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崇畫像姚崇,與宋璟同是唐玄宗開元年間的名相,他的分遺產方法學自陸賈和石苞。他看到前輩達官貴人身死之後,子孫不能理家,所有財產都不認真經理,以致毀棄,有的子孫為爭家財,尺寸不讓,乃至打官司,家破名敗。他為避免這種情形在自家出現,覺得陸賈、石苞在世時分配財產,以杜絕後世之爭的辦法好,於是把田園分給三個兒子,並寫了遺囑,說明分配資財的原因,並料理自身的喪葬事務。他也主張薄葬,叫子孫隻給他用常服裝殮,不要紫色玉帶。他不信佛,隻允許子孫請僧人念經,規模要小,並用隨身衣服作布施,不得用餘錢做這類無益的事。另外,他還給了侄兒一部分財產。《舊唐書》講到他的析產,說『先分其田園,令諸子侄各守其分』(《姚崇傳》)。
明代後期,山東諸城人貢生高曉,有七個兒子,在世時給他們分家產,每人30畝田,但到他死時,小兒子沒有如實得到,兒子中的高廷芳把他分到的那一份轉讓給小弟弟(方苞《望溪先生文集·高仲芝墓表》)。同時期,江南無錫人華效復病危之際,作了家事的安排,他有150畝地,三個孩子,每人分三分之一(《華氏傳芳集·通奉大夫雍明府君宗譜傳》)。
陸賈、石苞、姚崇等人的分家產,都是他們在世時進行的,這是分家的一種方式,即由家長主持。產業由其創造,分配時隨其主張,諸子很少能反對的,這樣分家時比較順利,少發生糾紛。這種分法給家長也留一份養老財產,包括殯葬費也留足了,死後一般不會發生意外,等於自己發送自己,倒不會使子孫滯留不葬。這個分法傳諸後世,時至今日,諸子分過,老人輪換去吃派飯的做法,即保留了它的一部分內容。
另一種歷史上常見的分家方法,是兄弟們在父親故世後自行分家,不過要請至親長輩來主持,或做證人。東漢時會稽陽羨人許武,有兩個弟弟許宴、許普。他向弟弟提出分開過,得到了同意,他就把家產分成三份,而每份的價值不一樣,他首先要了有好田、大宅、強壯奴婢的那一份,把劣田、小宅、體弱奴婢的兩份推給了弟弟,許宴、許普也都無異議地接受了。許武以所得的財力從事經營,沒幾年資產擴充為原來的三倍。他的鄰居對許武的分家法看不慣,鄙視他的貪婪,讚揚他的弟弟們的容讓精神。輿論就這樣形成了,許宴、許普因而被郡太守選舉為孝廉,出了名。這時許武請來家親,哭著說:我不像做兄長的樣子,主持分家幹出那種醜事。其實我是因為兩位弟弟都成年了,還沒有榮祿,我想用那種分家法,給他們創造獲得好名聲的機會,今天果然得到了,我的名譽因而毀掉了也不要緊。現在我宣布,我把原來分的家財以及因此而擴充的產業,全部給我兩位弟弟,表明我的原來想法。他說到做到,於是遠方的近處的人都稱讚他的義行,太守第五倫把他舉為孝廉,他後來官做到長樂少府(《後漢書·許荊傳》)。許武這樣做,是故意製造分家產的不公平,作為取得名譽的手段。
在分家中義讓的人史不絕書。明代吳江人曹大武兄弟九人,他出繼伯父,伯父有田900多畝,理所當然由他繼承,但是他八個弟弟在本生父親家裏所能接受的田地少,為照顧同胞,他要求祖父允許把他應接受的遺產共同分配,於是他隻承繼了300畝田(幹隆《震澤縣誌·別錄》引茅坤文)。
