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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活的軍團:秦始皇陵兵馬俑發現之謎 作者:嶽南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王學理從材料堆裏找出一份複製的1985 年第66 號文件,用紅藍鉛筆在
上麵圈劃著名:
一號坑內已展出的五個方內全部出土文物(包括南北展室的全部文物),
由原考古隊移交給秦俑館,未修復的秦俑由秦俑館負責修復、復位及五個方
的安全、衛生工作。該項工作由杭德洲牽頭交、馬秀青接,限年底以前完成? .
原考古隊將所有文字照片資料一式三份分別交給秦俑館、省文管會和現秦陵
考古隊,該項工作由杭德洲牽頭,限年底以前完成? .逾期不交者要追查責
任。
如果按此種圈劃法,把所有帶圈的文字排列起來,就成為:
“全部出土文物,原考古隊移交,由杭德洲牽頭。
原考古隊分別交,不交者要追查責任。”
王學理放下鉛筆,望著我的臉:“這下你該弄明白了吧,原考古隊發掘
的這批文物的交接雙方是在它同秦俑館之間進行,可以說是有單位、有人、
有時間、有責任。這一切理所當然地同陝西省考古所無關,同秦陵考古隊無
涉,也自然同我王學理本人毫無牽連,當然我也就不負什麽責任。需要進一
步說明的是, 1986 年7 月2 日,在省文物局一位領導的辦公室裏,杭德洲
問我:‘省文物局叫把以前的文物交給秦俑館,你說咋辦?’我回答:‘由
你交文物是早有規定的,還是按局裏的文件辦。’杭德洲說他工作忙,要屈
鴻鈞協助,並令我通知屈,我說我不能通知他,由你同他商量,他如果願意
協助你,隻要他給我說一聲,就算是把人交給了你。當屈告知我時,我說這
不是咱隊上的安排,你聽老杭的吧。因為他們沒有陶俑底數,不是照冊清點,
而是臨時見俑登記,並從登記到同秦俑館交涉,以至於一件件的點交,都是
由杭德洲同屈鴻鈞經手的,我並沒有參入和聞知,當然不能說我有工作上的
責任。何況原秦俑考古隊向秦俑館移交的這批文物沒有按時交付,從1985
年11 月29 日文件下達到1986 年12 月2 日,拖期長達一年之久不見移交。
在這期間,文物局沒有任何文件或是口頭通知委託現秦陵考古隊代管。別說
他們之間一年之久不交,就是十年,或更長的時間不交接,都與我毫無關係。
因此,我沒有事實上的責任。至於雜品庫內存放的將軍俑頭,我王學理壓根
就不知道。一號坑在第一次發掘時,共出土四個將軍俑,但原考古隊向秦俑
館移交時,卻少交一個將軍俑頭,並將其擅自藏匿於現考古隊的雜品庫內,
因為在1985 年11 月7 日,柴忠言(原考古隊修復人員)把鑰匙交給屈鴻鈞
時,其中是放雜物的一間普通房子,裏麵除兩盤鋼筋,九根半鋼管、十多塊
雜木板、一個木案子,還有其它一點雜物外,並沒有任何文物。有這兩人移
交簽字的清冊可證,而掌管鑰匙後的屈鴻鉤從來沒對我說過裏麵有俑頭。既
然我不知道,當然也就不負法律的、事實的和工作上的責任。這一切責任應
當歸於把貴重文物不交,並亂塞於雜品庫中的原考古隊杭德洲同誌,可文物
局不但對此不予追究,反而責諸於人,企圖不是昭然若揭嗎?將軍俑頭案發
後,有人向公安機關建議將我王學理逮捕,但臨潼縣公安局卻明確表示:隻
要發案時本人不在,就沒有直接責任,因此也就不能逮捕。1987 年2 月17
日,雜品庫內的將軍俑頭被盜時,正值我在北京參加《中國軍事百科全書》
的編寫會議,在2 月13 日去北京前,我曾三次委託主管考古隊安全的劉占成
負責工作,並向考古所石興邦所長匯報過, 25 日晚從北京返回西安後,得
知雜品庫門被撬,26 日趕到工地後摸清了情況並及時向省文物局和臨潼縣公
安局報案,這一切足以說明,我非但沒有事故責任,而且是有文物責任感的,
作為鄰居,我是盡到了道義上的責任的,因為這是鄰居家中失盜,並非秦陵
考古隊失盜,由我主管的秦陵考古隊文物庫房和發掘現場,文物是清楚的,
有安全保障的,並沒有發生任何失竊事故。至於發生在1986 年7 月和1987
年3 月20 日的兩次一號大廳後部武士俑頭被盜事件,責任者很明確,前者是
原考古隊在移交過程中丟失的,後者是秦俑館接收後丟失的,兩個俑頭各有
屬主,均未交秦陵考古隊代管。而1987 年2 月17 日被盜的將軍俑頭則是原
考古隊該交而不交的私藏之物,理應追究其栽贓之過,怎能說是秦陵考古隊
連續被盜呢?三個俑頭的連續被盜,恰恰反映了文物局主管領導的官僚主義
和原考古隊的管理混亂。舍此,別無他責。
“我王學理主管的經過重新組建的秦始皇陵考古隊,辟有專用文物庫
房,新購有六個鐵皮文物櫃子,還有一係列安全措施。新發掘的五個探方,
對出土的文物及時入庫,庫有登記,發掘現場又無文物差錯。就原考古隊掘
上麵圈劃著名:
一號坑內已展出的五個方內全部出土文物(包括南北展室的全部文物),
由原考古隊移交給秦俑館,未修復的秦俑由秦俑館負責修復、復位及五個方
的安全、衛生工作。該項工作由杭德洲牽頭交、馬秀青接,限年底以前完成? .
