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民族根深蒂固的不足,要想憑藉遠見卓識加以彌補,其代價亦遠非人可知。而且,更令人痛苦的是,有時候上位者明明知道採用何種方式是最適宜的,偏偏因為反對力量的強大而失之交臂,戌戌年的舊事就是如此令人扼腕嘆息。
是故,每一樣大政的頒行,林廣宇都需親自過目,甚至對各省議局議事廳的建築也提出統一要求:“其新建議事大廳宜仿各國議院模式採用圓式,以會廳中入,能彼此共見互聞為主,所有議長席、演說台、速記席暨列於上層之旁聽等,皆須預備,其改造者,亦應仿此辦理。”表麵上看似乎是對建築提出規劃,實際卻是在培養一個平等討論、參政議政的環境,不依託與這樣的場所,憲政氛圍便難以達到。
從春至夏,林廣宇一直與徐世昌、梁啓超和楊度就《欽定議局章程》反覆斟酌,甚至達到字字計較的地步,同期爆發的諸多大事、要案,外麵看風高浪急,但他最重視、最緊張的還是議局一事。
從形式上造就議局易,在實質上造就憲政機關難。這難與易不但檢驗著朝廷立憲的真假,更決定著改良方向的進退。原本慈禧等人所屬意的議局方案是假立憲,是千方百計將議局點綴成民意代表機關,實質為督撫控製機關的舉動。為掩人耳目的行為,他們在《章程》中埋下不少伏筆。為破除這些伏筆,林廣宇大刀闊斧進行了刪革。
比如議局宗旨在於“遵命旨為各省采輿論之地,指陳、質疑各省利弊,籌計地方治安。”所謂“指陳、質疑利弊”,是指擁有議政權,所謂“籌計地方治安”,指針對本省預決算、稅法等公務事項進行討論,但又明文規定“議局議定可行事需呈候督撫方可實行,採納與否,憑諸督撫”——議員們辛辛苦苦論了半天,督撫大人一句不採納就全完了。修正的《章程》便明確規定:“如議局與督撫意見不一致,則由議局將全案谘送資政院以待決定,資政院不能決議者,陳請聖裁。”
又如,草案中督撫對議局的監督權有專門規定,“如議局議事逾權限不受勸告者,督撫可責其停會,若所決事件有輕蔑朝廷或有害國家治安者,督撫可奏請解散”。修正後的《章程》規定,“若督撫對議局所議或所決事項有疑問者,可提請資政院審議,如其不能決議或對決議不滿,可提請聖裁,但不得幹涉議局日常行事。”.:衡,無論從哪一方麵來說,都不應該也不允許議局控製在督撫手中。在這一方麵,林廣宇下的功夫更深。
第二卷 席捲大江南北 第八十三章 煞費苦心
為憲政推行的執行與表徵機關,議局理應發揮製衡效,但作為國家機構的一分子而言,這種製衡、監督的權力需要充分保障才能發揮其積極作用。倘以空言塞責,隻提供一句紙麵上“議局擁有監督權力”的話語而不為行使這種監督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製度基礎,那這種權力註定隻是自欺欺人的空話,也註定要淪為沒有實際用處的橡皮圖章。
作為穿越者,林廣宇見識了太多“人民群眾擁有最高監督權力”的空話和實行“黨內監督”的虛話,對僅僅落實於聖旨中的製衡權力絕不會感到滿意。
在憲政建設的最初階段,在國民素質遠達不到民主憲政的要求前,他無意嚐試更無意推進大眾民主。但議局作為“精英民主”的載體,作為與各省督撫相互製約的機構,作為預備立憲的典型代表,不給其提供實際權力和活動空間,顯然有悖於憲政宗旨。
沒有人是天生聖人,林廣宇同樣如此。作為小民,他自然渴望民主,巴不得民主的權力越多越好、越大越好,越是“大民主”便越過癮。但穿越成為皇帝後,不管本意如何,他便是專製皇權的代表,隻能用符合自身邏輯的方式來推進政治,站在這個立場,反對民主,提倡獨裁,巴不得所有權力都集中帝王之手就是題中應有之事。慈禧之所以念念不忘搞假立憲,便是因為至死不願意放棄這種最高權力之故。
但林廣宇憑空多有100的識見與經驗,知道繼續推進專製皇權不但有悖於時代潮流。更有悖於政治利益最大化之目的。一味集權意味著日益孤立於其他政治群體。也愈發削弱自身地統治基礎,在這層意義上考量,加強專製並不是鞏固君權地有效手段。反而是一種自殺,集權的愈快,自殺的腳步越急,歷史上載灃搞親貴集權地結果就是自個把絞索套在自個脖子上。
隻有讓渡出一部分權力,讓君權與民權實現憲政體係下的平衡,讓精英階層豐潤到權力。最大限度地團結可以團結的力量,這樣的執政基礎才是穩妥而積極的。權力分解、地方製衡,表麵上削減了君權,實際上卻是爭取了更多擁護君權與民權平衡之士,也便鞏固了君權。
因此,幫助議局獲得實際權力的舉動實質是在根本上維護和鞏固君權,他如何能不急?但急歸急,下手還是要有思路。
後世經驗告訴林廣宇。雖然中國一直在明麵上嚷叫司法獨立,但隻要司法機關所需地財政、用人兩權一天不獨立,司法真正獨立便是空話。同理推論,議局若想真獨立。非有財政、用人大權不可。
運作經費一條,《章程》原本規定:“議長、副議長及常駐議員公費及書記長以下薪金均由督撫定之。從地方財政開支。”表麵上督撫為本省議局解決經費問題天經地義,但實際上可能使其利用規定公費及薪金的優厚或菲薄來對議局要員進行拉攏或要挾,更有可能使其利用財政問題對議局正常運作施加壓力。
