,出口稅逢五抽一”,這對鹽商特別是有實力的鹽商而言是一則天大的利好消息。


    從食鹽的實際生產能力來看,中國由於海岸線漫長,又有不錯的日曬條件,其生產能力不但能夠完成自身需求,而且還有較大的富裕,在舊有僵化的體製下,由於片麵強調“以銷定產”,這種積極性優勢沒有發揮出來,造成了生產能力的極大浪費。而且更要命的是,守舊派把持的鹽政部門一再拒絕食鹽出口的提議,白白錯失了擴大銷售市場的機會。


    當時世界各國中食鹽平均消費量最高為日本,每人年均需18斤以上,日本本國雖然同樣海岸線漫長,但由於光照和溫度條件不適宜,其曬鹽條件並不如中國理想,本國所產隻能滿足近六成的需要,其餘都需要依賴進口。特別是隨著近代化學工業發展,原鹽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化工原料,其消耗量每日遞增。


    自1874年中日簽訂條約後,日本一直都沒有放棄讓中國進行食鹽輸出的努力,威逼、利誘、脅迫甚至強搶,無所不用其極,比如甲午戰爭中,日本就曾經在東北某些鹽場強行扒開堤壩而獲取食鹽,也在《馬關條約》、《辛醜條約》等許多地方要求食鹽出口,但即便這樣大的壓力,清政府依然牢牢頂住了,一粒食鹽都不允許出口。除了日俄戰爭時期中國向日本示好,贈送日本100萬斤食鹽外,從來沒有中國食鹽輸出的成功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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