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插播一例明朝案件。看了這個忍不住和大家分享一下。】


    明朝s妻案實例。


    取自《王恭毅公駁稿》


    王槩即是王恭毅公,明成化年間任職大理寺卿。


    “駁稿”是大理寺作為終審機關,對刑部送來的案卷之中有認為判決不當的,就予以文書駁回。


    【瓜說:此案涉及死刑,隻是按情節減輕,但仍需按大明律規定由大理寺複審才可執行。】


    蘇鐸殺妻案——“夫毆死妻”


    案件簡介:


    被告供詞——


    蘇鐸讓懷孕九個月的妻子李妙圓給他做鞋,李妙圓不肯,蘇鐸辱罵李妙圓,李妙圓回罵。


    蘇鐸的母親李氏於是毆打李妙圓,李妙圓又回嘴罵了婆婆。


    蘇鐸聽到妻子罵母親,憤怒之下手持木棍將妻子打死。


    李氏怕蘇鐸被告殺妻,蘇鐸表示“李妙圓有九個月身孕,我剖---開她肚-----腹把孩子取出來,跟嶽父就說她難產死了。”


    於是蘇鐸剖肚取胎,並用石灰醃製藏於砂鍋。


    被告發後因驚慌將胎扔水中。


    原告說詞——


    李妙圓的父親李海若,狀告蘇鐸逼迫妻子入c門,妻子不從被毆打致死。屬無故殺妻,按照大明律就是死罪,蘇鐸得判絞刑。


    【此處劃重點——大明律,隻有無故殺妻,才是死罪。】


    刑部判決:


    第一:蘇鐸沒有逼妻入c門,李海若誣告女婿無故殺妻,一概供詞無效。


    第二:蘇鐸不構成無故殺妻罪,因李妙圓辱罵婆婆在先,隻犯有“毀棄緦麻以上卑幼死屍”的罪名,也就相當於侮辱屍體罪,因為妻子的身份卑於丈夫,罪名更減輕一等,隻需要杖六十、徒刑一年。


    第三:刑部認為李海若是誣告,應該按照誣告他人死罪的罪名來判,又因為誣告的是卑幼於自己的女婿可以減刑,隻要杖九十,徒刑二年半。


    【此處再劃重點——大明律,妻卑於夫,晚輩卑於長輩。卑與尊能決定刑罰的輕重。】


    【此處再劃重點——可以有故殺妻。】


    以下是王槩駁回刑部判決的原話:


    蘇鐸既將妻李妙圓打傷身死,剖開肚腹,取出胎孕,燒化身屍,凶惡殘忍,情犯深重,當坐正律。


    今卻曲為回護,聽信本犯一麵之詞,妄招李妙圓罵母,脫允重罪。


    且毀罵尊長,須親告乃坐,今李妙圓已死,伊母無親告情詞,憑何輒將李妙圓裝誣罵母之情?


    若依取招,今後毆死妻者,俱可指作罵母罵父,不必償命,事屬不當!


    翻譯成純白話文:


    蘇鐸殺q手法殘忍,情節嚴重,就應該死刑。


    為啥要聽信凶手的一麵之詞,給死者按罪名,給凶手脫罪?


    死者已經死了無法證明她生前罵過婆婆,死者的婆婆被罵也沒有親自告狀,憑什麽說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要這麽判決的話,以後殺妻的人都可以捏造妻子不孝的罪名,隨便殺了!不能這麽判!


    ~~~~


    在這份駁稿裏,我們作為後人來看。


    通篇隻有被告的一麵之詞跟刑部判決,原告被扣了一個誣告的罪名後,無聲無息的消音了。


    王槩作為上級,從被告供述死者是怎麽死的這個過程裏,就可以知道,凶手毫無人性。


    他駁回這個判決的那幾句話,言下之意就是懷疑這個案子裏蘇鐸的供詞,特別是前麵加的這段辱罵婆婆的說法。


    所以直接指責刑部——曲為回護。


    被告的一麵之詞,哪怕句句屬實。


    瓜覺得,就算瓜不站在現代人這種男女平等深入骨髓的思想裏麵,站到古代人的立場去看,也受不了。


    孕期九個月即將臨盆的妻子不給做鞋子,就要招致辱罵?


    丈夫罵完婆婆罵,被罵了回嘴難道不正常麽,這就可以被亂棍打死,剖腹取胎?


    更可怕的是什麽,是刑部看了這樣的口供,還能提筆為凶手尋找大明律裏的漏洞,更是重判了死者家屬。


    這樣的明朝官員,比變t好到哪兒去?


    這個案子重審的結果,並沒有在王公這位大理寺卿的駁稿裏記錄下來。


    也不知道最後是怎麽判決的。


    但瓜總覺得,即便發回重審,也不樂觀。


    這個案件還算是幸運的,它能被重審。


    也是因為刑部一門心思幫著被告按死死者的父親,給人家扣了一個誣告死罪的罪名,才有機會報送大理寺,又恰好大理寺有一個不怕得罪人的大理寺卿。


    每次翻到這種資料,瓜,都很慶幸。


    題外話——唉,曆朝曆代裏,瓜還是愛趙匡胤!!!!!


    這裏再補充幾條《大明律》中的奇葩規定。


    比如說綠帽子這事。


    如丈夫當場抓獲了妻子的cg行為,那他可以當場殺死妻子和jf而不用受到法律處罰。


    但素,《大明律》還規定,如果丈夫隻殺死妻子而放走jf,那他將按照殺妻的罪名,杖一百。


    也就是說,女方綠了男方,男方把兩個人全殺了免責,隻殺一個反而要遭到處罰。


    接下來還有更奇葩的,丈夫如果殺死jf而放過妻子,那麽妻子將要受到《大明律》中關於通奸行為的規定,杖九十。處罰完成後,丈夫還會獲得處置妻子人身自由的權力,比如可以將妻子賣給他人為妾。


    如果丈夫沒有當場抓獲,而是在其他時間遇到奸夫並將其殺死,則會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大明律》中還有非常典型的男尊女卑偏向。


    妻殺夫要被淩遲處死,


    夫殺妻最重的處罰是絞刑。


    如果夫殺妻的行為有充分理由,比如不孝,忤逆,通j,盜竊。那麽丈夫隻會被處以最高一百下的重杖責打。而且通常這個最高,都不會達到最高。


    瓜想說——


    穿哪裏,千萬別穿明朝!!!!


    穿哪裏,千萬別穿明朝!!!!


    穿哪裏,千萬別穿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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