以上兩種分家法,對於財產的根本原則是同一的,就是諸子平均分配,不管少長,得到的都一般多,換句話說,父親的兒子,都有同等的權利繼承父親的遺產。不僅上述事例說明了這一點,法律也作了同樣的規定。如元律就有《諸子均分財產》的條文,見於《元典章》卷十九《戶部·家財》。這裏所說的兒子是指正妻生育的,對於妾生的兒子,同樣允許參加分配,元代就有『同親過繼男與庶生子均分家財』的規定。沒有妾的名分的奴婢生的兒子也可以分得一部分財產,當然沒有嫡生子多。如元代大名路人孫平有嫡子孫成,婢生子孫伴哥,孫平死後,孫成與孫伴哥為分遺產而打官司,政府判決,孫成得家產十分之八,孫伴哥得餘下的十分之二(《元典章·戶部·家產·補庶分家產例》)。隻要是父親血緣的人,都有財產繼承權,至於繼承多少,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在繼承政治遺產上則有較大區別,在漢人當政的朝代,嫡庶長幼的名分觀念很強,在嗣爵上,嫡子特別是嫡長子有優先權。
女兒有無財產繼承權呢?上述事例都沒有涉及,顯然是沒有份的,即沒有資格繼承娘家財產。女兒出嫁叫『於歸』,就是婆家的人了,同娘家已經脫離家庭成員的關係,從而失去財產繼承權。娘家給女兒財產,是在出嫁的時候給嫁妝,給的多少根據家庭經濟情況,以不損害家庭經濟為原則。有的娘家給的很多,甚至給田產,但這是陪嫁,為使女兒在婆家有地位,而不是分遺產。有的對女兒偏心,多給一點嫁妝,如元代福建莆田黃某,『愛其女,盡以腴田嫁之』。黃某沒有兒子,以黃已為嗣子,他想把財產多給女兒一些,隻有趁出嫁時陪嫁,否則以後就沒有理由再給了(宋濂《宋學士文集·朝京稿·莆田黃府君墓誌銘》)。也有給女兒分家產的,那是個別的例外。如膾炙人口的司馬相如與卓文君婚姻故事中,文君隨相如出走,其父卓王孫生氣,連嫁妝都不給,在相如文君夫婦開酒館親自傭作之時,卓王孫認為有辱家門太甚,才給文君僮百人,錢百萬,及其初嫁時衣被財物,打發他們到了成都。這是迫不得已給一些錢,還不是分家產性質。後來司馬相如受漢武帝重用,以中郎將身份出使西夷,蜀人以有相如為光榮的時候,卓王孫對相如刮目相看,悔恨女兒這門親事來得晚了,於是重新給文君家產,與給兒子的一般多(《史記·司馬相如傳》)。這一次給錢,具有分家性質,但其所以給家產,並非女兒有這種權利,而是為了巴結女婿女兒,所以它沒有什麽普遍性,在女子與娘家遺產關係上並不能說明什麽問題。
明代後期,山東諸城人貢生高曉,有七個兒子,在世時給他們分家產,每人30畝田,但到他死時,小兒子沒有如實得到,兒子中的高廷芳把他分到的那一份轉讓給小弟弟(方苞《望溪先生文集·高仲芝墓表》)。同時期,江南無錫人華效復病危之際,作了家事的安排,他有150畝地,三個孩子,每人分三分之一(《華氏傳芳集·通奉大夫雍明府君宗譜傳》)。
陸賈、石苞、姚崇等人的分家產,都是他們在世時進行的,這是分家的一種方式,即由家長主持。產業由其創造,分配時隨其主張,諸子很少能反對的,這樣分家時比較順利,少發生糾紛。這種分法給家長也留一份養老財產,包括殯葬費也留足了,死後一般不會發生意外,等於自己發送自己,倒不會使子孫滯留不葬。這個分法傳諸後世,時至今日,諸子分過,老人輪換去吃派飯的做法,即保留了它的一部分內容。
另一種歷史上常見的分家方法,是兄弟們在父親故世後自行分家,不過要請至親長輩來主持,或做證人。東漢時會稽陽羨人許武,有兩個弟弟許宴、許普。他向弟弟提出分開過,得到了同意,他就把家產分成三份,而每份的價值不一樣,他首先要了有好田、大宅、強壯奴婢的那一份,把劣田、小宅、體弱奴婢的兩份推給了弟弟,許宴、許普也都無異議地接受了。許武以所得的財力從事經營,沒幾年資產擴充為原來的三倍。他的鄰居對許武的分家法看不慣,鄙視他的貪婪,讚揚他的弟弟們的容讓精神。