原考古隊將所有文字照片資料一式三份分別交給秦俑館、省文管會和現秦陵
考古隊,該項工作由杭德洲牽頭,限年底以前完成? .逾期不交者要追查責
任。
如果按此種圈劃法,把所有帶圈的文字排列起來,就成為:
“全部出土文物,原考古隊移交,由杭德洲牽頭。
原考古隊分別交,不交者要追查責任。”
王學理放下鉛筆,望著我的臉:“這下你該弄明白了吧,原考古隊發掘
的這批文物的交接雙方是在它同秦俑館之間進行,可以說是有單位、有人、
有時間、有責任。這一切理所當然地同陝西省考古所無關,同秦陵考古隊無
涉,也自然同我王學理本人毫無牽連,當然我也就不負什麽責任。需要進一
步說明的是, 1986 年7 月2 日,在省文物局一位領導的辦公室裏,杭德洲
問我:‘省文物局叫把以前的文物交給秦俑館,你說咋辦?’我回答:‘由
你交文物是早有規定的,還是按局裏的文件辦。’杭德洲說他工作忙,要屈
鴻鈞協助,並令我通知屈,我說我不能通知他,由你同他商量,他如果願意
協助你,隻要他給我說一聲,就算是把人交給了你。當屈告知我時,我說這
不是咱隊上的安排,你聽老杭的吧。因為他們沒有陶俑底數,不是照冊清點,
而是臨時見俑登記,並從登記到同秦俑館交涉,以至於一件件的點交,都是
由杭德洲同屈鴻鈞經手的,我並沒有參入和聞知,當然不能說我有工作上的
責任。何況原秦俑考古隊向秦俑館移交的這批文物沒有按時交付,從1985
年11 月29 日文件下達到1986 年12 月2 日,拖期長達一年之久不見移交。
在這期間,文物局沒有任何文件或是口頭通知委託現秦陵考古隊代管。別說
他們之間一年之久不交,就是十年,或更長的時間不交接,都與我毫無關係。
因此,我沒有事實上的責任。至於雜品庫內存放的將軍俑頭,我王學理壓根
就不知道。一號坑在第一次發掘時,共出土四個將軍俑,但原考古隊向秦俑
館移交時,卻少交一個將軍俑頭,並將其擅自藏匿於現考古隊的雜品庫內,
因為在1985 年11 月7 日,柴忠言(原考古隊修復人員)把鑰匙交給屈鴻鈞
時,其中是放雜物的一間普通房子,裏麵除兩盤鋼筋,九根半鋼管、十多塊
雜木板、一個木案子,還有其它一點雜物外,並沒有任何文物。有這兩人移
交簽字的清冊可證,而掌管鑰匙後的屈鴻鉤從來沒對我說過裏麵有俑頭。既
然我不知道,當然也就不負法律的、事實的和工作上的責任。這一切責任應
當歸於把貴重文物不交,並亂塞於雜品庫中的原考古隊杭德洲同誌,可文物
局不但對此不予追究,反而責諸於人,企圖不是昭然若揭嗎?將軍俑頭案發
後,有人向公安機關建議將我王學理逮捕,但臨潼縣公安局卻明確表示:隻
要發案時本人不在,就沒有直接責任,因此也就不能逮捕。1987 年2 月17
日,雜品庫內的將軍俑頭被盜時,正值我在北京參加《中國軍事百科全書》
的編寫會議,在2 月13 日去北京前,我曾三次委託主管考古隊安全的劉占成
負責工作,並向考古所石興邦所長匯報過, 25 日晚從北京返回西安後,得
知雜品庫門被撬,26 日趕到工地後摸清了情況並及時向省文物局和臨潼縣公
安局報案,這一切足以說明,我非但沒有事故責任,而且是有文物責任感的,
作為鄰居,我是盡到了道義上的責任的,因為這是鄰居家中失盜,並非秦陵
考古隊失盜,由我主管的秦陵考古隊文物庫房和發掘現場,文物是清楚的,
有安全保障的,並沒有發生任何失竊事故。至於發生在1986 年7 月和1987
年3 月20 日的兩次一號大廳後部武士俑頭被盜事件,責任者很明確,前者是
原考古隊在移交過程中丟失的,後者是秦俑館接收後丟失的,兩個俑頭各有
屬主,均未交秦陵考古隊代管。而1987 年2 月17 日被盜的將軍俑頭則是原
考古隊該交而不交的私藏之物,理應追究其栽贓之過,怎能說是秦陵考古隊
連續被盜呢?三個俑頭的連續被盜,恰恰反映了文物局主管領導的官僚主義
和原考古隊的管理混亂。舍此,別無他責。
“我王學理主管的經過重新組建的秦始皇陵考古隊,辟有專用文物庫
房,新購有六個鐵皮文物櫃子,還有一係列安全措施。新發掘的五個探方,
對出土的文物及時入庫,庫有登記,發掘現場又無文物差錯。就原考古隊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