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和約的最後定本


    1947年2月10日,在巴黎簽訂了對羅馬尼亞、匈牙利、保加利亞和芬蘭的和約,這樣就正式結束了這些國家和盟國間的戰爭狀態,結束了在盟國管製委員會監督下實施停戰條件的時期,同時至少也正式恢復了前德國各附庸國的主權國家地位。


    根據和約的領土條款,除匈羅間和芬俄間的邊界外,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芬蘭三國的邊界都恢復到了1941年1月1日的原狀。以羅馬尼亞而論,和約確認了它在1940年因割讓給蘇聯和保加利亞而遭受的領土損失。蘇羅間又恢復了沿普魯特河的邊界,於是蘇聯重又象以前的帝俄一樣成了多瑙河三角洲上的一個沿河國家。停戰協定中宣布廢除第二次維也納議定書的條款也訂入了和約,羅馬尼亞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從匈牙利所取得的一切領土都還給了羅馬尼亞。就保加利亞來說,恢復1941年1月的邊界,使它能保住南多布羅加,這是根據1940年9月5日克拉約瓦條約由羅馬尼亞割讓給它的。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保希邊界在保加利亞和約中得到了確認,但規定這一邊界應該非軍事化。這樣,希臘想向北擴充領土的願望和保加利亞想經由色雷斯通向愛琴海的願望都未能如願以償。保加利亞同南斯拉夫在馬其頓地區的疆界,按和約規定應恢復到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那條線,暫時仍然是需要在南保兩國共產黨人之間解決問題。


    對匈牙利的和約不僅把它同羅馬尼亞的邊界,而且也把它同南斯拉夫和奧地利的邊界都恢復到1938年1月1日的狀態。除了依照和會的建議由匈牙利割讓給捷克斯洛伐克的那塊新劃出來的“布拉迪斯拉發橋頭堡”之外,匈捷之間的邊界也恢復到了戰前的原狀。匈牙利應同捷克斯洛伐克就留在斯洛伐克的馬紮爾少數民族問題舉行談判,並禁止匈牙利的修改邊界論者進行宣傳。


    就芬蘭來說,恢復1941年1月的疆界等於確認了“冬季戰爭”以後在1940年3月12日簽訂的俄芬條約的領土條款,但1944年9月19日停戰協定作了修改的地方除外,因為,和約已吸收了這些停戰條件,即規定把佩特薩莫省歸還蘇聯,並把波卡拉半島周圍的芬蘭領土和領水長期租給蘇聯。


    四個和約的政治條款,確認並進一步發揮了停戰協定中有關下列各點的政治性規定:禁止種族歧視和其他歧視性法律,釋放因同情聯合國家而被拘禁的人,解散並且今後不許再有“法西斯類型的組織”,逮捕和審判戰犯及賣國賊。此外,每個和約都包含一項條款,保證在四國政府治理下,人人都應享有基本人權和自由。


    軍事條款對四國武裝力量的規模作了限製,並禁止試驗原子武器和飛彈。條件規定的這些限製將保持有效,直到“盟國和參與國”同意予以取消或這些前軸心附庸國獲準加入聯合國組織為止。對芬停戰協定中關於阿蘭群島非軍事化的規定仍予保持,同時對保加利亞的和約則按照莫洛托夫在紐約所接受的妥協方案,禁止保加利亞在希臘邊界線上建築可以安放能轟擊希臘領土的武器或可以設置能控製這種火力的觀測所的永久性工事。軍事條款還規定停戰條件中關於遣返戰俘的那幾條繼續有效,同時還規定所有盟國軍隊應於九十天內撤離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匈牙利,隻有蘇聯有權在羅馬尼亞和匈牙利境內留駐必要的軍隊,以維持通向奧地利俄國占領區的交通線。


    和約確認了停戰協定的賠款,並把和會對莫洛托夫在紐約修改過的關於保加利亞賠款的那項建議也包括了進去。史達林在1945年作出的讓羅馬尼亞、匈牙利和芬蘭的賠款償付期限從六年延長為八年的決定,也訂入了和約。停戰協定中關於把占領期間運走的“貴重品和物資”歸還蘇聯的條款,在和約中得到了引伸和發展;和約還把那些規定保加利亞和匈牙利應向它們戰時占領的鄰國歸還財物的停戰條件也包括了進去。對匈牙利的和約第十一條規定應將某幾類文物歸還給那些從哈布斯堡王朝統治下分裂出去的國家,這些文物是1848年後“由於匈牙利在1919年前統治這些領土”而為匈牙利所據有的。另一方麵,和約宣布1945年1月20日以後為薩拉希政府運往德國的可辨認的匈牙利財產應歸還給匈牙利。對羅馬尼亞的和約包括了巴黎和會上商定的一項特別條款,規定可以用雙邊談判來替代停戰協定中關於羅馬尼亞向俄國歸還財物的安排,對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匈牙利的三個和約,把原先按照停戰條件凍結在各該國家的一切德國資產都劃給了蘇聯。在那些曾同這三個國家交戰的國家領土上的羅、匈、保三國財產,應聽由那些國家自由處置,但對芬蘭的和約中,卻有一條規定芬蘭在國外的財產應予發還,在這一點上芬蘭得到了優惠待遇。


    和約的經濟條款中包括一些防止德國利用東歐和巴爾幹國家重新武裝的保證條款。多瑙河的國際地位問題,在起草和約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有爭論,隻是部分地得到了解決。在和會上,法國政府曾就英美和俄國雙方的觀點衝突提出過一個妥協方案,建議在和約中包括一項條款,規定多瑙河自由航行,同時規定在和約批準後六個月內召開一次由四大國和沿河各國參加的會議。雖然和會通過了法國這一提案作為向外長會議提出的一項建議,但後來在紐約開會時,莫洛托夫還是做到了使和約不提及召開會議之事,隻是同意另外簽署一個宣言,規定在和約批準後不久召開一次會議,由四大國和多瑙河國家一起商討一項關於多瑙河的新國際公約。盡管如此,和約中確實還是包括了一些關於多瑙河航行自由和平等對待一切國家船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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