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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裕仁天皇與侵華戰爭 作者:[美]赫伯特·比克斯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到了1946年7月,就連ghq中裕仁最熱心的保衛者費勒斯準將都開始催促他,為了防止對君主製的長期危害,希望他向國民做出懺悔。與此同時,被拘禁在巢鴨監獄的木戶也對裕仁的戰爭責任問題進行了思考,但是將勸說退位的打算推到了他自己的嚴酷考驗和占領結束之後。
在毛澤東的共產黨軍隊占領了瀋陽,史達林以封鎖柏林的舉動向“杜魯門主義”發起挑戰的前後,1948年11月4日,東京審判在經過了6個月的休庭後開始進入收尾階段。
審判長韋布在公審法庭內朗讀了多數派的判決,他首先回顧了法庭憲章的法律條款——由麥克阿瑟頒布並修訂——定義的三大類罪行。第一類罪行是:“……策劃、準備、開始、從事……侵略戰爭、或者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的戰爭……或者參與了為實現任何上述行為而進行的共同計劃或謀議。”依照紐倫堡審判的先例,從事這種戰爭被稱為“反和平罪”。審判中,它主要是指對這幾個條約的違反:國際聯盟盟約、關於中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九國公約以及放棄作為國家政策實現手段的侵略戰爭的凱洛格-白裏安協定。與常規的戰爭犯罪不同,“反和平罪”的犯罪主體是政策的製定者。檢察方並非主張,侵略戰爭本身是非法的,而是日本被指控的侵略戰爭中的每種行為都違反了日本加盟的條約。為了進行這項指控,檢察官們不得不對亞洲太平洋戰爭的起因進行調查,為此,特別是不允許辯護方在證據文件中引用與亞洲的共產主義有關的內容之後,懸而未決的歷史論爭的馬蜂窩又被捅開了。而另一方麵,紐倫堡和東京都沒有僅以“反和平罪”為依據作出死刑判決。
第二類罪行是“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罪”(一般戰爭犯罪),相對來說對這類罪行的爭論較少。這種犯罪是根據關於陸地戰爭的海牙公約,和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來界定的。這兩個公約都是公認的慣例法規,體現了人道行為的最低標準,適用於捲入國際武裝衝突的所有國家。試圖反駁“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罪”指控的辯護方,麵對檢察方匯集整理的證明日本在戰爭中所犯罪行的龐大證據,全部以失敗告終。
“反人道罪”是第三類罪行。這個術語(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土耳其人對亞美尼亞人的暴行而產生)的定義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所參照的四國倫敦憲章中的定義完全相同。其內涵是“戰前或戰時犯下殺人、滅絕、奴役、流放和其他非人道行為,或者以政治或人種為由的迫害行為……”這些主要針對平民的犯罪,隻要與戰爭罪行有關聯,“在國際法的範圍內就可以懲罰。”在東京審判中,檢察官根據由55件訴因構成的訴狀,強調了各種類型的殺人罪,“當日本向有和平關係的國家發動攻擊時,作為限定於侵略性攻擊或違反條約的非法戰爭的結果”而被廣泛接受。“殺人罪”成了一把巨大的傘,日本對珍珠港攻擊和“南京暴行”都能被罩在傘下。
東條的死訊
韋布審判長還論述了法庭運營和各個案件的事實確認。盡管法庭查明日本陸軍以脅迫和暗殺篡權有罪,但是免除了日本國民對陸軍行為應負的責任。法庭還大幅減少了案件數量,在原來的起訴中這些案件都被認為得到了證實。韋布在概括多數派法官的觀點時總結道:“……共同謀劃發動了(一係列)侵略戰爭的行為,屬於最高等級的犯罪。”
接下來,他對全部25名主要被告下達了有罪判決。東條被判死刑,與他一起被判處死刑的還有其他5位將官和一名文官: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鬆井石根、武藤章和前外交官及總理大臣廣田弘毅。在麥克阿瑟拒絕接受所有暫緩執行死刑的請願後,7位辯護律師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訴。他們的依據是美國憲法:東京法庭實質上是美國的法庭,但它的設立卻沒有經過國會的同意。它源自於杜魯門總統的行政權,而且也一直是以此為基礎運營的。在最高法院的法官們聽取律師團的“上訴”前不久,惱怒的麥克阿瑟告訴英國代表阿爾瓦裏·加斯科因,即使最高法院下達了人身保護權的書麵命令,他也會“無視”它而“把這件事委託給遠東委員會處理”。12月15日,在最高法院審理此案的前一天,遠東委員會趕在前麵匆忙地宣布東京法庭“是依國際權威任命的國際法庭,並依國際權威行事的國際法庭”。5天後,最高法院裁定自己沒有權力或權限宣告判決無效。
辯護律師們努力強調東京審判的政治性。但他們隻是在揭露東京審判的複雜性,並強調麥克阿瑟權限的雙重、曖昧的特性上小有斬獲。現在,最高司令官進而下令執行對7名死刑犯的絞刑判決。之後他們的屍體被火化,骨灰的大部分被撒到了海裏,法庭錯誤地認為這樣就可以阻止某一天他們被當做烈士祀奉在寺廟裏。一位侍從稱,聽到了東條的死訊,裕仁走進他的辦公室哭了起來。