輿論就這樣形成了,許宴、許普因而被郡太守選舉為孝廉,出了名。這時許武請來家親,哭著說:我不像做兄長的樣子,主持分家幹出那種醜事。其實我是因為兩位弟弟都成年了,還沒有榮祿,我想用那種分家法,給他們創造獲得好名聲的機會,今天果然得到了,我的名譽因而毀掉了也不要緊。現在我宣布,我把原來分的家財以及因此而擴充的產業,全部給我兩位弟弟,表明我的原來想法。他說到做到,於是遠方的近處的人都稱讚他的義行,太守第五倫把他舉為孝廉,他後來官做到長樂少府(《後漢書·許荊傳》)。許武這樣做,是故意製造分家產的不公平,作為取得名譽的手段。
在分家中義讓的人史不絕書。明代吳江人曹大武兄弟九人,他出繼伯父,伯父有田900多畝,理所當然由他繼承,但是他八個弟弟在本生父親家裏所能接受的田地少,為照顧同胞,他要求祖父允許把他應接受的遺產共同分配,於是他隻承繼了300畝田(幹隆《震澤縣誌·別錄》引茅坤文)。
以上兩種分家法,對於財產的根本原則是同一的,就是諸子平均分配,不管少長,得到的都一般多,換句話說,父親的兒子,都有同等的權利繼承父親的遺產。不僅上述事例說明了這一點,法律也作了同樣的規定。如元律就有《諸子均分財產》的條文,見於《元典章》卷十九《戶部·家財》。這裏所說的兒子是指正妻生育的,對於妾生的兒子,同樣允許參加分配,元代就有『同親過繼男與庶生子均分家財』的規定。沒有妾的名分的奴婢生的兒子也可以分得一部分財產,當然沒有嫡生子多。如元代大名路人孫平有嫡子孫成,婢生子孫伴哥,孫平死後,孫成與孫伴哥為分遺產而打官司,政府判決,孫成得家產十分之八,孫伴哥得餘下的十分之二(《元典章·戶部·家產·補庶分家產例》)。隻要是父親血緣的人,都有財產繼承權,至於繼承多少,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在繼承政治遺產上則有較大區別,在漢人當政的朝代,嫡庶長幼的名分觀念很強,在嗣爵上,嫡子特別是嫡長子有優先權。
女兒有無財產繼承權呢?上述事例都沒有涉及,顯然是沒有份的,即沒有資格繼承娘家財產。女兒出嫁叫『於歸』,就是婆家的人了,同娘家已經脫離家庭成員的關係,從而失去財產繼承權。娘家給女兒財產,是在出嫁的時候給嫁妝,給的多少根據家庭經濟情況,以不損害家庭經濟為原則。有的娘家給的很多,甚至給田產,但這是陪嫁,為使女兒在婆家有地位,而不是分遺產。有的對女兒偏心,多給一點嫁妝,如元代福建莆田黃某,『愛其女,盡以腴田嫁之』。黃某沒有兒子,以黃已為嗣子,他想把財產多給女兒一些,隻有趁出嫁時陪嫁,否則以後就沒有理由再給了(宋濂《宋學士文集·朝京稿·莆田黃府君墓誌銘》)。也有給女兒分家產的,那是個別的例外。如膾炙人口的司馬相如與卓文君婚姻故事中,文君隨相如出走,其父卓王孫生氣,連嫁妝都不給,在相如文君夫婦開酒館親自傭作之時,卓王孫認為有辱家門太甚,才給文君僮百人,錢百萬,及其初嫁時衣被財物,打發他們到了成都。這是迫不得已給一些錢,還不是分家產性質。後來司馬相如受漢武帝重用,以中郎將身份出使西夷,蜀人以有相如為光榮的時候,卓王孫對相如刮目相看,悔恨女兒這門親事來得晚了,於是重新給文君家產,與給兒子的一般多(《史記·司馬相如傳》)。這一次給錢,具有分家性質,但其所以給家產,並非女兒有這種權利,而是為了巴結女婿女兒,所以它沒有什麽普遍性,在女子與娘家遺產關係上並不能說明什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