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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重組(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九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3 1945年8月7-25日 倫敦 吉爾賈·申卡爾·巴傑派爵士(印度)
4 1946年3月15-30日 大西洋城 蔣廷黻(中國)
1946年5月9日 華盛頓 蔣廷黻(中國)
5 1946年8月5-17日 日內瓦 安德斯·弗裏哈根(挪威)
6 1946年12月10-14日 華盛頓 亨裏克·考夫曼(丹麥)
臨時議程由署長準備;雖說中央委員會以及全會各個成員都有權提出議題,但它們卻很少這樣做,總務委員會往往會改變臨時議程,更動議題的討論次序,並決定哪些應包括在議程之內,哪些則不包括。從第二屆會議起,總署為全會設置了一個秘書處,由副署長郭秉文在1944年8月至1947年7月期間負責該處工作。全會的大部分工作是通過委員會而不是通過全體會議來進行的。
“出席全會的人通常是從各國政府主要負責人中遴選出來的;供應物資的主要國家還派了一批有資格的顧問陪同他們出席全會。”在後來的幾次會議中,美國和英國的主要代表們傾向於將愈來愈多的工作移交給下屬人員去辦。
全會的工作有:(1)討論署長的報告;(2)製定新的政策,這體現在以後通過的一係列決議中。
“在第一屆全會會議之後的五屆例會中通過的七十四項決議,涉及的範圍很廣,從一些小事,如批準聯總的鈐記,到一些重大的決定,例如把聯總援助範圍擴大到前敵國地區,規定第二次捐款並對聯總工作的時限提出建議。”
(三)全會所屬各委員會及其工作
全會中央委員會最初由美國、英國、蘇聯和中國的代表組成,由署長擔任主席,他沒有表決權;第三屆全會時(1945年8月)增加了加拿大與法國的代表;第四屆全會時(1946年3月)又增加了澳大利亞、巴西和南斯拉夫的代表。
中央委員會於1943年11月11日召開首次會議,任命了首任署長(赫伯特·h·萊曼州長)。1948年9月24日舉行了第六十六次會議,也即最後一次會議。從1948年9月30日起取消署長一職(當時由洛厄爾·w·魯克斯少將擔任);這就是聯總作為一個業務機構正式結束的日子。
在全會會議期間中央委員會召開的會議次數如下:
全會會議 日期 委員會成員數 委員會會議次數
第二屆 1944年9月 4 1-8
第三屆 1945年8月 4 9-16
第四屆 1946年3月 6 17-27
第五屆 1946年8月 9 28-35
第六屆 1946年12月 9 36-42
其後 1948年9月 9 43-66
中央委員會的會議是不公開的;會上討論聯總的整個活動。會議的氣氛是融洽的,所作的決議通常是一致通過的。但是有一次(1946年3月),當美國的提案要求獲得有關貿易協定、進口和出口的情報時,蘇聯代表投票反對,中國代表棄權;在聯總的後半部歷史中,蘇聯、南斯拉夫、有時還有中國,趨向於形成一個少數反對派。然而就大多數問題來說,並不存在什麽爭議。
中央委員會的權力與日俱增。它有權作出緊急決定,雖說這要提請全會審議,但是事實上這些決定極少有修改的情況。全會(在1945年8月的第三屆會議期間)規定署長的主要活動計劃,即對有關國家分配救濟資金,亦即總署的中心工作,需由中央委員會批準。因此,“中央委員會對製定政策以及對總署業務控製的權力超出了協定所規定的範圍”。
署長通過一係列的月報(月報於1945年初開始,一直繼續到1947年6月)使中央委員會能隨時了解他的工作的詳情。從那以後,中央委員會執行了全會的權力——主要是為了結束聯總業務——而月報也就改為兩個月一次了。
除了全會(最高權力機構)和中央委員會(最高執行機構)之外,聯總的管理權原應掌握在一係列委員會手中。
第一屆全會(1943年)建立了歐洲地區委員會及遠東地區委員會;還建立了物資供應委員會、財務管理委員會以及物資供應委員會所屬小組委員會(決定受援國的支付能力)。此外又有審計小組委員會、規劃小組委員會以及五個專門諮詢委員會(處理農業、難民、衛生、工業的恢復和福利事宜)。這些專門委員會應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全會、中央委員會和署長提出建議;但是
整個說來,它們在開展聯總工作方麵隻起次要的作用。……為這些委員會規定的細則都是表麵文章。原來指望這些委員會能成為重要的工具,能促進會員國政府對聯總工作的好感、參與和支持,但結果卻使人們擔心這些諮詢機構會延誤聯總的行動。聯總的工作要求能迅速滿足緊急需要。聯總的存在是短暫的,不能讓這些在政策方麵提供意見的各種委員會通過漫長的討論而推遲聯總的活動。因此,總署並不鼓勵委員會開會。到第二屆全會期間(1944年),會員國政府都表示不必再添設委員會。第三屆全會(即1945年)解散了許多專門委員會,會員國及總署對此是歡迎的。
全會歐洲委員會和全會遠東委員會具有重要的職能,如:
1. 提出整個物資需要數量的根據,提出公平合理分配現有救濟物資的意見;
2. 接受並討論定期報告,並就協助難民的組織工作以及就協調各國關於醫療及其他善後救濟事宜的行動提出意見。
