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第三屆全會作出了這樣的決定,總署才於1945年秋首次開展長期的工作規劃。


    第三屆全會也處理了一些國家(它們後來被稱為“鐵幕”後的國家)提出來的關於救濟物資分配不公平的責難。結果,在中央委員會下建立了一個規劃小組委員會。


    由於出席規劃小組委員會的國家就是出席中央委員會的那些國家,所以控製聯總救濟物資分配的權力操在提供物資的國家手中,而受援國的一些要求則基本上被否定了。建立規劃小組委員會的一個次要影響是它可能會削弱總署對於分配聯總救濟物資的行政權。可是事實上規劃小組委員會並沒有產生它可能產生的那種強大的影響,這主要是由於代表署長參加該小組委員會的戴維·溫特勞布(物資供應局副局長)的能力和個性強。


    由於第三屆全會作出了決定,聯總第一次能夠“進行估算並且通知每個國家它可以指望獲得的五個商品類別的每一類中的救濟物資的總價值”。


    在聯總要供應的物資中,凡是本國已有生產的,要將這部分從最低消費需要量(按照聯總規定的“物資需要量依據”計算)中減去。在遠東,中國政府所計算出來的“物資需要量”按比例予以縮減,就從十億美元左右減為五億六千二百五十萬美元。


    因此,總署在最後階段製定的“國別規劃”,就是根據受援國提出的估算書加以調整,使它符合聯總規定的“物資需要量依據”以及可能獲得的資金數量。然後總署將數字提請規劃小組委員會加以討論,再由後者呈交中央委員會進行最後的批準。總署堅持要在各個類別中保持自由變動的權利,這個目的是達到了,但是未經中央委員會同意,總署在各個類別之間自由變動的數字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到了1947年第二季度末,歐洲規劃作為一個整體來說已完成了百分之九十六點七,而中國規劃則完成了百分之八十三點七。在此期間以及直到1947年9月30日停止採購一切新物資之前,已經作出了一切努力,如通過補充採購、物資移用和資金籌集,使所有受援國的預算完成情況達到同一百分比。當物資供應局於1948年3月提出《最後工作報告》時,已經可以看出整個物資供應規劃將完成百分之九十九點八。


    聯總為“各國製定的規劃”中所供應的物資有下列一些主要類別:


    -- 單位:千美元 長噸


    食物 1,230,129 9,109,086


    衣服、紡織品、鞋襪 419,074 535,807


    醫療衛生 116,565 133,797


    農業善後 320,549 2,313,957


    工業善後 677,032 11,282,686


    這些數額加上接收的軍需品(一億零八百零三萬七千美元或五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長噸),那麽“國別規劃”的小計應為二十八億七千一百三十八萬七千美元或二千三百九十八萬三千四百九十三長噸。這些數字還應加上特別規劃(難民、衣著和食物募集運動、中東難民救濟署非洲難民營、西北歐的緊急救濟規劃)的小計三千二百零二萬五千美元或十六萬八千三百九十八長噸。因此,全部“貨物裝運量”總計為二十九億零三百四十一萬二千美元或二千四百十萬零六千八百九十一長噸。


    第五節 實地工作


    (一)聯總同軍事當局和“受援”國政府所達成的協議


    總署通過同已解放地區或占領地區的軍事當局,或者通過同有關國家的政府所達成的一係列協議來開展工作。


    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正式協定規定了下述內容:總署提供善後救濟物資與勞務並不要求以外匯償還,提供給受援國政府的這些物資是在卸貨港口或在邊境移交,受援國政府在分配這些救濟物資時應遵循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全會的政策(按照需要分配,不得有所歧視);出售救濟物資(這是為了在一國之內開展進一步的善後救濟工作)收入的利用;設立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派遣團以監督救濟物資的分配和履行總署在執行協議中的其他職能;根據全會決議的建議,授予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和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工作人員各種便利、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交換情報,處理協議滿期問題。


    最初負責對這些協議進行談判的是聯總總署(即華盛頓總署);後來由歐洲地區署負責;再後,又由聯總派赴各地的派遣團主持其事。協議有三種類型:


    (1)同解放初期軍事當局簽訂的協議,如1944年4月3日的開羅協議,它指導著聯總參與占領希臘、阿爾巴尼亞、南斯拉夫的事宜——後來加上一個“說明”,並於1944年10月11日得到參謀長聯合委員會的同意;還有“關於在巴爾幹提供勞務的條件的協議”,該協議於1944年11月18日獲得參謀長聯合委員會批準。


    (2)同軍事當局簽訂的關於救濟難民工作的一些協議。如1944年11月25日簽訂的聯總-盟國遠征軍最高司令部協議,它涉及西方在德國的三個占領區;其後同各個占領區司令簽訂的協議;同駐奧地利的美國、英國和法國司令簽訂的臨時協議;1945年7月15日同地中海盟軍最高統帥部簽訂的關於將義大利境內非義大利籍難民轉交聯總負責處理的協議。


    (3)同受援國政府簽訂的協議。這些協議規定聯總在各地的工作,例如關於救濟物資的接收、移交、分配和監督等事宜。簽訂協議的國家與簽訂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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