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通街”


    當興安靈渠經過三年的開鑿、修築大功告成後,秦軍的糧晌和軍用物資開始得以大批地運往嶺南。秦始皇感到征服嶺南的時機已經到來,便於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毅然決定由任囂、趙佗兩位將領率樓船之士,再次發動了對百越的進攻。


    這次進攻,和三年前不同的是,秦王朝和秦軍將領吸取屠唯在征戰中的教訓,在戰略上採取了“發諸嚐速亡人、贅婿、賈人”隨大軍行進,每當秦軍占領一地便將部分移民留駐此處,這不僅使秦軍有了較穩定的後方根據地,同時也使秦軍在人力的消耗中有所補充,而大批的商賈在嶺南的經營,也為軍隊糧晌的補給創造了條件。在這種優勢條件下,秦軍憑著豐厚的糧草和精良的武裝設備,在百越戰場上開始了大規模的征伐,大軍所到之處,兵鋒淩厲,勢如破竹,未費多大力氣就擊潰了西甄族人的反抗力量,占領了今廣西等地的西甄地區。隨後任囂、趙佗又揮戈南下,乘勝進擊,一舉擊潰了錐越族,占領了今越南中、北部的錐越地區。至此,秦王朝於公元前2.18年發動的征服嶺南的戰爭,在經歷了四五年波詭雲請的刀光劍影和血雨腥風之後,終於在公元前214年,以秦軍徹底征服嶺南越族的勝利而宣告結束。


    秦軍占領嶺南後,秦始皇很快在該地區設立了桂林、象郡、南海等三郡,把嶺南正式納人秦王朝的版圖。為了鞏固其占領區,防止越人反抗力量死灰復燃,加強對越人的控製,秦王朝採取了軍事管製性的戍守政策,並“置東南一尉,西北一侯”,以加強對該地區的統治和防守。


    所謂“東南一尉”,就是在嶺南三郡“置南海尉以典之”,由掌兵的南海尉專斷一方,加強其軍事應變能力。南海尉住南海郡治番禺。秦王朝任命的南海尉就是繼屠唯之後率兵擊越的指揮官任囂,為避免分散南海尉的權力,秦王朝決定三郡一律不設郡守,隻設監禦史主管一郡事務。所謂“西北一侯”,即在嶺南西北方的交通孔道上建築城堡,駐紮重兵,以防西匝人北竄。這裏的侯不是史書中常載的萬戶侯或千戶侯,而是古代探望敵情的哨所,此乃駐兵監視之義。在過去的戰爭征討中,關於西匝人之難以征服,秦始皇和秦朝軍隊是有所領教的。為了防止其殘存的軍事勢力捲土重來,採取了這一防範措施。據後人考證這個“侯”的遺存就是今廣西興安縣西南四十華裏的秦越遺址。清謝啟昆編《廣西通誌·勝跡一》時曾說:“秦城在(興安)縣四十裏,旁有秦王廟,秦始皇築以限越。”直到今天,雖然秦王廟早已不存,而秦城古城垣和古戰壕的遺蹟仍歷歷在目,有“大營”和“小營”之分,據專家考證確屬當年秦軍駐紮的故壘,此處位於越城嶺和龐嶺之間的水道,其地勢平坦,四周高山連綿,大溶江傍依而過,北靠天險嚴關,扼守此地,即可控製嶺南西部的咽喉。此外,沿五嶺南北還設有很多戍守據點,各郡縣治所及水陸關隘也駐有大量戍卒。這一切措施,目的是鞏固秦始皇對嶺南的占領,加強對該地區的統治,並防止越人逾嶺北犯。


    秦始皇除實行戍守政策外,對於尚處於相對閉塞、落後的嶺南地區,還採取了幾項具有開發作用的措施:


    一、建立郡縣製。秦始皇三十三年,在嶺南設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南海郡治所番禺,即今廣州市,轄境大體相當今廣東的大部,東到今福建南端的雲霄,西到廣東四會縣東。其下置縣有:番禺縣、龍川縣(今廣東龍川縣)、揭陽縣(今廣東揭陽縣)、博羅縣(今廣東博羅縣)、禎陽縣(今廣東英德縣)、含漚縣(演陽縣之南)。桂林郡治所布山,在今廣西貴縣境,轄境大體相當今廣西都陽山以東,越城嶺以南,包括今廣西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和廣東肇慶市、茂名市一帶。’下置縣除布山縣外,還有四會縣(今廣東四會縣)。象郡治所臨塵,轄境包括今廣西百色地區、南寧市、憑祥市,廣東的湛江市一帶,南到越南北部的海防市和高平省。除縣之外,在土著民族聚居的地區設道,利用其首領即“臣邦君長”對民族地區進行統治。在有些地區還維持其!日的部落組織,所謂“且以其故俗治”。秦推行的郡縣製是一種嚴格的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係,這是在嶺南建立封建政治秩序的開始。從此,嶺南納人中央政權統一管轄之下,成為秦王朝版圖的組成部分。以後歷代封建王朝,都沿用秦的郡縣製模式統治嶺南。在統一政權下,通過嶺南地區的各級官吏和民族首領,推行中原王朝的政令,加強了與內地的交往,不同程度地促進了嶺南越族地區社會製度的變革和生產的發展。


    二、有組織地大量向嶺南移民。這是秦一貫奉行的移民實邊政策。最初令軍隊留戍嶺南,落戶定居。由於北方人初去不服水土,死亡率很高,徵兵不易,因而改用“滴戍”的辦法從內地強迫移民。“滴戍”就是對“有罪者”實行充軍、流放,其對象是有罪官吏、逃亡者、贅婿、商人、曾有“市籍”的、父母曾有“市籍”、祖父母曾有“市籍”的,稱之“七科滴”。從史料記載看,秦王朝有組織地向嶺南移民共有四次,第一次是秦始皇三十三年,“發諸嚐道亡人、贅婿、賈入,略取陸梁地(指嶺南)”。這次是隨軍滴發,配合軍事占領,在三郡安置這些移民,這是人數最多的一次。第二次是秦始皇三十四年,“適(滴)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秦時官吏判案不符合法律規定叫“不直”。這次把南越地與築長城並提,可知是強迫有罪官吏在嶺南從事築路、築城等建築工程。第三次是秦始皇三十五年,“益發滴戍邊”。這句記載雖未明言去處,但不外北邊和南邊,南邊當指嶺南。第四次是趙佗上書請求從內地遣送“亡夫家者青年女子三萬人,以為士卒衣補,秦皇帝可其萬五千人”。這一萬五千名青年女子,當然都成為一萬五千名戍卒的配偶,他們構成華夏人落籍嶺南的一萬五千戶人家。這也是後來的漢高祖劉邦在詔令中所說:“前時秦徙中縣民之南方三郡,使與百粵雜處。”以上史料表明,秦代遷往嶺南的華夏之民數量不少,他們中既有一定文化知識的犯罪官吏,又有善於進行物品交換的商人,更多的是掌握了中原先進生產技能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他們給嶺南帶來了文化和生產技術,增加了大量勞動力,為嶺南的開發增添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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