全會歐洲委員會的代表來自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法國民族解放委員會、希臘、冰島、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蘇聯、英國、美國和南斯拉夫。丹麥、白俄羅斯、烏克蘭和土耳其是以後參加的;而義大利和奧地利的代表(1946年以後)被邀列席會議,無表決權。
4 1946年3月15-30日 大西洋城 蔣廷黻(中國)
1946年5月9日 華盛頓 蔣廷黻(中國)
5 1946年8月5-17日 日內瓦 安德斯·弗裏哈根(挪威)
6 1946年12月10-14日 華盛頓 亨裏克·考夫曼(丹麥)
臨時議程由署長準備;雖說中央委員會以及全會各個成員都有權提出議題,但它們卻很少這樣做,總務委員會往往會改變臨時議程,更動議題的討論次序,並決定哪些應包括在議程之內,哪些則不包括。從第二屆會議起,總署為全會設置了一個秘書處,由副署長郭秉文在1944年8月至1947年7月期間負責該處工作。全會的大部分工作是通過委員會而不是通過全體會議來進行的。
“出席全會的人通常是從各國政府主要負責人中遴選出來的;供應物資的主要國家還派了一批有資格的顧問陪同他們出席全會。”在後來的幾次會議中,美國和英國的主要代表們傾向於將愈來愈多的工作移交給下屬人員去辦。
全會的工作有:(1)討論署長的報告;(2)製定新的政策,這體現在以後通過的一係列決議中。
“在第一屆全會會議之後的五屆例會中通過的七十四項決議,涉及的範圍很廣,從一些小事,如批準聯總的鈐記,到一些重大的決定,例如把聯總援助範圍擴大到前敵國地區,規定第二次捐款並對聯總工作的時限提出建議。”
(三)全會所屬各委員會及其工作
全會中央委員會最初由美國、英國、蘇聯和中國的代表組成,由署長擔任主席,他沒有表決權;第三屆全會時(1945年8月)增加了加拿大與法國的代表;第四屆全會時(1946年3月)又增加了澳大利亞、巴西和南斯拉夫的代表。
中央委員會於1943年11月11日召開首次會議,任命了首任署長(赫伯特·h·萊曼州長)。1948年9月24日舉行了第六十六次會議,也即最後一次會議。從1948年9月30日起取消署長一職(當時由洛厄爾·w·魯克斯少將擔任);這就是聯總作為一個業務機構正式結束的日子。
在全會會議期間中央委員會召開的會議次數如下:
全會會議 日期 委員會成員數 委員會會議次數
第二屆 1944年9月 4 1-8
第三屆 1945年8月 4 9-16
第四屆 1946年3月 6 17-27
第五屆 1946年8月 9 28-35
第六屆 1946年12月 9 36-42
其後 1948年9月 9 43-66
中央委員會的會議是不公開的;會上討論聯總的整個活動。會議的氣氛是融洽的,所作的決議通常是一致通過的。但是有一次(1946年3月),當美國的提案要求獲得有關貿易協定、進口和出口的情報時,蘇聯代表投票反對,中國代表棄權;在聯總的後半部歷史中,蘇聯、南斯拉夫、有時還有中國,趨向於形成一個少數反對派。然而就大多數問題來說,並不存在什麽爭議。
中央委員會的權力與日俱增。它有權作出緊急決定,雖說這要提請全會審議,但是事實上這些決定極少有修改的情況。全會(在1945年8月的第三屆會議期間)規定署長的主要活動計劃,即對有關國家分配救濟資金,亦即總署的中心工作,需由中央委員會批準。因此,“中央委員會對製定政策以及對總署業務控製的權力超出了協定所規定的範圍”。
署長通過一係列的月報(月報於1945年初開始,一直繼續到1947年6月)使中央委員會能隨時了解他的工作的詳情。從那以後,中央委員會執行了全會的權力——主要是為了結束聯總業務——而月報也就改為兩個月一次了。
除了全會(最高權力機構)和中央委員會(最高執行機構)之外,聯總的管理權原應掌握在一係列委員會手中。
第一屆全會(1943年)建立了歐洲地區委員會及遠東地區委員會;還建立了物資供應委員會、財務管理委員會以及物資供應委員會所屬小組委員會(決定受援國的支付能力)。此外又有審計小組委員會、規劃小組委員會以及五個專門諮詢委員會(處理農業、難民、衛生、工業的恢復和福利事宜)。這些專門委員會應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全會、中央委員會和署長提出建議;但是
整個說來,它們在開展聯總工作方麵隻起次要的作用。……為這些委員會規定的細則都是表麵文章。原來指望這些委員會能成為重要的工具,能促進會員國政府對聯總工作的好感、參與和支持,但結果卻使人們擔心這些諮詢機構會延誤聯總的行動。聯總的工作要求能迅速滿足緊急需要。聯總的存在是短暫的,不能讓這些在政策方麵提供意見的各種委員會通過漫長的討論而推遲聯總的活動。因此,總署並不鼓勵委員會開會。到第二屆全會期間(1944年),會員國政府都表示不必再添設委員會。第三屆全會(即1945年)解散了許多專門委員會,會員國及總署對此是歡迎的。
全會歐洲委員會和全會遠東委員會具有重要的職能,如:
1. 提出整個物資需要數量的根據,提出公平合理分配現有救濟物資的意見;
2. 接受並討論定期報告,並就協助難民的組織工作以及就協調各國關於醫療及其他善後救濟事宜的行動提出意見。
全會歐洲委員會的代表來自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法國民族解放委員會、希臘、冰島、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蘇聯、英國、美國和南斯拉夫。丹麥、白俄羅斯、烏克蘭和土耳其是以後參加的;而義大利和奧地利的代表(1946年以後)被邀列席會議,無表決權。