是故,每一樣大政的頒行,林廣宇都需親自過目,甚至對各省議局議事廳的建築也提出統一要求:“其新建議事大廳宜仿各國議院模式採用圓式,以會廳中入,能彼此共見互聞為主,所有議長席、演說台、速記席暨列於上層之旁聽等,皆須預備,其改造者,亦應仿此辦理。”表麵上看似乎是對建築提出規劃,實際卻是在培養一個平等討論、參政議政的環境,不依託與這樣的場所,憲政氛圍便難以達到。
從春至夏,林廣宇一直與徐世昌、梁啓超和楊度就《欽定議局章程》反覆斟酌,甚至達到字字計較的地步,同期爆發的諸多大事、要案,外麵看風高浪急,但他最重視、最緊張的還是議局一事。
從形式上造就議局易,在實質上造就憲政機關難。這難與易不但檢驗著朝廷立憲的真假,更決定著改良方向的進退。原本慈禧等人所屬意的議局方案是假立憲,是千方百計將議局點綴成民意代表機關,實質為督撫控製機關的舉動。為掩人耳目的行為,他們在《章程》中埋下不少伏筆。為破除這些伏筆,林廣宇大刀闊斧進行了刪革。
比如議局宗旨在於“遵命旨為各省采輿論之地,指陳、質疑各省利弊,籌計地方治安。”所謂“指陳、質疑利弊”,是指擁有議政權,所謂“籌計地方治安”,指針對本省預決算、稅法等公務事項進行討論,但又明文規定“議局議定可行事需呈候督撫方可實行,採納與否,憑諸督撫”——議員們辛辛苦苦論了半天,督撫大人一句不採納就全完了。修正的《章程》便明確規定:“如議局與督撫意見不一致,則由議局將全案谘送資政院以待決定,資政院不能決議者,陳請聖裁。”
又如,草案中督撫對議局的監督權有專門規定,“如議局議事逾權限不受勸告者,督撫可責其停會,若所決事件有輕蔑朝廷或有害國家治安者,督撫可奏請解散”。修正後的《章程》規定,“若督撫對議局所議或所決事項有疑問者,可提請資政院審議,如其不能決議或對決議不滿,可提請聖裁,但不得幹涉議局日常行事。”.:衡,無論從哪一方麵來說,都不應該也不允許議局控製在督撫手中。在這一方麵,林廣宇下的功夫更深。
第二卷 席捲大江南北 第八十三章 煞費苦心
為憲政推行的執行與表徵機關,議局理應發揮製衡效,但作為國家機構的一分子而言,這種製衡、監督的權力需要充分保障才能發揮其積極作用。倘以空言塞責,隻提供一句紙麵上“議局擁有監督權力”的話語而不為行使這種監督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製度基礎,那這種權力註定隻是自欺欺人的空話,也註定要淪為沒有實際用處的橡皮圖章。
作為穿越者,林廣宇見識了太多“人民群眾擁有最高監督權力”的空話和實行“黨內監督”的虛話,對僅僅落實於聖旨中的製衡權力絕不會感到滿意。
在憲政建設的最初階段,在國民素質遠達不到民主憲政的要求前,他無意嚐試更無意推進大眾民主。但議局作為“精英民主”的載體,作為與各省督撫相互製約的機構,作為預備立憲的典型代表,不給其提供實際權力和活動空間,顯然有悖於憲政宗旨。
沒有人是天生聖人,林廣宇同樣如此。作為小民,他自然渴望民主,巴不得民主的權力越多越好、越大越好,越是“大民主”便越過癮。但穿越成為皇帝後,不管本意如何,他便是專製皇權的代表,隻能用符合自身邏輯的方式來推進政治,站在這個立場,反對民主,提倡獨裁,巴不得所有權力都集中帝王之手就是題中應有之事。慈禧之所以念念不忘搞假立憲,便是因為至死不願意放棄這種最高權力之故。
但林廣宇憑空多有100的識見與經驗,知道繼續推進專製皇權不但有悖於時代潮流。更有悖於政治利益最大化之目的。一味集權意味著日益孤立於其他政治群體。也愈發削弱自身地統治基礎,在這層意義上考量,加強專製並不是鞏固君權地有效手段。反而是一種自殺,集權的愈快,自殺的腳步越急,歷史上載灃搞親貴集權地結果就是自個把絞索套在自個脖子上。
隻有讓渡出一部分權力,讓君權與民權實現憲政體係下的平衡,讓精英階層豐潤到權力。最大限度地團結可以團結的力量,這樣的執政基礎才是穩妥而積極的。權力分解、地方製衡,表麵上削減了君權,實際上卻是爭取了更多擁護君權與民權平衡之士,也便鞏固了君權。
因此,幫助議局獲得實際權力的舉動實質是在根本上維護和鞏固君權,他如何能不急?但急歸急,下手還是要有思路。
後世經驗告訴林廣宇。雖然中國一直在明麵上嚷叫司法獨立,但隻要司法機關所需地財政、用人兩權一天不獨立,司法真正獨立便是空話。同理推論,議局若想真獨立。非有財政、用人大權不可。
運作經費一條,《章程》原本規定:“議長、副議長及常駐議員公費及書記長以下薪金均由督撫定之。從地方財政開支。”表麵上督撫為本省議局解決經費問題天經地義,但實際上可能使其利用規定公費及薪金的優厚或菲薄來對議局要員進行拉攏或要挾,更有可能使其利用財政問題對議局正常運作施加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