包括前內大臣木戶和前首相平沼在內的16名被告被判處終生監禁。前外相東鄉被判處20年監禁。外交官重光葵,沒有被認定為決定開戰的主要負責者,但因為他擔任小磯內閣的外相,並且沒有盡力阻止虐待俘虜而被判處7年徒刑。
在毛澤東的共產黨軍隊占領了瀋陽,史達林以封鎖柏林的舉動向“杜魯門主義”發起挑戰的前後,1948年11月4日,東京審判在經過了6個月的休庭後開始進入收尾階段。
審判長韋布在公審法庭內朗讀了多數派的判決,他首先回顧了法庭憲章的法律條款——由麥克阿瑟頒布並修訂——定義的三大類罪行。第一類罪行是:“……策劃、準備、開始、從事……侵略戰爭、或者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的戰爭……或者參與了為實現任何上述行為而進行的共同計劃或謀議。”依照紐倫堡審判的先例,從事這種戰爭被稱為“反和平罪”。審判中,它主要是指對這幾個條約的違反:國際聯盟盟約、關於中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九國公約以及放棄作為國家政策實現手段的侵略戰爭的凱洛格-白裏安協定。與常規的戰爭犯罪不同,“反和平罪”的犯罪主體是政策的製定者。檢察方並非主張,侵略戰爭本身是非法的,而是日本被指控的侵略戰爭中的每種行為都違反了日本加盟的條約。為了進行這項指控,檢察官們不得不對亞洲太平洋戰爭的起因進行調查,為此,特別是不允許辯護方在證據文件中引用與亞洲的共產主義有關的內容之後,懸而未決的歷史論爭的馬蜂窩又被捅開了。而另一方麵,紐倫堡和東京都沒有僅以“反和平罪”為依據作出死刑判決。
第二類罪行是“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罪”(一般戰爭犯罪),相對來說對這類罪行的爭論較少。這種犯罪是根據關於陸地戰爭的海牙公約,和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來界定的。這兩個公約都是公認的慣例法規,體現了人道行為的最低標準,適用於捲入國際武裝衝突的所有國家。試圖反駁“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罪”指控的辯護方,麵對檢察方匯集整理的證明日本在戰爭中所犯罪行的龐大證據,全部以失敗告終。
“反人道罪”是第三類罪行。這個術語(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土耳其人對亞美尼亞人的暴行而產生)的定義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所參照的四國倫敦憲章中的定義完全相同。其內涵是“戰前或戰時犯下殺人、滅絕、奴役、流放和其他非人道行為,或者以政治或人種為由的迫害行為……”這些主要針對平民的犯罪,隻要與戰爭罪行有關聯,“在國際法的範圍內就可以懲罰。”在東京審判中,檢察官根據由55件訴因構成的訴狀,強調了各種類型的殺人罪,“當日本向有和平關係的國家發動攻擊時,作為限定於侵略性攻擊或違反條約的非法戰爭的結果”而被廣泛接受。“殺人罪”成了一把巨大的傘,日本對珍珠港攻擊和“南京暴行”都能被罩在傘下。
東條的死訊
韋布審判長還論述了法庭運營和各個案件的事實確認。盡管法庭查明日本陸軍以脅迫和暗殺篡權有罪,但是免除了日本國民對陸軍行為應負的責任。法庭還大幅減少了案件數量,在原來的起訴中這些案件都被認為得到了證實。韋布在概括多數派法官的觀點時總結道:“……共同謀劃發動了(一係列)侵略戰爭的行為,屬於最高等級的犯罪。”
接下來,他對全部25名主要被告下達了有罪判決。東條被判死刑,與他一起被判處死刑的還有其他5位將官和一名文官: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鬆井石根、武藤章和前外交官及總理大臣廣田弘毅。在麥克阿瑟拒絕接受所有暫緩執行死刑的請願後,7位辯護律師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訴。他們的依據是美國憲法:東京法庭實質上是美國的法庭,但它的設立卻沒有經過國會的同意。它源自於杜魯門總統的行政權,而且也一直是以此為基礎運營的。在最高法院的法官們聽取律師團的“上訴”前不久,惱怒的麥克阿瑟告訴英國代表阿爾瓦裏·加斯科因,即使最高法院下達了人身保護權的書麵命令,他也會“無視”它而“把這件事委託給遠東委員會處理”。12月15日,在最高法院審理此案的前一天,遠東委員會趕在前麵匆忙地宣布東京法庭“是依國際權威任命的國際法庭,並依國際權威行事的國際法庭”。5天後,最高法院裁定自己沒有權力或權限宣告判決無效。
辯護律師們努力強調東京審判的政治性。但他們隻是在揭露東京審判的複雜性,並強調麥克阿瑟權限的雙重、曖昧的特性上小有斬獲。現在,最高司令官進而下令執行對7名死刑犯的絞刑判決。之後他們的屍體被火化,骨灰的大部分被撒到了海裏,法庭錯誤地認為這樣就可以阻止某一天他們被當做烈士祀奉在寺廟裏。一位侍從稱,聽到了東條的死訊,裕仁走進他的辦公室哭了起來。
包括前內大臣木戶和前首相平沼在內的16名被告被判處終生監禁。前外相東鄉被判處20年監禁。外交官重光葵,沒有被認定為決定開戰的主要負責者,但因為他擔任小磯內閣的外相,並且沒有盡力阻止虐待俘虜而被判處7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